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岗位职责处罚制度

2020-04-1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司制度违反处罚细则

公司制度违法处罚细则

(一) 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1、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计半天旷工。

2、旷工半天计扣一日工资;旷工1天计扣两日工资。

3、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者,每次罚款***元。

4、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上网、游戏者,每次罚款*****元。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会客者、不如实填报出门报备单的,每次罚款****元。

6、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嬉闹、闲谈者,每次罚款*****元。

7、对公司规定应呈报的事项拖延不报或提供虚假资料、数据、记录者,每次罚款****元。

8、卫生值日不执行者每次****元。

9、经核实确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每次****元。

10、工作缺乏责任心,任务未完成当月第一次****元,第二次***元,依次递增。

11、以上各项部门主管级违反按2倍,公司高管违反按3倍处罚。

11、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每次罚款****元。

(二)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元。

1、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公司文件、器材、物品、工具等丢失,造成公司损失者。

2、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他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3、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

4、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者。

(三) 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2、隐瞒重要经历,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公司者。

3、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

4、在公司内打架、辱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煽动他人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5、以暴力、恐吓、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防碍他人工作者。

6、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谋取私利者。

7、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贪污、挪用公司财产和收受贿赂者。

8、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二职业者。

9、任何以公司平台接触的工作关系得到定单不经过公司私自处理者。

10、泄露或出卖公司的经营、市场、技术、财务等商业秘密者。

11、以占有为目的,擅自携出公司贵重财物者。

12、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3、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4、屡次完成不了公司下发任务且工作态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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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无全勤奖。旷工一次按100元处理,管理人员200元。

2、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元。

3、所有员工不准在施工工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电脑设备、工具损坏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

5、公司人员要保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桌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6、公司会议所有人员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影响会议进行,违者罚款20元

7、员工要做到人离公司,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8、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

超过三天以上者,部门主管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9、管理层人员要经常虚心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人员奖励制度

全勤奖励50元

一月全部上班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额奖励另行通知

推荐第3篇: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材料部 :

公司5月8日工地现场会议明确你部工作职责,提出本工程材料流程和管理办法。因你部对材料制度和工作指令执行不力,以致材料进场未按流程及时清量和入库。违反了 公司制度规定 。现限期5月16日前完成进场材料清量并签写《入库单》,同时对失职行为给予扣除一天工地补贴 处罚。特此通知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脚手架工程管理办公室

签发人:xx

xx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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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的处罚通知

一、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为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2、考勤实行打卡制,一天3次:

(1)早上在8:30前打卡;中午在13:00-14:00/14:30之间打卡;下午在17:30/18:00

后打卡;

(2)迟到10分钟之内(含10分钟)的扣款5元/次;迟到10—30分钟的扣款10元/次;迟到

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工资;

(3)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公司的视为早退,30分钟以内扣款10元/次;30分钟以上以旷工半天

计;

3、休息日:

(1)行政后勤部门周日全天休息;

(2)业务部(包括店秘)周一或周二其中一天,其中店长和主任要错开休息

处罚规则:员工每次违反以上考勤制度,按实际扣款进行处罚,店长连带每人5元/次

二、补签流程:

(1)如早上无特殊原因未打卡的,一律不得补签。

(2)如中午或下午忘记打卡,可补签:内勤人员每月补签不超过3次,业务人员每月补签不超

过8次;店长级别以上每月不超过10次。

(3)补签需在未打卡的次日在OA系统里进行补签填写说明补签原因,过期不予补签。补签超

过规定次数者,绩效考核扣除1分/次,并处5元/次罚款;

(4)迟到不打卡的视旷工处理,不得补签,按照旷工进行处罚。

处罚规则:员工每次违反以上补签制度,按实际扣款进行处罚,店长连带每人5元/次

三、日常外出:

(1)日常外出须到前台处填写《外出登记表》,内容详细准确填写;擅自离开公司者,处以现金罚款10元/次;

