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管理

2020-03-03 14:06: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在我国,不仅仅环境保护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也是政府主导型的,各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发展一方经济的责任和职能。这就意味着,一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数量上的增长)密不可分,或者说就是直接的决定因素,这是GDP指向下的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其执法行为不仅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也应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后者往往处于更加优先的受保护地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就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处于经济建设“保护”之下的。在GDP为标准的政绩观尚未很好克服的情况下,环境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时,往往衡量这一处罚将带来的经济影响。此外,地方政府弃环保而优先发展经济的动力还来源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处于一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是该地政府的财政来源,当地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与当地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结果是地方政府为确保GDP目标和地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选择保护纳税大户的企业利益而牺牲环境公共利益的做法;环保部门投鼠忌器,对污染和破坏行为往往网开一面、甚至视而不见,环境保护俨然成了污染保护。

四、环境公益诉讼:来自环境行政管理外部的制衡

美国早在19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即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之时,法律授权公民个人对违反环境法律的企业、个人、甚至是政府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强大影响力的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在了其后制定的大部分美国环境法律之中,已成为美国环境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在环境行政管理尚不能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认识前提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入成为必然。首先,对于环境行政管理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诉讼方式参与环境行政管理执法的一条渠道,它的存在可以提高环境执法者的判断力和责任感,促使环境执法者全面判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并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产生积极效果的制裁。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行政管理执法的受益人引入对环境行政管理执法的监督机制之中,改变了污染企业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中的非对等性,从而遏制和克服环境行政管理中的企业主动寻租带来的环境行政管理低效率。

为了使公众有资格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对环境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限制的规定进行修改,从而打通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的管道。同时有必要在各环境单行法中具体规定公众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环境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的因由、前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总之,我国某些层面上的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不力是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唯有在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体制中契入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才能平衡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中污染企业与公众的参与力度和救济途径,以此督促环境行政管理机构远离“寻租”,并正确把握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联系,最终达到提高消除环境执法中的“寻租”行为、提升环境行政管理效率、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制目的。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已经较为完备的今天,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仍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这不得不让人深思。也许,我们在面对环境问题而痛心疾首时,不应该过多地诟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不完备,真正的问题应该出现在法律的落实上。这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国环境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正在于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真正的、彻底的执行和遵守。这也正是环境行政管理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原因。

文章针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和进程的基础上,构建了新型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体制模式以统一监管机制、协调机制、综合决策机制、三元机制为运行机制,消除环境问题中的体制性障碍,实行垂直和扁平化管理相结合。环境管理体制的政策体系则是在管理体制模式基础上的包括法律法规、协调和协助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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