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2-04-1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经常检查除尘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危害的职工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3.4.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5.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6.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7.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8.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三、涂装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置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

2.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本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涂装作业场所应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生产场所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四、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12.对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职工,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有毒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进入现场的操作人员携带便携式的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如: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分析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分析仪,在确保安全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的前提下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毒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7.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

8.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9.对在有毒环境中工作的职工,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推荐第2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

三、聘请公共职业医师为本公司的职业卫生长年顾问。

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五、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六、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七、不得将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八、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九、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十、建立员工健康信息卡和监督档案。

十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

十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

温州市凯泰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推荐第3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

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

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企业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

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

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臵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

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企业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臵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

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企业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臵得当,企业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油库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1、油库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非本库人员不得入内。

2、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品,库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助爆物品及受力容器。

3、不准使用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明火照明。

4、加油室,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准吸咽。

5、禁止穿戴有铁掌和铁钉鞋进入加油库,禁止用铁锤或金属用具在库区乱敲,以免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6、油库内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及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做到忙而不乱。

7、油库内的电器设备以及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保养。

8、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出了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9、油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相互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臵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十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 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 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 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 ,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 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 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 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 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 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另加:粉尘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噪声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告知卡(粉尘、噪声、高温)

中文警示说明(粉尘、噪声、高温)

推荐第4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职业卫生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而且是使人类能够过上高质量的生活,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作为代价。201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就是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发生职业病的有效依据。也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目标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至少设立一个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按任职条件的要求,指定一名专 (兼)职人员,并要求持《职业健康管理员证》上岗。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其目的,就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确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场所。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设备设施。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监测标准和依据、监测方法及要求、检测记录的内容及整理、监测结果的公布地点及公布有关事宜。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 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目 的、依据。

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明确职业健康体检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人员范围。确定职业健康体检时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发现不适症状时等)。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确定如发现职业病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类别、危害程度。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时限。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粉尘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粉尘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毒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噪声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噪声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噪声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一、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 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推荐第5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XXXXXXXXX有限公司 版本 C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月20日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人员责任体系

1.1、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1.2、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1.3、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4、车间(班组)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贯彻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整改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1.5、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保管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2、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2.1、职业卫生领导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1、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各部门对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防护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小组会议。

2、研究解决公司职业健康现场检测、危害重点部位或岗位以及职业健康体检等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或限期整改。

3、负责并落实公司对全体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

4、制止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工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开展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7、做好公司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自评和整改工作及公司防尘、防噪声等工作。

8、制定编制公司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9、组织职业健康监护大检查和工作场所管理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2.3、技术科的职责和义务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监督生产科设备组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综合管理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管理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在工作场所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臵。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臵按照下列规定设臵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臵“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臵“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臵“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臵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臵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臵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臵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臵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臵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臵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时,应在工作区域设臵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臵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臵剂量报警装臵和通讯报警装臵。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臵和仪表以及射线装臵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臵或通讯报警装臵。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臵保持功能完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当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如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由综合管理部组织、会同各部门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各场所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实行传、帮、带及师带徒模式,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岗员工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专款专用。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生产科设备组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生产科设备组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生产科设备组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根据岗位需要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有申请、报批手续。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公司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

七、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综合管理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臵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臵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臵、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一、公司已经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臵在公司综合科,分管副总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为总负责人;

二、公司已经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正规的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已经明确了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公司已经明确了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已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了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公司综合科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综合科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和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事故发生部门经理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综合科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分管副总经理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门经理: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工作;

(2)车间主管: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各级负责人:负责指挥隔离、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冲压工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一)

2、冲压剪板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二)

3、焊接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三)

4、钢丝下料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四)

5、半自动弯管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五)

6、机器人摆件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六)

7、弹簧机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七)

8、下料调直岗位操作规程(见附件八)

十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避免职业危害,保护其健康。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工会负责女职工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2.2综合科负责女职工的招聘、考核、录用工作。 2.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女职工保护的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五期: 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管理内容

