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

2021-08-10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患纠纷处理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所在区(县)医患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医调委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3、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4、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5、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6、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7、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投诉处理秩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听取和受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进而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创建平安医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投诉管理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医患沟通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3、投诉方式包括:电话、信函、病区投诉登记本、意见箱或当事人直接到医患沟通办公室口头投诉。

4、投诉范围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护理质量、行风、服务、收费、劳动纪律、安全等。

5、投诉受理: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分类登记并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和《医院投诉登记表》,一般性投诉在3个工作日向投诉人反馈;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的医患纠纷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6、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耐心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投诉,并针对投诉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参与调查,对调查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实事求是地向投诉人反馈。

7、对投诉调查结果属于医疗、护理质量缺陷的,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提出改进措施;属于其它类投诉的分别向相关职能科室反馈并整改。

8、医院投诉受理电话 15999371777 (24小时)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特成立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兰 (院 长)

成 员:巴哈尔古丽.艾海提(医务科主任)

王一萍(院办主任)

努尔克孜·阿布都卡的尔(住院部主任) 阿卜力提普·阿卜来提(总务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院办) 主要工作职责: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整理归档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1、总则

(1)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2、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酒后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自费、经济困难无亲人照看的患者; (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发生院内感染者;

(9)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 (10)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 (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3)由于交通事故或打架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

(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16)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 (17)本院职工的熟人、关系复杂的患者。

3、常规要求

(1)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的诊治措施。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由患者签字;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由家属签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生素,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不得预防性使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用于18 岁以下人群。

(5)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报卡,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6)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乙肝系列、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

4、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A、住院病历

(1)病历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病历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 (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质量负责,病房主治医师对在架病历质量负责。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首次病程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4)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5)急诊病人入院3天之内、门诊入院病人7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并在病历中 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我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主治医师对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历归档前完成。 (19)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一周之内完成。 (10)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1)各种检验报告、图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2)避免患者及亲属接触、翻阅病历,以免造成丢失和涂改以致责任不清。

B、门诊病历

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1)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两次就诊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门诊部主任协调会诊工作。

(2)处方书写必须符合规定。

(3)门诊病历及检查、图像资料由病人保管。 (4)节假日(周末)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就诊及收治病人入院治疗。

5、收治病人

(1)病人实行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自借口拒收病人。

6、三级查房及会诊

(1)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两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5)各科必须保证对急诊科医师的技术支持。 (6)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7)涉及多科室的急诊抢救病人,在局部情况与全身情况治疗产生矛盾时,及时报告并积极抢救生命,服从医务科或院总值班的协调。

7、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l)目前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并发症、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出血及麻醉意外等。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2)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4)医疗费用的情况。

(5)输血、造影、介人、气管切开、化疗等。 (6)其它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均应有文字记录以及患者或受权人签字。

8、护理记录

(1)要体现我科疾病的护理特点。

(2)应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的患者,不再使用一般患者记录单,但两种记录单应紧密衔接,避免遗漏和脱节。

(3)根据患者情况决定记录频次。一级护理(指一级护理病情稳定的患者)每班至少记录一次,二级、三级护理病员每周至少记录1--2次。

(4)护士记录后及时签全名。

(5)护理记录内容原则上不应与医师记录的过程有大的差别如临床症状体征变化,病情描述处理过程等。

(6)要据客观实际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符合实际,严禁不巡视病房,未查看病人,不了解情况想当然做记录。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启动本预案。

2、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立即通知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医务科,夜间为总值班,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3、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当事科室必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医务科,并根据要求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解释病情。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5、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由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办理。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报告院长。

6、患方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解决结果需报告院长。重大事件应与患方签署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或共同认定的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7、患方不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可报请院长批准后,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8、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务科以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指定相关部门保管。

10、如患者需转科、转院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11、遇家属或病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条例办理。

【处理流程】当事人→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向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向院长汇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院务会决定。

(二)处罚

1、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医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事件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对医疗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医院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的性质给予相应处罚。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15日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处理预案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6年3月15日

推荐第2篇:医患纠纷处理协议书

医患纠纷处理协议书

甲方:临沭县南古镇侯宅子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吴兴涛 乙方: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

患者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6月13日到甲方就诊,发现病人病情严重,值班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病人未采纳医生建议继续留下治疗,后病情加重,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并拨打120病人还是发生意外死亡,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乙方(亲属)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纠纷性质无法认定。甲方本着同情的态度,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付款时间2010年6月15日1时。如此补偿高于法定标准视为甲方自愿赠予,低于法定标准视为乙方(亲属)主动放弃。

二、本医患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再有任何异议。乙方(亲属)以后不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卫生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负责人签字:

乙方(亲属)签字:

见证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推荐第3篇: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制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属地管理、调解优先、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各类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调解

第十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范围,在街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各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统称医调室)。

第十一条 医调室人民调解员应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学或者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并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患方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

医调室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

患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及时调解。

第十三条 在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参加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医患双方签字后,医调室应当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医患双方。

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医患双方后生效,医患双方应当遵守。

第十五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指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医调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对当事人进行侮辱、压制、打击报复;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接受当事人请客或送礼。

第十七条 医调室调解不得向医患纠纷当事人收取费用。医调室工作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第十八条 医患双方因医患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医患双方依照仲裁法规定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仲裁委员会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医患纠纷过程中需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医患双方可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十一条 患方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未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由医疗机构向患方及时作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导致矛盾激化的;

(四)处理医患纠纷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患方或其他人员在解决医患纠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的行为;

(三)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医疗机构以及其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

(四)非医患纠纷当事人或患者近亲属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患纠纷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医患纠纷处理交流材料

医患纠纷处理交流材料

一、当前城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1、少数医护人员道德业务素质低下、医疗机构对责任人员追究不力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生病后到县城看病的比例越来越高,县城医疗机构承担的医治任务也越来越重。在这种条件下,县城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必然增多,人员素质相对而言也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较差,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为医患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加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引起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人员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医护人员对医患纠纷难以引起足够重视,责任心难以增强,甚至一味责怪医疗执业环境不好。我们所调处的八起医患纠纷中几乎都存在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比如明知产妇患有心脏疾病还让家属从乡下骑摩托车送到城里分娩,确认流产病人患有心脏疾病还无医生定时观察巡视,护送新生病儿转到上级医院就诊却不与上级医院工作人员交接等几起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都说明,只要医护人员责任心稍微强一点,患方家属就难以找到医方过错,纠纷也就可能避免。

2、农村族群势力活跃和亲邻关系密切是导致县级医患纠纷多于大中城市的重要原因。县城医疗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与农村患者距离更近,接触更多,人缘更广。而农村族群势力的活跃和农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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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关系的密切,又决定了农民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医治发生问题后,患者家属容易取得周围人群的同情与支持。一家有难百家帮,人多势众事好办,抱着这种心态,只要本乡或本村或亲朋好友中有一人在医院出了事,同乡、同村、同姓、同学、亲戚朋友都会抛开一切事务,加入到 讨还公道 的队伍中来,或为事主出谋划策,或为事主壮势助阵。如此一来,即使原本想息事宁人的家属,也会含悲忍痛在索取经济补偿方面搏它一搏,医患纠纷甚至 医闹 事件应运而生。倘若同人同事发生在离家较远的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考虑到路费、误工等成本因素,加之多数农民的畏缩和欺小怕大心理,壮势助阵队伍便难形成。如前不久某农村产妇到城郊医院仅就诊一个晚上且医方没有任何过错,随后转至县级市人民医院观察治疗一天,最后在设区市医院治疗十二天死亡,患者家属及亲友却把尸体抬到城郊医院索要赔偿。

3、医患之间沟通渠道不畅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部分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意识不强,沟通能力较差,沟通态度消极,许多应该及时告知的事项未能明确告知患方,造成事故发生后患方心存怨恨,从而引起纠纷。如几起新生儿就诊死亡的案例就存在医生对患儿家长告知不到位的情况。

4、公众对医疗服务期望值过高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间接原因。公众的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知不足,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对承担救死扶伤责任的医护人员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了目前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如妊娠合并心脏病产妇刘某在某医院分娩时,医生告知了自然分娩的危险性,结果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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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家属仍然向医院索赔。

5、社会舆论和民间传言推波助澜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外在原因。随着在外打工人员见识增广,部分媒体片面炒作,加上本地处理医患纠纷赔付案例的真假传言,导致部分患者家属比照、攀比心理加剧,从而只要是在医院发生了患者亡、残,就有理无理地要求赔偿。如今年正月初二发生的邓某流产死亡案例,家属无凭无据开口就索要赔偿七十万元。

6、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是医患纠纷增多的深层原因。今年春节期间一起纠纷的患者家属一番言语最具代表性: 我不懂法,我也不犯法,我用我的土办法,看你们对我有什么办法! 只要纠纷发生了,患者家属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既不作鉴定,也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索赔金额,而是一味地采取先漫天要价后软磨死缠的方法来达到索赔目的。还有部分患者家属是通过 医闹 来给政府和医院施加压力,逼迫医院 花钱买平安 。作为医院方面,也存在着只考虑赔偿以后对医院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愿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赔偿到位的问题,往往在调解过程的最后阶段,都是医院方面迟迟不肯表态,逼得我们请市领导出面协调,院方才勉强支付。

二、市调处医患纠纷的做法和体会

1、公平公正、独立便捷 是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立身之本。挂牌于市(县)司法局,由专职调解员和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卫生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相比,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调委会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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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统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可以消除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情绪,符合独立、公正的要素,容易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二是调委会聘用的是富有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富有法学知识的法学专家和富有调解实践经验的专职调解员,这些专业优势为其调处医患纠纷增强了公信力;三是调委会调处纠纷可以随时介入,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方直接提出申请,调处程序方便、快捷,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便可完美结案并执行到位;四是调委会调处纠纷不但不收取调解费用,而且可以不拘泥于是否通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或医学会鉴定等程序,能够节省大量调处成本。因此,省率先在各县(市、区)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便民之举。只要调委会坚持公平公正、独立便捷的立身之本,必将成为司法行政系统执政为民的一面新旗帜、一个新亮点!

2、规范程序、练就素质 是调处医患纠纷的必备条件。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当前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相对完备的操作规程可供遵循;从事医患纠纷调解的多数工作人员也还是初次接触此类纠纷,没有书本教条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自己给自己订立一个相对规范的程序,自己给自己练就一套相应高强的素质,便成了当务之急。为此,市调委会在受理纠纷方面明确了几条原则:一是对于历史遗留纠纷和索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行调解三次,未能成功调处的可申请市调委会调处;二是对于正在发生 医闹 事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可以随时申请市调委会紧急调处;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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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强烈要求调委会调处的纠纷,调委会可以受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一般必经以下程序:首先是由调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调委会组成人员和调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某个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二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简单介绍纠纷发生情况和曾经调处的情况;第三步是分别听取患方代表和医方代表对纠纷争议焦点的陈述;第四步是由医学专家传阅相关病历和资料;第五步是当事人双方回避,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分别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进行会商;第六步是请双方当事人听取医学专家的医学判断意见和法学专家的法律分析意见;第七步是由患方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和理由,由医方回复是否承担相应要求和答辩意见。如果双方所能承受的金额相差过大,则由专职调解人员和相关领导分别找患方和医方代表进行磋商。在双方意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调委会办公室起草和解协议,交由双方代表签字,然后敦促执行到位。

对于专职调解员的素质,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基本上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要做到 心中有是非,而不论是非 。在查清事实、心中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习俗,居中公开调解,分别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劝说撮合工作,尽量引导当事人走上和解道路。万一调解不成,则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起诉。调解成功,则组织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确保该协议书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二是要做到知法懂法,善于用法。作为一名专职调解员,除了要有很高的个人素质和调解技巧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既要适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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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又要根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三是要做到海纳百川,胸襟宽广。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专职调解员介入后,往往双方都不理解,对调解人员进行语言甚至人身攻击的现象也可能存在,尤其是患方经常说到的一句话是 你们当官的都是官官相护,有几个人能为老百姓作主啊 。此时,调解员一定要忍得住气,受得了冤,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利用调解技巧做好双方的劝和工作,最后让事实证明我们就是不偏不倚为老百姓作主的 中间人 !

