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科目

2020-03-02 17:28: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项目2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新开业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已开业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适用税率不同。 (2)计税方法不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力不同

(4)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力不同

(5)履行的纳税义务不同

(6)接受税务管理的重点不同

补充内容

(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二)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限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是从销售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委托代销的双方行为 ;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①支出手续费的代销

贷:委托代销商品 发出代销商品 收到代销款 借:委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销售费用

收到代销清单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②视同买断(附有退回条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出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委托代销商品

额)

贷: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②视同买断(附有退回条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代销商品款

额)

实际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代销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银行存款

税额)

贷:应收账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2)销售代销货物;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①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支付货款:

收到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实际销售商品 视同买断(无退回条款)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委托方同一般的销售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受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商品:借:库存商品 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归还甲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收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 入

贷:银行存款

将自产、委加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实物折扣、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只按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而“分红、对外投资或个人消费”却按公允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为: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该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

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 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已抵扣的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税法规定,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应将该其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中扣减,即:进项税额转出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

=进价+运费 +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三种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

1、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

3、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例题:

某出版社某年9月份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1)购入纸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价金额为100万元;同时,支付采购运输费用,取得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款项是5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2)支付印刷厂印刷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3)销售一批图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价为300万元。 (4)支付销售图书运费,取得的货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总计为5万元,其中保险费等杂费1 000元。

(5)向有关高等院校赠送一批图书,按当期同类品种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为(货价)20万元。 (6)加工制作了一种礼品性质的图书,分送给客户及购货人,加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万元。

请计算该出版社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当月购货进项税额=100×17%+5×7%+50×17%+(5-0.1×7%+6×17=17+0.35+8.5+0.343+1.02=27.213(万元)

(2)当月销货销项税额=300×13%+20×13%+6×17% =39+2.6+1.02=42.62(万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2.62-27.213

=15.407(万元) 例题: 某零售商店系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商品1999年9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A类商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验收入库。

(2)购进B类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商品已运抵商店,货款未付。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艺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106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运达商店。

(4)购入一台空调设备,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585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投入使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商品,取得现金收入3510元,收购旧货物的金额为1170元。

(6)零售其他商品,零售金额为70 200元。

已知该商店采取售价金额核算,其零售金额为含税收入:各种商品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200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该商店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1) 当期销项税额=[(3510+1170)/(1+17%) +70200/(1+17%)]×17%=(4000+60000)×17%=10880(元)

(2)当期进项税额=6800+1200=8000(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10880-8000=2880(元)

练习题:某自行车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5月份,其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 500元,其中运费22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120元,保险费8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述款项已付,货物已运达企业。

(2)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3510元;该批办公用品已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

(3)直接收购废旧自行车,自行填制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为50 000元。

(4)接受某单位捐赠计算机2台,价值11700元,已投入使用。

(5)向当地某商场销售自行力500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税)为300元/辆,销售额150 000元;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另开红字专用发票入账。

(6)向外地某商场销售自行车1 000辆,现已发货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 000元,双方约定货款分三期等额支付,现已收到首期货款。 (7)向某个体户销售自行车零配件,取得现金收入4680元,开具普通发票。 (8)该厂在月末计算申报增值税如下:

①销项税额=(150000-150000×5%+300000×1/3)×17%=41 225(元)

②进项税款=34 000+25 00×10%+[3510/(1+17%)]×17%+50 000×10%+[11700/(1+17%)]×17%=41 460(元)

③应纳税额=41 225-41 460=-235(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该厂本月计算申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若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该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中货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除外,均应缴纳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有两种:13%、17% 第六节出口货物退(免)税

来料加工: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用或装配费用,然后出口。

进料加工: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公式如下: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取第

二、三步较小作为退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2)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办法计算步骤为七步: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第二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第三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额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的退税税率 第五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六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比较第三和第五步,取较小作为退税额 第七步——确定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的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内参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补充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等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月末结转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本月交本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计算增值税并填写记账凭证

月末根据计算的增值税额,与当月已交的增值税比较: (1)多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少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本月交上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网上申报

1、纳税人申请网上申报方式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的身份证、企业法人印章及纳税账户账号的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登记的审批,并开通网上申报资格和创建密码。纳税人凭借密码在规定期限内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

2、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身份主要通过网上申报资格认定和登陆密码进行确认,只有纳税人在CTAIS2.0系统中被认定为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系统录入正确的密码就会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密码遗忘,纳税人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税务机关将重新设置密码。

3、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

(1)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网上申报的;

(2)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愈期申报;

(3)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申报后,发现错误需补充或修改申报数据; (4)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5)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6)注销登记或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7)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3: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下列款项: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和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酒厂某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产成本22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5500元。当月该规格粮食白酒对外销售900吨,合计实现销售收入1440万元(不含税),计算福利酒的应纳消费税。

