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0-03-01 21:53: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目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得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XX公司(厂)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225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员。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的职业健康检查。 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4、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

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善安置。

8、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9、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10、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

11、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2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

13、,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套等)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XX公司(厂)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

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 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

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厂)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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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十六、各二级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我厂(公司)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范围内。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健康管理

(1)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的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还要经过培训才能开展产生职业危害的工种。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救治伤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

5 3.发生毒气、毒物泄漏造成中毒事故的,应立即疏散人群至安全区域外,封锁现场,并对泄漏的毒气、毒物进行减毒或无毒化处理。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XX公司(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公司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如苯、甲苯、二甲苯、粉尘、噪声、热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接到《监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公司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车间,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八、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7 职业卫生教育培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

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

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公司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每年培训情况应备案归档。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

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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