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

2020-03-02 11:23: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对大学生故意杀人罪案的思考与解读

专业班级:11级工程管理5班

姓名:邱宝兴

学号:02611522

2006年5月1日,长沙一19岁女大学生李爱娟向其同室好友曾海燕连砍六十二刀,曾海燕经医院抢救,终幸免于 难,却遭致六级伤残。经查,起因竟是:李爱娟盗用曾某小灵通打长途电话给自己的男友,当曾海燕试图到电信局查询话费以解心中疑惑时,李爱娟为了避免事情 “败露”,就寻机邀好友曾海燕到楼顶“吹风聊天”,伺机下手。06年10月23日,长沙中院判处李爱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消息一出,在舆论和社 会上引起轰动,有人惊称,这是“女版马加爵”。

人们不免要问,李爱娟何以杀人?此一具体行为的根源是什么?

笔者根据网上相关材料,直接找出以下五种具体说法(原因):

1、李爱娟害怕盗用小灵通一事败露。

2、“失恋”给李爱娟造成的痛苦(即男友的“背叛”)。

3、家境贫困、因学负债造成了心理压力。

4、寝室内同学关系不太好。李爱娟曾被诬称偷了室友的东西,很气愤,很委屈。

5、家庭教育简单化,父亲时常打骂女儿。媒体对李父的描述:为人憨厚,内向,又有粗暴的一面。

上述说法都有道理,但此一罗列并未解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无法解释李爱娟(“女版马加爵”)的犯罪原因。本篇试图从唯物主义的角度,以社会心理 科学来剖析此案。

法学界关于犯罪主要原因的理论中,犯罪社会学派无疑是唯物论的,即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犯罪及刑法专家李斯特承认生理因 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影响,但社会因素则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李斯特不无道理地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让我们再来看看李爱娟的家庭情况:李爱娟还有一个在艺校读书的妹妹,她们的父母经营着五亩薄田,却还供养着三位八旬老人,全家仅因两个女儿的学费就负债六 万元,全家的日子举日为艰。这种赤贫状态无疑深刻影响了一个19岁的女孩的心理与行为。笔者特别注意到,网上总有一些对贫困与犯罪之关系的“反对意见”, 典型的评论如下:“穷……穷能怎么样?穷就可以杀人了吗?穷就可以犯错误了吗?穷 不是借口。如果你觉得你比别人穷,那是因为你太虚荣……我小时候家里很穷,看到富人家的孩子吃好东西,自己都会流口水,但是我不羡慕他们。 我不怪我的父母没有钱。 小时候父母就教育我:人穷、志不穷。人不能有虚荣心。为了一点电话费就杀人,可见此人是什么样的心胸?一个大学生就这样的素质吗?”这个评论貌似有道理,实则偏颇。因为它首先建立在一个极大的心理学误解上——在本案以及马加爵案这类特殊的因小事而杀人的特殊案件 中,贫穷并不直接导致杀人的动机或企图。关键问题在于,贫穷的现实在人的内心深处造成一种关乎体面(即“面子”)乃至人格尊严与道德上的敏感。贫富悬殊给 一个穷人(特别是穷人的孩子)所带来的决不仅仅是吃穿更差些、手头更拮据些、私人物品更少些,更是不稳定感、不安全感以及深深的自卑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 价的高度敏感。对于穷人的孩子来说,基于贫困这个深刻现实的自卑感与敏感,恰恰是自我监督和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体面的潜在意识,是穷人的一种心理自卫, 然而它往往是自然自发、却不自觉的。笔者前面列举的第四种说法特别能说明问题:李爱娟曾被室友诬称偷了东西,她很气愤、很委屈。假设,李爱娟是一个富家女 儿,即使被人怀疑,且她的确清白,那她至少不会有那种特别的敏感,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想,她能颇带自负意味地反问对方一句:“我什么都不缺,犯得着偷你的 东西吗?”但事实上,李爱娟是一个穷人的孩子,她家境贫困,这就使得李爱娟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哪怕仅仅在谈话之间涉及金钱、财物的事)极为敏 感。这种敏感实质上是她——一个贫困孩子的自我道德评价与人格体面的底线。当室友诬称她行窃时,她内心所遇到的,首先是这种敏感的破裂,由此触及极度自卑 与失落的体验,我们可想而知她那难以消弭的气愤与委屈。当李爱娟真的盗用小灵通打电话时,她所感到亏欠她朋友的决不仅仅是那些电话费(当然,在她看来,那 些电话费很高),她所感到的更是那种敏感的自我责问,是强烈不安的负罪感。影响她举刀杀人的主要因素正是这种消除负罪感的内心需要。贫困只是导致敏感,在 过失的情况下引发负罪感,进而产生消除负罪感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正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在本案(以及类似的马案中),贫困当然不直接导致杀人。李爱娟在 杀人的时候当然不可能这样想:因为我穷,还不起电话费,所以我要杀了曾海燕。如果李爱娟竟是这样想的,那只能说明她本来就是思维逻辑异常的人,但没有证明 这一点的材料,相反,相关材料证明她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那个“反对意见”还说李某太虚荣,不懂得“人穷、志不穷”的道理,这恰恰违背事实:李爱娟从小勤 俭朴素,学习刻苦用功,这恰恰可以说明李爱娟“人穷、志不穷”,顺便说一句,马加爵在他的学生生涯中刻苦努力,还勤工俭学,是贫困大学生中“人穷、志不 穷”的典范。至于说虚荣非分之心,李爱娟盗用小灵通打长途电话给男友,从事情本身的心理学角度来说,是正常人对爱与归属感的正当需要(即心理学家马斯洛所 说的人的五种需要之一),这一合理需要仅仅是相对于贫困的现实而言才是“不合理”,这不能简单归结于虚荣非分之心。(这里有必要指出,所谓“虚荣心、非分 心”的实质是具体事实而不是抽象道德——对温饱、情感与正常人一般愉悦的渴求,与对升官发财、做人上人的渴求,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李爱娟砍杀曾海燕这一案件。根据犯罪动机论以及解释事物发展原因的矛盾论,犯罪动机是犯罪者的某些内在需要与外部刺激(目标或诱因)相结 合而产生。这个外部刺激无疑首先是李爱娟害怕盗用事实“败露”,在这一因素中,李爱娟对此后果的预料是过分严重了(原因待后分析)。而犯罪者的需要首先是 对内心那种特殊敏感的自我保护。