(1)确定当月同类粮食白酒的加权平均销售单价1440÷900=1.6(万元/吨) (2)确定福利酒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2.2×1.6=3.52(万元) (3)确定福利酒的适用税率

福利酒是粮食酒,其适用税率为20% (4)计算福利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52×20%×10000+2.2×2000×0.5=7040+2200=9240 若上例发给职工的福利酒是刚研制的新品种,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福利酒的应纳消费税。

(1)确定福利酒的组成计税价格

22000/2.2×(1+10%)+2000*0.5 组成计税价格= ──────────————

1-20%

=15000(元/吨) (2)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15000×2.2=33000(元) (3)计算福利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3000×20% +2.2×2000×0.5 =6600+2200=8800(元)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自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或者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2)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的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的会计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4)将自产应税消费用于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五)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二)计算公式为

例:某酒厂向某化工厂提供粮食710吨,每吨粮食成本1042元,委托其加工酒精200吨,支付加工费300元/吨(不含税),辅料成本136元/吨。酒厂按合同规定收回已完工酒精100吨,另100吨酒精尚未完工。假定化工厂未生产销售过酒精,计算化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710×1042/200+300+136) 组成计税价格=

(1-5%)

=4352.74(元/吨) (2)确定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4352.74×100=435274(元) (3)计算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435274×5%=21763.70(元)

若化工厂当月生产销售过酒精,且加权平均销售单价为5400元/吨(不含税),则化工厂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100×5400×5%=2700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用5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假定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000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其中加工费50000元、消费税5000元]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5 000

1、某鞭炮企业8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2、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征税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某公司进口300辆小轿车(排气量2.2升),关税完税价格每辆15万元,关税税率150%,计算应纳消费税。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50+150×40%)÷(1-30%)=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300×17%=51(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17%)]×17%-51=5.78(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90+51.48÷(1+17%)]×30%-90×80%=28.2(万元)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

税额减征的规定

2、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纳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项目四 营业税内税申报

本章学习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几种特殊行为的税务处理

五、税收优惠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营业税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规定的负有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若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设备价值不计入营业额。

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建筑安装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和延误工期损失,不得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6.建筑业提供应税劳务的由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帝安建筑安装公司

帝安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设3个施工队、1个运输队,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业务——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帝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建筑辅助材料金额5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帝安公司将土建工程转包给某工程队,支付转包费300万元。因帝安公司的原因,工程延误三个月完工,建设单位扣除延期罚款5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应纳营业税额=(3000-300)×3%=2700×3%=81(万元) 代扣代缴营业税=300×3%=9(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10000

应付账款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0 【业务——2】与开发区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为其铺设通信线路,工程价款共计300万元,并向开发区收取了施工机械迁移费2万元,月末线路铺设完工,收回全部价款; 应纳营业税=(300+2)×3%=9.06(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600 【业务——3】与地质勘探队签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为其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万元;

应纳营业税=40×3%=1.2(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 【业务——4】以承包形式为客户提供装修劳务,共收取人工费35万元、管理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10万元,客户自行采购的装修材料价款为80万元; 应纳营业税=(35+5+10)×3%=1.5(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税目: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远洋运输(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湿租业务)、公路经营企业。

(一)营业额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情况下应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业务——5】运输队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运收入40万元,其中有一项为跨省货运业务,由外省某公司转运,支付运费1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40-10)×3%=0.9(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娱乐、服务业的营业税的核算与申报

鑫城精作坊是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其次还从事娱乐及其他服务,以餐饮业为主业务,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

(1) 餐饮收入800万元;

(2) 美容美发50万元,按摩收入100万元;

(3) 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取得租金80万元; (4) 非独立核算的超市销售收入80万元;

(5) 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18万元。

(6) 派出员工赴韩国外提供中医按摩服务取得收入120万元;

(7) 歌舞厅收入300万元,游戏厅收入80万元; (8) 保龄球馆收入100万元; 【业务——1至6】

应纳营业税额=(800+50+100+80+80+18)×5%=56.4(万元) 派出员工赴韩国外提供中医按摩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业务——7至8】

应纳营业税税额=(300+80)×20%+100×5%=81(万元) 鑫城精作坊应纳营业税总额=56.4+81=137.4(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7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74000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同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二、税率

(一)娱乐业税率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二)服务业税率:服务业的税率为5%

三、服务业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计税依据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6.国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7.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5%

四、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

(一)娱乐业的税目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业的税目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二)娱乐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娱乐业经营者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娱乐业提供的饮食服务以及饮食业提供的娱乐服务均按娱乐业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娱乐业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

林海水泥厂原厂址在市区,由环境污染,2009年市里批准该厂拆迁,该厂拆迁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

