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0-03-03 06:02: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及设施。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4.2厂务部EHS组(以下简称EHS):

4.2.1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作业人员接触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4.2.2定期组织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4.2.3发现职业病损伤时,协助调查发生原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报并协助调查; 4.2.4 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治理; 4.2.5负责在岗期间和离职时及急性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2.6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维护、保管。 4.3人力资源部:

4.3.1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3.2发现职业病损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参与调查发生原因并协助医治,负责工伤的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4.3.3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通告员工所在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4.3.4在安排未成年工岗位时,应遵守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包含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4.4其他:

4.4.1各部门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4.4.2各部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月需求计划,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需求计划提交生管部,由生管部统一提报。

4.4.3公司生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及保管,应为此专门设立劳保用品库房。 4.4.4劳保用品必须经ME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4.4.5财务部负责保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4.4.6 供应链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文件/作业内容

5.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1.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1.1.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5.1.1.4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1.1.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5.1.1.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5.1.1.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5.1.1.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5.1.2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5.1.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2.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5.1.3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5.1.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5.1.3.2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5.1.3.3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1.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EHS组)职责

5.1.4.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5.1.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5.1.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1.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1.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 5.1.5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5.1.5.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1.5.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5.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5.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5.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5.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1.5.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1.6车间负责人职责

5.1.6.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5.1.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6.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1.6.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1.7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5.1.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1.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1.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5.1.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5.2 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 5.2.1 日常监测

5.2.1.1 日常监测依据《作业环境测定作业指导书》进行。 5.2.2 检测和评价

5.2.2.1 每年委托有资质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评估。

5.2.2.2 每三年委托有资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3 职业病危害告知 5.3.1 岗前告知 5.3.1.1 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

5.3.1.2 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3.2 作业场所告知

5.3.2.1 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5.4 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

5.4.1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依据《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进行。 5.5 职业病危害申报

5.5.1 EHS负责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及时备案。

5.5.2 EHS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6 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5.6.1 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在新入职、转岗及调岗前,必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5.6.3 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6.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如依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6.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外来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协议》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6 其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依据《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7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

5.7.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要求做好日常点检及清洁。 5.7.2 所有检修及维护保养均应做好记录,并接受EHS和政府部门检查。 5.8员工防护用品管理

5.8.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严格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5.8.2 各部门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员工应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9职业健康监护

5.9.1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EHS报告。 5.9.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9.3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EHS部门的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

5.9.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9.5 员工离职前须提交《离职体检申请表》,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离职,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9.6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5.9.7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5.9.8 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5.10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10.1 生产技术部在制定岗位工艺技术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应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纳入指导书内容中去。 5.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5.1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依据《意外事故通报及调查管理规范》执行。 5.12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5.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相关方管理规范》执行。

5.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5.13.1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应按照《紧急应变暨处理指导书》进行应急救援。

5.13.2 对发生职业损伤的员工应按照《员工工伤急救处理指导书》进行急救处理及送医处理。 6.相关表单: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

《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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