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2020-03-03 17:20: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处罚规定

经办机构包括市、乡(镇、办)两级合作医哑巴亏管理办公室。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下列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发生的费用外,视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违规金额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不经审批,自行制定违反或有悖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

2、经办机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及设施配备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基础工作不扎实,参俣人员信息资料不清楚,证件办理不及时,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合作医疗补偿启动或造成群众不满的。

4、不严格财务管理,挤占、挪用新农村基金,账目不清,数字不准确的。

5、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新农村基金损失的。

6、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或无帮拖延,不及时给予补偿造成不良影响的。

7、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私自违规补偿人情医疗费的。

8、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人为导致微机网络数据不准或丢失,工作自信,财务报表和有关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9、不按规定设置公示栏,不定期公示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受益人员名单,不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的。

10、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热情,不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办理业务,引起群众不满的。

11、其它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浪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罚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缓期职称晋称、聘任或解聘。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配合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2、医务人员未认真核对人、证、病历而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拖延住院天数,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不合理检查的。

4、不严格执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力、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5、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擅自实施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用药范围诊疗服务的。

6、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与患者联手伪造病历、伪造证明,将门诊费用累计转为住院费用,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7、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8、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9、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合农民违规处罚规定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为之一者,徐向其追I口】已补偿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当年参加合作医疗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违反公司规定处罚制度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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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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