1.自建宿舍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5000万元,将其60%售给本单位职,其余自用,总售价9000万元,本月预收7000万元;

2.自建写字楼25万平方米,工程成本每平方米4000元,售价每平方米8800元。当年销售自建写字楼12万平方米;将1万平方米自建写字楼无偿赠送给老客户单位。

3.自建厂房三栋,工程成本每平方米2000元,总面积为78万平方米;

4.与某企业签订转让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的合同,该企业违约放弃购买房产,取得违约企业的赔偿金5万元;

5.销售旧办公楼、厂房、宿舍等,价值8000万元,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 6.销售一项水泥生产专利权,取得收入500万元原购入价值450万元,计提摊销150万元。 。 请为该林海水泥厂代理营业税纳税申报。(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业务1 按建筑业营业税=组价×3%={[5000×60%×(1+10%)]÷(1-3%)}×3%=102.06(万元) 按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7000×5%=3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102.06+350=452.06(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20600 贷: 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4520600 业务2 (1)计算应纳建筑业营业税: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4000×(12+1)×(1+10%)÷(1-3%)×3%=1769.07(万元) (2)计算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8800×(12+1)×5%=572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1769.07+5720=7489.07(万元)

【业务——3】自建厂房三栋,工程成本每平方米2000元,总面积为78万平方米; 林海水泥厂自建自用的厂房不纳税。

【业务——4】与某企业签订转让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的合同,该企业违约放弃购买房产,取得违约企业的赔偿金5万元;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因对方违约,交易取消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营业税。因为单纯的赔偿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不符合价外收费的定义。

【业务——5】销售旧办公楼、厂房、宿舍及土地使用权,价值8000万元,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0-3000)×5%=2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500000 【业务——6】将购入的一项水泥生产专利权的所有权销售,取得收入500万元,原购入价值450万元,计提摊销15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500-450)×5%=2.5(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无形资产

4500000 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5000 营业外收入

475000

一、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二)销售不动产的税目: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是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但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算营业税,同时还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资金或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全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未有买方、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7.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8.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9.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三、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生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一项,现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其中包括工程收入265万元,代垫原材料35万元。 应纳营业额=300×3%=9 万元

例某企业将一幢办公楼无偿赠送一单位,该楼总造价成本为230万,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营业税

组成计税价格=230 ×(1+10%)/(1-5%)=266.32 应纳税额=266.32 × 5%=13.32 (万元) 例:某建筑公司将自建的一栋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780万元,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例:房地产公司自建写字楼18万平方米,工程成本每平方米2000元,售价每平方米3600元。当年销售自建写字楼10万平方米;将0.5万平方米自建写字楼无偿赠送给乙单位。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例:某广告公司4月发生以下业务: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要求: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四、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税收优惠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项目5 小税种的纳税申报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4.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5.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6.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7.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义务人是指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

只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交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但不包括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采用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其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三)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发生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随“三税”的退库而退库;

对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税收减免。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三税”相同。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费,是正税以外的政府行政收费。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减免规定:海关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含外籍人员)。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税收优惠

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就全部增值额计税;

因国家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个人转让原有住房,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税。再转让的,应征税;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只有在计算增值率后,才能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即: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的确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息有规定证明的,其他费用按前面二项金额的5%以内扣除;没有规定证明的,全部费用按10%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上述第(1)、(2)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应税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递交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批准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两类: 一类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一类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为每平方米,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每平方米税额1.5~30元 中等城市:人口20万~50万,税额1.2~24元/平米 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税额0.9~18元/平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0.6~12元/平米

(四)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

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符合特殊规定的用地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是房产。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 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三)税率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但在办理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一)纳税人

车船税是国家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所征收的一种税。

义务人是指车辆、船舶的所有和管理人。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为机动车;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对各类车船分别以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车船税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

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拖船、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50%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注意: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计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一)纳税人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二)课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是税法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共五大类,即: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应税凭证 。

印花税法中共有13个列举税目

印花税计税依据:

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注意:运输合同不包括装卸费

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金额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三)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金账簿除外)实行定额税率,每件5元

其他税目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从0.05‰~1‰不等

(四)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

财产所有者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特殊的货运凭证,如:军需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

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的计算可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额 印花税贴花:

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划销,严禁揭下重用。 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时,采取两次纳税方法。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件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已贴印花不得撕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款不予退税。 印花税的违规处理:

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的,除补贴印花税票、滞纳金外,应处以应补印花税票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除补贴印花税票、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 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特殊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预购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

(三)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院、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

(二)课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1、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按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或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小税种的会计核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2、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用—应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应交车辆购置税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纳税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转表外科目须纳税

旅行社纳税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纳税证明

纳税申报

纳税承诺书

保险纳税

纳税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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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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