(2)如发现外出登记内容与实际出访不符合者,当事人罚款10元/次

处罚规则:员工每次违反以上外出登记制度,按实际扣款进行处罚,店长连带每人10元/次

四、日常工作与行为

(1)未及时上交报表者罚款5元/次,店长连带罚款5元/次。

(2)未按照规定每天召开早会与晚会的,店长罚款5元/次。

(3)看电影玩游戏者罚款 50/次,店长连带罚款50元/次

(4)工号牌的佩带:未佩带者罚款5元/次,店长连带罚款5元/次。

由于近期发现部分员工出现工作散漫的现象,为了严正公司规章制度请淘车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并执行。

南昌旭辉淘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5月19日

推荐第5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 (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

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 (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 (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账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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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条款

一.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威胁侮辱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及以上)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利用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0. 11.伪造公司公文或公章者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二.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6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3天或不足3天,但月累计次数达3次者 3.一年内请事假超过30天者 4.经查实发现请虚假病假者

5.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7.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记小过累计10次者

三.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大过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以上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达3次者

四. 违反单位保密诚信制度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规避公司处罚的行为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露重要商业机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 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在本公司以外单位取得报酬或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工作秩序者 5.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导致公司其他重大利益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 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散布虚假信息,分裂员工关系,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司安定团结者

以上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年 月日开始实行

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篇2: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篇3: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

推荐第7篇: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8篇:违反工作任务处罚通知书

处罚通知书

人事行政部司机***于****年*月*日因不服从部门领导所做的工作安排,故意提出调休,并与部门领导发生口角,且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十多分钟,扰乱公共办公秩序;而后***于****年*月*日在公司公共交流平台中发布带有中伤他人成分的个人言论,其言其行对公司的管理及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1、根据《员工手册》第*章第*条第*点规定:员工不得对工作指令或工作安排故意拖延执行。必须认真按照工作计划时间、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2、根据《员工手册》第*章第*条第*点规定:对违反公司工作规范的行为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罚。

鉴于***于****年*月*日下午主动向部门领导请示工作任务,且于****年*月*日主动做出公开检讨。为严肃公司制度,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公司现对该事件做出以下处理:

1、对***签发书面警告,并处以**元的经济处罚,该处罚于****年*月工资中扣除。

2、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培养和指导下属职员遵守公司的政策和业务规定,杜绝违反制度规范的行为发生,此次事件人事行政部总监***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此对***处以**元的经济处罚,该处罚于****年*月工资中扣除。

以上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上海******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9篇:违反吸烟处罚通告

通 报

2013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侯明特、蔡晋、翻窗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行政部 2013年1月12日

推荐第10篇: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处罚规定

经办机构包括市、乡(镇、办)两级合作医哑巴亏管理办公室。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下列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发生的费用外,视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违规金额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不经审批,自行制定违反或有悖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

2、经办机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及设施配备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基础工作不扎实,参俣人员信息资料不清楚,证件办理不及时,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合作医疗补偿启动或造成群众不满的。

4、不严格财务管理,挤占、挪用新农村基金,账目不清,数字不准确的。

5、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新农村基金损失的。

6、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或无帮拖延,不及时给予补偿造成不良影响的。

7、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私自违规补偿人情医疗费的。

8、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人为导致微机网络数据不准或丢失,工作自信,财务报表和有关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9、不按规定设置公示栏,不定期公示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受益人员名单,不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的。

10、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热情,不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办理业务,引起群众不满的。

11、其它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浪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罚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缓期职称晋称、聘任或解聘。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配合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2、医务人员未认真核对人、证、病历而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拖延住院天数,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不合理检查的。

4、不严格执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力、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5、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擅自实施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用药范围诊疗服务的。

6、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与患者联手伪造病历、伪造证明,将门诊费用累计转为住院费用,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7、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8、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9、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合农民违规处罚规定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为之一者,徐向其追I口】已补偿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当年参加合作医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第11篇:监理人员违反廉政制度的处罚措施

