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2
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劳务输出或出国(境)探亲、自费留学的情况;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讫日期;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方式
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达市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2、报告内容中第
2、4条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市纪委,市纪委视情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监督与纪律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各界监督。
2、党组织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 日
葛发(2012)03号
关于葛岗镇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中共葛岗镇委员会 2012年8月29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级干部向党组报告,科级干部向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本制度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㈠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①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②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③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④集资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⑤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⑥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⑶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⑷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⑸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⑺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⑻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㈡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对报告内容,局党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在会议、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㈢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㈣按照规定应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要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1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一、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分局的全体党员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分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受理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全体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分局支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分局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部委员会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党员干部报告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镇组织部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 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教育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教育局党委、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教育局党委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局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东区教育局
2008年3月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
1 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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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的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曾都区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五寨县经管中心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中心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正科、副科待遇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户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现住房情况;营建私房的地址、占地面积(含院落占地)、建筑面积、造价、缴纳土地使用费、资金来源和报批情况;买卖、出租私房的来源、面积、金额、租金情况;集资建房的面积、集资额、资金来源及报批情况。
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包括:在近亲属范围之外送礼的单位、人数、收受礼金、礼品的总价值;动用公车及其他车辆情况;宴请人数、花费等情况。
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时间、结婚登记地、对方的姓名、年龄、国籍、职业、固定居住地;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途径及报批情况,出国(境)定居的时间、地点、从事的职业等。
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出国(境)事由及报批情况,所到国家(地区)名称,在国(境)
1 外的时间、所从事的主要活动。
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受到何机关给予的何种处分或处罚、案由或涉嫌犯罪的主要问题等。
⑥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来源、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期限等。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受聘企业或代办机构的名称,经营或活动场所,受聘职务和期限等。
⑦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员、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党组织审核盖章后上报乡纪委。
四、报告人报告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填写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填写由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公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事前或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向纪委请示,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纪委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纪委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 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并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我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处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镇党委、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 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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