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2020-03-02 16:33: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桥东村高塘路9号 实际经营地址:宁波市中马路47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包亚娟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255号701室I 经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新时代广场1404-14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JOHN RUSSELL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海乐高船务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2009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几点:

1、答辩人与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 LIMITED 以下简称马伯公司 )于2008年10月签订合同,马伯公司要求我公司代理办理货物运输,运费到付。并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已经告知被答辩人,且双方约定运费货到之后由买方即马伯公司承担(运费到付)。

2、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的第一条请求事项:“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及代理费。。。”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认了答辩人在办理货物运输的时候是为他人代理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答辩人是经过收货人马伯公司的授权与被答辩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运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理马伯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货运合同,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所以该货款应该由马伯公司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宁波远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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