3、法情兼行、柔性和事 是调处医患纠纷的有效手段。医患纠纷与其它类型的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对患方家属而言,一方面自认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以过激的言行来掩饰内心的恐惧;另一方面也确实会处于伤心或悲痛之中,可以说是悲愤交加,身心交瘁,医方的任何不理智言行或调解员的任何一句重话,都有可能引起患方及其家属的义愤或反感,从而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如我们前不久处理的一起纠纷中,患方家属将刚满月的婴儿尸体停放在医院大厅之中,正在谈判时医院居然接受另一患者家属送来的感谢信,患方家属得知信息后立即离开谈判桌准备冲往医院闹事,经公安人员设法劝说才重回谈判桌。因此,作为 站中间 的第三方调解员,必须时刻关注谈判时双方的情绪和举动,在依照法律框架调解的同时,特别要善于以情感人,尽可能运用柔性的劝解方式取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从而为和平谈判铺平道路。

三、调处医患纠纷中的困惑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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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法律的困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只有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而当死亡人为新生儿或婴幼儿时,是不用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的,且精神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只能计算到六年当地平均生活费。但是如果依照《民法通则》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由医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是二十年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种计算方法导致两种相距较大的赔偿结果,医方当然宁可选择按照医疗事故承担赔偿,患方只要稍微懂得一点都会选择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索赔,并且多数都会以不忍心让死者再受开肠破肚之难作理由,不肯进行法医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有权参照两种不同的规定作出判决,而在调解之中,双方必定以此作为争议焦点,各执一词,调解员也就只能是扮演 糊涂官判糊涂案 的角色了。因此建议高层早日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

2、协议效力的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其中一种形式,主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医院拿着调委会制作的协议书到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会以 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支付保险赔偿费为理由,拒绝向医院支付这笔费用。医方也动辄以 法院判我多少我就出多少 为托词,不赞成患方与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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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因此,对于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何赋予更强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3、调解经费的困惑。虽然省综治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保障,但是这种保障要落实并不顺利有一定难度。所以,笔者建议这笔并不是很大的开支还是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用来保障医患纠纷调处的有关费用。

推荐第5篇:医患办人员岗位职责

医患关系办公室职责

一、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疗投诉、纠纷处置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医疗投诉、纠纷处置等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医疗投诉、纠纷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及时处理。做好医疗投诉、纠纷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类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做好医疗纠纷接访和调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律师、涉案科室参加医疗纠纷应诉工作。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应诉材料准备工作。

五、定期归纳、总结医疗投诉、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科室。

六、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培训工作。

七、做好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疗投诉、纠纷处置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医疗投诉、纠纷处置等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医疗投诉、纠纷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及时处理。

四、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做好医疗纠纷接访和调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律师、涉案科室参加医疗纠纷应诉工作。

五、负责向相关科室反馈医疗投诉、纠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培训工作。

七、做好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医患关系办公室科员工作职责

一、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完成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做好医疗投诉、纠纷的接访,认真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做好医疗投诉、纠纷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类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定期归纳、总结医疗投诉、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应诉材料准备工作。

六、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回访中心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出院患者回访工作。

二、负责制定或修订患者回访相关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院患者的电话回访,做好回访记录。

四、定期总结、分析回访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院领导并反馈相关科室。

五、协助负责出院患者随访工作。

六、负责检查回访软件的运行状态,做好日常维护。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患者回访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回访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或修订患者回访相关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回访员工作行为规范,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回访员的综合素质。

四、制定回访工作计划, 督促落实。

五、负责研究、探索回访的内容和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六、负责回访中心设备、设施和回访软件的管理。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临时性任务。

回访中心科员岗位职责

一、在回访中心主任领导下完成出院患者回访工作。

二、负责对在本院接受诊疗服务并已出院的患者进行回访。

三、定期总结、分析回访资料,整理归纳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院领导并反馈相关科室。

四、负责检查回访软件的运行状态,做好日常维护。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推荐第6篇: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

(4)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非理性维权增多,以“医闹”现象为典型代表,并出现暴力化倾向,也有个别极端事件发生。医疗暴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征。[6]医患纠纷中,患方在发生纠纷后,更趋于采取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实行的一种合意或者强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原因在于:一方面出于救济成本的考虑,采用私力救济只需要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就可进行权力救济,患者最容易从“亲友团”获得支持,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个体对抗医方组织时,更易使得患者组织“家族”式的维权队伍与医方对抗,而患方“家族”式维权队伍易于做出非理性行为,使得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据湖北省红安县对13例恶性医患纠纷事件的统计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现如下:围攻医院,谩骂医护人员,有13例;砸毁医院财物,有7例;殴打医护人员,有7例;停尸病房,有5例;在医院挂条幅,有5例;停尸医院办公室,有3例;封堵医院大门,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医院内,有1例;占住医院病房,有1例;袭击警察,有1例;反复上访,有1例。[8]上述各种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现。通过上述统计来看,患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暴力倾向明显。2002年1月,四川华西医院耳喉鼻科医生王凯博士,遭患者连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个指头被砍掉;2003年8月,武汉市冈济来福康医院,1名患者因对医院不满,手持剪刀当场刺死6名医患人员。[9]砍伤、杀死医护人员的极端恶性行为,将医患对立关系的严重程度诠释得淋漓尽致。

[1] 一家省级医院的年收入大都过亿元,笔者曾在安徽省中医院工作过,这是一家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2003年一年收入1亿人民币;而同处合肥市的另外两家西医三级甲等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年收入分别是3.5亿、4亿人民币,门诊量每年至少百万以上。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的医患纠纷会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长呢?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们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现象;二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三是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四是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及法学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医患纠纷的受案范围与赔偿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医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赔意识。

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适当赔偿。这一规定是由医学的双重效应、高风险及不可预测等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存在医疗差错,就可以向医院索赔。这种解释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本身的规则的。同时医疗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已远远超过一般民事(如公路、铁路、民航)事故的赔偿限额,也超过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国家赔偿的限额。武汉的一位妇女因生了对脑瘫儿而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赔偿(张赞宁著:《医疗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页)。290万是个什么概念可想而知?这种不恰当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据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医患纠纷并非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并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所造成的。须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可以说人类对天体世界有多少未知数,那么,人类对人体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数。医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医百病(说能包医百病的是江湖骗子,不是医生)。然而,人们普遍对医学科学的高难与复杂性缺乏认识,对医学期望过高,因而常对医疗工作产生误解。尤其是当医院回天无术、治疗失败时,人们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所谓“人命关天”也就在于此。“有人经常说医生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法院外”,这正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人们常说:“理解万岁!”所谓理解万岁就是无论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们误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这正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可贵之处。然而,有些医务人员在抱怨说,在现今中国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们理解的就是医务工作。例如,据国内外统计麻醉意外的发生率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误吸造成的,而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现代麻醉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页)。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可是,每当发生麻醉意外时(这对病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属总是不依不饶,怎么解释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这其中当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问题,但医患之间也有相互理解问题,医生应当严谨科学的工作,强化责任,病人也要信任医生,万一出现了意外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用科学和法制观念对待,不能盲目扩大纠纷更不应提不合理的过分要求。作为媒体应当在实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而不要不能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炒作,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解决医患纠纷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包括国内某些媒体和社会上的某些人,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鉴定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鉴定起来胳膊总是向里拐的,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然而,据笔者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定的错案中,往往是把不属事故的案错定为事故的居多,这种错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应属事故的案件错定不属事故的只是极少数,这种错案概率不足0.1‟。虽然这只是笔者有限的调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医学界的技术权威和专家组成,他们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缺乏足够的法学知识。因此,在鉴定中很容易以学术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医疗事件,往往把鉴定会开成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而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这样,便很容易对任何医疗失败“挑”出“毛病”,并得出有“医疗缺陷”或者“医疗不当”的结论。又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学的因果关系去认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会认为只要有医疗缺陷,就是医疗事故。

其实医学上指的医疗缺陷与法学上指的医疗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缺陷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它是一种医学学术用语,而且由于各人的经验及看问题的水平与角度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同一个感冒者,同时让l0位医师为他看病下药,可能l0个医生就会开出10种不同的处方(尤其是中医辩证论治)。如果说这10种处方中,只有一种是最佳方案,那么其他9种处方就都存在用药不当的医疗缺陷。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观方面,则须同时符合有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常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医务人员做到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认为是违法。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是不能用医疗规章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或要求的。我们在学术讨论或总结经验时,可以用医疗规范的最高标准甚至超出最高标准来要求医生;但是在认定其法律责任时,则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规则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医生。所以,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除了必须要符合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确定无疑,但是行为人若无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新的过失理论判断医疗行为并认定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是由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职务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时又有致人伤残的后果。因为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术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损伤,甚至可能会伤及周围组织器官造成残废或大出血休克死亡,还有刀口可能感染、药物麻醉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都明白无误地写在医学教科书上。由于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的后果”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同样不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行为人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他是可以不去干的,而且也不应当再去干。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认定他犯有“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医务人员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医疗失败而放弃治疗责任。这样,反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一般法学理论的“主观过错”中的过失理论用到卫生领域,那么只能使医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有人这样对医生说:“你们医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这种将医生看作是医匠的观点,既说明了他对医学的无知,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试想修鞋和制鞋是可以通过流水线操作程序来完成的,然而医生却不可能通过流水作业来完成对病人的治疗。这是由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决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种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时),医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案和相同的药物、剂量为病人治疗。再说,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是由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科学对于人体不是万能的,更何况医学尚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们常说医疗行为就是同疾病的斗争,既然是斗争,就必然有胜有负,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来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治疗失败。因此,修鞋匠必须承诺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修鞋这一业务,否则他就是个骗子;但医务人员却不能承诺“包医包好”或“包医百病”,医务人员若作出这样的承诺,反倒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只有江湖骗子才会向病人作出这种承诺。然而医务人员又不能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因此,用“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务的便利,对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失误,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预测性。这正是由医务工作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应当特别提请鉴定人员在对医疗事件作鉴定时,特别注意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和不应当追究医疗责任的情形。这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对医疗事件作出不属事故或免除医疗责任的认定,这不是部门保护主义,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体现了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难以预见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切实际,过于要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动辄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势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均严格适用“专家举证”原则。我国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尤其是医疗技术鉴定,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对科学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医学专家不能胜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鉴定,我们认为,这不但欠妥也没有必要。这岂不是在草营人命与开法律的玩笑吗?就是不让他们参加投票,只是“临场进行监督”也可能会对鉴定工作形成干预。因为这些人员均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把他们引进到鉴定机构中来,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成员形成某种干预。这样,便违背了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个人干涉的原则。尤其是让公、检、法人员参与鉴定,势必造成对案件“先人为主”,尚未审判便形成了观点,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再说,其他鉴定,如对铁路、民航、邮电、供电事故的鉴定,以及国家技术监督与商品检验等鉴定,也都没有规定要引进什么人大、政协、公、检、法的人员参加鉴定。为什么惟独对医疗鉴定作如此古怪的规定呢?这显然是对医学科学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是,“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与医院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因此卫生局主持医疗鉴定是“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说“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的保护委员会”(《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国消费者报》1996年9月25日陈新利的文章,《南方周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行政管理学及法律的无知。众所周知,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担负着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而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机构或下属单位,它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法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行政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必然得出国家教委不能处理在学校里发生的问题,企管部门不能处理在工矿企业里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类结论,否则便有“自家人处理自家人”之嫌。除了“医疗事故”之外,我国尚有“重大责任事故”、“铁路事故”、“航空事故”、“邮电事故”、“供电事故”等,对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相关部门应有的行政权。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又有谁有这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能够胜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与处理呢?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成员均是由政府任命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他们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由他们进行鉴定是完全可信的。何况还有回避制度作保证,只要严格履行鉴定程序,尤其是回避制度,是不会存在“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的问题的。当然在行政处理之后如果当事的双方仍对结果不能接受达不成共识,各自却可以经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下称“医事案件”)的处理,大家都说很“难”。法官说“难”;检察官说“难”;公安人员说“难”;许多律师说,“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在跨入21世纪的时候,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新闻”,把医患纠纷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热点”之一,称“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处理医事案件确实很难,尤其是在近年来,差不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每一例医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满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医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审,甚至再审„„又再审。如天津李新荣医事案,一审审了1年,二审审了5年,最后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专项解释。法官们自认为处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果还是再审了。再审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案发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现在仍在无休止缠讼。

