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检查考核办法

2020-03-01 18:59: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民政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检查考核办法

上载日期:10年10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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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规范和监督全县民政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上级考核和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督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局考核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人员由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选派。

第四条考核对象是局班子成员,局属二级单位及班子成员,局机关各股室及负责人,全系统涉及人、财、物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权力清理的情况;

2、各风险点查找的情况;

3、建立落实权力制约机制的情况;

4、落实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5、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6、预警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置情况;

7、其他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建设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方法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和考核评审小组直接检查相关资料、台账三种方法进行。

第七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检查考核工作分为单位自查、日常督查和年终检查。

1、单位自查。每年7月和12月,由被考核对象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2、日常督查。由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被考核对象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年终检查。年终由考核评审小组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审。

第八条各被考核对象必须做好配合工作,被检查的股室,接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均归入廉政档案,考核档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十条确定考核结果。由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审小组提出的考评建议,讨论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股室(单位)或个人,对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意见,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档次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的报告。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反映意见,决定是否复核并予以答复。

县民政局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腐败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促进腐败风险信息结果有效运用,切实发挥腐败风险预警作用,根据《崇阳县关于建立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是指通过对腐败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针对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一级、二级、三级预警。预警处置预案按《崇阳县关于建立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三条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局属二级单位及班子成员,局机关各股室及负责人,全系统涉及人、财、物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实行12分制管理,按所扣分数确定预警等级,扣分达12分为一级(红色)预警,扣8分以上(含8分)为二级(黄色)预警,扣4分以上(含4分)为三级(蓝色)预警。

第五条腐败风险预警扣分以年度为周期。周期内扣分分值达到预警等级的,启动相应处置预案,整改合格后予以消除;周期内扣分分值未达到预警等级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六条单位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单位主要领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每例扣8分;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每例扣12分。

(二)单位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每例扣5分;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每例扣8分。

(三)单位中层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每例扣3分;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每例扣4分。

(四)单位一般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的,每例扣2.5分;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每例扣3分。

(五)单位领导班子被集体廉政谈话的,扣8分。

(六)党风廉政责任制未落实或未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被局纪检监察办公室发《腐败风险预警整改通知书》的,每例扣2分。

(七)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党政领导班子廉政测评不满意率达10%以上的,扣4分。

(八)各单位在上级行风政风评议等调查评议中列后三位的,分别扣2分、3分、4分。

(九)未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被局纪检监察办公室发整改通知书的,每例扣2分;被局纪检监察办公室发监察建议书的,每例扣4分。

(十)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单位的问题被查实的,每例扣2分;被发整改建议书的,每例扣3分。

(十一)单位投诉问题被查实的,每例扣2分,被通报批评的,每例扣3分。

(十二)未按规定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每项工作扣2分。

(十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七条领导干部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未认真落实并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分管领导扣2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各扣2分。

(二)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干部负有主管等领导责任的,扣2分;负有直接责任的,扣2分。

(三)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每例(项)扣1分。

(四)未按规定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或报告后末按批准意见执行的,每例扣1分。

(五)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查处的,每例扣1分。

(六)领导干部在年中或年终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扣4分。

(七)被局党组诫免谈话的扣4分。

(八)被局纪检组提醒谈话的扣1分;因群众重信重访问题被谈话的扣2分。

(九)构成违纪但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扣4分。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与领导干部行为规范不相符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八条腐败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内容及扣分标准中,属同一因素多项扣分的,按最高分值的一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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