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官任职承诺书

承 诺 书

在XX年XX月县XX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上

XX

尊敬的曾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承蒙院党组的信任,提名我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及XX法庭副庭长人选。如果县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不负组织重托,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审判员和副庭长。在此,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筑牢理想信念,永葆忠诚本色。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政治立场,始终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绝对服从县委及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守党纪国法,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按照《党章》、《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湖南省纪委“十条禁令”等要求,恪守“廉洁自律、秉公办案”的守则,守得住底线,把握好红线,堂堂正正清白做人,踏踏实实为民司法,永葆党员法官的先进性。

三、践行勤政实干,勇于创新担当。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

1 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扎扎实实的铁案。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积极面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加强学习和研究,努力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好措施,新方法,不断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为本县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如果,这次我未能获得任命,我也决不灰心丧气,这证明我的工作还有不足之处,我将正确对待,弥补差距,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谢谢各位! 2

推荐第2篇:法官

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法官,一个神圣而又平凡的职业;法官,一个想要让人亲近却又不敢亵渎的职业;法官,一个手执法律,带代表公平正义,审判罪恶惩治犯罪的职业.就是这么一个职业,捍卫着世间的真善美,充当着法律的践行者,兢兢业业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法官,一个本该与神圣,公平,正义同行的职业,现如今在中国确实饱受争议.当我们在社会大潮流下审视中国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时,我们在唏嘘其命运的同时,又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近日,网上一个案例颇具喜剧色彩,人们更是称此案件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案件是这样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看到这个借口,实在令人不敢苟同,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河南省另一个荒唐的案例.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一份判决书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位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让”眼睛花判错”这一名词在“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维修性拆除”、“休假式治疗”后又一次冲击了本已饱受诟论的法官职业,同时也深深冲击了社会公众仰望法官主持公平的诚挚的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曾经说过”如果你成为一名法官,请你千万不要被双规,不要在校友贪官录上再增加新的名单,母校的心脏无法承受,母校也无意在这一项目上与红旗飘飘的西南政法决一高低。”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想王涌教授不仅是对当前某些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更是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洁身自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 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积极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我想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改变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批评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进。 从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源头上来看,我想要提高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5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扰,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的水平。

3.完善司法伦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操作性、约束力强。对于司法伦理而言,更多的将其外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尊重它、遵守它,并逐渐将其转化为内置的伦理规范,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从强制的、被迫性的遵守司法伦理到自觉的、习惯性的遵守司法伦理。从而不断的提高法官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4.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应有之意。毫无疑问,法官办案过程中,如果审判权无法独立,领导、同事、机关团体对其进行干预,则外来的压力往往使得一些法官偏离了其应有的司法伦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对司法权的干预对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湖南的罗彩霞案”、“湖北的邓玉娇案”、“陕西的药家鑫案”,法院尚未开庭,媒体即已对其定性做了认定。抛开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对错不谈,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依据为普通社会公众的社会伦理而非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伦理,这就使得媒体对案件的定性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与案件本身的判决有些许的偏差。而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使得其一旦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则无论对错,都将对审判法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本来的司法伦理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更是是法官的生命。公生明、公生廉、公生威。法官应是一个寂寞的职业,应该远离喧嚣,远离名利,远离商业场所,甚至不需要鲜花和掌声。公道自在人心,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口碑就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 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平正义的内在力量,作为法官必须非常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马克思曾说过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要铭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希望.只有这样,人们才会重拾对法官的信心,法官这一职业才会成为神圣,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只有心存法,敬畏法,中国法官,你才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推荐第3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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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造的,但是却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谓的造法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这种制造主要拥有两种途径,立法者立法和法官造法。历史证明,无论崇尚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还是推崇立法者立法的大陆法系,最终都是殊途同归,现代化的法制进程,注定要求两种造法方式相互结合,互补地调节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在我国历史上,拥有着悠久的法官造法的历史,要在当今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制度,就不仅仅要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更要继承先人的智慧结晶,将一切有利因素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渊源,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论证在中国,法官造法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法官造法在中国应当注重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造法;历史经验;欧美经验;社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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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aw is artificial, but it is no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so-called law is human based on objective law that law and its basic spirit.\"\".This mainly has two way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 - made law.Historical proof, judge made law both advocat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y the legislator, all is the same, the legal proce of modernization, destined to require two law-making mod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 complementary to regulate various disputes in the society.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of judge-made law, be in today\'s China judge-made law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not only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so inherit ancestral wisdom, will all the favorable factors together, build the law system of promoting the Chinese judges.Based on the judge-made law development in two big legal system society, and the origin of Chinese history of law made by judg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ety, demonstrates the Chinese, judge-made law has its neceity and feasibility.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of judge-mad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laces in china.Key words: Judge-made law;Historical experienc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experience; Social law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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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3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3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4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6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7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9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9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9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11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11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文献翻译 .............................................................................................................17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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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法经等出现开始,法律就作为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法律又是谁创造的呢?单从法律诞生的途径来看,无疑,法律是人造的。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由人制定或判定而形成的,“法乃人造”这一观点很明显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事实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真的是完全依照人的意志吗?

在自然界中,从茫茫宇宙,到细小尘埃,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人类能做的仅仅是发现其中的规律,而非创造。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很多相通之处,所谓的创造,也仅仅是人类通过社会规律去发现法的过程。哪怕是暴君、恶法的出现,也不会影响法的客观规律的出现,终究,人们会本着公平、正义、平等、合理的原则将制定的法律带上正确的轨道。

那么应当由谁来“发现”并“创造”法律呢?法律作为社会一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注定了其应当具有统

一、权威的特性,这也就要求不能由普通的个人完成造法。从奴隶制社会至今,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法权势必集中赋予某些特定的人,而在当今民主社会,造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和法官造法。

立法者造法,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向未来而预先做出规定。

法官造法,意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律存在漏洞和缺憾而不能为该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时,或虽有依据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违反宪法原则时,法官可针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性考量并构造出新的法律规则的司法活动,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具体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属于“事后造法”。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发生之后,面向过去而做出的裁定。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法官造法仅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造法方式,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判例解释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在性质上和职能上基本相同,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法官造法。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造法应当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立法者立法法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官造法也应当逐步的发展起来。同时,回顾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官造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不同于现代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色。继承先人智慧的结晶,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官造法经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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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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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就近代法律传统而言,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汇编,但基本上还是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渊源。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早在先秦判例法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但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属于成文法。秦朝时期,一些司法官吏的判例就被作为了法律的补充形式。汉朝时的“决事比”中所说的“比”和“例”犹如今日所说的“判例”。公元676年,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了《法例》三卷。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由于各级司法官吏经常“引以断狱”,《法例》的权威甚至超过了“律令格式”。[7]

宋代以来,判例受重视的程度日益加强。宋朝时,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判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8]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判决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为了规范例的援用及防止“引例破法”的现象,宋朝加强了编例的工作,对断例进行修改删定,以适应社会需要。元朝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判例,其法典中判例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大元通制》便是将条格、诏制、断制等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而成,在其中,条格、断例占有绝对优势,它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大明律》的制定以及由此所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昭示着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但《大明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开始在律典之外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反映了明一代重典治国的思想。在编撰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明朝条例相当多,“事同二三其例”的情况比比皆是,因循日久,例愈纷繁,弊端无穷,奸吏随意重轻,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所以明代刑狱冤案是非常惊人的。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正,只是例“因时以制宜”。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康雍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使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清代的整个法制,尤其是在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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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9]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成文法,对于编纂法典都有着极大的重视,虽然从先秦时代开始,法官造法就已然存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存在于对成文法的补充。明朝弘治年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万历皇帝时期的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 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当时,法官造法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存在。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 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 一直处于附属性、辅助性的地位, 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10]

其次,我国古代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整理,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 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为了改变判例的滥用状况, 自西汉起, 人们就开始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至东汉, 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决事比、陈宠的辞讼比、鲍煜的法比都目、应韶的决事比例等。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大诰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问刑条例。这些判例集的整理、编定, 消除了其中的矛盾、重复的地方, 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 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 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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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但是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绝对地否定另一种造法方式。英美法系固然以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也在不断重视立法者造法的作用。大陆法系虽然一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法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更加深入的研究如何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更好运用另一种造法方式。例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等人都曾极力主张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而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却竭力反对人为地编纂成文法典。

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的审判基础,就是普通法,法官造法是其法律形成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普通法最初形成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其稳定性,“遵从前例”的原则被抬高到僵化的程度,以至于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普通法形成早期时的英国,对于诉讼的名目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索求赔偿令状、转交财产令状、收回地籍令状等。没有同类的令状,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与法官造法做为事后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解决的特性完全不符,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上许多问题难以通过诉讼得以解决,故而形成了很多社会矛盾。

