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0-03-03 14:53: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与环境协调发展,防止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 公司遵循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使施工生产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有序可控。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确保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贯彻到位。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环保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知识,环保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在建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等临时场所和固定场所。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总体要求

第八条 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目标,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重大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及控制办法。

第九条 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年度安排或工作要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生产、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做好运行控制,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措施,防止污染,做好持续改进。每半年组织一次环境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第十条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检查基建、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执行情况,强化环保监管作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低碳经营,清洁生产,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以节约能源,淘汰更新高能耗的运输车辆或设备。 第十二条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组织推荐与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配合调查处理企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三章 环境保护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全面落实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本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等自然资源,使施工生产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施工生产与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结合实际对本项目生产、生活、工作区域的环境状况及污染源进行调查,覆盖固定区域、临时区域、一般区域、敏感区域,充分考虑施工生产可能会对大气、水体、土地、原材料和自然资源、能源等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时进行环境因素的辨识、评价,确定本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

第十六条 对辨识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编制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方案要充分考虑环境目标和指标以及所适用的法规要求。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环境管理方案编制相应的环境实施方案,对环境因素适时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及时更新,保持本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环境保护控制

1.在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履行环境审批程序;在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环境管理目标及措施,加强对废水(液)、废气(烟)、施工粉尘、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废碴)、放射性危害、危险化学品爆炸、原材料的节约、能源资源消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的管理控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循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减少施工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施工现场临时用地要注意节约土地,编制用地及复垦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平衡。特别注意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规定达到复垦要求,最大限度恢复环境。

3.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做好污染治理、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资源循环利用、节约能源、控制污染,使建设项目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项目。 4.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淘汰低效率、高污染的老旧设备,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加大高耗油老旧运输车辆淘汰力度。

5.施工现场的污水、泥浆必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食堂应设隔油池,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放。野外新建旱厕按规范要求设化粪池,并及时清理。

6.作业场所内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防尘措施;对密闭环境内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采用通风、洒水降尘等措施;对主要道路、场地进行硬化处理或覆盖,并采取洒水、防尘、吸尘等措施;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做好遮蔽、清洁工作,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散装物料、垃圾密闭清运;城区内作业设置临时围挡,进行封闭作业等,积极打造绿色建筑工地。

7.锅炉、采暖炉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以达到规定的标准。

8.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别注意敏感区域居民密集区、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严格按照规定控制施工噪声。 9.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严禁向河道水域倾倒废渣和垃圾。有害固体废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0.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化学品,按规定存放,专人管理,严格登记收发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好处理记录,防止丢失散漏,谨防污染环境。

11.按照《节约能源法》、各相关条例以及上级单位有关节能减排办法,加强资源能源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节水节电。对施工现场原材料制定节材措施,实行定额发料,做好物资管理的过程控制,节约原材料,杜绝浪费;生产用水尽可能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尽可能采用节水装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各类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应节约(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按照环境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测量活动,并做好记录。环境监测主要指锅炉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施工噪声,废弃物处理、现场扬尘、废水排放、节能减排以及危险化学品控制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评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条 环保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环保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工作疏于管理、造成污染的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环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地方政府或本单位环保部门人员的要求制定纠正措施,及时整改,并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对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程度、环保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测统计,定期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应用数据分析与统计技术,定期对公司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程度进行合规性评价,及时发现改进并有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实现持续改进,逐级上报合规(守法)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环境事故报告执行公司安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实行事故简报、年报报告制度,格式见附表

一、附表二。

第二十六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较大贡献的项目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属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可按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申请专利或奖励。公司鼓励各项目部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比奖励条件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在限期内又不采取措施的,不能评选先进单位(个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项目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将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的奖励与处罚参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内容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环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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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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