那么医事案件的“难”,究竟难在哪里呢?还是律师说得对,“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因为我不懂医”。原来难就难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当然处理起来就备感棘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颁布了《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些媒体对它的颁布欣喜若狂,立即予以报道,推波助澜,并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地说:“患者的福音:原来‘老大难’问题,其实不难”,只要某市中院发布一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表面上看似乎该中院真是立了头功。但该中级法院不知想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既无立法权,又无解释权,怎么可以发布“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呢?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与违宪事件竟然还有个别专门从事民法研究的专家,以法学权威的身份出来表示支持和声援,说《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以这为案件的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南方周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无疑问,能说和敢说这种话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对这类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这么简单吗?这位民法专家确实是国内很有造诣的法学专家,也是笔者所尊敬与崇拜的法学家之一,但他对医事法学(也称卫生法学)方面的一系列表态,却实在不敢恭维。他把医事法看得过于简单了,认为只要用一般民法学原理往所有的医事案件上一套,问题便解决了。说卫生法学很“简单”,正是对这一领域不了解的表现。一些法学专家们,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专家”,是由于他在某一法学领域确有很深的造诣,确实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如果他们一旦脱离自己的专长,去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卫生法学领域里的问题随意表态的话,往往是要闹出笑话或闹出悲剧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沙惨案中的被害人王万林教授与凶手彭世宽,就是“医患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这一观念的牺牲品。因为民法及消费者权益法教给人们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钱,你就得给我合格的产品,给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钱,你就得为我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否则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彭世宽杀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你没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赔偿,所以该杀!”其实,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绝不是只要将它纳入了民法的范围,便可用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调整的,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医学科学确实太复杂了、太高难了。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家普通理科的学制是4年制,而惟独只有医学要学5~7年,而且有资格报考医学院校的,多为国家第一流的学子。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理科本科毕业的才有资格报考医学本科专业;法学也一样,不少国家也规定只有本科毕业者,才可以报考法学,而医事法学却是集世界上两门最高难的学科——医学与法学与一身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医事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为高深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如果从事医事法研究,不懂医是万万不行的。事实上医学科学方面的问题,有许多都是用一般法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自愿原则”与“等价有偿”去解释,医患关系确有许多类似于行政法关系的特征,但它又绝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尤其是在医学科学方面的每一项重大发现与发明,都向传统法学与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挑战,成为当今世界法学与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问题,无一例外,这些问题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所能解释的。

其次,从“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也可以看出卫生法学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门学科。十年前,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当时他们只想成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国法学会这个“婆家”时,中国法学会说:“你们卫生这一摊子太复杂了,我们弄不懂,你们还是挂靠到中华医学会去或单独去搞吧。”于是又找到了第二个“婆家”中华医学会。然而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起炉灶,成了既独立于中国法学会,又独立于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国家一级学会。可见中国法学会与中华医学会的领导们确实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时也正证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推荐第7篇:医患纠纷

媒体报道,武汉协和医院值班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了严重的医患冲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属“带着钢管”到医院“闹事”,有10多名保安受伤,一人受伤特别严重。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一名曾经的患者闯入该院办公室,砍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卫生部表示,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称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13日,人民日报刊发“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下)”的报道,关注“医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现象。

医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来,医患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9月21日,湖北武汉协和医院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不认同医院的结论,纠集数十人持械冲击医院。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尤其是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不让医生流汗再流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谴责医院场所的暴力行为,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名网友写道:“当医生受到暴力侵犯时,整个社会应该和医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医生,而是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离不开医生,更离不开好医生。”

医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转型期中国医患关系的显著特征。医患暴力冲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告诉记者,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

“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吴念说。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属对生命的期望值过高,要求医生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一旦发生死亡或意外,往往迁怒于医生,无理取闹。

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生占据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获取医疗知识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流沟通。

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说,目前,医患沟通是医学教育的“短板”。医生本来有“三件宝”:语言、药物、手术刀。但是,很多医生只会用后两件,不会用第一件。很多人当了一辈子医生,却不会和患者说话。

用制度保护医患双方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患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还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说:“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据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图用全世界最少的医疗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无良媒体将之与愚昧平民的矛盾转嫁。我们过着最苦的大学生活,毕业后领着全世界医生中最低的收入,还要被得了绝症的患者砍了泄愤,砍死了都还要听一群人民高呼大快人心,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畸形的社会?! 徐文老师被砍,网民纷纷表示砍得好,医生都该砍;昨日夜班,全院抢救一个颈椎骨折送来时已无心跳呼吸的车祸病人,历时9个小时,患者死亡,家属表示要让主持抢救的医生偿命,扯烂了他已经浸满鲜血和汗水白大褂,作为他辛苦奋战9个小时的回报。终于明白,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了,医生是医不好中国人的。

今天打车回学校,出租车司机在得知我是学口腔的之后,先是大骂医院黑医生没良心,接着对徐文医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说如果他自己得了绝症花几万块钱被医生治死了他也会砍医生的(注意:绝症和治死),最后在我下车的时候竟然跟我说“以后找你看牙你可得给我个成本价。”

如果你的朋友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一种情况是他死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学医;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岁还没有结婚,一种情况是她喜欢女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学医。

我,80后,医务工作者。

我们经历了高中般的大学生活,当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们在上网、逛街、化妆、看电影、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整日泡在自习室里,用5年(本科)或8年(硕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页的书作伴,终于毕业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让你们羡慕,又被你们唾弃的工作。这是一份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牲口使,还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给你看病,你的病恢复的快,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你的病恢复的慢,你认为我是庸医,是刻意留你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给你治好了,你认为是应该的,毫不领情;一旦病治不好,医生立刻就成了杀人凶手,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遭打杀报复。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你以为医生是神仙,无所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对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给你做全面的检查,你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你向媒体极力控诉我的恶行;我给你省钱,尽量少做检查,当某个病没检查出来时,你又告我,说我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那么,请问,你到底想让我怎样呢?

你家属急需手术,需要你签字同意,你却害怕承担手术的风险,迟迟不肯签,最后你家属死了,然后你对着媒体的镜头无比愤怒的斥责医生,然后媒体也是一脸正义的质问着为什么医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为什么非要因为一个签字而耽误了一条生命。那么好吧,作为医生,我们换种做法,我们不管你签不签字,马上先进行手术,但是如果手术失败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会对着媒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说我们医生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手术,把你的亲人给害死了。然后你可能还会叫了一大帮亲戚朋友甚至请专业医闹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砸桌子、打医生。我倒想问问你,我们医生怎么做你们才满意呢?我也想问问媒体,你以后能不能不要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不分是非的伪装成一个正义者!

你急需要输血,血液储备却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说要输血给你,我们拒绝了,因为法律有规定医院不能自行采血。从外单位调用血液时耽误了病情,然后你告我们。而如果我们答应了现场抽取血液立即为你输,到时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这责任你又该推给我们了。难道不是吗?

我夜班时不时在病房里溜达,你认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累的打个盹你就把我的照片传到网上,接着控诉整个医疗作风是如何败坏。在外科,常常是做手术忙一整个白天,然后接着上夜班,写病历抢救病号折腾一夜,凌晨打个盹第二天又照样上班。要不你也试试这样连续几十个小时的工作,你要是不打个哈欠、闭个眼,我就去死。其实,这是很多医生工作的写照,你以为他这样加班就有很多钱拿啊,那你也来做医生好了,试试看钱会不会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这样忙碌了十多年,却连房贷都还不完。你以为媒体曝光一次红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医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红包啊。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推荐第8篇:关于关于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

【法规名称】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制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属地管理、调解优先、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各类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调解

第十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范围,在街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各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统称医调室)。

第十一条 医调室人民调解员应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学或者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并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患方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

医调室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

患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及时调解。

第十三条 在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参加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医患双方签字后,医调室应当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医患双方。

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医患双方后生效,医患双方应当遵守。

第十五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指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医调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对当事人进行侮辱、压制、打击报复;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接受当事人请客或送礼。

第十七条 医调室调解不得向医患纠纷当事人收取费用。医调室工作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第十八条 医患双方因医患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医患双方依照仲裁法规定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仲裁委员会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医患纠纷过程中需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医患双方可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十一条 患方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未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由医疗机构向患方及时作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导致矛盾激化的;

(四)处理医患纠纷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患方或其他人员在解决医患纠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的行为;

(三)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医疗机构以及其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

(四)非医患纠纷当事人或患者近亲属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患纠纷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推荐第9篇:医患纠纷论文

当今社会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5年本科+3年硕士+3年博士+3年规范化培训+主治考试+论文基金=14年的小主治+5年+SCI论文+省厅级课题至少2项+考试通过=19年的副主任医师+5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SCI论文=24年的主任医师+患者咣咣两锤子=死了”。

这是一则微博记录的齐齐哈尔孙东涛医生被患者故意报复惨遭杀害的事情。一名救死扶伤、医术精湛的医生,如何就被自己的患者如此残忍的杀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直指当今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医患纠纷!

何为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包括由于诊疗结果或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或对医疗费用由异议、对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不满意而引起的纠纷等)。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随着医疗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1近年医患纠纷事件

(1)齐齐哈尔故意报复杀害医生案件

2014年,齐齐哈尔一患者因治疗鼻部疾病时,对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治疗结果不满意,遂产生报复心理。该患者于2月17日上午手持一根长50厘米左右的铁管,闯入该院耳鼻喉科门诊室,连击孙东涛头部,导致该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南京护士遭官员殴打事件

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和一名医生,因为医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症患者与一名女患者临床,被女患者父母打伤,受伤女护士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全身僵硬无法动弹,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

(3)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患者行刺医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术后效果不满,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

(4)走廊医生兰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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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医院超声科主任兰越峰因“过度医疗”问题与院方产生矛盾,而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一年多。但同样不能回避兰越峰所举报的问题:医院用地震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

2014年2月19日上午11时,“走廊医生”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100多名医务人员走上街头罢工,现场包括围观群众在内约有500人,剑南路交通受阻。此次医务人员参与罢工,是由于对兰越峰事件处理结果不满,另外,2014年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现场罢工医务人员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收回更牌决定。

2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社会因素

(1) 在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得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虽然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做了多方面努力,但仍然有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矛盾直接转化成医患冲突,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

(2) 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投入甚微。尤其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费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应容易引起纠纷。

(3) 广大患者对医疗技术特殊性的不理解。患者对医疗行业不满情绪增大,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缺乏认识。

(4)医护人员收入(偏低)与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职业特点不对称,导致工作心态不平衡。

2.2 医方因素

(1)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医疗工作中不细心、不严谨、不虚心、不请示、基础不牢、粗糙蛮干,导致诊疗和护理中的差错,有的人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造成医疗纠纷。

(2) 与病人沟通缺少语言艺术。有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5力,说话缺少艺术和技巧,手术前谈话交待不清,正常治疗说明不详,对病人咨询的回答过于绝对,一旦不能达到病人或亲属所期望的,往往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3)对危重病人和疑难患者预期过高。有的医师,对危重病人随时有可能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或其它并发症导致生命危险缺乏预知,对疾病(包括一些手术病人)的复杂性或特异性估计不足,与病人或病人亲属交待不明,当发生意外或病情急剧变化时,病人或病人亲属不理解,酿成医疗纠纷。

(4) 医疗文书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尽心,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史采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相关医疗文书,有的病历记录不完整,分析不清楚,交待不明晰,诊断不确切,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妥当;做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反复输血时,不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病人一旦对治疗效果有异议,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5) 常规检查未按要求完成。手术病人术前检查不完善,漏项缺项,术后或出院不复查,事发后现行补救已为时太晚,引起医疗纠纷。

(6)超越职能服务。一些科室为追求小团体经济利益,超越范围收治病人,超越技术能力诊治,遇到疑难重危病人不请求会诊或转科,顾及个人面子,凭自己主观经验盲目施治导致不良后果。

(7)医德医风存在问题。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有的人甚至向病人或及家属索要红包,接受吃请,为个人谋私利,贪图小便宜,在病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直接转化为医疗纠纷。