面对这样的问题,衡平法应运而生。所谓“衡平”,就是要公平处理争议,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普通法没有涉及或者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时候,由国王或者大法官进行裁决。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将成为最终的裁定依据。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简而言之,就是从严格的“遵从前例”向灵活的“遵从前例”的转变。普通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灵活地对待“遵从前例”的原则。

首先,“前例”的判决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说未必会永远正确下去。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几百年间,人类生活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改变。以韩国为例,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司法实践会更多的照顾行人,这是一 [1] 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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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种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而着重照顾弱者的处理方式。然而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私家车价格的下降,私家车在韩国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工作或者生活的必需品。拥有私家车并不能成为其作为社会“强者”的标志。所以司法工作也在逐渐的调整,车主已经获得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其次,“前例”的判定也都是针对个别的案件,虽然在案件性质上具有共性,可是后来发生的案件也必然与“前例”存在不同的个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的个性,而仅仅因为性质上、名目上的共性而盲目的“遵从前例”,则很容易出现错判、误判。虽然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造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官造法的作用也绝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恰恰相反,法官造法正在向着更加灵活、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进步。例如在美国,法官造法就已经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形式:制定法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制定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前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属于判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从教条到灵活,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法官造法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依据,更将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其社会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一直以来,立法者造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造法模式。直到文艺复兴前,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然不存在任何造法的权利,甚至在对于证据的采纳和其价值的判定上也毫无自主权,也只能完全的按照法律的现有规定进行裁决。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同样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蔓延。虽然在这一阶段,正是欧洲大陆制定法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法官的地位也还是在不断的提升。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法国就实行的“自由心证”的制度,法官开始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于证据自由的使用和评判。

与此同时,高速发展“法典化”也在司法的实践中体现了它的不足。人力有穷,世界却无穷,立法者同样不是神,无法预料生活中存在纠纷的所有情况。因此,“完整、至善”的法典永远只能是幻想,而不能成为现实。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还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则指出:《普鲁士普通邦法》的立法者“把对理性的信仰推向极端,不仅调整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把未来也置于其调整之下。他们过分的自信还导致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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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了对法官和法学家作用的不近情理的轻视……然而,对法官和法学家的这种压制,导致了日后法官和法学家以轻蔑对这部伟大的法典施加的报复——历史法学派无视这部法典的存在,而法官们则在这部庞大的法典的每一条文下都附加了判例。”[3]

正由于“法典化”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渐重视法官造法的作用。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设立了基本原则的法典与此前的法典之根本不同,在于法律的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机(法典)系统。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平衡性格赋予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的权力,甚至赋予了法官根据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的权力,并授权法官将新鲜因素补充于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由其实现法典内各成分的整体化、适用的合目的化、体系上的开放化,使法典系统能实现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内部调整,以绕过航线上的潜流和险滩,曲折地、然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种崭新的法的模式。”[4]

在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新的社会情况,通过对立法条文解释的形式来适用法典,从而创制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法律形式,甚至在德国,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出发,走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走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道路。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的逐步重视很值得我们在研究法官造法问题时借鉴。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造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因而我们在发展成文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我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发达的法官造法存在,然而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是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但是上文提到过,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始终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对法律起着辅助的作用,成文法始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宋代的编例虽然一度占主导,但它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产物, 并且在当时造成了司法的混乱,最终淹没于历史的洪流。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判决根据与附带说明, 司法官一般只能在先例中理由部分找出与待决案件相似之处,其法官造的发展与司法独立进程同步, 它较多适用了一些衡平、正义原则, 强调正当程序, 体现了更多的司法正义。而我国古代的法官造法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官造法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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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这种形式尽管存在合理性, 但总体上体现了皇权的意志, 只能是专制主义下的产物。例适用灵活的特性, 符合皇帝操纵最高审判权的意旨。中国古代例的产生方式有多种, 统治者总是要把例的适用控制在不违背国家律、道德原则之内, 如春秋决狱不能违背统治者所认可的礼制。唐、宋、清对例的适用有明确限制, 要么是经中央批准, 要么由皇帝决定。同时最高统治者也亲自审案, 明太祖朱元璋御笔断罪, 其裁判的案件被汇编成大诰而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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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虽然成文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并没有形成如同欧美法系国家一样的法官造法为主体的法律传统。但是法官造法却也始终作为一种辅助的形式促进着中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考察我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源远流长, 判例自成文法时代立足于法典, 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判例制度不仅与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渊源特色, 而且因其较大的社会适应性而不断地为律注入活力, 使法律获得充分的发展, 进而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在长期的演变进程中,我国的法官造法形成了更适合本民族性格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今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施行自己的法官造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中国自古以来, 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 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

而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制定的成文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正确处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自1985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有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讲,唯一具有立法权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说与宪法是相违背的。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从国际潮流还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造法都是应当存在并且具有其深远的意义。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堵住法官造法的道路,而是建立完善的法官造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们要健全与强化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 法官没有立法权,只有法律适用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下, 才可以适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防止法官滥用判例制度、有法(指成文法)不依, 应该加强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适用判例制度的监督。

其次,我们应当借鉴古代中国重视判例的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的传统,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起判例编撰的职责, 收集、整理各级法院有创制性的判例,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布, 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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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 改变现行的自上而下即通过司法解释、批复、复函等形成判例制度的方式, 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判例法形式, 强化判例法的效力。最后, 规范裁判文书, 进一步要求判决书中运用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从而为判例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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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从世界潮流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走上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的道路,缺失任何一项,法制建设如断一臂。因而,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在进一步发展制定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官造法,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成文法的滞后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成文法中的空白和漏洞是无法避免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设计的再完善的法律,在颁布之日起就会开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未能规定的纠纷,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更是如此。[5]

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司法者和社会舆论正存在一种双重的压力。从司法者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窘境,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和滞后的法律,很多法官时常抱怨我国的立法过于抽象,不够充分和完备。而社会舆论却又认为法官的随意性太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对此司法者表示很冤,因为琳琅满目的新案件层出不穷,他们纵然有严格司法的心,却没有严格司法的依据。法官造法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第一,法官造法具有针对性,作为事后造法,法官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案件会给予最快捷、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法官造法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这里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认为,实行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全是一种扩大,其实不然。就法官整体而言,无疑,法官的裁量权的确增加了,但是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其自由裁量全反而更小了。这是因为,相较于笼统、抽象的成文法,法官造法所产生的判例更加具体,因而法官在个别案件中的可裁量的自由反而缩小了。与此同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法官造法会让法官的判决变得更加透明,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者的成见,提高司法者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因此,在当下中国,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以立法者立法为主,法官造法为辅,明确判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例法现在还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官造法也不是我国法律的正统。那么,如何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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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借鉴判例法“法官造法”机制,弥补现下成文法的不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要更加的高,要求没一个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更应该是一个出色的法学家,只有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提供基本的可能性。第一, 优化法官的选拔制度。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法官的选拔必然应该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已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 实现法治现代化瓶颈, 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同质化、专业化和精英化,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如司法统一考试等制度,加强对现任法官业务能力的考核,从而拒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于法官行业之外, 并以此为契机, 逐步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二, 法官培训制度。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总特征, 这也就决定了知识学习的无止境性。一名优秀的法官也必须与此相融合。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一心为民、奉公守法的廉政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毒瘤。第三, 法宫终身制度。在我国实行法官终身制度, 对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因为确立法官终身制度, 法官就不会惧怕因独立审判, 得罪某些干涉独立审判的上司而被无辜撤职,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地位。短期任职的法官, 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 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就人类天性之一般状况而言,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 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其次,应当明确法官造法的范围和资格

法官造法应该限制在解释立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官不能突破立法的宗旨去造法,而 只能在现行立法的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对立法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以解决审判中的难题。法官造法的基本形式是解释法律,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法律化”,而应该“判例化”。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细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类是诉讼规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类是个案解释,即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前两类其实具有普遍适用之法律的性质;第三类虽针对个案,但往往又脱离案件谈问题,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向具体化方向发展,因为司法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法律规则更为具体、明确,富有针对性,从而有效地运用于具体案件。同时在法律遇有漏洞时通过解释而填补漏洞。司法解释越具体、越富有针对性,则越能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完善方面,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可能针对具体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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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而就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从而使司法解释向判例化方向发展。”[6]具体来说,司法解释最好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做出,而不要通过回答问题的方式做出。