监理人员违反廉政制度的处罚措施

1.主动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

2.搬弄是非,把驻地办内部事物向外泄露。

3.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

4.旁站不到位,私自外出。

5.不及时和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

6.对相关工程不熟悉图纸,又不看规范。

7.签认资料有明显错误,又不能及时纠正。

8.分项工程完工没有抽检资料。

9.私自承揽施工单位工作和工程。

10.欺骗领导隐瞒事故,损害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

以上10种人员:根据情节给予100——1000元罚款、扣留保留金直至清场。

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多杂公路总监办

二零一一年十月八日

第12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一、目的

为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岗位标准化作业,规范全体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效地杜绝“三违”,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四、处罚范围及定义

处罚范围:生产过程中,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违章:指可能直接导致本人、他人伤害或处于不安全状态的行为。

(三)一般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能使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得到落实。

(四)严重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可能直接导致操作者违章或影响安全管理秩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对本办法修订和完善,并监督执行。

(二)各单位依据本办法明确各类违章的主要表现和制定相应的处理细则,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六、处罚原则及要求

(一)查违章遵循“一级查一级”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一般违章者,首次违章应按本单位处罚细则给予考核,60天内再次违章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三)严重违章者,必须离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四)凡在同一车间(工段、科室)检查中发现有一项严重管理不到位或二项一般管理不到位,直接管理责任者离岗进行安全培训,车间(工段、科室)直接主管领导同时参加安全培训。

(五)违章责任者离岗后的考核及有关事项,按本单位的处罚细则规定执行。离岗期间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团)公司查出的违章行为由二级单位按规定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级处理。

七、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元。

⒈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全。(着装不全,不标准)。

⒉在车间、厂房内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⒊作业现场定置管理不规范,安全通道不畅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⒋睡岗、脱岗,看与工作性质无关的书籍、杂志等。 ⒌在危险区域内逗留、打闹、抽烟、烤火。 上述行为查一人次并罚单位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

⒈未经四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操作。 ⒉特种作业人员无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上岗操作。 ⒊危险区域内没有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⒋班前、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⒌没有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戴防护眼镜、防毒手套等。

⒍在规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的岗位上戴手套操作、穿高跟鞋或不戴工作帽进行操作。

⒎从事尘、毒作业或在噪声超标区域内工作不戴防护用具。 ⒏带领闲散人员或小孩进入工作现场。 ⒐脱岗、窜岗、代岗。

⒑特种岗位(如变电室、煤气加压站、煤气风机房、化产区、锅炉房、油库、制氧、动力泵房等岗位)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不登记或不予制止。

⒒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小于3m,距明火距离小于lm及卧放使用乙炔瓶和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⒓对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点不知、不会。 ⒔在道路上或通道上施工时,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 ⒕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无盖、无罩、无套、无防护栏杆。 ⒖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混装、同室混存。 上述行为查一例并罚单位1000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

⒈违反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的特种作业、危险作业规定,单独操作。

⒉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操作特种设备或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抛扔物品、工具。 ⒋起重机开动前不响警铃或未遵守“十不吊”规定。

⒌起吊重物的行车经过正在地面作业的人员上方时不鸣铃示警。 ⒍行车断电后,控制器手柄不放在零位。

⒎设备安全装置附件不全(失灵),维护检修不到位,带病操作。 ⒏违反设备维护和检修规程。 ⒐吊运钢水、铁水行车超速行驶。

⒑横跨或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或在运行中的皮带上放置物品。 ⒒处于运行状态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其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等安全装置不全或有缺陷。

⒓违反《煤气安全管理办法》及《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和要求。

上述行为查一例并罚单位2000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0元

⒈未按规定办理电气、煤气、氧气等重要设备和管线检修的工作票。 ⒉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场所吸烟、带火种、未使用防爆灯具;不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储存、发放、退库等。 ⒊未办理动火证在禁火区内动火。

⒋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未规范保护接地、接零。 ⒌检修高压线路或电气设备时不验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⒍使用喷枪、射打枪时枪口对人。 ⒎炼铁出铁水时,随意跨越大壕。

⒏启动皮带机、轧机等设备时不发启动信号。 ⒐炼铁渣沟、炼钢炉坑等易发生爆炸区域积水。

⒑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一时难以整改而未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⒒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⒓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要求。 上述情况查一例并罚单位5000元。