2.3 患方因素

(1)患者法律观念增强。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

(2)患者健康意识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诊疗的期望值过高。但因受科学发展的限制,医学还有相当的未知领域,还有许多无法解释的医学难题,同时,医学上的“双重性”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从许多临床实例来看,医师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结果却是无法预料。然而,患者及其亲属对此不理解、不配合,一旦治疗结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错,进而无理取闹,纠缠不休。

(3)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愈后信息。病人自主参与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文明进步潮流,知情权也是患者的重要权利,是患者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病人或家

属必须知晓治疗真实充分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引发的风险,取得病人或家属的自主同意。

(4)“就医感受”对医疗满意度的影响。以前的患者只要求治好疾病或减轻痛楚就满意了,现在的患者更注重就医感受,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并痊愈,这除了要满足技术性医疗服务需求之外,还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医生要给予人文关怀,秉着同情心和同理心给于病人足够的精神支持,以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一部分经济能力较好的患者还对就医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5)提供病史不真实。病史采集需要患者及家属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实,医疗单位无从把握。有的病人陈述不真实,或是无意识的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如特殊药物过敏史,有的病人记不清楚或无意识的隐瞒,有的病人入院前或出院后曾在其它地方进行过治疗,也不能如实叙述等,造成医方的误诊、误治、漏诊。

2.4 媒体因素

随着传媒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媒体为了维持和增加本媒体的听众、观众和读者,竞相推出大众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以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炒作医疗问题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媒体报道的首选对象。因部分不客观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提防和怀疑,激化了医患矛盾,促使医疗纠纷发生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 医患纠纷处理的几种途径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3种,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目前大部分医患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即通常所说的“私了”。相对于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备程序灵活简捷。但现实情况中,其任意性和人为性的缺点也日益突出。医患双方出于各自的考虑甚至顾忌,医患纠纷的最终和解也无法得到保证。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作为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厅、局也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但是作为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机关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对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公信力和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很难妥善地解决问题。

(3)法院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最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但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诉讼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往往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还要提起上诉,将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讼累之中。这不仅对患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即便是医院也难以承担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

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推荐第10篇:处理和预防医患纠纷经验想法发言

处理和预防医患纠纷处理经验想法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听取市委**关于《准确把握维护稳定,为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要讲话,结合卫生工作存在的医患纠纷的问题,谈谈想法。

医患纠纷不仅是医疗问题,如今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它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内容。我认为,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建立医院内部沟通调解机制,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前提。做好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工作,有利于把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加强医院及周边治安管理,保证医疗秩序平稳有序。我们要针对医院人员密集、繁杂,容易受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影响这一现实问题,要争取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警医协作,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加强医院内部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调处医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

三是要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的途径。

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我们要强制推行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五是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通过引入人民调解这一解决矛盾纠纷方式,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把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处理,为医患双方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使医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使我们在处理医患纠纷就像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样,有章可寻,以减少、避免、防止医患纠纷进一步扩大化,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11篇:行风投诉和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制度

泗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行风投诉和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制度

1、医院设行风投诉和医院医德医风意见箱及投诉电话。投诉者可通过面书、电话或直接到投诉接待站投诉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诉;

2、投诉人应理性诉说,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其它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对被投诉科室和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

3、投诉内容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不得徇私情,胡搅蛮缠,更不得编造事实、造谣惑众,对医院、科室和人员进行侮辱;

4、本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态度,以平稳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和投诉的问题,不得以激进的态度和失控方式来激化矛盾;

5、医患纠纷协调处理办公室和行风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每一位投诉者,做好记录、上报和协调处理工作,不得态度生硬、敷衍了事;

6、医患、投诉接待双方应本着友好、平静、重证据、讲道理,协商、沟通、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问题,逐步建立平等、谦让、谅解、和谐的文明处理和受理工作机制。

第12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办公室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受理医患纠纷2起,医调办公室实际组织调解2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起,调解成功率达50%。共索赔35000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办公室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13篇:医患纠纷的真相

医患纠纷的真相(转自丁香园)来源: 陈钊.doc的日志

瓷器村有一家饭店,每顿饭只收1分钱的饭费。我在这家饭店工作多年,目睹了许多离奇的故事,今天要讲给你听。你一定会感兴趣的。

(一)公益食堂

这家饭店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是生产队的食堂,主要靠生产队拨款维持运转。村民们每顿饭只要交1分钱的饭费就可以随便吃。当然饭菜也很简单,就是萝卜白菜馒头。

生产队领导曾经教导我们:“食堂是公益机构,要体现公益性。食堂职工要履行„救饥扶饿‟的神圣职责。”我们一直把这些教诲铭记在心。有的村民连1分钱的 饭费都交不起,我们就让他进来白吃;食堂门口经常有乞讨者,我们就从后厨给他们拿饭吃。反正这些都会由生产队给买单。就这样,我们食堂的口碑一直很好。由 于我们工作时都穿着白大褂,甚至有人称我们为“白衣天使”。

到了八十年代,食堂归村委会管理。虽然每顿饭的成本已经涨到了5角,但村委会给食堂足额补贴,所以村民们一直享受着“1分钱吃饱”的优惠价,食堂职工也一直在履行着“救饥扶饿”的神圣职责。

(二)聪明绝顶的村长

九十年代初,村长说,村委会的平房太寒酸了,要盖一座办公大楼。村干部们异口同声地表示支持,负责基建的村长小舅子和负责后勤的村长表弟更是热烈欢呼。 村委会的分支机构很多,有犁地部、播种部、浇水部、收割部、打场部、拾荒部、养猪部、喂猪部、杀猪部、卖猪部……等等,按照每人4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计 算,至少要盖80层大楼。可是钱从哪里来呢?

村里开会研究了三天三夜,最后,聪明绝顶的村长想出了一个聪明绝顶的办法:把食堂改名为“瓷器饭店”,也就是“市场化”;村委会只给食堂拨款40%,让食堂自筹60%。所谓“自筹”,就是让食堂向吃饭的村民收钱。这样,就可以减轻村里的财政负担,省出盖大楼的钱。

村委会的会计算了算帐,说道:“现在每顿饭的平均成本是3元,村里补贴1.2元,食堂只要把饭费从1分涨到1.8元就可以了。我散会之后就去安排。”

村长瞪了会计一眼,喝斥道:“你脑子有毛病吗?现在村民们本来就对物价敏感,村委会要是宣布把饭费涨到原来的180倍,村民们还不把村委会砸了?”

会计说:“那咋办?不涨饭费,食堂靠啥自筹资金?”

村长笑了笑,说道:“我自有办法!”

(三)以餐具养食堂

第二天,瓷器村村委会发布了一份名为《以餐具养食堂》的红头文件。文件规定,为解决公立食堂经费不足的问题,现允许食堂向顾客收取“餐具费”。餐具费的收入,将用于弥补饭费收入的不足。

从此以后,村民们到食堂吃饭,除了支付1分钱的饭费以外,还要支付1至5元的“餐具费”。“1分钱吃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村民们纷纷议论:“村委会控制了饭费的上涨,真是亲民爱民!食堂加收了餐具费,真是贪得无厌!”

九十年代,瓷器村的经济形势一片大好,是大好,不是小好。村委会陆续购买了18辆奔驰、18辆广本、18辆帕萨特,村长包养了两个小媳妇,还把儿子送到河对岸的阿麦瑞克村上学。其他村子受了灾,村委会慷慨捐款。村干部的工资,也一次又一次地上涨。

当然,村民们不知道,村委会对食堂的拨款比例却是逐年减少的。到了1998年,拨款比例下降到了10%。这10%的拨款,还经常无法按时到位,有时还会 被村委会赖帐不给。这时的“瓷器饭店”,虽然对外还宣称是“公立食堂”,但实际上已经跟自负盈亏的私营饭店相差无几了。

这期间,村 委会也觉得1分钱的饭费实在是低得可笑,于是也给上调了几次。1998年,饭费调到了2元。但是,这时的饭菜档次也提高了很多,物价也涨了很多,每顿饭的 成本已经涨到了5元至20元,饭费加上餐具费收入仍然不足以收回成本。食堂没办法,只好采购了一些中高档餐具,以便提高“餐具费”收入,用于弥补饭菜的亏 损。此外,食堂还引进了南非鲍、澳洲龙虾、神户牛肉等高档菜,这些菜可以在2元饭费之外单独定价,卖到上百元,既可以满足高端顾客的需求,也可以增加一些 收入。

(四)四个难题

2000年,村委会的会计奉命对食堂进行调查,发现了几个问题,汇报给了村长。

第一个问题:随着物价的上涨和食谱的更新,每顿饭的成本已经涨到了10至30元。但是,按村委会的定价,饭费仍然只能收2元钱。即使加上餐具费和少量高 档菜的收入,食堂仍然是亏损的。照这样下去,食堂就会倒闭。如果食堂倒闭了,村民们没处吃饭,就会来找村委会算帐。如何避免食堂倒闭?

第二个问题:随着村民的餐饮需求的增长,食堂的工作量比以前增加了好几倍。但是,食堂的职工编制没有增加。因此,食堂现有职工不得不长期、常态超负荷工 作。他们每天凌晨3点就要上班,晚上23点才能下班。遇到吃夜宵吃到后半夜的顾客,他们只能强打精神,加班奉陪。增加了的这部分工作量,不是靠增加人员来 完成的,而是靠现有职工无偿加班、放弃节假日、牺牲个人.权益来完成的。食堂职工对此有意见,如何平息?

第三个问题:在这二十多年 中,餐饮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餐饮已经变成了一门高技术含量的行业。一个人要想当厨师、服务员,先要以高分考入大学,读5年本科,其中大部分人又读 了3年硕士,厨师长、厨师、领班等职位甚至只录用博士。新职工在正式工作前,要经过漫长、艰苦、低薪的见习期和轮转期,从摘菜、刷碗、拖地、端盘子做起。 正式步入工作岗位后,终生都要进修、学习、钻研,紧追餐饮行业前沿,才能胜任工作、保住饭碗。顾客对饭菜的口味、色泽、形态、火候、营养、卫生、充饥能 力、刀工精度、数量精度等方面以及配套服务的要求非常高,食堂职工必须遵循复杂而严格的技术标准,精工细作,精心服务;一旦出现疏漏,就可能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因此,食堂职工的工作难度、工作量、心理压力和从业风险都比较大。食堂职工的付出显著超过了其他大部分职业,但是,食堂职工的工资标准却并不 高。食堂职工对此有意见,如何平息?

第四个问题:村民们缴纳了沉重的税赋,却不能享受“1分钱吃饱”的福利待遇,每顿饭除了要花2 元饭费以外,还要花几元、几十元的餐具费。如果想吃鲍鱼、龙虾,还要花成百上千元。因此村民们纷纷抱怨“吃饭贵”。食堂的职工、灶位、桌位、餐具等资源都 比较紧张。在高峰时段,前来吃饭的村民甚至会找不到桌位,上菜速度也会变慢。因此村民们纷纷抱怨“吃饭难”。如果村民们发现“吃饭贵”和“吃饭难”是由村 委会缩减食堂拨款引起的,就会责怪村委会。如何避免村民们发现?

村长听完这四个问题,一言不发,只顾眯着眼睛抽烟。会计不敢多嘴, 也只是一言不发地看着村长。等到一袋烟抽完了,村长才转过头来,问会计:“你说,食堂的职工是人还是神?”会计弄不清村长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只好老老实实 地回答道:“当……当然是人,不是神。怎么啦?”村长点了点头,说道:“这就好!只要他们是人,不是神,就好办了。”

村长显然已经有了一个好办法!

(五)一箭四雕

第二天下午,被村长派去食堂查账的会计兴冲冲地跑回来,向村长报告:“查到了!我查到了!”

村长说:“别着急,坐下慢慢说。”

会计坐下,喘了一口气,继续说道:“我仔细审查了食堂的餐具帐目,终于发现,他们在采购鲍鱼的时候收取了供应商的1000元回扣。其中500元用于购买 消毒柜,100元用于维修灶具,100元用于更换灯泡、水龙头;给几名干部和厨师长每人发了30元的奖金;最后给厨师和服务员补发了上月拖欠的工资,每人 5至10元不等。”

听完汇报,村长狡黠地笑了:“好啊!我就知道,他们是人,不是神!”