4.1综合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聘、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4.2各部门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期期间视为出勤。

4.3工会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相关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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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 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

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 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九、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推荐第7篇: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适用于新庄选煤厂。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225-2010;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三、名词解释

1、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随着煤、岩石被破碎而产生的煤、岩石和其他物质细微颗粒的总称,一般可以分为煤尘、岩尘和水泥尘。

2、噪声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运转、工件撞击与摩擦等产生的无规律、对人体造成不适甚至听力损伤的声音。

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瓦斯及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新庄选煤厂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3、生产作业现场在煤仓、储煤场、装煤点、皮带运输、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

五、主要职业危害所在岗位操作规程 1.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1.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

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瓦斯检验工;安全检查工;锅炉工;皮带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给煤机司机。

1.2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1.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

用。

1.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1.2.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1.2.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1.2.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1.2.7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1.2.8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1.2.9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除尘设施、设备经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1.2.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除尘。2.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2.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

锅炉工、电焊工;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筛子司机;给煤机司机。 2.2接触噪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

2.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3.接触电焊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3.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电焊工

3.2.接触电焊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电焊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氧气瓶与乙炔瓶及相关配件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维护。

3.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4.接触有毒气体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4.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浮选司机

4.1.1浮选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4.1.2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设专人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

4.1.3每次作业完成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1.4煤油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4.1.5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药剂库岗位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4.1.6药剂库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4.1.7药剂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4.1.8药剂库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

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4.1.9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推荐第8篇:12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公司关于发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车间、班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我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注:各项制度要根据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臵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附件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前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臵。

八、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臵按照相关规定设臵警示标识。

九、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臵相应警示线。

十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臵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十四、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五、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臵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六、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臵保持功能完好。

附件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附件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附件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附件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臵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附件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柯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附件10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附件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臵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臵、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附件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附件12

涂装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臵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通风装臵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

2、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臵,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臵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臵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臵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6、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推荐第9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液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喷漆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三)酸洗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四)磷化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五)反应釜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六)油库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四)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范本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

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2、范例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

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2、范例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在每年X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

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2、范例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 11

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尊师爱徒。必需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4个月后,才能单独作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

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2、范例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臵,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臵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览表

七、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

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2、范例

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臵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21

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2、范例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

22

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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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臵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臵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24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一、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臵设臵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2、范例

液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加氨操作工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加氨操作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防范措施;

3、操作工必须了解氨的性状,毒性作用,中毒症状,掌握防治要点(摘录氨气特性表);

4、操作工必须站在上风位臵作业,如感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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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氨瓶必须妥善安臵,严禁暴晒,安臵氨瓶的场地必须通风,道路保持畅通;

6、氨瓶的阀门必须装上防护帽,以防碰撞损坏,引起泄漏;

7、加氨现场必须备有化救防护、抢险用品和水源;

8、加氨系统进行停役检修时,必须先把系统冲洗干净后,方可开始检修

9、应急电话

喷漆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施工生产命令单上的要求将各种油漆用喷枪喷于产品上;

(2)完成每批喷漆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3)喷漆开始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臵,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臵,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4)喷漆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臵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 (2)个人防护: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爱护使用并蒂奇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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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员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3、附相关化学物质特性、危害因素、防范(治)要点。

酸洗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前必须先开通风15分钟,并检查好工具、夹具,启动设备和通风情况是否良好,发理问题应及时修理更换.操作前穿戴好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2、酸洗槽应有独立的抽风设备。在配制酸液和酸洗过程中均应开动风机,保证良好的通风。

3、运送酸液或向槽内注入酸液时,应用专用的抬具和夹具并缓慢注入以防飞溅。在槽沿高出地面的酸洗槽工作时,不准站在槽沿上。严禁翻越酸槽。

4、配制酸液时,不可单人操作,应先向槽内注水,然后将酸液缓慢注入槽内。如配制混酸时,则先向槽内注水,然后向槽内注入盐酸,再加硝酸,最后加硫酸。配制过程严禁颠倒。在槽的附近配备必要的冲洗装臵。