八、要求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处罚办法和细则。

(二)对职工个人处罚的金额一次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超出的额数应逐月扣除。

第13篇:违反校纪校规处罚条例

违反校纪校规处罚条例

为弘扬正气、树文明新风、创文明校园、建文明班级、做文明学生,扭转学校的落后局面,形成学校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同学们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和优良环境,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订本条例,请同学们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1、严禁聚众斗殴。凡因此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人身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按具体情节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执行学校安全教育的相关规定,严禁违反安全规定做出害人害己行为。如玩火,到水库、滩塘洗澡,攀到水库坝渡槽顶玩,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注意安全用电等等。违者将从严从重处理,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

3、凡参与盗窃活动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记过、着令自动退学处分,并作经济赔偿。凡参与偷盗果子、甘蔗等农民劳动成果者,除按其村规民约处罚外,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4、参与勒索、抢劫等违法事件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校内外勾结,侵犯人权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和着令自动退学处分。对校外人员报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6、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火药类等危险品到校,违者将予以没收并记过处分,若因此而造成对他人伤害者,应负全部责任,包括医药赔偿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肆意辱骂教师或侵犯教师人身安全、损害教师声誉,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着令退学处分。涉及经济的给予经济赔偿,违法者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屡教不改者,作检讨或记过处分。

9、有意破坏私人财产或公共财产,破坏学校校园环境建设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和行政教育检讨处分。有意破坏农作物者,除向农民赔偿损失、道歉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10、在校期间,必须佩校章,违者有关人员有权着令离校,屡教不改者,作检讨或警告处分。

11、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2、严禁吸烟、喝酒,严禁男生留长头发,女生佩戴首饰,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13、中学生不准谈恋爱,违者将作严肃教育,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

14、每学期,凡是受学校“记大过一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操行等级为“D”等。在“普九”三年度中,有三个学期操行“D”等者,毕业操行鉴定为“不合格”。操行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和升学。

15、毕业班学生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实行有偿补考制度,补考后三科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16、凡是涉及受《违反校纪校规处罚条例》处分者,班主任、政教处必备相关资料,并与家长联系,沟通;凡受到学校开除出学者,将函告其他中学,以促进条例的执行。

周宁六中

2011-9-1

第14篇: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通知

各部门:

兹有封装事业部* ***同志,5月20日上晚班期间在车间内睡觉,出勤不出力,对工作没有尽心尽职,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并影响了车间形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进行劝退处理,请**同志在5月23日前办好离职手续。

对于**同志作为本班组的班长有监督不力,宣导不到位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200元。

***、***同志作为部门主管、厂长管理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爱岗敬业,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各事业部领导更应加强对自己部门的各项管理,今后,不管是谁违反劳动纪律,上班睡觉均对违规者劝退处理,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总经办 抄送:各部门

批准:

审核:

拟制:行政部

第15篇: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此规定若与前期制度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一、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罚款10元。

二、上班打卡后外出或吃饭的罚款20元。

三、上班串岗罚款20元。

四、擅自离岗罚款20元。

五、上班睡觉罚款50元。

六、上班吃零食、看书报、发短信罚款30元。

七、上班上网了聊天罚款50元。

八、办公电话用于打私人电话者罚款50元。

九、在禁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十、穿拖鞋,穿背心进入车间,各罚款20元。

十一、车、铣、钻床戴手套操作,罚款20元。

十二、上班时间内聊天、嬉戏,罚款20元。

十三、在厂内、宿舍随地吐痰,乱丢瓜皮纸屑等其他杂物,罚款20元。

十四、酒后上班,罚款50元。

十五、乘坐载货电梯,罚款50元。

十六、不服从车间领导临时工作调动,罚款100元。

十七、工作时间内吵架,双方各罚款50。吵架先动手打人的,罚款300元;对打者各罚200元。

十八、下班后不打扫工作场地,不清扫设备,不关照明灯、电风扇,罚款20元。

十九、员工请假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班手续,机床保养及场地清洁卫生由接班者完成。无人接班的,必须自己完成机床保养及清扫场地。未办理交接手续者,机床