会计不明白,就问村长:“您这是什么意思?”

村长说:“他们不是神仙,所以他们不可能凭空变出米面肉菜、水电煤气、桌椅碗筷。如果没有拨款,他们就只能靠歪门邪道来维持食堂运转。他们不是神仙,所以他们忍不住疾苦清贫、高付出、低回报,他们会自己设法用歪门邪道来弥补收入。”

会计讪讪地问:“那,咱们村里是不是要严查一下,刹刹他们的歪门邪道?”

村长斩钉截铁地说道:“不!我就是要让他们搞歪门邪道!”

会计纳闷了,问村长:“为什么?”

村长叹了一口气,说道:“亏你跟了我这么多年,怎么还是不开窍啊?你昨天说的四个问题,第一是食堂入不敷出,第二是职工又苦又累,第三是职工收入微薄,第四是村民吃饭贵、吃饭难。你说,这四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会计不假思索地答道:“这个我知道!食堂入不敷出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拨款少,又不允许食堂涨价;食堂职工又苦又累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编制太少,食堂又没 钱雇临时工;食堂职工收入微薄是因为村里给食堂定的工资标准太低;村民吃饭贵,是因为村里给食堂拨款少,食堂只能向村民收钱,村民跟以前的„1分钱吃饱‟ 比较,觉得现在吃饭贵;村民吃饭难,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拨款和编制少,食堂建设和人员不足。”

村长说:“不错,你这个会计还算没白当。那你说,这四个问题,归根结底是谁的责任?”

会计张口刚想说,又给咽回去了。

村长厉声问道:“你说,是谁的责任?”

会计诚惶诚恐地看着村长,结结巴巴地答道:“是、是、是村委会的责任……”

村长冷笑了两声,干笑了两声,又大笑了两声,最后和颜悦色地对会计说:“你答对了。但是,我要让全村人都相信,这是食堂职工的责任!”

会计纳闷地问:“怎么让他们相信呢?”

村长说:“就是要让食堂搞歪门邪道!村委会表面上要打击回扣,但实际上要纵容甚至鼓励食堂从供应商手里拿回扣!”

村长接着讲道:“回扣可是个好东西。第一,回扣给食堂提供了资金来源,弥补了饭费价格过低和拨款不足造成的亏损,维持了食堂运转,掩盖了村里拨款不足的 事实。第二,回扣可以用来给职工发工资奖金,安抚职工队伍,让他们忘记辛苦劳累,甘心做牛做马,卖命加班劳动。第三,按照村民们的一般观念,“回扣”肯定 是非正义的。村民们一听说食堂收了回扣,肯定会非常痛恨食堂,于是就把眼光全都盯在食堂职工身上,向他们发泄怨恨,就不会找咱们村委会的麻烦了;同时,村 委会隔三差五地假装打击一下回扣,还会赢得村民的拥护和爱戴。这样,你昨天所说的四个问题就全都解决了,村委会还不用花一分钱!”

会计的嘴巴张得老大,半天才回过神来,赞叹道:“村长,您真是太高明了!这是一箭四雕啊!”

(六)发动村民斗食堂

晴空万里,阳光明媚。瓷器村办公大楼的第44层,4444房间,正在召开“瓷器村宣传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由村长亲自主持,广播站站长、板报组组长、标语队队长、治保会主任等人参加了会议。

村长指示,在今后针对食堂的宣传报道中,要掌握几个“混淆”。

第一,要混淆“被动避害”和“主动趋利”。食堂如果没有供应商回扣、高档餐具的餐具费、高档饭菜的饭费等收入,只靠拨款和2元饭费,根本不可能维持运 转。食堂的厨师、服务员如果不向顾客推荐高档餐具和高档饭菜,就拿不到工资,久之则被辞退。食堂不可能坐等倒闭,职工不可能坐等辞退,因此他们主要是在执 行政策、被动避害、维持生计。但必须通过宣传教育,让村民们认为他们是在主动趋利、利用专业技术进行敛财致富,以激发村民们对他们的仇恨。

第二,要混淆“合理收入”和“暴利收入”。从行业的技术含量、难度、风险、工作量、付出代价等方面来衡量,食堂职工的合理收入水平应在1000元左右, 但现在大多数职工即使加上回扣工资也只能拿到600元。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抹杀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用低学历、低技术、低难度、低风险、低劳动强度的职业的 低微收入水平与之做比较,充分利用村民们“患不均”的心理,让村民们认为食堂职工拿600元就是暴利,以激发村民们对食堂职工的仇恨。

第三,要混淆“府败领导”和“普通职工”。在食堂里,确实有些领导,依靠回扣拿到了每月数千元的暴利收入,但这部分人的比例在1%以下。实际上,99% 的普通职工拿着偏低的工资,却在加班加点、受苦受累、牺牲奉献。必须通过宣传教育,让村民们认为,所有食堂职工都依靠回扣拿到了暴利收入,都富得流油,都 有八套房、十辆车、一百个小老婆,以激发村民们对他们的仇恨。

第四,要混淆“正当的高价账单”和“不正当的高价账单”。有些高档饭菜本来就应该是高价,但在宣传报道时,必须淡化饭菜本身的档次和价值,而要强调账单上的高额数字,让村民们认为食堂在宰人,以激发村民们对食堂的仇恨。

村长最后总结道:“食堂职工都是普通人,必然会带有普通人的各种缺点。你们要细心挖掘,将小事扩大化,将个案普遍化,将鸡毛蒜皮上纲上线,让村民们认为 食堂职工都是十恶不赦的大贪屋犯、大杀人犯、大渎职犯。顾客与食堂发生纠纷时,你们要大篇幅报道顾客的声音,尤其要用浓墨重彩渲染顾客多么悲惨、痛苦、无 助,同时,要少报道或者不报道食堂的声音,不给食堂任何辩解的机会。要抢在事实查清之前,先行认定食堂职工一定有罪,先行认定顾客一定有冤。要通过“一言 堂”式的报道,把食堂彻底批倒、斗臭。等到食堂的负面形象树立起来之后,他们的正当做法也会被怀疑为营私牟利,他们的好心好意也会被怀疑为驴肝肺,村民们 将再也听不进他们的澄清辩解,他们一张嘴就会被村民们视为狡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加班加点、吃苦受累、牺牲奉献更是会被完全忽略。村民们会认为,“吃饭 贵”“吃饭难”是食堂职工造成的!”

从此以后,揭批食堂和食堂职工的新闻报道就没有停歇过,每隔一两年还会掀起一次高潮。

(七)两千元的馒头

2008年的某一天,村民张三到食堂吃馒头,咬了一口,就抱怨道:“一点味都没有!来个水煮鱼!”服务员端上水煮鱼,张三吃了一口,又说道:“太辣了, 没法吃!拿菜谱来!”服务员拿来菜谱,张三点了一只1200元的龙虾和一瓶1000元的茅台。酒足饭饱之后,张三叫服务员结帐。服务员拿来账单,一共是 2235元。张三跳了起来:“什么?这么贵?你们想钱想疯了?”

第二天,瓷器村村头的黑板报上登出了一条新闻,标题用醒目的特大号 黑体字写道:“吃个馒头竟花2200元”。正文里说:“村民张某,来到食堂,仅仅是想吃个馒头。最后结帐的时候,他却要面对2200多元的天价账单!当张 某质询食堂收费的时候,食堂经理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收费合理,计费无误!”看了这条新闻之后,村民们都气愤无比,异口同声地指责食堂黑心宰人。

(八)吃饭饿死

2009年的一天,村民李四在食堂里吃饭,吃着吃着,忽然想起了前几天跟邻居因宅基地打架的事。他越想越气,竟然气得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李四的老婆 孩子、三姑六舅、街坊邻居听说李四死在了食堂,赶忙扛着锄头锹镐,跑到食堂,让食堂赔钱。他们说:“在你们食堂吃饭时死了,所以就是被你们给活活饿死的! 是你们没有尽到救饥扶饿的义务!”

瓷器村板报组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访了李四的家属,连夜赶写了一篇催人泪下的板报文章。文章 说:“李某,一个身板硬朗的汉子,谈笑风生地走着进了食堂,一个小时后,却身躯冰冷地蒙着白被单,被抬了出来。他只是想来吃一碗白米饭,他的老婆孩子还在 家里等着他。他的儿子明天就要满6周岁了,李某早就答应儿子,要在家里陪他过6周岁生日,要送给他一本漫画书作礼物。然而,谁能想到,仅仅一顿饭的功夫, 父亲与儿子,阴阳两隔。刚买来的漫画书还在李某的衣兜里,还带着他的体温,但他再也不能亲手送给儿子了。他还有个12岁的女儿,正在上小学。李某是家里唯 一的劳动力,他死后,谁来负担女儿的学费?恐怕女儿只能辍学,去城里打工,用她那双稚嫩的小手去赚钱养家……”最后,文章义正词严地说道:“食堂,本来是 救饥扶饿的神圣殿堂,现在却变成了要命的鬼门关,把顾客活活饿死。厨师的道德何在?服务员的良心何在?呜呼哀哉!呀买代!”

板报发表几个小时后,黑板周围的墙面上就写满了村民们义愤填膺的跟帖。村民们说:“把厨师捆起来,也让他活活饿死!”“把服务员千刀万剐,以告慰冤死的顾客!”“所谓食堂,就是榨干你的钱再把你活活饿死的地方!”

(九)天价芦笋

2010年初,村广播站的记者小刘为了搜集新闻素材,开始调查食堂饭菜的原料价格。终于,在一个偏僻的深山林区,他发现农民出售鲜芦笋的价格只要0.1 元一斤,而一盘烧芦笋在瓷器村食堂里却要卖到10元。他敏感地意识到,这可能是个绝好的新闻素材!经过调查,他发现,农民以0.1元的价格把芦笋出售给本 村蔬菜商,蔬菜商以0.2元的价格出售给乡蔬菜站,蔬菜站以0.4元的价格出售给蔬菜商贸公司,蔬菜商贸公司以0.8元的价格发往各地的蔬菜商贸公司;食 堂本地的商贸公司以0.8元的价格购进后,以1.6元的价格出售给蔬菜批发站,蔬菜批发站以3.2元的价格出售给食堂;食堂制作烧芦笋这道菜时,还用到了 肉和蘑菇,除去肉和蘑菇之后,芦笋折合6.4元。

看着这些数据,小刘有些失望,因为每个环节的毛利率都是50%,食堂环节并不比其 他环节的利润更大。而且,食堂还提供了高技术含量的烹饪和配套服务,烧芦笋的利润还要用于补贴廉价饭菜的亏损。小刘又了解到,一个蔬菜推销员,收入相当于 一个博士学历的厨师的几倍、十几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食堂应该不是获利最多的环节。最后他还发现,食堂大多数饭菜的加价率没有芦笋这么高,芦笋只是少数 特例。小刘不禁发起愁来,这稿子该怎么写呢?广播站站长听了小刘的汇报之后,哈哈大笑:“这很容易写嘛!来,我教你。”

几天以后, 题为《天价芦笋,百倍利润》的文章在村广播站播出了:“一斤芦笋的出厂价只要1角钱,但食堂卖给村民的价格却是100角!芦笋的价格暴涨了100倍!这天 价的芦笋,简直比黄金还要暴利,比贩毒还要暴利啊!看到如此确凿的铁证,我们终于知道„吃饭贵‟的原因是什么了!食堂本是公益机构,应以„救饥扶饿‟为天 职,但如今却成了厨师、服务员、洗菜工们敛财致富的暴利机构,吃饭焉能不贵!”

这正义的声音,从村广播站的大喇叭里播出来,传到瓷器村的家家户户。村民们听到这“百倍利润”的芦笋,气得肺都要炸了,恨不能立刻把食堂砸了,把厨师、服务员、洗菜工们碎尸万段。

(十)女工喝水330公斤

2011年,为了让村民们“明白消费”,村委会规定,食堂必须给顾客打印“收费明细”,要细到每种原料、每项服务。比如说,洗菜所用的水,不能直接摊到 菜价中,而必须单独列在“水费”一栏中。菠菜、油菜等绿叶蔬菜,按村委会规定,需要多次浸泡清洗,以便除去农药、化肥,因此用的水比较多,平均每盘菜要用 5升水。

村里有个女工,在食堂吃了一个月的饭,每天都要点两盘炒菠菜,因此每天都会用10升左右的洗菜水。再加上炒菜做饭过程中用到的水,每天的“收费明细”上总共会列出11升水。一个月下来,就是330升。

村板报组的组长听说了这件事,赶忙责令板报员小张写一篇文章,报道一下。

小张犯了难,对组长说:“每天用11升水,其中10升是洗菜的 ,很正常的嘛,有什么可报道的?”