5、工件入槽应尽量缓慢进入液面。严禁将碱性物质带入酸槽内。在槽面上空工作时应对槽加盖。工作中应注意风向,避开酸烟,避免将头伸到酸槽上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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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酸洗工作过程中庄严格遵守工艺规程规定的温度、浓度、时间要求。酸洗后的工件应立即清洗干净,并按工艺规定中和工件表面酸洗。

7、酸洗工件落入槽内时,应用长柄工具捞起,严禁赤手操作。

8、混酸洗通风有故障时不准操作。

磷化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前打开通风设备。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2、对化学去油槽及酸槽在工作中补加水时,必须用胶皮管子在远距离缓慢加入。

3、油槽使用温度不许超过120C。

4、配制各种溶液时,必须熟悉化学药品的性能,按比例、按规定的先后次序缓慢加入。

5、对化学物品、易燃品,要在指定地点保存,并有专人负责。剧毒物品必须设两人共同保管。

6、烘干箱周围严禁放易燃品。

7、工件入槽应操纵起吊设备或工具慢速下降,缓慢进入液面,防止化学溶液飞溅。槽附近配备必要的冲洗设备。

反应釜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操作规程

1、开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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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釜内、搅拌器、转动部分、附属设备、指示仪表、安全阀、管路及阀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检查水、电、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开车中

(1)加料前应先矛搅拌器,无杂音且正常时,将料加到釜内,加料数量不得超过工艺要求。

(2)打开蒸气阀前,先开回气阀,后开进气阀。打开蒸气阀应缓慢,使之对夹套预热,逐步升压,夹套内压力不准超过规定值。

(3)蒸气阀门和冷却阀门不能同时启动,蒸气管路过气时不准锤击和碰撞。

(4)开冷却水阀门时,先开回水阀,后开进水阀。冷却水压力不得低于0.1兆帕,也不准高于0.2兆帕。

(5)水环式真空泵,要先开泵后给水,停泵时,先停泵后停水,并应排除泵内积水。

(6)随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修。 (7)清洗钛环氧(搪瓷)设备时,不准用碱水刷釜,注意不要损坏搪瓷。

3、停车后

(1)停止搅拌,切断电源,关闭各种阀门。

(2)铲锅时必须切断搅拌机电源,悬挂警示牌,并设人监护。 (3)反应釜必须按压力容器要求进行定期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开车运行。

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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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臵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并配备必要的冲洗设备。

2、个人防护: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按照要求使用并及时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化学物质溅到皮肤或者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5、附相关化学物质特性、危害因素、防范(治)要点。

油库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1、油库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非本库人员不得入内。

2、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品,库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助爆物品及受力容器。

3、不准使用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明火照明。

4、加油室,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准吸咽。

5、禁止穿戴有铁掌和铁钉鞋进入加油库,禁止用铁锤或金属用具在库区乱敲,以免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6、油库内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及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做到忙而不乱。

7、油库内的电器设备以及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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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出了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9、油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相互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粉尘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粉尘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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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臵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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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毒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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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噪声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噪声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噪声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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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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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高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高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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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臵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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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东露天选煤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安全厂长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选煤厂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选煤厂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全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新阳选煤厂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厂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选煤厂内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选煤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主管领导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厂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全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我厂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上级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安监部门职责

⑴、安安监部负责全厂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对厂内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5)、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7)、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

(8)、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生产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车间职责

(1)、两车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⑵、两车间厂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⑶、两车间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臵设臵安全标志。

⑷、两车间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6、生产厂长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厂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全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并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选煤厂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监部,负有以下责任:

⑴、承担我厂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负责制定我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负责做好我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我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全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在地下室、加压仓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臵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选煤厂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阳选煤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选煤厂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选煤厂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选煤厂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臵。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臵按照下列规定设臵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臵“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臵“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臵“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

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臵相应警示线。

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臵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臵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臵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臵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臵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臵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

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时,应在工作区域设臵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