上述算是基本弄清了本案的犯罪根源与犯罪动机及其相互联系,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李爱娟在犯罪行为选择上的心理学特点和种种原因。

根据媒体报道,李爱娟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考和酝酿、准备而行凶的,这显然说明其动机是自我意识到的预谋性动机,而非情景性犯罪动机。在这种动机里,犯罪 者的比较稳定的思想——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就对行为选择起到了主要作用。

在价值观上,李爱娟在自我意识上存在缺陷。犯罪心理学里关于犯罪动因的自我意识论根据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将自我意识分为现实自我(自己眼中的我)、投 射自我(别人眼中的我)、理想自我(我希望成为的人)。其中,理想自我直接取决于自我价值评判,而且它显然是一种自主、自觉的自我意识。笔者认为,理想自 我应被理解为自我活着的理由与希望,在马斯洛的需要论里,理想自我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相对应,是最高层次的自我需要。这种理想自我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人的情 绪和思想(无疑,这种理想调节力量以自我的基本物质利益为限),一个尊奉理想自我(信仰)的人只有涉及其信仰问题时才会以生死斗争来解决、而在此上限之下 对其它一切言行加以自控,从而更易达到自我内心的和谐。(笔者曾经与一个杀人犯相处过一段时间,其实他是一个非常善良可爱的年轻人,还有一个很好的女友, 他本人是基督教徒,他之所以杀人只是由于听从教唆、杀了一个异教派的教徒)。法国哲人加缪的话意味深长:“被人称之为生活的理由同时也就是死的充分理由” (《西西弗的神话?荒谬与自杀》)。从所有材料来看,李爱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理想自我,她一无信仰(宗教或某种主义),二无对自我存在于世的理由与希望。 要说她一直努力学习、渴望摆脱困境么?不不,这还远不是一种自主的、自觉的信仰、理想或活着的理由。这在根本上是贫困的强迫,是物的匮乏对人产生的驱赶与 役使,它粗暴地表现为憨厚简单的李父的多次狠话:“你如果考不起大学,我们就当没有你这个女儿!”它还可怜地表现为李爱娟为了维护家庭而省吃俭用,而李母 给她买的最贵的衣服是一件六十元的单衣……贫困的土壤不能提供更多的养分使理想自我成长起来,李爱娟的自我意识在根本上是缺失的,现实自我只好常常无力地 屈服于投射自我,在两种自我评价的矛盾对立中,李爱娟不自觉地沉沦于痛苦的内心体验中。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具体因素——失恋,对李爱娟的心理压力很大。失恋所造成的首先是深深的失落感和孤独感,尤其是初恋而又失恋的人往往会不自觉地把那种 恋情作为自己的全部精神寄托,而根本上忽略了其他情感慰藉和压力宣泄的渠道。在失恋造成的心理压力这个具体因素中,李爱娟一则缺乏高层次自我需要对情感缺 失的精神调节,二则缺乏一定的交往关系来宣泄压力(据李说,同学关系也不太好),马加爵与此有惊人的类似。这两者不能不说是不少中国大学生的普遍特点:没 有理想,人生迷茫,人际交往冷漠。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现象,带有当代中国社会的特点。资本对劳动的控制,社会关系的物化,使人不能自主、难以控制自己的 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即所谓“人的异化”),使社会上的人普遍迷失方向、找不到人生的理由与归宿(而青少年在反映社会特点方面又特别敏感);另一方面,市 场的竞争,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激烈斗争(反映在校园文化里则是残酷的学业竞争和利己主义),疏离了情感与相互信任感,使苦闷的人(特别是穷人的孩子)无处诉 衷肠。失恋能带给人很大的心理创伤,但这不是绝对的,只有在缺乏理想、人格力量与其他情谊、感情以及社会交往关系等主客观因素调节时,才会产生很大作用。 而且失恋不是显形因素,按常理也不可能成为杀人借口,它只作为一种潜在意识、无法宣泄而转移到特定的主观动机方面。