在资格上,法官造法的权力应局限于上诉法官,换言之,只有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中国法院众多,法官参差不齐,如果所有法官都有权造法,如果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判例,那势必会造成判例的混乱,继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就当前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来说,造法权只宜交给部分法官。在决定交给哪些法官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要考虑审判的级别和程序的完备。一般来说,素质和水平较高的法官可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素质和水平较低的法官则只能享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上诉法院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可以较好地承担法官造法的职能。而案件经过上诉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比较透彻的研究和论证,从程序上来讲,更加具备了确立为判例的完备性。另外,作为判例的判决意见中应该有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论述,判决书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准,犹如法学论文,因此由上诉法官承担这种判决书的写作也是比较合适的。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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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当今的时代潮流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的两相结合,因为这是现代法治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不仅仅应当吸收和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制度,更应该加深对我国法官造法历史上的传统及发展历程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不断将横向的世界各国的优秀经验和纵向的我国古代先人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

当然,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时间尚短的现状,决定了这是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但是,法律从来都是被发现而提出的,作为上层建筑,法制建设必将会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使中国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也必然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提高,最终赶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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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1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2]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1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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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经过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毕业论文已接近完成,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张俊杰老师。张俊杰老师对我毕业论文的指导非常用心,对我毕业论文进行了深刻的指导。张俊杰老师这种认真做学问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受益匪浅。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同学,没有我的父母我是无法站在高等教育的学堂,没有我的同学的帮助,我也无法顺利的完成我的毕业论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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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翻译

外文:

The Method of Sociology.The Judge as a Legislator I have chosen these branches of the law merely as conspicuous illustr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by the courts of the method of sociology.But the truth is that there is no branch where the method is not fruitful.Even when it does not seem to dominate, it is always in reserve.It isthe arbiter between other methods, determining in the last analysis the choice of each, weighing their competing claims, setting bounds to their pretensions, balancing and moderating and harmonizing them all.Few rules in our time are so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y may not be called upon any day to justify their existence as means adapted to an end.If they do not function, they are diseased.If they are diseased, they must not propagate their kind.Sometimes they are cut out and extirpated altogether.Sometimes they are left with the shadow of continued life, but sterilized, truncated, impotent for harm.We get a striking illustration of the force of logical consistency, then of its gradual breaking down before the demands of practical convenience in isolated or exceptional instances, and finally of the generative force of the exceptions as a new stock, in the cases that deal with the right of a beneficiary to recover on a contract.England has been logically consistent and has refused the right of action altogether.New York and most states yielded to the demands of convenience and enforced the right of action, but at first only exceptionally and subject to many restrictions.Gradually the exceptions broadened till today they have left little of the rule.It survives chiefly in those cases where intention would be frustrated or convenience impaired by the extens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o others tha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Rules derived by a proce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pre-established conceptions of contract and obligation have broken down before the slow and steady and erosive action of utility and justice.We see the same proce at work in other fields.We no longer interpret contracts with meticulous adherence to the letter when in conflict with the spirit.We read covenants into them by implication when we find them\" instinct with an obligation\" imperfectly expreed.\"The law has outgrown its primitive stage of formalism when the precise word was the sovereign talisman, and every slip was fatal.\" Perhaps it is in the field of procedure that we have witneed the chief changes; though greater ones must yet be wrought.Indictments and civil pleadings are viewed within eyes.Rulings upon questions of evidence are held within creasing frequency to come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presiding at the trial.Errors are no longer ground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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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upsetting of judgments with the ensuing horror of new trials, unle the appellat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y have affected the result.Legislation has sometimes been neceary to free us from the old fetters.Sometimes the conservatism of judges has threatened for an interval to rob the legislation of its efficacy.This danger was disclosed in the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 the reforms embodied in codes of practice, in the days when they were first enacted.Precedents established in those times exert an unhappy influence even now.None the le, the tendency today is in the direction of a growing liberalism.The new spirit has made its way gradually; and its progre, unnoticed step by step, is visible in retrospect as we look back upon the distance traversed.The old forms remain, but they are filled with a new content.We are getting away from what Ehrlich calls \"die spielerische und die mathematische Entscheidung,\" the conception of a lawsuit either as a mathematical problem or as a sportsman\'s game.Our own Wig more has done much to make that conception out of date.We are thinking of the end which the law serves, and fitting its rules to the task of service.

From:《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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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译文:

我选择了这些法律部门,仅仅是作为法院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明显例证。但真相是,无论在哪个部门,这种方法都硕果累累。即使看起来它不占主导地位,也总是留作备用。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如果它们不起作用了,它们就是不健全了;如果它们不健全了,就一定不会再自我繁殖。有时它们被切除了,并被彻底根除了。有时,它们被保留下来,像幽灵那样继续活着,但已经绝育,被阉割了,没有可能造成危害了。

在处理有关受益者依据合同获取利益之权利的一些案件中,我们获得一个突出的实例。它首先说明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力量;其次说明了逻辑的一贯性在孤立或例外事件中所要求的可行和便利面前逐渐瓦解;最后,它说明了这些例外事件作为一个新种群所具有的生成力。英格兰的法律在逻辑上一直保持了一贯性,完全拒绝这种案件的诉权。纽约和大多数州屈从了便利的要求并实施了这种诉权,但最初也只是偶尔地,并且受到许多限制。渐渐地,这种例外扩大了,今天这种例外给规则留下的地盘已经所剩无几。这个规则得以存活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案件中,即如果将该诉权延伸到并非缔约方的其他人就会使契约意图受损或很不便利。在效用和正义的缓慢但坚定且具有侵蚀性的行动面前,从先前对合同和债的既定理解经过逻辑演绎过程所推出的一些规则已经破碎了。

在其他领域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过程在发挥作用。在解释合同时,如果与合同的精神有冲突,我们已不再过分细致地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如果我们以“一种有责任感的本能”发现合同表述不完善,我们就会从合同中读出隐含之义。“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丧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也许是在程序领域内,我们亲眼目睹了主要的一些变化,尽管还必须作出努力才会有更为重大的变化。如今人们看待起诉指控和民事答辩的目光变得更为宽容。法院日益频繁地认定有关证据问题的判决属于主持审判的法官的裁量权之内。如果推翻判决会导致重新审判的大麻烦,那么差错就不再是推翻判决的理由,除非是上诉法院认定这种差错已经影响了判决结果。立法有时已经成为使我们挣脱旧束缚的必须。有时,法官们的保守性在一定时间内有剥夺立法之效率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在一些从业法典初次颁布之时法官对待这些改革的态度。那些年代确立的某些先例,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起着令人不快的影响。尽管如此,今天的趋势却正在向自由主义不断增长的方向发展。那种新的精神正渐渐地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它的进步,尽管是不为人所注意的一步步,然而,当我们回头展望,就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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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它所穿越的距离。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我们已经摆脱了埃利希所说的那种“竞赛式的和数学式的辩白”,即把一个诉讼理解为一个数学问题或一种运动员的游戏。我们国家的威格摩尔做了大量工作,使得这种概念不再合乎时宜。我们如今正在思考的是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正在使法律的规则适合于这一服务工作。

来源:《司法过程的性质》

推荐第4篇: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卢建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卢建峰称,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推荐第5篇:法官誓词

法官誓词

中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

-(英1820)亨利·布劳姆

他能把这段话印到名片上,提醒别人以这个标准来要求他和监督他,可以说这应该就是他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的准责,因此我立即决定将我的案子交给他代理。事实也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

上面的那段话让我还联想到法律相关服务人员的誓言,他们在踏入维护法律和正义的大门时都曾经举手宣誓过。

法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检察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面对国旗我庄严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严守秘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和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努力奋斗!

警察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律师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做为法律的评判者和执行,检察官、法官、警察应做到: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

做为法律的服务者,检察官、法官、警察及律师都应做到: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

我向来以一种敬畏的心情去对待那些可以维护社会正义、可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当事人的执法者和维法者。不能做到以自己的誓言去要求自己的人,我不会敬重他们,社会和人民也不会尊重他们。一个行为与誓言背道而驰的人,能将自己的名誉践踏于私利之下,这种人就是伪君子,没有诚信而言。这种人的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他是一个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于这种人,是不佩得到尊重,我在心里唾弃他们,我想大家也和我一样在心里唾弃他们。

不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正义、公平执法,难道不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吗?

能做到以上几点的人,难道不值得我们敬畏和尊重吗?

答案是肯定的:那当然!!!