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臵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臵剂量报警装臵和通讯报警装臵。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臵和仪表以及射线装臵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臵或通讯报警装臵。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

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臵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监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厂工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厂工会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选煤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选煤厂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选煤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4、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5、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6、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7、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8、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10、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选煤厂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选煤厂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臵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选煤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

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臵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臵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臵、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煤厂应当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药剂库岗位工

药剂库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设专人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

2、每次作业完成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臵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3、煤油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臵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4、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药剂库岗位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药剂库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6、药剂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7、药剂库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

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8、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二、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佩戴好护耳器和防尘口罩。

2、所有刮板,必须按照要求做好盖板,以防止有人坠入,同时用以降低粉尘和噪音的发生。如所使用刮板在20米以上时,还必须设臵人行过桥.

3、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刮板机在运行中时,禁止横跨刮板、禁止将手伸入刮板内、禁止向刮板机内投掷异物。

5、刮板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6、检查处理刮板运输机故障时,必须拍下急停按钮,办理停电手续,并且挂上停车牌。

7、刮板运输机在启车前,必须按照要求对刮板链条、刮板、盖板、各种紧固螺丝、油位、电源信号进行检查,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启动。

三、皮带运输机司机

皮带运输机司机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佩戴好防尘口罩。

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皮带运输机司机在运行中时,禁止横跨皮带。

4、皮带运输机在启车前,要认真检查各机械部件、电源信号是否完好,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启动。

5、检查处理皮带运输机故障时,必须拍下急停按钮,办理停电手续,并且挂上停车牌。

6、皮带运输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皮带运行当中,禁止在皮带周边进行清扫和维护等作业。

8、皮带停止运行后,要及时清理设备卫生,保证设备无浮尘、油垢,机头前后20米保证卫生清洁,无杂物、无浮煤。

9、皮带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

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第11篇: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一、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2、范例(以涂装作业为例)

涂装作业操作规程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置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

2、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

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12篇: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一、配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要求准备相应的容器和油漆,按配比要求完成配漆工作;

(2)完成每批的配漆工作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 (3)配漆开始时,必须打开排风扇以降低有机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

(4)配漆结束后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搞卫生清洁工作。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无设备;

(2)个人防护:在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爱护使用并定期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如: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二、喷漆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要求将各种油漆用喷枪喷于产品上;

(2)完成每批喷漆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3)喷漆开始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置,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置,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4)喷漆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置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 (2)个人防护: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爱护使用并蒂奇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三、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本项目接触粉尘岗位

接触粉尘的岗位:混凝土搅拌岗位、喷锚岗位、高压旋喷。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组织体检。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7.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8.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

四、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项目部接触噪音岗位

接触噪音的岗位:旋挖钻机司机、搅拌机岗位、钢筋加工、冲桩工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

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各岗位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5.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6.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7.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8.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9.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五、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3.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4.在夏季其他时间要备好防暑药品。

六、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焊机的 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13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深圳市绿荫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写:

二〇一七年五月

审核: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6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8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5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0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2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4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8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0

(十二)毒物作业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噪声作业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

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

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

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

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单位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

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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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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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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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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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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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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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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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臵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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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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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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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单位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臵得当,单位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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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单位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单位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单位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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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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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单位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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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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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管部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3、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6、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7、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8、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四、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企管部负责)

1、企管部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并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企管部牵头负责整改;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综合办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企管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相关部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相关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公司综合办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7、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企管部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企管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综合办自接到体检报告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0、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企管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生产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企管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企管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病防治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业病防治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企管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相关部门应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企管部报告;

3、企管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综合办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企管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综合办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15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第16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在公司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3.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

1 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性危害;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 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等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

3.2消除或限制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害,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接触,做到对作业场所定期监测,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编制年度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规划,综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职业性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限期整改,否则应停止生产。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同时”,即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4.3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技术鉴定证书。 4.4 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 4.4.1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4.4.2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4.4.3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4.4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4.5 设计文件要有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可靠性评价。

