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03-03 05:44: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加强对中电电力公司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分公司。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公司及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江西分公司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江西分公司及公司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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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维护检修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进京、到省、到市、到江西分公司、来公司本部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国出境

10.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外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11.公司本部工作人员,下属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国出境。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2.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3.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4.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5.公司本部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下属各公司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6.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7.公司本部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以建委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

18.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科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总经部;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人资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财务部;涉及出台政策、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经公司总经部前置审查。上述科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下属分公司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公司总经部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委办公室要做好下属各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委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

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下属各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分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公司本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中电电力公司总经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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