组长启发道:“洗菜用10升水很正常,但如果喝10升水呢?还正常吗?每天总共11升水,听起来不多,但一个月的加起来就是330升,就是330公斤!听起来多不多?一个女工的肚子里能装下330公斤水吗?”

小张听完之后,豁然开朗,赶忙跑回去奋笔疾书。不多时,一篇义正词严、文采飞扬的文章诞生了。村头板报刊载了这篇文章,标题叫做《女工在食堂“被喝 水”330公斤》。文章写道:某女工,仅仅是想吃一盘炒菠菜,但在最后结帐但时候,却看到收费明细清单上赫然写着“自来水330公斤”!一个女工的肚子里 能装下330公斤自来水吗?食堂的乱收费已经到了不顾常识、不知廉耻的地步!

正巧,村里的“老大妈合唱团”正在村头排练红歌。团长张大妈看到板报标题后,都没看正文,就把嘴一撇,评论道:“不用问,肯定是食堂乱收费!”旁边的李大妈、刘大妈、赵大妈、王大妈纷纷附和:“对!肯定是乱收费!”

孙大爷、钱大爷遛早,路过板报墙,看了板报之后,用拐棍指着食堂方向,气呼呼地说道:“食堂太不象话了!人怎么能喝下330公斤自来水?拿我们当傻子呢?我们的眼光可是雪亮的!”

(十一)结局

村委会的大楼依然矗立着,村干部的生活依然滋润着。村民们依然自费掏钱吃饭,怨气冲天。食堂职工依然加班加点、累死累活、忍气挨骂。厨艺比较好的厨师, 大都辞职改行,或者去别的村子当厨师了。年轻人看到食堂里的工作状况和厨师的社会地位,也都不愿意学厨师专业。食堂里剩下的职工,因为待遇差、身体疲劳、心情憋闷,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因此,食堂的服务水平越来越差,饭菜越来越难吃。由于工作太繁忙、太劳累,后厨和前堂都经常出错,比如把盐当成白糖、把醋当 成酱油、把菜上错桌、给顾客算错账。村民们当然因此更加痛恨食堂的厨师和服务员们。

村长的儿子在阿麦瑞克村读书毕业了,把户口留在 了阿麦瑞克村。村长和媳妇带着金银细软,投奔儿子去了。跟村长有关系的人,诸如村长的小舅子、表弟、外甥,村长老婆的“相好的”,以及村长老婆的“相好 的”的“相好的”,都在村里的历次“民心工程”中发了大财,盖起了别墅,开上了豪车。

村民们依然觉得“吃饭难”“吃饭贵”。每次觉 得心里堵得慌的时候,就跑到村头的板报墙前面,虔诚地拜读每天晚上准时更新的板报。读完板报,顿时觉得瓷器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村子,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 村民。当然,村民们依然不能忘记那个可恨的食堂。在茶余饭后,村民们经常会骂上几句:“他娘的!砸烂这个黑心食堂!打死这群黑心厨师!”

第14篇: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

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 被判赔6.58万

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小宝在出生后不足4小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小时之后,期间

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小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13.1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2、天山网〃乌鲁木齐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20万

2007年12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于是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为此,200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历,不仅不能证明医院自身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先生和家人20万元的一审判决。

3、中国新闻网〃患者开颅术后死亡 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

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4、北京晚报〃精神病人噎死 医院抢救措施不足负3成责任判赔

精神病人张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为病发噎食而亡。家属将医院和护理公司一并起诉索赔。西城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医院抢救未达到应尽水平,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张先生是个有十几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去年初,张先生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病房。医生发现,张先生喜欢到处乱逛,乱拿病友东

西,吃饭时抢病友的饭。而且吃东西的动作幅度很大,要谨防噎食。一次,张先生就因为抢食花卷出现了噎食,及时处理后恢复。为了防止张先生再出现噎食等紧急情况,按照医院的建议,家属还专门给张先生请了护工。

然而病重的张先生还是让人猝不及防。一天晚上,护工陪着张先生去卫生间如厕,他突然停了下来,顺手拿起卫生间垃圾桶内的一个馒头就吃并离开卫生间。护工在后面追赶到病房,张先生随即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脸色发紫。护士们立即进行腹部冲击、将张先生倒臵拍背,并从其口中掏出一小块馒头。随后,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术、注射肾上腺素……值班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直至抢救半小时后,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又给张先生气管插管。最终,也没有挽救下张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后,张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医院和护工公司一并起诉。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医院和护工的共同看护下噎食窒息死亡,双方均有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自认为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事先已经发现张先生抢食的情况,提示家属聘请护工,尽到了注意义务。护工公司则表示,护工发现张先生抢食后及时追赶并通知值班护士抢救,履行了相关义务。两被告将张先生死亡归结为其自身病症所导致的意外。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他在卫生间垃圾桶中捡拾馒头事发突然,也超过了常人的认知范畴。由于张先生并非在日常饮食过程中发生噎食意外,护工公司对此意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官查阅文献记载后发现,在患者出现噎食急救时,应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臵拍背、腹部冲击等,如果这些做法都无效,应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气道或气管切开等,暂时恢复通气。而医院前面几项抢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时应该考虑进行气管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的方式。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实施了抢救行为,但并未完全达到该医院应当尽到的相关水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护工公司同意返还200元护理费。

5、宁波日报〃赔了医疗费,医院为何仍成被告

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结核,到某医院接受HRZE抗痨治疗,并定期进行复检。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

6、南方网〃手术后偏瘫 医院被判赔35万

来自湖北的仇付明与丈夫张从家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2007年9月22日,仇付明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10月9日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仇女士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等症状,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半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自动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颅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又入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住院一天后出院。之后,仇左侧完全偏瘫。

后张家起诉医院,称其侵犯知情选择权

根据以往的庭审,脑垂体腺瘤的手术有两种,开颅手术切除术对脑组织造成长时间的压迫,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影响病人术后恢复;而经锁孔和经鼻孔、蝶窦微创肿瘤切除术,病人术后恢复快,只需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两万即可,但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较高。

张从家说,惠州中心医院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让他选择前一种手术,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张说,妻子手术时,血压和血糖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术后也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该院却没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

对此,惠州中心医院称,仇入院后,家属反复要求尽早手术治疗,术前该院已将患者病情、手术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等向其解释清楚,家属签字要求手术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术后第6天患者病情出现变化,经该院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病情逐渐好转。

医院称,患者术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与其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有关,与手术无关。广东省医学会于2009年3月5日已经对该起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张从家不相信广东医学鉴定,后来法院从北京请一家医疗鉴定机构,结论为仇付明脑梗塞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础,医院实施的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风险,此种手术应属被允许的风险范畴;但是医院在手术后对仇的病情观察过程中存在不足,此种不足理论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惠州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 .42元。

7、京华时报〃首例非法移植肾脏案宣判 医院判赔72万元

2009年6月,解某结识了在西安游玩的未成年人王小军和周小林。随后,解某以卖肾对身体影响不大,可以赚钱为诱饵,将王小军、周小林骗至兰州市城关区杨某的租住处。2009年6月25日,杨某带着王小军来到兰州某医院进行了肾脏切除手术,将其1个肾脏移植给了1名尿毒症患者。4天后,杨某给了王小军5.1万元。7月9日,经过同样的程序周小林也在该医院将1个肾脏移植给了来自广东的肾衰竭患者,得到了4.2万元卖肾款。

2010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解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其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解某有期徒刑6年。

而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进行器官移植的兰州市某医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两名受害人72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医院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医院有过错毫无疑问。首先,医院违反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规定。其次,医院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因医院的审查不严导致两名未成年人的一侧肾脏被切除,且分别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共赔偿受害人72万元足以说明医院的过错问题。

为何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官杨玉玲:本案自2009年6月侦查机关介入调查,2010年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之前,因此对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体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尚无明确的罪名规定,在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固强补弱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论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并诉诸审判。

第15篇: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澧县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医患纠纷处置措施规定

一.受理范围

本院医务人员(含进修.实习人员)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时发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二.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处理程序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科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科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

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四.相关要求

1.医务科在接到医患纠纷或收到有可能出现医患纠纷信息时,应及时介入,迅速收集相关信息,对纠纷性质及可能的预后在第一时间作出判断,同时决定处理小组及是否需要上报淳安县卫生局。

2.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均不应当采取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的言语或行动。

3.对待媒体要采取合作而不是躲避的态度,要主动阐明医务人员自己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的观点,要相信舆论监督的公正性。

澧县第四人民医院

2012-2-4

第16篇:医患纠纷辩论赛事例

ICU护士“手扇”女童脸

事件:5月31日,经媒体报道,贵阳一名两岁先天性心脏病女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后次日死亡。女童家属报警,调取ICU病房的监控视频得知小孩死前遭到护士猛扇耳光。当事医院立即作出反应:道歉、开除当班护士、先行补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贵州省卫生厅也介入此事,认定当班护士严重违反护理规范。

视频上网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影视制作人“龙鬼eric”称“一眼就看出加速和剪辑的痕迹”。血管专家张强医生表示,医学上常用的拍打唤醒动作并无不妥,但视频有明显的短片重复和加速处理,“再轻柔的动作看起来也很粗暴”。

对于医院的处理方式,北京协和医院医生谭先杰认为,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为。“医院为什么要和解?为什么医院、卫生厅、护士长都有发声,然而当事护士却沉默至今?如果给她一个宽松的环境,不给她任何维持医患稳定的压力,她应该是能说真话的。”

点评:某些媒体真的需要反思一下。缝肛门、八毛门、贵州护士扇患儿事件,哪一件不是媒体存在问题,哪一件不是引爆各种反医舆论?谁能为这名“扇耳光”护士说句话!有些部门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基于维稳迁就退让,一开始就要求医疗机构尽快赔钱了事、破财消灾。这种“和稀泥”的做法无法真正解决医患纠纷,使得医患互相猜忌和敌视。如果相关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能严守法律程序,那么医患双方都不会有意见。

医院输液错误致死案

事件:8月31日早上,在北京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商丘65岁患者王化礼,在换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不幸离世。家属发现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事发后科室护士长及死者主治医生在太平间确认药瓶,承认错用药物。

经过几番协商,天坛医院和家属达成协议,私下解决此事并给予家属经济补偿。然而,对于患者的死因,两方看法不同。家属认为系护士错误用药导致:病人在做完颅咽管瘤手术后,医生一再嘱咐不要吃含钠高的食物,而当天被错打的药中,“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40mg注射用奥美拉挫钠”均含有钠元素。但院方主治医生认为患者死于肺栓塞,但即使钠高也不会导致肺栓塞,具体死因须尸检鉴定。至今,该事件的后续调查情况已无下文。

点评:该事件着实为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患者本来是一心一意地去医院治病,但却因此丧命。百密总有一疏,偶然的失误,出现在一个普普通通的事情上,大家都能谅解,但涉及到的是一条生命,这就另当别论了。愿医护人员能更加尽职尽责,争取做到不出一次失误,做到为患者也为自己负责。人死不能复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变味的“第一口奶”

事件:9月初,央视曝光天津多家医院抢夺婴儿的“第一口奶”,奶企以向医院人员贿赂的方式,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自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虽提倡母乳喂养,但由于很多妈妈无法母乳喂养,很多宝宝的第一口奶都是奶粉,于是催生了众多奶粉企业抢占第一口奶市场。

据调查,2011年以来,天津85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16人违规接受多美滋公司数额不等的费用。10月中旬,天津市政府公布了处理结果,对116人违规接受的费用全部予以收缴,对13名问题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人员予以处理。

点评:抢夺“第一口奶”可谓是奶粉企业与医院“狼狈为奸的杰作”。奶粉企业凭借强大营销力量打通医院渠道;医护人员追逐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奶粉,既是对婴儿健康的不负责,更是对神圣医德的亵渎。卫生部等多部门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的问题应深查严究。天津的惩处之严值得称道,但同样的问题,今后是否还会上演?