4.5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

4.6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配备国内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7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书中应有《职业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消防专篇》。

4.8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9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5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

5.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的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2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明确其产生的职业性危害。

3 5.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5.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任意排放。

5.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并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5.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5.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贴有安全标签,防止泄漏扩散。

5.9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5.10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等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齐全。

5.11对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锁装置。

5.12安全生产技术部要根据尘毒等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选定检测点。各车间质检分析每周一次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职业

4 性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填写在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次各点检测情况。职业性危害因素数值超出国家标准的场所,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要组织车间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1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14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15职工遇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有权拒绝执行。5.1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演练,学习、演练要做好记录。

5.17财劳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6职工培训与健康检查

6.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2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于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5 6.3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6.4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6.5对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职工,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疗养等措施;对患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6.6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附: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增强各级各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总则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并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其日常工作职能。 2安全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2.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代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工作职能。

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3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2.4负责委托相关行政部门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负责监督各生产车间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5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2.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 2.7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实施考核。 2.8组织开展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2.9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10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3财劳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在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3.2定期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3.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3.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3.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

3.6根据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制定科学的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负责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

8 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3.7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待遇政策。4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监督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5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5.1组织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环境和可能的职业病进行辩识、评价、确认,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

5.2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范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提交职业危害申报相关基础资料。5.3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因素现场防护措施。

5.4组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影响。6其它部门(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6.1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6.2做好本部门职业危害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6.3根据公司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6.4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6.5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档案。

6.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卫生培训,督促、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6.7按照规定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

9 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7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7.1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7.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7.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7.4按照公司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健康体检。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各部门应当为本部门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综合部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财劳部人力资源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车间分析化验要按时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对产生严重职

10 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全生产技术部应不定期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6安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应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或在安全、技能等培训中增加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3各车间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本车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程度和涉及职业危害人员,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4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人员基本健康状况、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5按照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责划分,生技部牵头组织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11 6申报职业危害时,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6.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6.2公司的基本情况。

6.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等情况。6.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等情况。 6.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6.8其他资料。

7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7.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申报。

7.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识和能力,组织好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等内容的培训工作,制定本制度。 1培训内容

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6其它有关职业卫生内容。 2培训范围

2.1新入公司员工(包括:新入公司大学生、临时工、合同工、外来用工等);2.2培训、代训或实习人员;

2.3外单位调入、公司内职工调动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2.4公司在岗员工。 3培训方式

鉴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采取与安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三教育中增加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 3.1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及职业病防治的重要

13 意义。

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c防毒知识及预防和急救措施。

d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措施。 e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

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财劳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2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车间生产概况、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 b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c车间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d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3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要求;

b安全器材和工具、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c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d所在工段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e工作现场清洁卫生要求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工段(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14 3.4公司内职工调动或临时参加劳动人员的安全教育

a各生产车间调动的职工,按生产车间、工段(班组)两级职业卫生教育教育内容进行。

b生产车间内部调动的职工,按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内容进行。 c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除必须进行现场教育外,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

3.5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

外来施工人员入厂施工必须先由公司牵头部门带领到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出具教育合格证明。 3.6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全员职业卫生教育、各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等。

3.6.1日常的职业卫生教育是面向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定期安全教育。目的是全面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

3.6.2举办职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三级安全教育,采用讲课、有线电视、录像、板报、展览等形式,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

3.6.3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学习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公司所有员工每年的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各单位具体组织一次全员的职业卫生考试。

15 5安全生产技术部及各部门要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6培训考核

6.1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完成后分别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级教育或上岗作业。

6.2每次车间、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安全生产技术部不定期进行检查,未按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系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机电部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机电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机电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生产过程中安全联锁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需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16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各车间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公司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健康检查范围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工作的公司所有职工均应进行健康检查与诊疗。 2管理部门

综合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应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提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安全及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应根

17 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年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健康检查单位

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是:阿拉尔市中心医院分院、职业病防治医院。 4健康标准

不得患有职业禁忌症。 5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6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6.1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全部合格的职工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6.2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体检不合格的职工调离本岗位。

