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城市综合体的优惠政策

2020-03-02 23:23: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府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服务业升级转型,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市政府决定继续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以及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星级酒店、文化、娱乐、会展、高档写字楼等多功能于一体,地上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且住宅面积不超过30%;或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达到14万平方米以上;或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结合传统商业街区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建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本意见所称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批发市场建设布局规划,集市场交易、运输仓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结算、综合配套等功能于一体,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 1 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三、本意见所称五星级酒店(含五星级以上,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下同)是指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硬件和软件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四、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停车位配建应不小于0.8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城市商业综合体住宅部分用地面积应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40%;项目建成营业后,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有产权面积应不低于商业建筑面积的30%(按核准文件批复规模确定,下同);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有产权面积应不低于市场建筑面积的30%。

五、符合上述认定标准要求,并具备以下建设条件的项目,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认定申请。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项目所选定的建设用地已列入收储计划(或已收储),一年内可实现出让的;

(二)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方案,项目综合容积率大于3.0(含3.0);

(三)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

六、对申请认定的项目,采取 “四审一投票”审核制度,即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发展改革委按所需要件和标准审核、委托专家咨询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市政府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对项目进行认定,得票超过半数视为认定通过。

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市政府印发专题会议纪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会议纪要正式下达项目确认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该地块的规划出让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核准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并享受相关政策。

八、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保证用地需要,降低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办法,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缴纳以后各期土地成交价款时,需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成交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九、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其土地成交价款中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市规定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外)全部返还项目建设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十、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在满足城市交通、市政设施要求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要求。

十一、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宽城经济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二道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十二、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竣工使用后,免收一年人民防空四项费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程序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十三、对新建五星级酒店项目,项目建成营业两年内通过国家旅游局批准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后,按照企业前两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所需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所配建的五星级酒店,适用本条款。

十四、建立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实行优先办理制。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各审批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并提供

4 优质、快速的服务,对要件齐全的项目,除土地出让环节外,要力争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十五、各县(市)、双阳区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的审核认定期限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焦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包括住宅和办公、金融、商务、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

二、本意见鼓励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包括以下三类:

A类:是指高度(室外地面至屋顶结构标高,下同)大于或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B类: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 C类: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0米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

四、鼓励政策适用地段:

(一)焦枝铁路以南,鼓励建设A、B、C类高层建筑。其中在以下区域,只鼓励建设A、B类高层建筑:

1.龙源湖中央商务区及周边5平方公里范围(包括群

6 英河以东、中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高压线走廊以北);

2.人民路、丰收路、世纪路、民主路、塔南路两侧(垂直道路进深100米);

3.火车站南广场(包括焦枝铁路以南、南水北调河以北、南通路以东、塔南路以西);

4.南水北调河两侧各500米范围。

(二)焦枝铁路以北,鼓励A、B、C类高层建筑。

五、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优惠办法:

(一)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A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城管、环保、园林、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费用,下同)全免,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土地出让金财政纯收益部分由财政补贴百分之五十;

(二)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B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全额补贴;土地出让金财政纯收益部分由财政补贴百分之三十;

(三)在本意见第四条用地范围内建设C类高层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销售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补贴一半。

六、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本优惠办法重点适用于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批准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对于本意见出台时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划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金不再补贴,其他优惠额度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三)对于本意见出台时开发单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详细规划尚未报批的,其土地出让金不再补贴,其他优惠额度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一半执行;

(四)对于本意见出台时详细规划已经批准,而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又确需修改规划增加建筑高度(不增加建筑密度、容积率)的,经批准后其各项优惠额度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相应优惠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

(五)在市政府划定的近期重点建设开发区域内,对于原规划应该建设高层建筑而建设单位提出降低高度要求并经批准的,不再享受本优惠办法;

(六)龙源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地区(丰收路南、龙源路北、山阳路西、长恩路东范围内)应首先满足市政府对土地拍卖收益及其附加条件;

(七)本意见未尽之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予以解释。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七日

9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鼓励引导建设高层建筑是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建设宜居白山、美化白山的必然选择。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现就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地上十五层及十五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地上部分高度超过45米的公共建筑。

(二)本意见适用于白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层建筑项目。

二、高层建筑项目的管理程序

高层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建设难度高、投资规模大、相关内容多,故对其申办程序实施重大项目管理程序: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高层建筑项目选址意见进行审查

10 后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进行审查、批复。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对高层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并根据“招、拍、挂”情况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与之签定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高层建筑项目优先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六)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高层建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七)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房屋拆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层建筑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安置方案及开发企业在拆迁开发过程中应承担义务的承诺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

(八)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高层建筑项目的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建筑行业职工工资预留金交纳情况,对中标的施工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高层建筑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企业资质晋升时优先考虑有高层建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高层建筑内商业性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享受白山政发〔2007〕18号文件政策。

(三)新建高层建筑回迁安置住宅面积乘以系数

2、非住宅拆迁面积乘以系数0.3之和所得面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高层建筑范围内无拆迁安置的,针对层数不同的高层建筑,按如下标准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1.15层—20层,5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

2.21层—25层,3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

12 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3.26层—30层,20%收取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4.31层及31层以上的,免收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0%收取高层建筑的经营性收费;高层建筑项目各税种应全额征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财政部门奖励返还。

(五)50%收取高层建筑项目红线内地方电力企业所承担部分的供电配套工程费。

(六)对高层建筑项目,凡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七)鼓励就地回迁安置,但因规划的高层建筑面积小、拆迁红线范围内拆迁面积大,且规划后道路加宽、不能原地重建、无法产权调换安置公产或单位自管产营业房的,以评估价为准执行货币安置。企业产权单位出租房屋的须协调解决租赁户的动迁事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

(八)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作废。

(九)本优惠政策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占道费;

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13 费;

4、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6、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7、用地管理费;

8、土地变更登记费;

9、水资源费;

10、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1、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12、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3、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14、超标排污费;

15、防雷设施检测费;

16、工程定额测定费;

17、工程质量监督费;

18、合同鉴证费;

19、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可用部分)。

(十)本优惠政策所指经营性收费项目为:

1、拨地定桩费;

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3、环卫有偿服务费;

4、工程预算审查费;

5、环境影响咨询费;

6、测图费;

7、房地产评估费;

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

9、房产测绘费;

10、房屋交易手续费;

11、土地评估费;

12、工程监理费;

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

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

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

17、供热设计费;

18、给水增容费;

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21、规划设计费;

22、工程勘察设计费;

23、拆迁管理费;

2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

白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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