推荐第6篇:法官妈妈

伟大的法官——《法官妈妈》观后感

当我看完《法官妈妈》,我深深的感到法官妈妈安惠实在是太伟大了,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像安惠一样的好人,责任感强又有爱心的正直法官,特别让我的眼前一亮,仿佛不再迷茫,做人就要像法官妈妈安惠一样有良心,她在自己的岗位上不仅扮演法官铁面无私正直的形象,而且还让我们感受到伟大的母爱也是能在一个常人看来不可能有爱心的法官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

在《法官妈妈》这部片子中,我看到跟法官妈妈安惠不同的教育方式的张帅父亲,明白了对青少年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并成绩要无微不至的关心,也就是要当好“妈妈”的角色。特别是张帅的爸爸只是关心自己的儿子是否有钱花,就算是在受到儿子的愤怒质问时,仍然还是简单地拿出一叠钱给儿子花,还有张帅的母亲临去世前还要卖掉一只肾,留下十二万元的遗产给她的儿子,他们都忽视了他儿子平时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亲情,哪怕是一句问候的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充足的物质需求,更加需要有精神上的教育和帮助。所以张帅出狱后,因父亲对其内心世界的不了解、后妈的漠视而发生冲突,这些都无不体现他们都忽视对儿子的内心的了解,发现问题并对其的帮助。而法官妈妈就做到了一位“好妈妈”应尽的任务,故事中本是找安法官报仇的张帅,被安法官慈母般对待他的件件小事感动、感激,由复仇的动摇到后来萌发了要对“安妈妈”说说真心话的心理变化,无一不是“安妈妈”对“儿子”张帅生活中、精神上细心呵护的结果。

并且法官妈妈的魅力不止这些,她还到一位“法官”应尽的责任。当张帅和安惠的女儿一起外出直到深夜才归时,法官妈妈安惠非常严厉的批评了他们俩,丝毫不把张帅当外人,其实从一开始让张帅搬进自己家中时,就已经把张帅当成自己的儿子了。 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从严,也就是当好“法官”。青少年不成熟、不稳定是其生理和心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做家长的要根据青少年的这一特点,积极配合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强化孩子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为他(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孩子这方面的教育切忌简单化、公式化,更不能像张帅的父亲那样,在跟儿子吵架后,还要给一叠钱让他自己花,而对他放任自流,而要像安法官那样,执法如山、执法必严;先后对699名犯罪的青少年绳之以法,让更多的青少年受到教育、增强是非观念而使健康成长。

所以后来张帅的内心才会被感动,他通过安装在她家的窃听器,每天记录下安慧的谈话,试图找到什么证据。但是一天天的过去了,张帅不但没有发现安慧有什么可疑之处。相反她的善良,她对少年犯家属的态度,以及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使张帅对自己的计划产生了怀疑,他甚至想过放弃复仇。但是当他面对他母亲的照片时,他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仇恨。

再后来张帅又从医院里得知他的母亲为了他,卖肾换取了一笔巨款送给安慧,而安慧却矢口否认时,张帅又重新燃起了怒火,他终于将搜集到的“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安慧到此时才发现他真心爱护的张帅竟然在骗她。出乎张帅的意料,安慧平静

的对待了这件事,只是告诉他自己是清白的,她甚至高兴张帅能用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

其实无意中发现张帅在她家安装窃听器,还有当知道她已经被张帅告了时,躺在床上,向家人发出原以为一张没有危险的告状,也会让她受到纪检处分半年。种种迹象让她的老公愤怒到了极点,恨透张帅这个的阴谋,埋怨妻子的善良和无私,这些都是在诉说法官妈妈安惠的伟大。

张帅离开了安慧家,从当他教训了他的死党时,告诉他不能再去偷了,就说明他已经被安惠感化了。张帅在街上徘徊却被巡警带走,他又一次面对铁窗,这时受到张帅报复的安惠仍然来看望他,其实在他内心深处也不相信安慧会有此事,但是安慧已经开始接受法院的内部调查,张帅和安慧都面临痛苦的尴尬。

就在安慧给张帅过十八岁生日的时候;一封被遗忘的信重新出现,一切的真相就在这封信中揭晓。安慧和张帅之间的瑕隙终于冰释,张帅在那一天己成人,在送别的车站,张帅看着安慧,他不知道该不该喊出那两个字……

机电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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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劳务派遣中应注意七个法律问题

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根据情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

24、

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故劳动者应向与自己签有劳动合同的对方主张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如果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可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如果未明确约定由哪方发放工资,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因此,劳动者应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

4、社会保险金的缴纳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纳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特别约定的,应本着“谁用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可把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被告),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

6、是否同工同酬在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不可否认这也是某些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的本意,即降低用工成本。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关系,在法院审理阶段,对同工不同酬做出认定和处理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前,应全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被派遣单位的实际情况,签合同时对劳动报酬适当限定。

7、未签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工资由职介机构发放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如果职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确有劳务派遣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职介机构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可推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劳动者与职介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2 派遣服务中员工管理问题及应对办法(案例)

派遣服务中员工管理问题及应对办法(案例)

[说明]

1、派遣公司是一专业从事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机构的简称;

2、A公司为派遣员工的服务单位;

3、V员工是事件中的当事人,由派遣公司派到A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员工作。

[起因] 2004年3月17日A公司主管电话告知派遣公司意欲辞退V员工,派遣公司与该主管沟通后,建议先与V员工协商后再做决定,不要轻易将V辞退。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据A公司主管反映,V员工的主要问题是近期两次违犯A公司规定,一次是上班时间让摊贩在柜台推销、;一次是没有按规定及时将试用产品放到指定位置,两次均被巡视经理发现,主管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说\"如果写不好就开除V员工\",V员工听后拒绝写检查,A公司主管就当面提出要将V员工辞退。V员工提出要辞退可以,但要求按工作年限补偿5个月工资,A公司主管则说最多补偿3个月工资。A公司主管让V员工自己写辞职报告,V员工不同意。双方出现僵局。V员工以请年休假一周,休息待岗。

[A公司主管的意见] 2004年3月19日派遣公司给A公司主管电话,再次询问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和员工协商解决,并将员工要求告知A公司主管,并约见A公司主管,该主管因工作繁忙,没有商定见面时间。A公司主管通过电话中表达自己的意见: 1) 要V员工书面检讨;

2) 拟将V员工其换岗至更不重要销售网点的专柜;

3) 如果V员工如果不愿意换岗,A公司能否开除,但不会补偿。

[V员工的说法] 2004年3月18日下午派遣公司约见V员工并做了笔录,并让V员工签名确认。V员工反映

3 的情况如下:

1)2004年3月12日下午四时左右有摊贩来柜台推销,V员工和一名同事在旁观看被巡视的经理看见。V员工本人表示,让推销摊贩把东西放于自己柜台上,有损公司形象,确实有错。 2)没有将试用品及时放到位,是因为当天一开店就有生意,所以没有及时将试用装放到位,被巡视经理看到。

3)员工同时说明:其于2004年3月16日(员工休息日)早接到主管电话,主管说因其犯了较为严重的错误拟将其辞退,但为了方便其以后更好的找工作,建议其自己写辞职报告,但员工本人不同意,双方由此僵持,分别向派遣公司联系通报情况。

4)V员工表示:其犯错误后并没有接到主管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警告,直接接到的就是\"劝退\"电话,觉得不可接受,同时认为错误不足以到开除程度,如果要开除,也要求按工作年限补偿,如不能得到补偿,将去劳动争议仲裁。

5)V员工称不了解公司有关《三星级服务人员检查专柜规则》。 [A公司处理依据]

(一)处理依据

A公司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三星级服务人员检查专柜规则》,在2月份制定了一项规章制度,在员工大会上进行了培训,涉及V员工的A类规范标准和B类规范标准是:

A类规范标准:

1、在上班时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按照规定时间用餐,不可以空柜超过15分钟或无故串岗或擅自离开岗位。

3、必须如实赠送赠品,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做赠品签收工作。

4、不得对顾客态度生硬,厌烦,对未购买产品的顾客予以白眼,不悦的神色。

5、不得在商场里与顾客争吵。

6、无论顾客询问任何与产品有关的问题,必须认真耐心并作专业的回答。B类规范标准:

1、必须化淡装(按公司季节化装要求),按照公司标准着装。

2、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3、所有产品售价必须不低于建议零售价。

4、按专柜陈列标准摆放产品、试用品及助销工具(齐全、无脏污破损)

5、保持柜台整体整洁(背柜、地柜、助销工具等洁净,专柜内无杂物)。

(二)A公司主管提供该制度培训的记录情况

1、A公司主管提供了有20多名员工签字的记录本,但在记录本上没有记明签字的目的或会议内容;

