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

2020-03-01 20:47: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从事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近日,我市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为减少因污泥处置不当引发的二次污染,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市制定了该《方案》。《方案》中要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坚决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等违法处置污泥行为。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同时,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以BOT模式建设或参照BOT模式管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污泥处置单位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须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

第三章 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CJ247-2007)表一泥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限值标准,并按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且不设中转储存点,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污泥产生单位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转移污泥时,应当使用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转移污泥时应当填写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联单一式四联,由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污泥产生单位污泥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条 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二条 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 污泥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并与污泥产生的单位可视视频相连,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污泥处置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九条 污泥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处置费(含运输费)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报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计量房传输的在线监控数据审查污泥处置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及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达标排放的监管情况,确定当月需支付的数额,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及污泥处置达标情况接受市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污泥集中处置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污泥集中处置全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包括污泥的计量和处置等),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市环保部门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集中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帐,每年3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将作为特许经营权退出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市环保部门可派代表进驻污泥集

中处置单位,有效监督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设置污泥计量系统及污泥达标处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编辑本段试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不同于一般建筑给排水工程或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前者包括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的启动和调试,过程缓慢,耗费时间长,受环境条件和水质水量的影响较强,而后者仅仅需要系统通水和设备正常运转便可以。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与工程的验收一样是污水治理项目最重要的环节。通过试运行可以进一步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是保证正常运行过程能够高效节能的基础,进一步达到污水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不但要检验工程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检验工程运行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无数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4)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编辑本段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同其他行业的运行管理一样,是赌气医生场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工作的总称,是企业各种管理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三产”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指从接纳原污水至净化处理排出“达标”污水的全过程的管理。

1.3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处理厂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谁知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编辑本段运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操作管理人员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在水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问题,使处理系统高效低耗地完成净化处理作用,以达到理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污水与污泥的处理是依靠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原理来完成的,要利用大型的构筑物、机械、设备与自控装置,还涉及各种测试手段,这就要求所有运行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外,在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应具有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机械及电方面的知识。

(二) 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的运行,除了操作管理人员应具备业务知识和能力外,还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共同遵守。除了岗位责任制以外,还包括:设施巡视制、设备保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编辑本段污水处理行业发展

污水处理厂

地球虽然有70.8%的面积为水所覆盖,但淡水资源却极其有限,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是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26%,而且分布不均。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工业发展迅速。全球水资源状况迅速恶化,“水危机”日趋严重。一方面,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以惊人的速度扩大;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水污染蚕食大量可供消费的水资源。

全世界每天约有200吨垃圾倒进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废水会污染8升淡水;所有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废料、金属、肥料和杀虫剂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仅有5条水质差强人意。20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了两倍,而人类用水增加了5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面临水资源危机:12亿人用水短缺,30亿人缺乏用水卫生设施。

中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空间分布不平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水资源的需求缺口也日益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成为新兴产业,目前与自来水生产、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行业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虽然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正在快速增长,污水处理总量逐年增加,城镇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但目前中国污水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尚跟不上用水规模的迅速扩张,管网、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中国的污水处理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且处理设施的负荷率低。

因此中国应完善污水处理的政策法规,建立监管体制,创建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扶植国内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污水处理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中国将在“十一五”期间投资3000亿元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利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由此迎来高速发展期。 编辑本段性质

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但最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污水处理领域市场化取得了很大的进步,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从而导致目前状况下,我国的污水处理厂性质复杂,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编辑本段厂址选择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有发展的可能性。 编辑本段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以及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型式的选定是污水处理厂设计的重要环节。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主要依据是污水所需要达到的处理程度,而处理程度则取决于处理后出水的去向。处理后的出水如果排入水体,则污水的处理程度既要能够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又要防止水体遭到污染。不考虑水体自净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级处理方法是不经济的,但也不宜将水体自净能力耗尽,要留有余地。处理后污水如用于灌溉农田,污水水质应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处理后的出水如果回用于工业企业或城市建设,要考虑两种情况:直接回用;作某些补充处理后再行回用。 污水处理厂一般是以去除 BOD(生化需氧量)物质作为主要目标。在大型污水处理厂中多采用以沉淀为中心的污水一级处理和以生物处理为中心的污水二级处理。有时为了去除氮、磷等物质,还在生物处理后,进行污水三级处理。