欠账男子回医院

打工还欠款

事件:在长沙打工的54岁民工王秀光,想到还欠医院4000多元住院费,在老家康复后主动赶到为其治病的湖南航天医院,想方设法要还清欠款。

6月9日晚上,王秀光突感腹部剧痛,被湖南航天医院查出患有严重的胃穿孔。面对经济拮据的王秀光,医院为他开通“绿色通道”,进行了抢救手术,尔后默许他欠账出院。

回家进行康复后,王秀光一直心存不安。9月下旬,他来到医院,希望找份工作来报答医院并偿还欠款。院方物业公司聘任王秀光为陪检员,计划用一年的时间,还清医院欠账”。

点评:在医院拖欠费用的患者不占少数,往往“溜之大吉”,给医院留下了“心理阴影”:“钱不凑够不给抢救”的冷酷场面时有发生。“回医院打工还债”是医患关系的回归,让人们重新体验到医患关系的和谐。医院“救死扶伤”,对经济困难的患者“网开一面”;患者“知恩图报”“欠债还钱”,对拖欠医院的医疗费“以工代偿”,双方将心比心,或许医患关系能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微博名医纷纷“逃离”体制

事件:去年12月,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的张强辞去血管外科主任一职,宣布开始自由职业。“离开体制,意味着放弃事业单位的编制,放弃约40万的合法年收入……但这一切都会值得,因为于国、于民、于医都是一条必经之路。于我,则是重新探索自我之旅。”张强在微博中写道。张强的辞职让很多医生“蠢蠢欲动”,6月,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宣布辞职;7月末,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龚晓明也决定离开协和,表示“要下河摸石头”。

“医患矛盾日益向公立三甲集中,医院的定位和运营出了问题”,张强认定医生自由执业是中国医改的必然趋势;于莺辞职最根本的理由是对现有医师的评定、评价体系,还有SCI文章、科研指标的不满;“我愿意尝试改变,用国外现成的、成熟的模式来改变我们的医疗。”龚晓明说。他提出个人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住院医培训制度,开放多点执业,还建议取消医院级别评审,取消手术级别分类等限制医院发展的制度。

点评:面对同样的体制困境,敢于跨出公立医院束缚的医生寥寥无几。做自己想做的事,也许是所谓的自由,但能真正做到按自己意愿去生活的人是极少数。名医时代来临,患者最需要的是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医生应该时刻记住,要永远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比起科研、SCI文章,医院更需要踏实的临床医生。

婴儿疑似“烤死”事件

事件:7月18日,网友爆料福建省泉州市儿童医院“新生婴儿放保温箱,温度太高被

活活烤死”一事,贴出女婴皮肉开裂的后背照片,惨不忍睹。监控录像被删除,无法取证。官方对该患儿的救治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排除新生儿被保温箱烫死这一说法。根据照片,网友和专家认为患儿疑似患有葡萄球菌性烫伤样皮肤综合征。女婴的死和保温箱是否有直接关系,需要尸检后才能得知。然而,家属在同意尸检后又出现转折,原定尸检再次被叫停。最终家属与院方达成协议,婴儿遗体于20日火化。

点评:该事件最终以婴儿的火化而告终,死亡原因无从定论,但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悲剧。若在温箱外感染再放入温箱还有待讨论;若温箱内感染葡萄球菌烫伤样皮炎,院方的责任恐怕难以推卸。另外,在患儿较多时,婴儿保温箱使用率很高,大都是满负荷工作,故障发生率很高。如何保证温箱的正常运转和报警功能成为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重点。医院也应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患者杀医事件震惊全国

事件:10月25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名医生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死亡,其余两人重伤。凶手连恩青此前为该院患者,在该院做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后仍感鼻子不舒服,呼吸不畅。医生数次为其检查认为手术没有问题,患者之后被鉴定为“持久的妄想症障碍”。

事发后,医院数百名医护人员自发组织抗议,聚集在医院广场内,悼念遇袭身亡的王云杰,并抗议“医闹暴力”,活动在网上得到全国上百家医院的声援。

10月28日,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卫生法学会联合发表声明,呼吁全医疗行业、全社会动员起来,对“医疗暴力零容忍”。据了解,王云杰被该院认定为因公殉职。

点评:血色十月成了全国伤医杀医案件的重灾月。医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手到病除。一旦生病,就要求医生百分之百地诊断和快速治病,是有违医学科学规律的。频频发生的伤医案,给广大的医务人员蒙上了阴影,最终伤害的只会是每一个病人。畸形的“以药养医”制度让医生成了替罪羊,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速推进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医疗的投入、拓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解决中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相对匮乏的问题,才能实现医患和谐。

王林非法行医遭实名举报

事件:7月初,一些名人的拜访将江西萍乡市芦溪县“气功大师”王林重新暴露在聚光灯下。王林“神功”真假、“大师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6日,曾接受王林“气功治病”的吴志辉拨通了江西省卫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实名举报王林发功治病未愈,这是王林被曝借气功看病敛财以来,第一起实名举报的案例。原来吴花了6万元请王林发功治疗脸上的色斑,两年过去了,色斑依旧。反伪科学人士司马南公开质疑王林,王林则称要“隔空戳死司马南”。王林表示,真假气功都不犯法,希望大家不要再追究。

江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王林没有注册执业资格,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他也没有挂牌经营,是否非法行医在取证问题上面临一些困难。如今,王林已不见踪影,从媒体得知有关王林非法行医的进一步调查仍无消息。

点评:非法行医之所以存在,在于王林钻了政策和制度的“空子”。王林的“王府”,一般人根本就进不去,而且没有开门诊对外营业,所以卫生局无从得知王林是否给人看病。对于王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则表示,气功分两类,一类是保健气功,一类是医疗气功,“王林不属于医疗气功范畴”。没有任何医学背景和医学常识怎能给人看病?相信谎言总有一天会被戳穿。

医闹大肆打砸医院

事件:12月9日,广州伊丽莎白妇产医院,近百人拿着石头砖块对医院大肆打砸,门窗尽毁,造成6名医院保安员受伤。

事因27岁的产妇彭女士胎死腹中,院方虽积极陪助其家属善后,然而彭某家属带着十多名老乡在医院门口拜祭、抛撒纸钱等,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家属要医院赔偿损失。而且,当时警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群,也没有能够制止后续的打砸事件。

专家表示,这起打砸事件当中,有明显的医闹痕迹,具有鲜明的黑社会性质。半个月后,警方将此事定性为刑事案件,并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立案侦查,12名涉案嫌疑人被拘捕。在审讯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与患者家属根本不认识。

为了维护诊疗秩序,1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启动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点评:职业医闹常年活跃在大医院周边,为医疗事故“火上浇油”,加剧医患矛盾。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促使了打砸事件的发生。此次,政府部门对职业医闹重磅出击,势必会在一段时间内调整和改善恶劣的医疗外环境。奉劝那些职业医闹趁早改行,做奉献社会而不是添乱的人。

医师多点执业

方案“夭折”

事件:7月23日,深圳市卫计委将《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上报省卫生厅,该政策打破了医师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允许的限制。不过就在9月底,该方案不幸“夭折”。有媒体称,这一次深圳医生多点自由执业的细则被国家卫计委叫停,理由是步子迈得太大,要缓一缓。对此,深圳市多家医院表示,由于没有成熟的试点经验,中途叫停“多点自由执业”是较为稳妥的做法。业内人士指出,在许多实行自由执业的国家中,医生是自由职业者,但在中国体制内的医生想要“多点执业”,会面临许多困境:高负荷没有多余的时间“走穴”、在外兼职会受到单位的隐形压力、患者就医时存在风险、影响医生本职工作等。

点评:深圳多点执业改革方案没有通过,并非坏事,改革不会停止,而会以更实际的方式去推进。自由执业是医生获得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也能让医生重获尊严,这是缓解中国医疗体制痼疾的第一步。自由执业能让人才流动起来,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漫漫自由路、医生须坚持。相信不远的将来,自由执业在国内会变成现实,因为这符合医生、患者、社会的共同利益。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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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口腔医患纠纷案例

长久以来,口腔医疗纠纷一直困扰着口腔医疗机构、口腔医生和口腔创业者们。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媒体的恶性炒作口腔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帮助口腔医生和口腔医疗机构摆脱医患纠纷的困扰,我们设计研发了口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并以口腔医责险为工具协助口腔工作者们解决医患纠纷。多年来,我们一直奋战在解决口腔医患纠纷的第一线上,经历和解决了诸多的医患纠纷。我们将挑选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与大家分享,旨在能够使业内人士从中获得警示与启迪。

理赔案件举例:

1、种植失败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男,60岁,由于牙齿缺失严重于2012年3月11日,在西南地区某口腔诊所就诊,医疗机构建议患者做6颗种植牙,由于患者的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同意接受种植。但是种植手术结束后一周左右,患者的左上3种植牙脱落,且患者持续口腔感染并伴有高烧。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20万元。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先将患者进行了转诊,先解决患者身体的不适,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向医疗机构索要了患者病历及相关材料,并找到口腔种植专家进行分析。资料显示:医疗机构为患者种植了6颗种植体,分别是右上3,右上5,左上6,右下6,左下7和左上3,其中左上3种植失败,已经脱落。左上6种植体在骨内部分较少,右下6部分种植体颊侧骨墙单薄且部分缺如。对于这两颗种植体如果不采取措施,日后脱落的可能性也极大。保险公司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充分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承受多个种植手术,也没有根据患者的骨量分析该患者哪里适合种植哪里不适合种植,因此医方有过失可以进行理赔。但患者方面提出的20万元不是很合理。6颗种植体中有3颗是成功的,其余3颗已经脱离或近期会脱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3颗失败种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此外患者由于接受大量种植手术产生口腔感染和身体不适,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后经过医患及保险公司三方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向患者理赔6万元。

温馨提示:做种植手术前一定要分析患者的骨量是否足够能够接受种植,并要分析患者的身体能否承受同时进行的多个种植手术,尤其是对于患有骨质疏松的患者、老年患者及体质较差者更要谨慎。

2、种植体击穿上颌窦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李某,男,23岁,2012年5月到华南区某口腔诊所接受种植手术,但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医生将患者的上颌窦击穿,随即引发医疗纠纷,患者要求医疗机构退还曾缴纳的医疗费用并索赔5000元。医疗机构向患者解释,告诉患者等上颌窦愈合后可以继续进行种植,但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水平太差,不能再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要求退费并索赔5000元作为医疗费和营养费。医疗机构见沟通未果,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了当地的种植专家并邀请专家协助和患者沟通以增加患者对协调方的可信度。3日后医患双方及第三方协调人员在诊所会面,由医疗专家向患者讲解上颌窦愈合后再进行种植的可行性,保险公司负责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2000元作为营养费,该医疗机构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等患者上颌窦愈合后再行种植术。 温馨提示:种植手术前,一定要仔细分析X光片,确认骨量和骨壁情况后再确定手术方案,年轻的医生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先咨询资深的医生后在进行操作或直接将患者转给资深的医生来做。

3、正畸拔错牙齿引发的纠纷。

2011年6月29日14时,一未成年病人在家长的带领下,到西南地区某大型连锁口腔诊所进行正畸治疗。检查了病人的口腔状况后,当事医生为其设计了正畸方案。按方案要求该治疗需拔除右上5和右下4,但实际操作时,却误拔除左上5和左下4,故产生医疗纠纷,病人要求口腔诊所赔偿5万元。事情发生后,医疗机构立即向华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华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华泰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两小时内即赶到诊所,同诊所负责人商讨案情,明确责任,并确定处理方案。之后保险公司、病人法定监护人与医疗机构负责人三方谈判,三方最终商定赔偿患者3.7万。华泰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费用构成后,与医疗机构再次进行了确认,扣除保单免赔额后,最终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赔付3.5万元。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拔牙治疗时一定要先确认好需要拔除的牙齿位置再进行操作,在看X光片时也要先确认片子的反正再做判断和操作。

4、做烤瓷牙出现咬合疼痛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赵女士,50岁,2010年8月下旬因右下7缺失在西南地区某口腔医院就诊,医生给患者做了右下

5、

6、7的单端桥,2011年7月,该患者出现右下烤瓷牙的咬合疼痛又到该口腔医院就诊,经医方初步诊断疼痛与单端桥有关,准备切割去除单端桥再进行观察,8月25日患者去除单端桥后疼痛明显好转。患者认为出现咬合疼痛与医生给她配戴的烤瓷牙不合适有关,遂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5000元,且要见医院领导要个说法。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处理此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约定9月1日医疗机构协商处理方案。为了更好处理医疗纠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提前一个小时先到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沟通,并重新确认了案情。经理赔人员和医方商议决定由理赔人员来扮演医院医政科领导,与患者进行沟通。患者到场后经三方沟通,最终决定赔偿患者日后再进行治疗或者重新做烤瓷牙的费用2050元。因该医疗机构购买的口腔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免赔额是2000元,那么扣除免赔额后医疗机构可以获得50元的赔付,因此医疗机构决定自行向患者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在本案件中淋漓尽致的体现了出来。

温馨提示:首先医生要尽量保证医疗质量,使患者最大程度的可以配戴的合适烤瓷牙;其次,对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以及不可预知的医疗风险,医方可以求助第三方进行协调处理,购买了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可以请保险公司协助处理。

5、对患者知情权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2011年12月29日我公司接到报案。患者王某,男,35岁,于2011年12月上旬在北京市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右上八严重龋齿需要拔除,医生拔除右上八后发现患者的右上七也出现严重龋齿,医生在征求患者口头同意后拔除右上七,但此操作未签知情同意书!患者事后称未同意对右上七进行拔除!因此向医疗机构索赔六千元!