2、该制度是一个演示文稿(PPT)形式;

3、该制度只以会议形式向全体员工宣布,没有分发给每一个员工,没有进行个人签字确认的程序。

[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从这个事件中至少暴露了以下问题:

1、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建立滞后,这是最大的问题;

2、A公司主管在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时缺乏经验,处理办法简单、效果差;

3、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派出方,没有主动的管理意识,派遣服务只停留在代理服务的水平上,出现员工劳动争议时,派遣公司成为第一被告时,主体地位显现出来,就表现出了派遣公司在员工管理的被动局面。

4、A公司主管没有把新的制度文本化,没有让员工签名确认。[应对的办法]

1、要确立派遣公司在派遣服务中的管理地位,派遣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无疑是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天经地义地要介入员工的管理,包括: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了解企业给派遣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对派遣员工日常管理的情况,起到维护权益、沟通情况等作用;

2、独立或与用工单位合作制定派遣员工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每年或二年内就要进行修订,保持制度的超前性;

3、管理制度必须让员工知晓,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4、员工培训记录应有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5、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不应简单地让其写检查,可以让员工写出经过或认识,请员工签名确认。

6 通过案例说明劳务派遣用工培训约定及培训费用

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被限定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这两项上。这两项成为用人单位考虑约束员工的要点。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在三年前曾为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数期培训项目。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西门子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的“培训费”。进入“培训”两年后,即2007年,该项目引起争议。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有培训生拒绝再为西门子服务三年。之后,西门子在北京、上海等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前员工赔偿培训费。之后,有仲裁裁决结果产生。例如,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西门子败诉。该案具体情形:被诉人彭某2005年7月6日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合同。西门子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9月6日,西门子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彭某与西门子没有劳动关系,西门子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付迎涛律师:引用上述西门子公司案例,我们的意图说明:HR在操作培训管理时,第一,应从劳动关系角度把握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避免“文不对题”,防止培训协议的劳动法律关系基础出现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更应多加注意);第二,怎样确定培训费的问题。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超出培训损失,那么,培训费的正确核定是个要点。上述西门子案例,仲裁委的裁决回避了一些矛盾,例如,进入该项目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30万元的赔偿范围都包括什么,是否应包括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

7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就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立法,比如日本有《工人派遣法》,美国也有类似的劳务派遣法。在我国,由于劳务派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也比较落后,因此目前还没有对劳务派遣单独立法,只是把它放在《劳动合同法》里,作为一节来处理。虽然内容不太多,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和周到的。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是一些类似中心之类的机构,也从事着劳务派遣的活动,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机构就不可以做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也就是说必须是企业,而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条规定,有人非常赞赏,认为可以作为劳务派遣的原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这条规定所起到的作用。

【案例】

××公司的一批员工正负责某项工程,这批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在使用这批员工的时候,应该向他们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要按月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这批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就是很典型的劳务派遣。

这批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李×的员工发生了工伤。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呢?××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和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李×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来缴纳的,所以李×受伤事件发生以后,××公司要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8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李×找××公司要钱,××公司不给。公司负责人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找我们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你应该找××派遣公司去要。”结果李×就找××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不负担你的停工期间工资,你是在××公司发生的工伤,因此你的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由××公司来负担。”结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推来推去,李×跑来跑去,到谁那儿都拿不到钱,气得火冒三丈,于是把两家公司一起告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庭。

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仲裁庭发现,如果员工出现工伤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李×肯定要享受停工期间的工资,到底是谁来为李×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如果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应该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支付停工工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单位是对劳动者承担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案例】

嘉友公司要用一些临时人员,而且只用半年,于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要用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就跟这50名员工签半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50名员工派遣到嘉友公司工作。半年之后,嘉友公司把这50名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与这50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

9 “我们需要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说:“只用半年?那这事肯定不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你们只用半年,那以后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怎么办?”

嘉友公司说:“怎么没有办法呢,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把这50名员工退给你们机构之后,你们可以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如果派不出去,你们就按月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一直支付到合同期满啊。”

××劳务派遣机构说:“你们说得倒挺好听,但是我们凭什么要出这笔钱啊!”

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机构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说:“我们需要临时人员,但只用半年。”劳务派遣公司要想接这个活,就会说:“你们用半年可以,但是半年以后,你们把员工退回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我们如果能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当然很好,如果派不出去,那你们就应该按月给这些员工发放最低工资。”企业听到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说:“我们只用半年,承担的风险太多了吧,付出的人力成本也太高了吧,我们不愿意用。”既然企业不答应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也不敢和企业做这笔生意。所以,渐渐地,劳务派遣机构的生意就不好做了。

但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劳务派遣机构来说,这种情况会逐渐好转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务派遣应该是一个行业,应该具备这个行业的所有要求,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和运行方式,而不是像当前的样子,谁想做劳务派遣的生意,谁就去做,随意性比较强。其实,专业化是劳务派遣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对于一个大型的劳务派遣机构来说,则有很多优势。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业里,很多员工都是属于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的。那么想要临时人员的企业就得主动上门找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很多资源都在这个公司里,去其他公司很难找到,或者说很难找到合适的,或者是满意的人员。很多企业的很多工种,都要通过这个大型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那么对这个派遣公司来说,如果企业用工只是九个月、六个月,甚至是三个月,或者是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月份提出用工,都不是问题。因为这个派遣公司在这个行业里面是老大,有专业化的运作

10 方式。所派遣的员工在这个企业工作半年,被退回来,能马上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如果没有机会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那么就给他做培训,提高他的职业技能,那么很多企业就愿意用他,他就能被派出去了。所以在劳务派遣这个行业里面,如果一家派遣公司做得很专业,那么这个派遣公司的业务将会非常多,也会很灵活,因为其他小型的派遣公司基本上不敢做短期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未来劳务派遣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催生了大型劳务派遣公司的产生,使劳务派遣成为一种行业,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运作模式。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就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立法,比如日本有《工人派遣法》,美国也有类似的劳务派遣法。在我国,由于劳务派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也比较落后,因此目前还没有对劳务派遣单独立法,只是把它放在《劳动合同法》里,作为一节来处理。虽然内容不太多,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和周到的。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是一些类似中心之类的机构,也从事着劳务派遣的活动,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机构就不可以做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也就是说必须是企业,而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条规定,有人非常赞赏,认为可以作为劳务派遣的原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这条规定所起到的作用。

【案例】

××公司的一批员工正负责某项工程,这批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在使用这批员工的时候,应该向他们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要按月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这批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就是很典型的劳务派遣。

这批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李×的员工发生了工伤。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呢?××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和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李×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来缴纳的,所以李×受伤事件发生以后,××公司要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12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李×找××公司要钱,××公司不给。公司负责人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找我们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你应该找××派遣公司去要。”结果李×就找××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不负担你的停工期间工资,你是在××公司发生的工伤,因此你的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由××公司来负担。”结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推来推去,李×跑来跑去,到谁那儿都拿不到钱,气得火冒三丈,于是把两家公司一起告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庭。

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仲裁庭发现,如果员工出现工伤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李×肯定要享受停工期间的工资,到底是谁来为李×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如果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应该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支付停工工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单位是对劳动者承担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案例】

嘉友公司要用一些临时人员,而且只用半年,于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要用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就跟这50名员工签半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50名员工派遣到嘉友公司工作。半年之后,嘉友公司把这50名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与这50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

13 们需要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说:“只用半年?那这事肯定不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你们只用半年,那以后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怎么办?”

嘉友公司说:“怎么没有办法呢,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把这50名员工退给你们机构之后,你们可以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如果派不出去,你们就按月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一直支付到合同期满啊。”

××劳务派遣机构说:“你们说得倒挺好听,但是我们凭什么要出这笔钱啊!”