未保养、场地未清洁,罚款20元/次。

十、在宿舍内私自烧开水、烧饭、点蜡烛,罚款20元。

二十一、

二十二、

以上规定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罚款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劳动纪律

意识。本规定自2007年3月31日起执行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根据设备的金额处以赔偿及罚款。 对重犯、态度不好者加倍处罚。

浙江炬炼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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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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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法字[199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罚款;

(四) 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 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罚款;

(四) 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行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 吊销有关执行许可证;

(六) 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行,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六条 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

第十七条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

第十八条 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九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三) 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四) 降价收费。

第二十条 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任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泄露客户有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管理或管理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达不到有关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本办法所列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应责成事务所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

(三)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四) 违法行为发生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检查、调查;

(五) 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

(三)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四) 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五)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辖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报请财政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有关案件。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报关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暂停执业、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事务所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求听证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17篇:处罚制度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条

前言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纠,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体现“严”、“实”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任何损失。杜绝死亡和重伤,减少轻伤,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奖励

1.全年生产无死亡,无重伤事故,轻伤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挽救事故有功,使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惩罚

1.入公司未经安全培训,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如安排工作上岗后,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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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平时现场查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期限必须解决,违者对隐患单位第一责任者(包括坑长、副坑长、厂长、副厂长、部室负责人)每人每项罚款50元。

3.凡出现重伤、死亡事故,单位不评先进,凡个人出现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4.发生死亡(一人次)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00元罚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包括总经理、主管经理、安全环保部主任、正副坑长、安全员、班组长根据责任大小可罚款50—200元。

5.凡出现重伤事故,事故责任者罚款100—500元,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罚款50—200元。

6.凡出现轻伤,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7.重大险肇事故罚责任者20—5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50—200元。

8.发生重大设备、生产事故罚责任人50—500元,如造成损失按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

事故报告

9.单位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由发生单位和个人自负,对事故单位的逐级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事故单位罚款500元。

10.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安环部,逾期不报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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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按工伤对待。

11.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保护现场,抢救伤员。12.轻伤事故,当班上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条 违章处罚

1.单位文明生产按照管辖范围及责任区域,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即(井下五无、四化、三有、二畅通)、地表(三清、三无、一整齐),每检一次、一项不合格罚所属单位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2.检查出需要解决或增设,改善的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文明生产等问题,不准推迟解决,违者罚单位第一责任人100—300元。

3.各单位对于安全方面的罚款,不得扣压、扣留,更不得让所属范围的员工更新平摊,发现后罚款50—200元。

4.火工器材的领取,必须经培训取得爆破权有爆破证的人员领取,违者罚发放员100元,领料员200元。

5.火工材料,必须分开领运,违者罚款200元。6.雷管要装入雷管兜,随身携带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装填炮用金属工具代替木棍装填者罚款200元。8.有残炮不当班排除,每一炮罚100元。 9.不按规定的方法排残炮罚款100元。

10.爆破必须设立警戒,如无警戒或不合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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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班用不完的火工材料要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手续,不得存放其它地方,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2.爆破时,三炮以下用导火线点火法,导火线长度不少于1米;三炮以上禁止单点,违者罚款100—200元,导火线长度小于1米,罚款100元。

13.边打眼边装药,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入坑不带安全帽者,或井下随意摘掉帽者罚款100元。

15.酒后下井、上岗,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16.在井下作业的员工平躺睡卧井内罚款100元。 17.作业前,不敲邦问顶,不及时处理浮石者每人罚款100元,每发现一块15cm浮石,罚当班班长顶浮石作业的人员每人50元。

18.作业面必须湿式作业,打干眼,对碴石不进行喷洒水,不冲洗岩邦顶板罚款100元。

19.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者罚款20-50元。

20.禁止在电机车线上挂放物品,违者罚款50元。21.井下电线、电缆、电器设备不得有裸露、缺盒、缺盖现象,违者罚款50-100元。

22.私自损坏安全设施或涂改安全标志牌罚款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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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人推多车、放野车、爬车、蹬车,罚款200元。24.斜井蹬车罚款500元。