6.3职工因调动、辞职离开公司时,要进行离岗体检,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4职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6.5发现有患甲类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过后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

19 6.6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6.7各车间管理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以确保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要求。

7职工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7.1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并且必须及时向直接负责人报告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特别是当

有健康标准中不允许患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

7.2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员健康异常的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其它人员的感染。8职工健康异常情况处理

8.1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职工,且应尊重职工个人隐私权仅通知到个人,严禁相关信息外泄。8.2对患甲类传染病职工应要求其立即停止工作,暂调离岗位,进行住院检查治疗。

8.3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可能感染的人群均应进行体检。8.4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8.5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20 8.7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9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档案管理

10.1公司综合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10.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职工个人基本情况;

(2)职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6)其他资料。

10.1.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公司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公司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10.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职工离开公司时,

21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银色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成效,保证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环境。 3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氯气、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氯乙烯、氯化汞、二氯乙烷、硫化氢、粉尘、噪声等。 4职责

4.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职工公布,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和可能的职业病进行辨识、评价、确认,确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点,现场配备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分布地点见附表)。

4.3各车间质检分析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22 5工作要求

5.1职业危害监测点由生技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根据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3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1.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

5.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由化验检测中心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3化验检测中心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5.4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5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6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8、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23 为了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危害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资金的投入,逐步消除各类职业危害。

2.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总经理助理直接负责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分管副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治理;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验收;各车间、部室主任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各工段(班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每位职工对 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职业危害,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领导报告。

2.3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查出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登记,建立职业危害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职业危害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2.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3职业危害排查与治理

鉴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采取与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进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时进行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规定,

24 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考核

4.1车间(部室)、工段(班组)未按要求及时开展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责任人罚 款50元。

4.2各车间未根据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的对隐患整改责任 车间罚款50-100元。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制定本管理办法。 1检查方式

1.1安全生产技术部在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涉及的职业卫生项目进行检 查。

1.2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员在每天的巡查中对公司现场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1.3各车间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本车间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1.4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综合部不定期组织对各车间职业卫生工作情

25 况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2.1卫生状况

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的要求,车间办公区、值班室物品实行定置化管理,地面整洁,窗明几

净;生产区地面无积水、牌板整齐,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2.2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运转情况

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场所警示标识是否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如洗眼器、除尘机组等是

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

2.3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是否灵敏有效

对烧碱车间、聚氯乙烯车间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报警台帐进行检查,报警时间、

报警点位、报警原因、处理结果是否记录齐全,报警探头是否有损坏。 2.4劳保用品使用情况

检查各工段劳保用品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防毒面具滤毒罐、防毒口罩滤盒是否存放得当

并在有效期内,空气呼吸器是否有压力,是否建立了劳保用品检查记录,现场职工个体劳动防 护用品是否按要求佩戴齐全。 2.5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现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情况,有无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6 3问题整改落实

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落实问题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 4奖罚办法

4.1每有一项达不到公司文明生产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元。4.2每有一项防护设施不完好或运转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3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检查参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办 法》。

4.4劳保用品配备不齐全,每少一件对责任人罚款10元;劳保用品未按要求佩戴齐全,每

少一件罚款10元;劳保用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更换或无法正常使用,每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5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30-100元罚款。

27

第17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关于成立***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

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3年1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行政中心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车间主任 组员:各班(组)长

三、行政中心办公室为我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行政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各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

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责任制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责任制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各厂车间主任责任制

在分管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公司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事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三、现场告知

1、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八、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九、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四)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五)可能引起其它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一、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二、贮存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四、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五、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板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商学院,并由商学院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公司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每年采用课件、视频、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老师授课等形式对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公司设备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公司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各相关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行政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确保监测正常运行,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建立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对尘、毒等化学有害因素和高温、噪声、震动等物理因素监测的合理布点,确定监测办法,明确监测时间,做好记录。

3、及时向管理层提供现场监测结果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向员工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六、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对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

