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业务咨询

2020-03-02 15:4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养老保险业务咨询

1、办事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2)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程序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县社保局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假期顺延)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县社保局应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和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三)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1)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可通过银行承付,也可直接到社保局缴费。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申报缴费,也可以在县社保局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2)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二类行业中的建筑业、运输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类行业中的化工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

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补缴费办法:

按照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泸市劳社养

[2004]67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应依照当期缴费费率,一并缴纳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主要以打印对帐单、窗口查询、向社会公告和企业公示为主。凡在窗口查询个人帐户的,须提供缴费单位代码、本人身份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方可实现查询。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经办人员接到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入地社保局同意转入联系函(转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的聘用合同)后,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打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将上述两表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属省内转移的,只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

(2)转入: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凭用人单位与转入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办理转入联系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出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及同意转入联系手续等,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其基础数据登录计算机。

(六)办理退还个人帐户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后,个人帐户退还金额为: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含利息)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本息)。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由社保局将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支付

(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5%╳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因病退职的退职生活费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个体劳动者参保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死亡的,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帐户的利息)全补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政策

1、退休(职)人员从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机构每月通过银行、邮政按时足额发放每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社保机构按规定(国发[2000]8号文)、(川劳社办[2002]16号文)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按(劳部厅发[2004]8号文)规定实行全国协查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养老金领取资格认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居住户籍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时停发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在死亡后的次月停发养老金,按规定火化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为:800元(泸市府办[2002]107号),一次性死亡救济金,待遇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的7个月(川府发[1988]170号)。

(三)离退休(职)人员管理政策

1、按泸市府办[2004]号文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保障所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和联系卡,对退休人员实行表、卡管理。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4、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为:凡移交社区(街道、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继续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管理;由市、县、区管理企业的企业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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