污水处理的产物——初级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系统处理。污泥处理系统是污水处理厂的组成部分,污泥采用需氧消化和厌氧消化两种方法处理(见污泥消化)。需氧消化多用于服务人口在 5万以下的小型污水处理厂;而厌氧消化则普遍用于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程序是: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污泥干化、焚烧。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确定较为复杂,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去除的主要对象,对处理出水水质的要求,废水的水量、水质的变化等。对各种污染物可以采用的处理单元如表:处理工艺流程的排列顺序,是先简单后复杂;从去除对象考虑,则先去除悬浮的污染物,然后去除胶体物质和溶解性物质。 编辑本段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厂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SPR污水处理系统与众不同的技术特点:

1、城市生活污水和处理药剂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药管道、污水泵叶轮、蛇形反应管和瓷球反应罐的组合作用下完成的,依照紊流速度、混合时间、和水力学结构数据设计,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为取得最佳混凝净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节省药剂创造了前提条件。这是过去常规的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水工结构所做不到的。

2、SPR系统处理城市污水时,采用五种以上污水处理药剂及其最佳配方组合使用,靠化学反应使污水中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离子和有害的盐类从水中析出,成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颗粒(它包含有污水三级处理的作用)。其中还选用了一种吸附效果很好而价钱又很便宜的吸附剂,以吸附有机污染物和色度。靠消毒剂在30分钟的流程内杀灭细菌和大肠杆菌。靠混凝的物理化学吸附作用将悬浮物及各类杂质凝聚成大而且密实的絮团。这样发挥各药剂的单独作用和它们之间的交联作用的用药方式是与常规的物理化学法不相同的。而且SPR系统使用的组合药剂配方,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细的水动力学参数设计的SPR污水净化器及其系统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常规的水工系统里是无法使用的。

编辑本段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厂

在天然淡水资源已被充分开发、自然灾害日益频繁暴发的今天,缺水已经对世界各国众多城市的经济和市民生活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缺水危机已经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将城市污水变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来源稳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稳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经净化后回用主要可作为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及其系统、出水输配系统、回用水应用技术和监测系统。其中污水净化再生技术及其系统是关键,污水净化处理的流程要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要为该城市经济实力所能承受,处理后出水的水质要满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许多年的传统的“一级处理”及“二级处理”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高浊度和高浓度污水的净化处理要求,处理后出水更不能满足城市对水回用的水质要求。沿着传统的工艺技术路线只能进一步附加传统的“三级处理”设备系统,既回避不了庞大复杂的传统二级生化处理系统,也回避不了投资和运行费用都十分昂贵的传统三级过滤吸附处理系统。这些恰恰是实现污水回用的忌讳之处。所以,环保市场十分迫切需要净化效率更高、处理后出水能满足现有环保标准并且能回用于城市,投资和运行费用又要为现有城市的经济实力所能接受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设备。 编辑本段技术发明

污水处理厂

最新发明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系统”(美国发明专利)将污水的“一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程序合并设计在一个SPR污水净化器罐体内,在30分钟流程里快速完成。它容许直接吸入悬浮物(浊度)高达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浊度污水,处理后出水的悬浮物(浊度)低于3毫克/升(度);它容许直接吸入CODcr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后出水CODcr可降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当于常规的

一、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低于常规二级处理的运行费用,就能够获得三级处理水平的效果,实现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发明的SPR污水净化技术以其流程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低、占地少、净化效果好的众多优势将为当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开创一条新路。城市污水实现再利用之后,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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