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巡航管理办法

2020-03-03 00:1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巡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巡航管理工作,维护良好通航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海事局管辖区域内与巡航工作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局的巡航管理工作。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巡航工作的具体实施。

承担通航管区职责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通航管区责任单位”)负责通航管区巡航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巡航工作分为水上巡航、陆域巡查和空中巡航。其中,水上巡航又分为:全辖区巡航、通航管区巡航和区段巡航。

第二章 计划、任务与内容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每年12月5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度《江苏海事局年度巡航计划》,下达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六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江苏海事局年度巡航计划》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巡航计划和月度巡航计划。通航管区责任单位还应当在巡航计划中明确通航管区巡航的内容。

年度、月度巡航计划应分别于本年12月25日和每月25日前报送江苏海事局。 第七条

巡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人命搜寻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防止水域污染。

第八条 巡航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水上巡航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为:

1、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法律法规、航行安全知识及信息咨询,发放安全管理宣传材料。

2、巡视水域通航环境情况。检查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情况;航道变迁及碍航物情况;捕鱼及采砂碍航情况;水上设施对通航安全影响情况。

3、巡视检查船舶航行秩序情况。包括船舶遵守定线制情况;船舶航行中的信号显示;国旗、引航旗悬挂;甚高频守听;VTS动态报告;追越或横越;超载运输;穿越禁航区;在禁止掉头作业区掉头等情况。

4、巡视检查船舶的锚泊、停泊秩序情况。包括锚泊位置情况;信号显示情况;船员值班情况;锚泊船之间的安全间距情况;锚地中船舶非法穿越航行情况;锚泊船非法排污和抛扔垃圾情况。

5、巡视检查靠泊秩序情况。包括码头、泊位、水上服务区、临时作业点的靠泊、作业情况;超长、超宽、多帮、超等级船舶靠泊情况;核查特种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巡视检查水工作业区的作业情况。包括检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和船舶的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区域及施工作业船舶的信号显示;作业船舶的超载运输情况;施工作业船舶的船员配备以及施工船舶及过往船舶执行航行通(警)告等情况。

7、对本单位审批的许可报备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8、核查船舶的适航状况、证书情况,核查船员持证和适任情况。

9、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的污染行为,对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10、维护所辖水域内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施工作业区、桥区、油区、过江电缆区、事故多发区等重点水域的正常通航秩序。

11、根据接受的协查通告,对过往船舶进行核查。

12、根据船舶请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实施交通组织、疏导交通和进行现场护航。

13、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14、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对水上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二)陆域巡查是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沿陆域对管辖码头及近岸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其主要内容为:

1、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法律、法规和安全信息咨询,发放水上安全管理宣传材料。

2、巡视检查辖区码头船舶靠泊秩序、作业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3、检查码头及停泊船舶的港内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是否在核定的范围内作业,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安全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核查码头靠泊船舶的适航状况、船员适任情况。

5、检查码头靠泊船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是否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6、监视码头前沿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的污染行为,对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7、对本单位审批的许可报备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8、根据接受的协查通知,对码头靠泊船舶进行核查。

9、检查汽渡船是否按规定装载,对靠离泊作业危险品船、大型船舶(队)和特种船舶按规定落实监护措施。

10、检查近岸施工作业审批和许可情况。是否在核定区域内作业,作业船舶是否为核定船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

11、按联动执法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船舶的违法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船舶实施登轮检查和现场执法。

1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空中巡航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利用飞机对江苏海事局管辖区域进行空中巡视检查和收集信息,其主要内容为:

1、巡视检查水域内船舶遵守定线制航行情况,船舶执行报告制情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交通密集区水域的船舶航行秩序情况。

2、巡视检查水域内船舶锚泊秩序情况。

3、巡视检查水上过驳、船舶倾废或排污、水域污染事故以及航路、航标等情况。

4、空中督察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现场执法管理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按照制定的巡航计划,合理安排车、船、飞机以及执法人员,执行水上巡航、陆域巡查和空中巡航任务,及时完成交通组织、现场护航、联动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全辖区巡航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实施,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予以配合。 全辖区巡航时,执法人员不少于3人。巡航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一年内巡航水域应覆盖江苏海事局管辖沿海及长江水域。

第十一条 通航管区巡航由通航管区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在开展通航管区巡航前,通航管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巡航方案并通报相关区段巡航责任单位。区段巡航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通航管区巡航方案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通航管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通航管区巡航:

(一)每月至少组织2次通航管区巡航,一个月内巡航范围应覆盖全部通航管区水域;

(二)每次参加巡航的执法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巡航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通航管区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1次通航管区巡航。

第十三条 区段巡航由巡航区段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巡航区段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年度、月度巡航计划,分解落实巡航任务,编制周、日巡航计划,明确巡航船艇、巡航执法人员、巡航时间、巡航水域和巡航任务。

第十四条 巡航区段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区段巡航:

(一)随艇执法人员每艇不少于2名,每班不少于1人,且每天至少有1名巡航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巡航;

(二)分管局(处)领导每周至少参加1次现场巡航;

(三)执行白天水上巡航救助任务的海巡艇,每艇每天巡航不少于2次,每天累计巡航时间不少于4小时;

(四)执行夜间水上巡航救助任务的海巡艇,每艇每天巡航不少于1次,每天累计巡航时间不少于3小时;

(五)执行重点水域驻守巡航的海巡艇,每艇每天不少于2次,每天累计巡航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五条 陆域巡查工作由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所属的海事处或办事处具体实施。相关海事处或办事处应根据管辖区域内码头、近岸施工作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车辆和落实人员实施现场巡查。

陆域巡查中,每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海事处或办事处负责人每周参加陆域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频次每日不少于1次,每周巡查区域应覆盖管辖码头、近岸施工作业区域。

第十六条 空中巡航工作由江苏海事局组织,江苏海事局可指定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被指定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根据江苏海事局的要求,制定空中巡航方案,并落实参与空中巡航的飞机和人员。巡航结束后10日内,被指定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形成书面巡航报告报江苏海事局。

空中巡航中,每架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巡航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应急待命点设置情况,科学合理地部署海巡艇和安排执法人员。每个应急待命点应至少安排一艘海巡艇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第十八条 在辖区发生恶劣天气、大型水上施工作业、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或交通组织措施时,巡航船艇和人员应按照江苏海事局或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组织。

第十九条 巡航过程中发现或接报水上事故或险情,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助行动。事故或险情发生地非本单位管辖水域的,在采取应急救助行动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单位指挥中心并通报管辖水域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的指挥中心。在管辖水域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的海巡艇和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做好移交和协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江苏海事局或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供的特种船舶护航申请计划,负责现场护航的海巡艇应随时了解特种船舶的动态,及时为特种船舶提供现场护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加强联动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本辖区内各相关单位之间以及相邻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之间的联动执法机制,消除巡航执法盲区,提高巡航执法效能。

第二十二条 巡航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应按时、如实填写巡航记录,对巡航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发现事故或险情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应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航工作开始前及结束后,巡航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动态报告。

第四章 评估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建立水上巡航工作分析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评估分析会,水上巡航工作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辖区发生的水上事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巡航执法信息流转及联动执法情况;

(四)上一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巡航工作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不足;

(六)下阶段巡航工作应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它需重点评估的内容。

水上巡航工作分析评估后应形成内部评估分析报告。每半年度、年度的水上巡航工作评估报告应报江苏海事局。

第二十五条 江苏海事局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全局巡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江苏海事局报送“月度巡航报告”, 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巡航工作总结”。通航管区责任单位还应当在报告或总结中包含管区巡航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江苏海事局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海(港、辖)区巡航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填报上季度《海事巡航工作统计分析表》;次年元月15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海(港、辖)区巡航工作统计表》。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巡航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每月28日前填报本月《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次月2日前填报上季度《海事巡航工作统计分析表》,12月31日前填报年度《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巡航工作台帐管理制度,收集和整理各种文书、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巡航保障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船艇、车辆的“管用养修”制度,保证巡航船(艇)和车辆处于适航可用状态;

(二)要配备足够的巡航执法人员,并为巡航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和安全防护等保障;

(三)要建立巡航业务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巡航执法的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巡航救助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要制定完善巡航船艇的各类应急预案,并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根据管辖区域巡航的实际情况为巡航船艇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应急救生器材、照相录像(音)器材、航海图书资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书。

第六章 督 查

第三十条 江苏海事局及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对巡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动态督查。督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巡航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巡航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巡航工作的统计分析、评估和总结情况;

(四)各类巡航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五)其他与巡航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督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制督查通报,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航管区、巡航区段的范围和责任单位由局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局属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对巡航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水上巡航实施办法(试行)》(苏海法规〔20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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