25.平巷运输,前后车距在20米以外,因距离近撞伤人或设备,根据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

26.井下电机车司机,必须戴安全帽,过往巷道口、道岔、交叉处,必须警铃、鸣笛,违者罚款50-200元,超速行驶罚款100元。

27.卷扬工必须遵过安全操作规程。开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油压、制动等系统是否完好,不准带病作业,违者罚款100—500元。

28.卷扬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违者罚款200—1000元,由于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9.卷扬工由于精力不集中,造成过卷,根据损失情况,罚款100—1000元。

30.卷扬工操作必须是一个操作,一人监护,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31.井口信号工要忠于职守,认真打准信号,由于信号有误造成损失罚款200—1000元,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32.井口信号工要维持井口乘罐人员秩序,防止发生事故,不负责任罚款200元。

33.信号工要关好井门、罐门乘罐不超员,违者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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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乘罐人员不按规定方向上罐,罚上罐人员每人100元。

34.信号工运送设备,材料要指挥好,防止发生事故,违者罚款100—1000元。

35.信号工不负责任,造成矿车坠井,罚款1000元。36.斜井、竖井车场必须安装阻车器,井口安装井门,并且随时关上,违者罚款100-500元。

37.斜井挂链必须安全可靠,防止跑车,如发生跑车事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损失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38.凿岩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者按以下制度论处: 39.不参加安全活动者,每缺一人次罚款20元,罚单位领导50元。

40.任何人员不准跨越运转的卷扬、电耙、绞车纲丝绳,违者罚款100-500元。

41.班中饮酒罚款50—100元,停止工作。班前饮酒禁止上岗,违者罚款100-500元。

42.不交接班连续疲劳上岗罚款100-200元,交接不清罚款100元。

43.接触机械的女工必须戴女工帽、作业服上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违者罚款20元。

44.正常情况下,不能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罚款50-200元。

45.不能跨越栏杆、皮带及旋转机器,违者罚款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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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46.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200-5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300元。

47.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领无关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50元。

48.严禁在车间墙壁上乱写乱画,违者罚款10元。49.保持车间卫生,做到文明生产,违者罚款50—100元。 50.机器加工工作,必须戴防护眼镜、套袖,违者罚款20元。

51.电工上电线杆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

52.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违者罚款50-100元。53.严格执行剧毒、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500元。

54.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乱放,应严格管理,违者罚款100元。

55.尾矿排放,不得发生泄漏现象,尾矿库外泄一次,罚款500元。

56.班中睡岗,罚款50元。

57.特殊工程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违者罚款50-300元。

58.各类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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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59.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有设计和计划,并要制定作业规程施工否则罚设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100—500元。

60.生产单位大型检修,如月检季检年检,必须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检修单位1000元,正副坑长、正副厂长每人50—100元。

61.每班必须组织好班前会,违者罚单位负责人50元,班长50元,安全员50元。

62.对安全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不主动配合安全督查人员要求进行整改的,罚当事人100-3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六条 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执行,财务部代扣代管,做为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执行。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周例会会前书面报交安全环保部,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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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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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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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五、“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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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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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八、巷道维修

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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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十、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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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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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十一、附

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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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

1无故迟到、早退年累计1次者,每次扣发1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每次扣发50元;

2.旷工1-2天的,旷工应扣工资=月应发工资总额/当月实有天数×3×旷工天数,员工当年连续旷工1~3天以上(含3天),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论处,每次扣发100元;做辞退处理员工。

3.员工因急诊或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本人或委托部门主管通知项目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待上班后补办相关手续。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事后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或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假期延长的,必须告知项目经理,由项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但延长期不准超过三天,延期假作旷工处理

5.员工用电脑不得使用外来软盘、光盘,以免感染病毒。涉及工作的务必先查、杀毒再使用。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电脑损坏或影响工作,须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6.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玩电脑游戏,每次处罚10元

7.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盖印、未经批准私自盖章、不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处以50-200元罚款。

