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3:58: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北京市农业学校,2001年6月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农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承‚立德、修业、求知、笃行‛的院训,贯彻‚以德为先全面育人,以实践教学为主体,办学与服务双赢,开放办学不断创新‛的办学理念,‚立足首都,面向全国,服务‘三农’‛,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简称:北京农职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学院的英文缩略名为:BVCA 第二条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主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
第三条
学院性质: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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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学院接受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办学活动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与学院的关系:
(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支持和督促规划的实施。
(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管理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学院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为学院各项建设提供支持。
(三)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类别,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学院终止时,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的招生、就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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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议、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 6议题的收集汇总并报院长审定。有关议题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必要时准备文字材料。
第三节 院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其工作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单位集体推荐和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中专任教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院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
- 8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向学院提交关于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分院)学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团委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行其职责。
第七节 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实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三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教师、学生、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 1112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
- 1516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 民主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院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依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四条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院徽是展翅飞翔的大鹏造型,表达教育的基本属性,大鹏拥抱长空,反映出学院努力拼搏、搏击长空的精神风貌。左右张开的翅膀代表学院‚一体两翼‛的战略思想。麦穗造型代表农业,蓝绿两色寓意生态、环保、和谐、生生不息。大鹏和麦穗有机结合,巧妙而生动,既表达出农业职业教育的诉求,又暗示出学院‚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及‚争创一流‛的现代职业学院- 18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批准,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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