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机构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说:“我们需要临时人员,但只用半年。”劳务派遣公司要想接这个活,就会说:“你们用半年可以,但是半年以后,你们把员工退回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我们如果能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当然很好,如果派不出去,那你们就应该按月给这些员工发放最低工资。”企业听到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说:“我们只用半年,承担的风险太多了吧,付出的人力成本也太高了吧,我们不愿意用。”既然企业不答应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也不敢和企业做这笔生意。所以,渐渐地,劳务派遣机构的生意就不好做了。

但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劳务派遣机构来说,这种情况会逐渐好转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务派遣应该是一个行业,应该具备这个行业的所有要求,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和运行方式,而不是像当前的样子,谁想做劳务派遣的生意,谁就去做,随意性比较强。其实,专业化是劳务派遣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对于一个大型的劳务派遣机构来说,则有很多优势。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业里,很多员工都是属于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的。那么想要临时人员的企业就得主动上门找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很多资源都在这个公司里,去其他公司很难找到,或者说很难找到合适的,或者是满意的人员。很多企业的很多工种,都要通过这个大型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那么对这个派遣公司来说,如果企业用工只是九个月、六个月,甚至是三个月,或者是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月份提出用工,都不是问题。因为这个派遣公司在这个行业里面是老大,有专业化的运作方式。

14 所派遣的员工在这个企业工作半年,被退回来,能马上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如果没有机会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那么就给他做培训,提高他的职业技能,那么很多企业就愿意用他,他就能被派出去了。所以在劳务派遣这个行业里面,如果一家派遣公司做得很专业,那么这个派遣公司的业务将会非常多,也会很灵活,因为其他小型的派遣公司基本上不敢做短期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未来劳务派遣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催生了大型劳务派遣公司的产生,使劳务派遣成为一种行业,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运作模式。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推荐第8篇:法官遴选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遴选一般实行“司法考试加职业培训”模式,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也称为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之一专门培养,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平行培养和发展,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法学院毕业,是步入职业法官队伍的最基本专业资格条件。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成为职业法官,还必须参加由国家组织的法官资格考试,只有经过激烈的竞争并成功地通过考试,并接受更为严格的专业职能培训后,方能获取法官资格

归纳起来,大陆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化专门培训→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严格的晋升选拔制度,逐级晋升

法院的财政来源。法官的管理任命。同级政府领导是不是有指示和管理权)从现行法律来分析法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这个审判机构不是独立的,因为都要受执政党的领导,包括重大案件要经政法委批示,法院的领导人一般是从政法委指派的,当然经人大选举通过。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在审判确实受到各方面的关照。

,政府属行政机关,法院属审判机关,但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受政府的领导,例如地方政府官员可能干预审判结果,政府举行的活动,法官也要参加,并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官员坐在一块。法院本身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来支付 所以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行政干预

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遴选实行“律师资历前置”模式,一般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担任法官不需要参加考试,但要有一定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而从事律师则必须具有法学院的毕业资格,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从学生到律师到法官是一个漫长、充满挑战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过程的严厉性、漫长性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成员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具备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士,需要经过由业余法官、法律界人士所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面试和严格的选拔,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法官候选人。美国也要求担任法官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大多数法官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 就晋升资格而言,英美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地由下级法院法官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升迁,初任法官可以进入任何一级法院,各级法院的法官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之间的区别已相对淡化和归于统一。美国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晋升制度,初次任命法官可以直接被分配到不同审级的法院,而且他们的法官级别也一般不再晋升,甚至终身的工资在开始任法官时已经确认。大部分法官都在同一个法院渡过其全部司法生涯,上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则吸收了一些大陆法系的做法,法官一般先进入初级法院,然后逐步向上发展。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有下级法院工作的经历。但英国法官调入更高级法院,并不是企图增加收入。由于法官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威望,所以能进法官队伍这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和对其事业的肯定。虽然法官的收入很高,但也像世界各国一样,法官的收入要明显低于一个优秀的出庭律师。所以,对法官职位的渴望并非主要基于经济收入,事实上,各级法院法官薪金之间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在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已经达到了法官职位的顶峰,他们中大多数人对进一步升入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并无多大兴趣。因为,虽然在业务上有些差别,但在名誉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却很小 。

归纳起来,英美法系法官产主的道路是:法学院→律师考试→担任律师→选拔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职级晋升问题。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

(1)从律师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由于遴选的条件、程序苛刻,一旦选为法官,他们的自信心强、独立性强、有很高的荣誉感,依附性少。(2)法官一般不存在晋升问题,待遇一进入法院就已确定,不同级别法院法官薪金差异很小。因此,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不十分关注晋升,独立性强。但是,缺乏动力、工作怠慢、不思进取、效率不高也是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3)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做出的判决对今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权力很大,作用也极为重要,法官的裁决甚至能改变国家司法甚至政治的进程。因此,法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对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社会将永远铭记那些创造了这种制度的伟大法官的名字。”

推荐第9篇:法官先进事迹

XX同志先进事迹

XX,男,XX年XX月出生,陕西XX人,XX年加入中国XX党,XX年毕业于XX大学,XX年进入XX区人民法院工作,XX年调入XX人民法庭(现XX人民法庭)工作,XX年XX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XX年XX月被任命为审判员。XX同志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扎根农村五年有余。近三年年均审结案件XX件以上,年均结案率超过XX%,位居全院前列。XX年,XX同志在未能进入员额的情况下,积极调整心态,坚持快办案、办好案,取得了优异的成绩。XX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XX件,结案数位列全院第三,在所有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位列第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一、心系民众,扎根基层

XX同志从小在城市长大,当他被分配到地处农村的底张人民法庭(现空港新城人民法庭)时却毫无怨言,并矢志扎根基层,为农村地区的审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弥补自己农村生活经验不足的短板,XX同志经常向“老法官”学习、向村干部请教,并非常注重积累总结农民常用的俗语“土话”。他认为这些句子“话土理不土”,并以此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茄子一行豇豆一行”“到手的金子不如隔手的铜”“二碗饭也不好吃”“给你个坡坡就往下溜”等等这些农村人常说的“土话”,会经常出现在XX同志接待和调解的过程中。与此同时,他还经常站在农民的角度、以农村的处事原则思考问题,化解了很多基层纠纷。通过自身不懈努力,XX同志迅速由一名青涩的法官助理成长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调解解决了诸如XX等诉XX村民委员会、XX街道办事处、XX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XX诉X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等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年多来,XX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除了艰苦奋斗、扎根基层的精神,XX同志也凭着自己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成功处理了一起又一起复杂疑难案件。XX年底,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两个家族因为承揽工程发生严重的斗殴事件。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十分恶劣。案件经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处理后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随之提出反诉。面对双方矛盾深、案件影响大的特点,XX同志多次接访案件当事人,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司法轨道,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过程持续了八个小时,双方申请近十名证人出庭,现场旁听人员近百人,气氛剑拔弩张。XX同志沉着应对,自始至终能够掌控庭审大局、把控庭审节奏、维护庭审秩序,使得庭审平稳结束。由于双方矛盾大,XX同志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对案件作出深入而仔细的研判。两份语言流畅、逻辑缜密、长达二十余页、近两万字的民事判决书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此外,XX同志还成功处理了XX诉XX国际机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疑难案件。

三、清正廉洁,慎独慎微 XX同志任职以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以刚性制度约束自己,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严守法官的中立地位,在热忱对待当事人的同时,又保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距离,不给当事人以“合理的怀疑”,清清白白做人,磊磊落落办案,做到慎独、慎微,防腐拒变。在工作中,XX同志严格执行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秉公执法,面对各种利欲和诱惑,但从不为所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XX同志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追求,工作中踏实、勤奋、上进、拼搏,忠实地履行着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得到了各方的高度好评。面对领导和同志们的赞誉,XX同志淡然处之,“优质高效的办案就是我的职责所在。”

推荐第10篇:法官眼花

法官:您不是“眼花”,是“缺德”

郑毅

坐公交车,看到节目播出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采访到的一篇报道,老家河南省陕县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水涛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在报道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批示。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

看到这里,笔者的心猛然间被刺痛了,真想说一声:‚法官,你不是‘眼花’,你是缺的是职业道德,简称‘缺德’。如果没有被曝光,您估计还得继续‘缺德’下去。‛被告人有没有积极赔偿,在判决时问问受害人家属就明白了,这么简单的、仅仅一句话的事,怎么就会因为‚眼花‛而错判呢?您不是‚缺德‛是什么?如果受害人是您的亲属、亲戚、朋友,您还会‚眼花‛吗?各级都在大力倡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尤其是你们这些掌管社会公平正义的人,你们缺了‚职业道德‛,百姓只能受苦受难了?如果没有受害人的一再申诉,恐怕还会有更多的公平正义被您的‚老花眼‛糊涂判决、混蛋判决。

前几天,在《长城论坛.曲周吧》有一篇贴子也着实令人感到痛心,邢台市临西县文明办主任张景祥强奸自己的表

妹未遂,可是当自己当事人到县公安局报警时,公安局城区分队队长左某却先是不立案,后来在当事人多次要求下做调查笔录时,又偷偷将消息透露给张景祥,当事人在公安局就接到张的恐吓电话。后公安局迟迟不给当事人答复,当当事人到公安局问情况时,左推脱说已经汇报给主管局长郭某,当事人给郭局长打电话,郭局长雷人的说出一句‚你没有资格给我打电话‛。试想,如果是你的姐妹几乎被强奸,郭某还会以把当事人推出八万里的角度说出‚没有资格打电话‛的雷语吗?左某还会通风报信、据不立案让当事人继续遭受更大的打击吗?一个没有成家的女孩子,如果没有遭到‚性侵害‛,还会主动到公安局给自己扣屎盆子吗?是个有良心、有道德的人都能想到这个问题,可是我们赖以信赖的公安局的领导左队长、郭局长怎么还会这样处理案件呢?举报人、老百姓没有资格打电话的郭局长把给自己打电话的资格定位到什么水平?局领导、县领导、市领导、省领导还是中央领导?‚眼花‛的法官被免职了,强奸未遂、‚不文明‛的文明办主任呢?办案中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的公安局队长呢?高高在上、等着中央领导电话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呢?结局到底是什么,我们拭目以待!一个普通的送奶工,因为奔丧耽误两天送奶还要给手写道歉信诚心道歉,再看看我们这些高高在上的官老爷的表现,关系紧张的警民关系、官民关系等等产生的根源我们都一目了然了!

