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03-03 09:08: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促使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含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评价等)。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的

1、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2、纠正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司实现总体目标过程中的偏差,实现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最大化;

3、审查违规行为,保护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五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审计工作应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且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工作范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基建、技改等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调研。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发展规划,配备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当遇有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组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审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3、绩效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工程预结算审计:对经批准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进行审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6、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下述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外请中介机构、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

3、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6、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单位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7、编制部门预算、控制部门费用开支;

8、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检查及审核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2、有权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有权就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建议;

4、有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及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6、有权参与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需报董事长签发。年度定期审计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审计督导及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长和审计项目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督导与指导。审计部长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督导应当贯穿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部门自我质量控制和项目自我质量控制。部门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包括:审计部工作及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四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长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编制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 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此上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部长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舞弊行为包括: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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