8.凡越权或欺骗使用印章,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处以50-200元罚

款。

9.员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或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项目,以保证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未处理的处罚20元。

10.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员工应在保护区域内人员、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合理、有效地处理问题,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情况。未处理的处罚50元至损失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开除处理。

11.员工必须着装上班,未穿戴整齐的第一次引导解说,第二次处

罚10元。

12.不允许利用工作电话打私人电话。如有特别情况的向管理员说

明在使用。

13.员工行为、工作在岗状态不好、大闹、喧哗聚堆聊天,每人处

罚5元。

14.门岗值班漏岗、脱岗、机动车辆管理违反规定进出小区大院,外来人员、物品进出未登记,值班室脏、乱、差。每人每次处罚5元。

15.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一切车辆在小区乱停乱放,未处理的处罚5元。

16未对业主投诉扰邻及深夜小区各类人员在小区大声喧哗影响业主生活品质.未处理的处罚 10元。

17.所有员工行为被业主有效投诉,一次警告并书面检讨向业主道歉,检讨书公布。二次处罚50元并开除。

18.值夜班睡觉一次警告处分,二次处罚10元

19.车辆进入收费不撕票的、每次处罚10元。言语引导业主收受其它规定以外的费用导致业主投诉的第一次外以所收金额2倍罚款,第二次作除名处理。

20.监控能看见、现场发现偷盗事件不制止处罚50-赔偿损失或与同案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1.保安与社会闲杂人员勾结盗窃业主、公司财物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2.对抓小偷(有赃物、证人)每次班组奖励100.

23.对工作有突出贡献同事、公司认同:业主认同表扬或送锦旗每次奖50-100元。

24.对危及人身、财产事件处理恰当、汇报急时的每次奖励50-500元

此规定从2012-2-10日起执行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2-1-31

第19篇: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目的:规范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责任: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内容:

1.员工不可将食物带入生产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

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第二次5分钟内罚款10元,10分钟内罚款20元;第三次5分钟内罚款15元,10分钟内罚款30元;迟到超过10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

3.生产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除名。

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和上厕所;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意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统一摆放。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反者每次罚款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处理。

7.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8.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SMP-RY-004-4)处理。

9.公司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10.员工上、下班,不可代人打卡。违反者,代打卡人及应打卡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20篇:违反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学 9月2日,在工作中,我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听客户唆使替客户签字,被领导及时发现,才未铸成大错,两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及各位同学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两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及各位同学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不严谨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公司要求背道而行。经过两天的反思,我对自己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一直以来,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也有了一定了解,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各位同学对我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作为一名客服人员,行为举止不仅仅代表个人,更重要的是代表公司形象,既然公司有该项制度,不仅仅是制约客户,同时也是制约我们员工自己,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及各位同学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私自为客户签订协议,那还要制度和法律干什么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的观念,不良风气 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们团队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请各位同学监督我。谢谢!!!篇2: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文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篇3:违反公司制度检查书

检 查 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7月份里,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公司实施的日计划制度。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 日计划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制度,它可以帮助我们在一天的工作里计划的完成当天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同事包括我自己都在有意或者无意的将本该当天完成的事拖到第二天,到了第二天,发现要做的事情更多,于是又将其中的一部分事情拖到了第三天,这样以此类推,发现手头总有做不完的事情,于是心烦气躁,却也无可奈何,我们总在抱怨自己的时间不够用,却不知道是自己的拖延造成了事情越积越多的结果。归根结底,这都是我们工作没有计划的原因,如果我们每天都将自己的工作包括生活列一个计划,按照计划一个个的实施,问题就会一个个的解决,也不会将当天的问题带到明天去,日计划是公司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而我,虽然深知日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却没有把日计划贯彻到工作中去,这充分体现了我工作涣散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工作作风。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仅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还对公司新的工作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障碍。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不良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跟我一样懈怠,那还能如何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在我们这个集体形成了无组织无纪律的不良风气,任何工作都会出现问题了,一切都是一纸空谈。因此,这件事情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不利的。为此,我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自责 每一个公司都希望自己的员工做到端正纪律,树立良好个人形象,也使我们的公司有一个良好的风气。每一个员工也都希望公司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工作,生活。作为一名公司的员工,公司是一个大家庭,我们是家庭的份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时刻紧记在心。通过这次事件,我会努力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自己的责任心。在此,我向各位领导保证,我会把公司的日计划制度贯彻到我的工作生活之中,让它很好的帮助我的工作生活,哈佛校训说:“勿将今日之事拖到明日”,按制定的时间表来完成工作,决不再拖延。同时,我也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今后,我将会以新的面貌出现在公司,端正态度,积极工作,无论是在纪律还是在工作上,我都会严格要求自己,争做一个金牌员工。