其实,我们的百姓还是很容易满足的,你看,一个逃了27年的杀人犯被抓回来,百姓都要扭秧歌载歌载舞的庆祝,如果每个干部都能认真的履职,有良心、有道德的履职,把迫切需要帮助的人当作我们的亲戚朋友,及时为受到伤害的人维护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我们苦苦追求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就实现了吗?

第11篇:法官演讲

人民法官为人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叫路志杰,来自运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共和国的法律卫士,一个多么神圣而庄严的字眼。曾使多少热血青年为之慷慨激昂、矢志不渝。从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奉献、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法官,我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法制建设者,做一名人民利益的忠实守护者!

曾几何时,我带着满身书卷气,走进庄严的法院,梦想成为让人羡慕的法官队伍中的一员。那份惊喜,无法表达,整个人沉浸在美好的向往里。那时,对法官这一职业还只是一种概念上、表象上的理解和认识。当时接触最多的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解决最多的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纠纷。因此,觉得法官与我心目中的“神圣、威严”相距甚远。有时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当初那么执着的选择法官之路是否错了。但随着在实际工作中与领导和同志们并肩战斗的时间越长,我就越来越感觉到:人民法官,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的温情,懂得了法官的誓言应该是: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明察秋毫、去伪存真是法官的义务;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法官的使命;忠于法律、

严肃执法是法官的天职;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法官的赤诚。人民法官就应该时刻恪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具体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就应该是司法为民,真正发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和作用。当然,这就对我们法官本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法官应该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不仅要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同时更要精通法律、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二,法官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职业自豪感,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第三,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因此,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第四,法官应该是廉洁自律的楷模。人常说“法官,手中掌握着国家的审判大权。”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外都是受人羡慕和敬仰的。身披法袍端坐在法庭之上,法官的形象顿时变得高大起来。在手中法锤敲响的那一刻,

法官更无疑成了主宰当事人命运的使者,成了维护法律正义的化身。在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过许多人民满意、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吴苹,无一不以他们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而为人民群众所敬重,他们代表了法官队伍的主流。当我们被这些优秀法官身上所体现出的崇高的人格魅力所深深震撼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在金钱的侵蚀下、在私欲的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见利而忘义,背弃了法官的职业准则,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最终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麦崇楷,到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的贾永祥,从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罪到阜阳市中级法院的群体腐败案,屡屡出现的法官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因此,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就一定要加强自律。我们应时刻牢记:法官的舞台不在觥筹交错的酒桌上,不在七彩斑澜的霓红灯下,也不在高谈阔论的喧嚣声中,法官的舞台只在应庄严的法庭之上,高悬的国徽之下和清脆的法槌声中。

“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当是我们所有政法干警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我们高举时代大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真正执法为民的新时

期法律卫士,为了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而忘我奋斗,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殚精竭虑!

第12篇:法官事件

法官事件

最近,“上海几位法官涉嫌集体招嫖”的视频被曝光,一时间舆论沸腾。昨日,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微博公布,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4人已停职接受调查。而“招嫖门”其实不仅仅关于道德或者制度,背后有着更多的共性问题值得探讨。

“招嫖门”有两大“怪诞”之处

缘起很怪诞:爆料人因自己认为的司法不公“报复”,可该法官并未亲自审理他的案子

爆料人倪某表示,他的目标是赵明华,其他几位法官其实是意外“发现”。赵明华是上海高院民一庭的副庭长。而爆料人输掉的装修款纠纷初审是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终审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两次审判的判决文书,参与审判的法官中都没有赵明华。

“招嫖门”视频截图,法官们在娱乐中心电梯内

那么,输掉了官司的爆料人为何要花费一年的时光去搜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

材料呢?原来,倪某获知,其案子的原告及其律师均系赵明华亲属。他认为,赵

明华可能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根据今日话题获悉的两份判决文书,爆料人与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个快捷酒店装修合同。在案件审理中,由初审法院通过上海高院来委托某建设咨询公司对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爆料人对审价报告提出了多处质疑,例如认为某部分使用了废旧钢材,目前的计算方法不合适,但是法院方面认为他们缺少证据。总之,按照爆料人的说法,在全国有数千家的此品牌快捷酒店,其形式与造价标准都是规范化的,装修基本在500万左右,而自己请的公司核算出来的审价报告结论和法院委托公司所做的差别巨大。所以对法院根据审价报告认定的800多万款项非常不认可。后来,倪某被迫卖了自己价值700多万的住房还债,更是不满。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很强,又缺乏相关佐证材料,仅凭判决文书很难做出任何判断。不过,这的确是爆料人倪某采取行动的根源——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

过程很怪诞:同一法庭的法官集体被请客并涉嫖,在国字号招待场所一点也不避嫌

已知爆料视频中出现的最高级别法官是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而赵明华是该庭副庭长。也就是同一个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带着几名普通法官去娱乐场所,和律师一起“花天酒地”,接受款待并涉嫌嫖娼。更加吊诡的是,他们去的地方是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旗下的酒店产业,度假村的铭牌上还刻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字样。按照常理,这种事情毕竟上不得台面,一般来说,可能做得比较隐蔽,可是他们不仅“一去就一窝”,去的地方也挺“招摇”,可想碰到熟人的几率并不小。而又是被招待,又是涉嫌嫖娼,很容易让人想到这和案件有关,请客者有求于他们。

若爆料属实,“怪诞”背后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共性问题 猫腻一:司法腐败多涉及层级较高的法官

有媒体曾经统计过公开报道的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0名法官样本,结果发现,院长和副院长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加上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几乎又占据了另外一半江山,普通的审判员等群体相对而言少得多。

这是因为院长、庭长既属于审判人员又是管理者。尽管有关制度早就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

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但是实际上收效并不明显。这是因为对法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只要这种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些禁止性规定就收效甚微。比如《法官法》第十六章就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换而言之,法院院长对法官的“业绩”等握着生杀大权。

涉事法官陈雪明并非科班出身的法官

当行政权力和裁判权力界限不明的时候,行政权力就越发能借着裁判权来寻租。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一把手也的确能够以案件管理、法院行政管理之名而对手下法官加以干涉。如果遇到自身业务素质不扎实、不专业的领导,可能就更喜欢用官场的思维来管理司法实务。这次涉事的陈雪明庭长就并非科班出身,他的同事曾经评价他“最重要,他和谁都相处得好,这也是本事啊。”而赵明华则涉嫌利用自己高院审判长的身份向下级法院施压或者疏通,这也是为何爆料者偏偏“盯上他”的原因。

猫腻二:司法腐败中的窝案现象不少见

根据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性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也有学者统计,2000-2009年被查处的法院窝案就有十一起之多。而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情况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因为有一些案情并未被曝光。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窝案频发的原因当然与法院领导层成为重灾区有关系,在他们的影响下,底下人集体腐败、将贪腐“合理化”的倾向更为严重。

而在其中,又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叫作“诉讼掮客”,这个群体对于腐败窝案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诉讼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这是因为,很多律师和法官曾经互为同学、同事,牵线搭桥更为方便。根据报道可知,此次的“吃喝玩乐”是由一位叫蔡建东的人买单,而当天在场的人中也有律师。昨晚,《法制晚报》对爆料人的专访又爆出,倪某曾经在今年四月发现赵明华与一名律师一起嫖娼,当场报了警。“最终这件事由律师承担了”。