九、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防护设施设计。

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二、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十三、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

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三、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开展职业危害事故中、后可能受到职业危害以及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公司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各部门制定和完善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内容包括:

1、各岗位的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详见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噪声和棉尘,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是为有噪声和粉尘危害的特殊岗位配备耳塞和口罩。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详见《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环境卫生:详见《车间现场清洁制度》。

公司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注:参照《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实施。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对中毒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

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四、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公司职业危害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检查层次

1、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对事故隐患进行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闭合。

第18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及设施。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4.2厂务部EHS组(以下简称EHS):

4.2.1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作业人员接触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4.2.2定期组织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4.2.3发现职业病损伤时,协助调查发生原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报并协助调查;4.2.4 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治理; 4.2.5负责在岗期间和离职时及急性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2.6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维护、保管。 4.3人力资源部:

4.3.1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3.2发现职业病损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参与调查发生原因并协助医治,负责工伤的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4.3.3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通告员工所在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4.3.4在安排未成年工岗位时,应遵守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包含职业病危害的岗位。4.4其他:

4.4.1各部门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4.4.2各部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月需求计划,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需求计划提交生管部,由生管部统一提报。

4.4.3公司生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及保管,应为此专门设立劳保用品库房。4.4.4劳保用品必须经ME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4.4.5财务部负责保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4.4.6 供应链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文件/作业内容

5.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1.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1.1.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5.1.1.4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1.1.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5.1.1.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5.1.1.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5.1.1.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5.1.2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5.1.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1.2.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5.1.3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5.1.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5.1.3.2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5.1.3.3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1.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EHS组)职责

5.1.4.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5.1.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5.1.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1.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1.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 5.1.5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5.1.5.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1.5.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5.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5.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5.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5.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1.5.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5.1.6车间负责人职责

5.1.6.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1.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6.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1.6.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1.7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5.1.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5.1.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1.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5.1.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5.2 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 5.2.1 日常监测

5.2.1.1 日常监测依据《作业环境测定作业指导书》进行。 5.2.2 检测和评价

5.2.2.1 每年委托有资质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评估。

5.2.2.2 每三年委托有资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3 职业病危害告知 5.3.1 岗前告知 5.3.1.1 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

5.3.1.2 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3.2 作业场所告知

5.3.2.1 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5.4 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

5.4.1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依据《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进行。5.5 职业病危害申报

5.5.1 EHS负责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及时备案。

5.5.2 EHS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6 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5.6.1 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在新入职、转岗及调岗前,必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5.6.3 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6.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如依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6.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外来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协议》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6 其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依据《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7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

5.7.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要求做好日常点检及清洁。 5.7.2 所有检修及维护保养均应做好记录,并接受EHS和政府部门检查。 5.8员工防护用品管理

5.8.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严格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5.8.2 各部门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员工应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9职业健康监护

5.9.1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EHS报告。5.9.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9.3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EHS部门的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

5.9.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9.5 员工离职前须提交《离职体检申请表》,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离职,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9.6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5.9.7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5.9.8 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5.10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10.1 生产技术部在制定岗位工艺技术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应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纳入指导书内容中去。 5.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5.1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依据《意外事故通报及调查管理规范》执行。 5.12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5.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相关方管理规范》执行。

5.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5.13.1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应按照《紧急应变暨处理指导书》进行应急救援。

5.13.2 对发生职业损伤的员工应按照《员工工伤急救处理指导书》进行急救处理及送医处理。 6.相关表单: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

《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第19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综准一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领导: 书记:欧阳甫

队长:王凤伟

范围:队全体在岗职工。

3、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把队制定为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队相关人员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是队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队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做好防尘、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所有职工都有维护本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不得因职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4、本队长期在采面安装、回收作业,所以对个人防护设施这块也比较重视,要求每人上班都要佩戴好防尘口罩,并定期的发放劳保。

第20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砂石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砂石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砂石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厂长任组长 副厂长任副组长, 各班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员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砂石厂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

5.2.5负责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oc》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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