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法律效力吗

2020-03-03 03:15: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美国公证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背景资料:我女儿32岁,在美读书,户口在京,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请问我可以凭经公证的委托书为其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选房、房产登记办证(房产证),银行贷、还款等事项吗?如果可以,所述各项事宜综合委托可以吗我?我们在美国办理委托书公证回来是否有效,办理注意事项有那些?

需要具体授权委托.你可以委托事项内代理.国外委托书,除了公证外,还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及其公证之法律分析

一、担保性委托书的概况

近几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我国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大背景下,为了控制信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采取了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部分担保中介公司抓住时机开展民间借贷业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许多环节涉及到公证业务,其中以卖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被相关资金出借人利用,用于保证还款,此种委托书可称为担保性委托书。

担保性委托书一般操作流程如下: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但在公证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自称为亲戚朋友关系,并不暴露借贷关系。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受托人利用委托书督促其还款,否则就将其房产出卖用于还款。有的借款活动中,委托出售的房产还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有的只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红火,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逐步增加,在南京仅一个大型市属公证处,一年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至少在1500件以上,涉及房产标的保守估计在5亿至10亿以上。

二、关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性的三种观点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如何?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对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合法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1.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可以办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委托只要是自愿的,处分额的房产产权清晰且公证程序合乎规定,公证机构不必考虑其借贷关系的存在。 这种观点认为,担保性委托是委托代理的一个特殊形式,这种委托的目的是为了代

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不一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确实在现实中存在,比如,为了保证还款,委托人将自己的收费权委托于债权人,这种委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明确的且实际应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委托,但本文讨论的担保性委托显然和这种委托有实质的区别。

2.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这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受托人如向公证机构隐瞒借贷关系,公证机构无义务审查其真实关系,只从形式上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但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的情形除外。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长期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固定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长期多次办理担保性委托书,虽在公证卷宗中不显示借贷关系,但在卷宗之外公证员是有所知情的。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此种情形下办理担保性委托书有较大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分析

判断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可以办理,首先要分析和评价担保性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书缺乏可靠效力,理由如下:

1.委托书意思表示不真实。从委托的法律本质来看,委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主动授权受托人代理相关事务。但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不是基于对受托人信任,相反是被动的,是出于无奈,甚至是被受托人挟制或欺骗;委托人与受托人可能刚刚认识或者素不相识,几乎没有信任基础。从委托的目的来看,委托的本意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卖房,但担保性委托书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只是以委托形式担保债务;即使不按时还款,也不一定要卖房还债,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还款。借款人如真的要以卖房形式借款,那他何必要向他人借高额利息贷款,不如直接卖房解决资金困难了。

由此可见,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以委托书为自己提供一个还款担保,给予出借人一个保障而已,而不是真正的卖房。但在其委托书内容及公证卷宗中显示的都是信誓旦旦的全权委托,以虚构的关系、极大的信任、最大的权限向出借人出具委托书,显然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之一 ,如果虚假,那么委托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和产生效力。

2.担保性委托书内容显失公平。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比如借款2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房产价值50万元,出借人并不考虑其差额,仍然要求借款人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搞虚假买卖、卖给出借人的关系人。事实上,这种卖房抵债方式极易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无信任关系而是利益冲突关系,受托人不可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委托人的意志。

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担保性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另外,担保性委托书的权限过于宽泛,几乎是全权委托,也有显失公平之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因此,担保性委托书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可变更、可撤销的风险,其效力可想而知。

3.涉嫌侵犯委托人(借款人)的诉权。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担保关系,其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借款的担保物或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 4.担保性委托书无实际上的担保作用。从出借人的利益角度讲,担保性委托书应该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但从法理的及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委托书均不可能发挥担保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期限等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一点担保意思表示,相反的经常谎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另外,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可见,出借人期望一纸委托书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完全是一种有极大风险的做法。

5.高利贷、非法集资导致担保性委托书成为违法行为的一环。目前民间借贷市场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担保性委托书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因此,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拒绝办理,否则极易造成公证纠纷。篇3:公证委托书样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

姓名:

受托人: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拥有位于 省 市区路 花园 栋 号 (深房地字第 号)的房产,现委托: (身份证号: )

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相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税、收

取租金、押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

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

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

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

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

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

续,我均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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