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0-03-02 23:29: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根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我院师资结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高等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职业性的教育指导方针,实现我院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走出“产学研”与“校企合作”的高职教育新路子。

第三条 建设我院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努力从社会各行各业聘请一批具有生产实践经验,又有相应资历的校外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确有实力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经学校正式聘任的,能独立承担一门以上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实践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

第六条 建立本地区及校企合作单位的兼职教师信息库,建立校际之间的师资资源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与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的发展与协调关系网络,形成兼职教师资源的立体网络结构。

第七条 实行对兼职教师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从人员的聘请、教学质量管理、人事福利待遇及生活方便便利等,全面实行教育教学质量从优原则。

第八条 聘约管理的目标。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九条 动态管理的机制。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兼职教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建设渠道

第十条 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课程教学、专业前沿讲学、专业课实验、实习、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在面向校外、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校企合作”的企业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渠道:实行开放式、全方位、有实效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开拓建设途径。

㈠ 建立从长期的“校企合作”的企业中,成立校企联合专业课程教师的管理委员会,确定合作企业中兼职教师的定位。

㈡ 建立从中期“订单式”的校企合作合同中,形成校企互信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师共管机制,通过合同约定由该企业选派兼职教师,学校认可备案。

㈢ 建立从短期“订单式”的校企合作合同中,实行校企共议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师共管机制,对特定专业课程由企业全面选派兼职教师,学校认可备案。

㈣ 建立从相对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的企业中,践行对该企业有相应资质人员进行兼职教师聘任制。

㈤ 建立从短期实训基地的企业中,实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推荐、专业系部许可、学校备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

㈥ 通过政府人力资源人才信息库,选聘所需的兼职教师。

㈦ 通过校际资源共享途径,选聘校外专家和实力雄厚的“双师素质”教师担任所需的兼职教师。

㈧ 通过校园“兼职教师信息平台”发布需求信息,招聘兼职教师。 ㈨ 通过学院、中层两级组织领导与社会广泛交友,从“友善工程”中建立兼职教师库。

㈩ 建立学院与毕业生的“亲和工程”,拓宽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渠道。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第十三条 兼职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应具备在本行业、本领域的长期工作经历,且具有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身体健康,无不适应担任教师职务的疾病。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特殊技术技能专长的专家学者除外。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各系(部)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兼职教师聘用的学期或年度计划,提前一个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同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计划批准后,用人部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部门可向教务处、人事部推荐合适人选。

第十八条 人事部将应聘者材料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汇同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或试讲。

面试或试讲通过者,由用人部门填写《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并签署聘用意见,同时核定受聘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并将复印件送交人事部审核,由人事部门送主管院长审批。

审批同意后,由人事部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协议书。 兼职教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用人部门未经教务处和人事部审核同意而使用的兼职人员,教务处和人事部不负责计发报酬,并追究用人部门领导的责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在校内外课堂授课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㈠ 兼职教师每学年应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并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按学校教学质量要求和管理规定,全面完成教育教学育人的教学目标。

3 ㈡ 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含电子版)。

㈢ 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㈣ 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㈤ 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并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 ㈥ 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含出卷、监考、改卷、试卷分析、试卷装订等)。

㈦ 参加本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 ㈧ 指导并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㈨ 参加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增强其实践能力。 ㈩ 参加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在校外指导实践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㈠ 在接受实践课程指导任务后一周内,确定课程实践的具体时间,报受聘系部。

㈡ 指导实训教师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㈢ 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教学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㈣ 负责指导实训学生撰写实训日志或实训报告等。

㈤ 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㈥ 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或实训管理教师沟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适用校外专家的专业学术讲学讲座。

第七章 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任在院内任教的兼职教师,编入相应系(部)的教研室。相应系部应当从多方面关心兼职教师。

鼓励兼职教师参加系(部)或教研室活动,增强专、兼职教师之间的交流。

4 各教研室负责人应加强与兼职教师的沟通,实行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检查工作。

聘用在实习、实训基地的兼职教师,与系(部)之间实行定期式的沟通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五条 系(部)每学期应当认真总结兼职教师在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每学期初、末必须跟兼职教师建立联谊式的交流会,寻求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系(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之中,作为考核体系中的重点指标。

兼职教师每学期授课原则上不超过两门课程,保证兼职教师有足够的教学研究准备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兼职教师的考评考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二十八条 兼职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参照本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酌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师违约,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和人事部门,按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三十条 兼职教师享受课时费、专题讲学费和其它工作劳务性报酬等,还享受学院另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按学院规定的兼职讲学讲课的计酬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师按月计酬,其酬金应在次月的十天前发放到位。 各用人部门应在当月结束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兼职教师的月工作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应在第4个工作日前计算好兼职教师的课酬报人事部,人事部立即审核后报酬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兼职教师的课酬。

各部门应严格按上述的时间上报兼职教师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一般不负责为兼职教师提供住房、住房货币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但对有特殊贡献的兼职教师,学院给予补贴的科目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院教务处。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作有利于兼职教师利益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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