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

2020-03-02 21:23: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交的职工 2.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4.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和二级市场住房。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6.(A)有购买一套自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款(买一手房)

(B)拟购房产位于福州市内,首期款项(不低于评估价的40%)已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买二手房) 7.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额度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而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为4.14%,5年以上的为4.59%,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的方式。 偿还方式

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承办银行。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A.买一手房

借款人到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承办银行放贷-购房者还款-清户 B.买二手房

申请人与卖房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申请 —中介公司收齐资料并配合申请人到银行办手续 —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 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并向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 —评估机构对物业评估的确认 —借款人办理贷款,抵押合同签字和房产保险 —中介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过户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押 —承办银行放贷 —购房者还款 —清户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时申请表须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盖章并提交: ( 1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 2 )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3)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自筹资金的证明(已预付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提供付款收据原件)

(4)售房单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等。

(5)职工申请时,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房产进行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

注: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若申请人买的是二手房,还需提供: ( 1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

( 2 )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的《评估报告》 公积金的转移与支取

一.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

二.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当职工离退休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境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 《继承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提取

手续。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支取住房公积金步骤

到开户行支取审批表和支款凭证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联系方式 1.咨询,申请公积金贷款请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地址:通湖路178号7-8层 电话:7563960 3.住房公积金存折打印或办理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A.建行请到城东支行(古田路56号十二层房贷部)办理,电话:3341408 B.工行请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1.洋头口省工行营业部住房信贷处(营业大厅二楼)咨询电话:3254402 2.道山路口工行南门支行三楼查询,咨询电话:7536927

若住房公积金属省级公积金,请到福州市冶山路的省级公积金中心办理,联系电话: 785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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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正在购买或建造个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三证”办理好后一个月内申请);

4、同意以本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5、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

6、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属亲。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收入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购买商品住宅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期付款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交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发票;

5、翻建或大修自住房,提交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借款人应注意的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逾期付息或逾期还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罚息。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正在购买或建造个人自住住房;

5、同意以本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物保险;

6、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

7、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属亲。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收入证明;

2、购买商品住宅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期付款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交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

4、翻建或大修自住房,提交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材料,经初审后,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表格。

2、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审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二天内由借款人从中心领取通知书,持通知书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银行风险审查;

4、办理住房抵押、保险、等手续;

5、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贷款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应注意的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逾期付息或逾期还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罚息。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操作流程

(二)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使用首付款收据的需提供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2、购买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和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住房公积金使用申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三)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贷凭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2、对月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贷凭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贷凭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单位调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公积金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有效继承关系文件,支取人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8、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10、租赁自住住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五)关于支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贷款支取须在贷款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支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支取方式,即应在办理贷款相应月份申请支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4、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每月支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5、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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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指南

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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