我将以此次错误所写的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刻刻拿出来看一看,检点自己,定时定期地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应该知道羞耻而警醒自己。并且在今后

工作当中锐意进取,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做好工作,绝不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永远不让领导为我失望。我必须去通过这个事情,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增强我的思想意识,在深感自责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因为公司的领导给了我及时的提醒,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裴磊 2014年8月12日篇4: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检讨人:xxx篇5: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1、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于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过年报道时我没去,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开会也没去,我管的台区也没管好,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公司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私自利,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公司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公司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以上事件之所以发生,我认为要吸取以上教训。 1:不论业务多么的繁忙,不论手头的工作多么的重要,都要坚持微笑服务。 2:客户是多种多样的,素质有高低。所以,我们在对话时要婉转,要讲究技巧。 3:要坚定不移的正确理解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要记住,顾客的不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不细致,客户的不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不积极。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2、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xx: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深刻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

我非常羞愧,领导费尽心机教育我们,为我们操心主持大局,希望我们每一位员工能成为一个准员工,懂道德,讲文明的人!而我的行为让我现在感觉真是惭愧。竟然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平时对这件事的认识不深,导致这件事的发生,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违犯了公司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公司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公司的形象。做为公司的一员本应该听从领导教导,服从领导的安排,兢兢业业的工作。而我这种表现,给同时事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公司文化建设!公司是多么关心我们。爱护我们!而我却给领导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公司规定,听领导的话,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替人打卡的类似错误.希望公司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风气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公司领导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我保证以后尊敬领导,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检讨人您的员工:

3、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领导你好:

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xxx

4、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

非常对不起,我犯错了。这个错误很严重,我不应该违反工作规定,做出这样的事情。您说的对!一个人要是没有基本的规章规范意识,到哪里都要吃闭门羹,怎么也不会做好工作,总是会失败的。

我也开始觉得自己真的错了,本来咱们公司就规定不可以在公司仓库抽烟。虽然咱们公司是一家饮料厂,但是规定就是规定,不可以有丝毫的怠慢。

回顾错误,我就是在这一点上有所怠慢了。我不应该仗着自己知道一点自然常识,就擅自在仓库抽烟败坏公司规定。回忆当时的情景,我历历在目,我当时是太嚣张了,我不应该朝您大喊大叫,还故意踢了一箱饮料。

现在我错了,真的错了,是大错特错。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听说我的错误引起了领导重视。不过我现在是认错了,肯定老实接受单位的处理,认真履行工作义务。 总之,我现在向您保证:从今往后,我再也不在单位仓库抽烟与单位任何地方抽烟了,希望领导能够从宽处理我吧! xxx

5、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

公司领导:

由于我对公司的制度观念不强,公司明文规定不得带公司外面的人进入公司宿舍。但由于前几天带个朋友到公司里玩,并住在我宿舍,结果导致我的朋友被怀疑偷员工丢失的1000元钱。

虽然我可以以人格担保朋友不会做出这种事情来。但毕竟我违反了公司制度。现对我的行为做出深刻检讨。我不经过领导同意就带朋友到宿舍住是错误的,是违反了公司的制度的。

今后我一定加强学习公司制度,学习公司企业文化,不做违反公司制度的事。我愿意接受公司对我的处罚。

敬请领导对我监督。我一定不再违反公司制度,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必须事先向领导反映。

同时也希望公司查出小偷来。

《违反岗位职责处罚制度.doc》
违反岗位职责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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