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主管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03:11: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信用社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主管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防范核算风险,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信用社2010年财务会计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主管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各联社聘任的会计主管必须持有×××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统一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会计主管聘任原则。持有《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符合《×××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委派条件,根据岗位要求,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方可聘任为会计主管。

第二章考试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业务知道考试范围:

1、《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2、《支付结算办法》

3、《会计法》、《票据法》、《担保法》、《人民银行法》、《监管法》、《商业银行法》

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6、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7、新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

8、新企业会计准则

9、各级联行管理及操作规程

10、上级行社制定的各项规定、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技术技能考试范围:

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计算机传票算、计算机中文输入、珠算等六个项目。参与资格认证人员只需要选择上述六个项目中的三项达标即可。

第六条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考试分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测试两个科目。每个科目实行百分制,两科目均达到60公(含)以上方可获得会计主管任职资格。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的报名和审核工作,办事处负责对考试人员的资格复审、试卷命题,考场设置,准考证编发、阅卷评分、技术技能达标测试等工作。

第八条现任会计主管在办事处组织的首次资格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在岗学习1-2个月后进行补

考,合格后颁发《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仍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经各单位聘任会计主管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在办事处业务技术比赛中成绩达标的人员,在会计主管资格考试中的业务技能达标测试科目可免试。

第四章报考条件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对业务素质及专业技能较高的优秀会计从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参加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了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从事信用社会计工作2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从业人员 ,考试合格的由办事处统一颁发《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并纳入办事处会计主管后备人才库管理,各单位选聘的会计主管必须是会计主管后备人才库中的人员。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农村信用社从事会计主管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办事处负责对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管理,建立会计主管后备人才库,根据年检情况对人才库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 自颁发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期达到两年且继续从事会计主管工作的,必须按规定对资格证书重新年检认定。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由各单位统一向办事处申请年检。年检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业期间无较大违规违纪记录;

(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技能测试达标合格的;

第十七条 对提出年检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资格证书将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对连续两年获得市级优秀会计主管称号的,可免检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办事处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 年10月1日起执行。

持证上岗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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