而在思维方式方面,“罪过与惩罚”的二元论思维定式是症结所在。按这一思维定式,有罪过就一定会被惩罚,这中间没有调和的余地;过错越大,惩罚越重。在李 爱娟看来,被疑窃室友物品,遭到了室友的怀疑和指摘;而如果盗用小灵通打长途“败露”,加之话费很高,加之是好友的物品,这就可能导致更重的“报应”(惩 罚)。反之,假设一个懂得宽容与调节、沟通的人,他不会那样想,他会想,既然是同室好友,就应该有请求对方谅解或将功补过的可能。可是李爱娟却恰恰认为正 因为是盗用了好友的小灵通,所以后果将更严重。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盗用小灵通、欠下高额话费何以是杀人的直接起因。从李爱娟的家庭教育情况来看,李爱 娟的确很可能存在这种思维定式。在家里,平时李爱娟有什么过错,轻则被训斥,重则被打,而在家庭暴力之余,父母对她缺乏情感与宽容教育。李爱娟盗用小灵通 打长途这种(在日常生活中看来的)算不上“罪过”的事情(从宽容心态来看甚至可以说是区区小事),居然不懂得退一步、请求好友宽恕,居然想用谋杀的方式来 消除自己的负罪感,这与李爱娟所受到的社会教育——而首先表现为家庭教育,难道不大有关系吗?

实际上,在家庭教育以及思维方式的简单粗暴方面,李爱娟与马加爵很相似,只是马家没有那种家庭暴力,但同样缺乏情感交流与思想对话,这种情况恐怕在许多家 庭都有,而在贫困家庭特别明显(父母都去忙着种地、打工、做生意了,当然缺少观察和研究孩子心理的时间,更难于交流了)。李爱娟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粗 暴,且偏颇而极端,直接与其家庭教育有关,却与贫困的现实密不可分。另外,笔者认为,社会上贫苦大众与有产阶级的对抗性分化——而很少有实际的改良、调 和,无疑是当代最深刻的社会现实,这种社会现实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领域投下的影子不仅是种种阶级偏见与等级观念(李父自己虽是贫苦农民,但当他得知追求其女 儿的男孩是鱼贩的儿子,却冷酷地当场拒绝了),更是一种原始、简单却很粗糙的极端主义(极端的处事方法)。

一句话,在李爱娟或马加爵的杀人犯罪动机和具体行为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贫困的清晰样貌,却在具体的社会心理学分析上处处看到无产大众贫困现实的影子。这些 个案似乎都是鸡毛蒜皮的事引发的十分特殊的惊天大案,却有着普通而深刻的社会根源。而那个在中国大地上徘徊的巨大影子,在许多人看来是悲哀的同情,是怜 悯,是共鸣,在一些人看来则是感到恐惧,义愤填膺、咬牙切齿地痛恨所谓“人性的罪恶”“一些大学生的素质低下”……

在所谓“改革共识破裂”的今天,李爱娟、马加爵这样的案子以及时时反映出的影子难道不足以使人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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