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与华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了沟通,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虽然该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对右上七的治疗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医生存在过失。该案件在理赔范围内,可以考虑理赔! 2012年1月4日,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患者进行了三方沟通,由于案情清晰,涉案金额不大,当日保险公司同意向医疗机构理赔5500元(扣除500元免赔额)。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前,一定要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权很值钱!

6、种植体基桩螺丝松动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女,36岁,于2012年1月9日在华南某口腔诊所取模做左上前牙种植牙上部牙冠修复,2012年2月3日患者因前牙松动再次来就诊,检查左侧上前牙牙冠松动,拍X光片未发现种植体异常,未发现植体骨有吸收,医生认为有可能是基装螺丝松动造成牙冠松动,拆除全瓷冠后发现果然是基桩螺丝松动。此时患者提出索赔,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她5000元作为去其他医疗机构做牙冠的费用。医疗机构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患者当天就要一个满意答复,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简单沟通后,保险公司与患者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该医疗机构一直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此更了解患者的情况,可以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同时请患者放心,由于医方的确存在过失,制作牙冠及由此引发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者安心接受治疗就好。经过沟通后患者同意继续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3000元作为患者后续治疗的费用。 温馨提示:在给种植体戴冠前一定要确认基桩螺丝已经拧紧后再进行后续的操作。

7、由价格争议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香川先生,日籍,48岁,某日企亚太区高管,常年在北京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十分谨慎,每次治疗后都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报告,且每个治疗项目都会签知情同意书。2012年10月该患者找到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在本年度2—8月期间给其做种植手术时收取医疗费用过高,且医生承诺过他所需的治疗费用。现在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当时医生承诺费用的2倍,由于医疗费用支付过高,引发家庭矛盾,要求医疗机构退还一半医疗费。医疗机构约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每次到医疗机构沟通的都非患者本人,而是患者的太太。患者本人只通过电话与医疗机构沟通,并以工作忙为由就是不露面。医疗机构无奈之下向保险公司报案。我们首先与医疗机构进行了沟通,确定医生并没有向患者承诺过医疗费用,且患者每次在知情同意书上及收费确认上都签字。医疗机构反映据调查该患者以前在企业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待遇,但近期由于日企在华业务骤减,公司经营不景气,以前所有的福利现在都取消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与诊所达成共识,患者来医疗机构要求部分退款的真正原因就是公司不报销后患者本人承担了医疗费用,且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患者找不到理由让医方全额退款,只能以收费高及超出医生承诺为由要求部分退款以降低医疗支出。此外,近期中日关系的恶化不排除部分日本人对中国持有敌对情绪,这无疑对此次医患纠纷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最后,我们与医疗机构商定了这样一套解决方案:告知患者如果医疗机构的确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可以考虑退费,但是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保险公司要到场,医疗机构购买了口腔医责险,如果需要退费,保险公司会向代替医疗机构向患者支付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要到场取证。第二,患者本人必须到场,因为保险条款要求患者本人签字,理赔才可以生效,因此要获得退费或理赔患者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医方依照该方案与患者进行了沟通,患者本人携其夫人终于出现了,进过2个小时的沟通,患者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在第三方的公证下只得妥协。沟通结果是双方各退一步,患者不再要求退款,患者再来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一起患方闹剧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温馨提示:医患纠纷并非医方一再退让就是好的解决办法,在医疗行为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待医患纠纷也要有自己的立场。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在医患纠纷中不但可以进行理赔,还可以帮医疗机构出谋划策,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作为公证方让还有一丝良知的无理取闹者自愧形骸。

8、药物过敏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某,女,50岁,离异,于2010年6月因右上牙齿疼痛,就诊于东南地区某牙科诊所,患者告知医生自己对青霉素类和氨苄西林过敏,医生判断患者左上5牙周病动摇且疼痛,于病患同意后对该牙进行拔除,术后医生给患者开了阿莫西林。几天后患者带着一身的疹子来到诊所哭闹,要求有退还医药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此时医生并未与患者接触,由诊所工作人员与患者解释,同时医生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我们首先通过电话了解了大致情况,在询问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患者属于偏执型人格且的确医方有过失。于是我们建议医生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医生先不要和患者正面接触,这类病人不喜欢与保险公司对话,喜欢直接给医生施压,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2)基于第一个原因,请医生切记我们是医生的就病患和好友,我们一会将就到诊所,病患和好友的身份以演一出戏。(3)医生出现时要从关心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让患者先看病,后续的责任医生全部负责不会逃避,我们这些假病患则会在一旁敲边鼓来呼应医生处理态度很好很负责,并以聊天的方式告知患者不要这样不理性和激动。(4)此外,护士和前台要集中注意力招呼好患者。与医生沟通完,我们马上赶赴现场,事情进展和预期一样,病人后来照牙医的嘱咐去医院治疗皮疹,三天病人身上的疹子渐渐退去。但病人康复的时候是医生问题的开始。

康复后病人无预约来到诊所还带了4个人,其中包括前夫、朋友、律师、和妹妹。15分钟后我们也到达现场,由于患者带了律师,因此我们表明自己除了是患者还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为避免影响诊所营业,大家同意到附近的咖啡厅来商讨这件事,谈判中,律师并无太多发言,病患及其前夫讲的较多,除了情绪语言和肢体动作外,重点如下:(1)精神损失费20万。(2)后续美容治疗费10万。(3)误工费1万。面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当场应允会考虑,不过还有要和医生商讨后才能回复,能否等3天后大家再将这件事情做过了结。这个案子如果从法律上计算:医疗费加保健费约3500元,工作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为整体损失的三分之一)总计12500元。后来患者果然去了诊所,给医生施压,医生将事情转移给我们处理,我们告诉患者如果起诉诊所法院只会判定补偿患者12500元,而31万的标的的律师费也不会很低,患者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而保险公司愿意高于1.25万元赔付患者。此后多次沟通最后双方各退一步2万元和解。

温馨提示:治疗前一定要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对有过敏史者谨慎用药。

多年来,我们一直本着“服务为本,客户为尊,专业为基,创新为魂”理念竭诚为广大口腔工作者服务,我们希望通过努力可以帮到更多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我们也真诚的希望能够与广大口腔业内人士学习和交流。无论您想了解口腔保险还是要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都愿意竭尽所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

标题:【经验交流】医生还能怎么做

楼主:今天遇到一个闹事的患者,实在郁闷发出来请各位同行出出主意,七月中旬接的一个患者,上前牙两个一冠折死髓,告诉他先去口内做根管治疗,然后再来修复科(本人是做修复的)桩冠,烤瓷冠修复,患者是学生父亲陪同来的,当时问我9月一号开学前能不能全部弄好,我回答他不一定,一是要看根管治疗的情况,二是暑假最近患者很多根管治疗后来约时间(因为我们科室的加工中心一来一去要两个星期),当时患者没有异议:后来根管比较顺利,约了8月二号来打桩,也没有问题,今天本来约好时间来戴桩备牙,结果没按时来,下班前半小时来了,我告诉他今天来不及了,到时间压缩机会关掉,然后病人发飙了,说我一开始保证他开学前能做好的,还拍了桌子说要退钱,不然一定要我保证开学前做好,我跟他解释做医生不可能跟你保证的,只能尽力,万一返工不是还要时间,然后我把预约本给他看是约的今天下午两点,患者否认,说我病例上没写(这点是我疏忽,因为第一次预约时间打桩我是写的,我当时感觉还是和患者比较好沟通的所以这次就口头约定了)然后上来就拉我胳膊要去找领导,(来了三个人,父子两个还有一个陪同,看样子像社会上经历比较多的那种,比较凶悍,他儿子还是一个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唉„„)差点要动手,最后还是我们科室的一位年长的护士出面打圆场联系加工中心争取开学前做好,竟然还被病人逼了签字,然后病人才罢休,(中途还了解到他们去其他地方看过的费用不要那么多,时间也不用那么长,上次问我保证能用多久我实话告诉他这个不好保证要看你的使用情况)我就郁闷难道我们做医生的开学前不一定能做好这样的话也要记录在病历上吗?即使记了,像我同事说的病人存心来找茬,说病例丢了,又能拿他怎么办?我感觉这医生做的太无助了,也请经验丰富的同行出出注意像类似的情况怎么处理,哪里需要改进,谢谢!

1.病历首诊必须知情同意签字(我们医院初诊必须盖章签字的) 2.这个病历其实主要还是沟通的问题而且患者对费用较敏感(从患者角度考虑是钱花得“多”了,还不一定达到预期时间,心里不满,但是表达过度)之前说清费用后签字让患者多了解别家价格确定考虑好了要治疗了再来。

3.不过加工厂来回要两个星期好像有点长了,我们有时候赶工,第二天就能做好了。毕竟学生确实要赶着上学这个时间点,可以理解。

第18篇: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医方,以下简称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参加调解人员姓名:

、职务

乙方当事人(患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

,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本着公正、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了结纠纷。

二、乙方代理人承诺全权处理该纠纷,不再就此事提出其它诉讼请求和要求,若乙方为此提出其它请求及不法行为,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三、此协议为终极调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违约金为

元,若乙方违反,须全额退还甲方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地点:

方式:

日期: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司法公证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当事人(盖章)

当事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

第19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2011年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

了**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

向。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影响全市稳定的一大难题就破解了。下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建议尽快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县(区)都要成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我市现有1500余家合法医疗机构,每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均超过300起。全市各区各镇街均相当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现迫切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便民利民”的综治原则。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第20篇: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

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医患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及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 1.组 长:成 斌

组 员:高晓琴 令继文 貟进德

张文杰 范国强

2.职责

(1)对全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向区卫计局报告工作。

(9)负责召集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答会议讨论结果。

(10)负责医疗纠纷在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1)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三)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小组

1.组 长:成 斌

组 员:高晓琴 令继文 貟进德 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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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并实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检查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3)医务科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院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五年。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科室每月最后一周,由科主任带领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详细记载于〈科室医疗隐患登记整改报告〉中,一式两份,一份于每月结束前上报医务科,一份科室留存。自查中尤其是要严把病历质量关,对已被患方复印的病历,在整理、完善时要慎重。

(2)医务科每月末,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隐患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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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也属于消费领域,是特殊的消费,因此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5.尊重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意事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及时披露医疗安全信息

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让全院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医院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及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的培训或大型讲座。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科室每月召集1次医患沟通座谈会(公休座谈会),并做好记录,对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六、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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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小组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挑头闹事及主要参与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医务科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医院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医院讨说法,医务科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 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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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doc》
医患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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