猫腻三: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有“寻租”条件

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有问题,标准比较模糊,一些案件可以越级往上走。高级法院承担一些二审上诉而来的案子又或者是一审的所谓“疑难案件”。另外,下级法院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来审理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案件涉及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所以,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存在“寻租”的条件。 所以,对“招嫖门”的追问与反思不只是提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白纸黑字的“监督”非常之庞杂,可是收效并不如预期,有时更沦为摆设

有人认为就算法官真嫖娼,也只是一个私德问题,这当然是误读。别说嫖娼,就算出入娱乐场所,于法官这个身份也是不被允许的。最高法的《法官行为规范》就明确,“(法官)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这是因为,法官要判别是非、伸张公道、主持正义,如果自已行为不端正,如何判别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法官的道德水准应该是高于常人的。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业外活动”等细节,我国都有所规定。另外,最高法的“五条禁令”也指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此次“嫖娼门”中的法官涉嫌违反了“五条禁令”。

在实践中,从宪法到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再到各种的红头文件,监督法官的规定非常多。而能对具体的一线判案法官施加压力的人也很多——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专职监督、上级法院的工作监督、院领导的签发监督、审监庭的同事监

督等重重存在。可问题是,监督权不仅仅是可能形同虚设,还容易被滥用为干涉司法的工具,这时候越多的监督反而造成的问题就越多。所以,要防止法官“招嫖”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说声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层级较高的法官比较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在于他们能够用行政体系的那套权力理论来影响、干涉司法。这也就是本案的源头可能存在的问题——下级法院的法官可能受到了上级法院法官的“行政压力”而无法“独立地审案”。

这样一种“权力的干涉”又会让窝案更容易出现。所以,一切都关键还是在法院行政化带来的“裁判权缩水,司法不够独立”上。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此处入手。(参考:刘练军《法官腐败及其控制》)

关键还是在于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让法官队伍“严进”,让审理活动公开

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或者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负责。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法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都会特别注意这一点。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监督少,会乱来:首先,国外的普遍经验是法官选拔门槛高、入门难,法官都是经过层层选拨而来的,属于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几无瑕疵,更遑论存有缺陷,同时,法官的薪资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他们确实犯不着知法犯法。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为都是公开的,其判决文书的说理释法程度如何,事后要经受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审查与检阅,他们枉法裁判的空间相当有限,堪称小如针孔。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那必将面临着被弹劾,甚至被司法起诉的命运。除却这三点,诸如“陪审员”这样的制度,也可能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权力有很好制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做类似的尝试。

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数相对几十万基数不算多,但是如果跟法治基础强的国家法官比就算高了 所以,尽管看起来我国法官的腐败案件发生率并不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可是比起国外发指先进国家的同侪们就高多了。而能够学习的经验实在不少。

有句法律名言是,“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如果法官陷入“集体招嫖“这样的丑闻,又让人如何对这种权威和地位信服呢?这当然就不是私德、公德又或者纪律问题那么简单。

第13篇:法官自我鉴定

法官自我鉴定

参加培训以来,本人在领导、老师的关心、帮助及指导下,认真完成各项课业任务,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法官自我鉴定。通过培训,深刻领会并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了解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掌握民事审判领域相关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及理论水平,使自己具备履行高级法官岗位职责的职业技能。

一、政治表现

严格按照培训要求,遵守各项学习纪律,认真完成所有培训课程的学习。通过培训,更加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能在工作和学习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思想,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热爱本职,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能够在本单位模范地履行一个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二、专业课学习方面

在专业课学习中注重自学能力、综合素养、法官职业技能、理论与实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视频教学和在线答疑,按时完成各项作业。上课时,专心听讲,心无旁骛,大胆质疑,不唯上,不唯书,对问题深入思考,尽力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得到积极评价;通过四个多月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与限度》等20多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自我鉴定《法官自我鉴定》。实现思维方式上的转变。主要是从理解接受型向研究探索型转变;不再仅仅关注对既有理论成果的学习和运用,而是逐步培养起独立思考的能力和习惯;注意从理论发展创新的角度、从理论与现实结合的角度、从对已有理论的扩展和运用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研究能力不强,创新意识不够,归纳、综合、概括能力尚有待提高。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学习成绩需进一步提高。

本人决心在各级领导、各位老师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下继续努力,不断进一步学习的自觉性和连续性,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和能力,为构成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一、素养。

这次培训好几节课都围绕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的价值体系的问题。老师的教学内容中都涉及法官这一个职业所需要的操守。“在西方,如果一个人是法官,就根本不用考虑这个人的道德,法官和道德高尚的人之间是可以划上等号的,而在我们这个国度里,恐怕不能,所以我们具备更多的或许不是我们单纯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是一个高出于常人所应该具有的素养(宽容、仁厚、博爱、正直等等),这些也是其他技能的基石”。 正所谓“正人用邪法,其法也正,邪人用正法,其法也邪”!法官需要有厚德载物的品质!

二、责任

法官需要承担的主持社会公平正义责任,每当我们说到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时候,我们都内心澎湃,但是有很多同事将来所拥有的就是生杀予夺的权利,为什么我们崇尚法治的同时,自己不敢去追求,不追求也就算了!但为啥还有那么的同事还要去亵渎法律的尊严和法官职业的威信呢?在这几节课中,同学们最不愿意上的课就是这些纯粹法学理念而不是实际操作的课程,然而,却让我感觉有些不解的是虽然这些同学都希望自己在行业里面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他们却经常在别人面前诋毁法官这一行业的公众形象,经过这次培训我也从中理解公众为什么对我们这一行业的偏见和不解,更多的时候是我们自己把自己说成这样的形象,能怪谁?“如果你自己都不维护你自己的尊严,没有人会帮你维护”。这些话从他们口中说法院这里没有了公平正义,有些时候我真的感觉很可怕,如果是从老百姓口中说出来的时候我还能理解,但这话从自己人口中说出来我却怎么都不敢憧憬法治的未来。

三、价值

法官需要有自己的一个价值判断,这个判断首先就需要的是法律,更多的时候不仅仅是体现在你对法律,还有对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整体判断。仅仅追求一个法律效果,那种机械的裁断案件的法官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具。是不懂法律艺术的法官。以前我也一直理解法律要独立,那天起我终于理解为啥法院的裁判不能脱离政治,脱离社会,脱离民众的法感。 “法律本来就是政治的一个衍生物,怎么可能脱离政治呢?法律就是为执政者所服务的”。法律更多时候是需要维护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最后受害的也是芸芸众生。一个判决下去,会导致多少人为此付出代价,社会会因此产生怎样的价值导向。这是我们法官需要考虑的不单单是法律效果,更加要考虑的是政治效果。戴海老师说的没错:法官不仅仅是法学家,更应该是一个政治家。

四、智慧

法官需要有智慧、需要法律智慧、需要政治智慧、还更需要一个智慧,那就是民间智慧。案件都是发生了以后才起诉到法院的,法官需要的就是用证据还原客观的真实事实,客观的真实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就需要我们运用生活的经验法则去推理,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智慧。排除合理怀疑。还原事实真-相。

第14篇:贴心法官

贴心法官

日前,一位老妈妈手捧着感谢信,热泪盈眶的来到霍邱县法院,面对来去匆匆的人群,老人心动不已的重复着一句话,“…….帮俺教好了儿子。这里的法官真好,对俺真贴心!

老人名叫何秀英,今年75岁,家住城关镇三里村。她丈夫早逝,3个儿子中长子张显友因下肢残疾而无力尽赡养义务,小儿子张显胜不思孝行,虽经镇、村、组干部和亲友多次劝导,仍然拒不赡养老母。城郊法庭副庭长潘同合和法官梅辉得知此事后即上门依法施教,向其宣讲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指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错误是不法行为。同时,用很多“孝星”鲜活生动的尽孝事例,向张显胜诠释羊知跪乳之恩和鸦有反哺之孝的道理。经过反复多次教育劝说,最终唤起了张显胜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他认识到:“法律是庄严的,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再说了,做人说啥也不能忘掉或抹去母亲的养育之恩!”从此,张显胜按照母亲的意愿和法官的要求,和二哥张显德共同承担赡养老母的义务。老人喜欢自己单独生活,张显胜除帮母亲做些家务,还风雨无阻地将赡养费按月送到城郊法庭。 张显胜变了,他开始懂得做人当有孝亲敬老之心。张显胜变好了,他变得让法官舒心、亲友欢心、老母放心。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有真心为民的贴心法官。

(郝祥森樊瑜黄仁发) 通联地址: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 霍邱县人武部

邮政编码:237400

第15篇:基层法官

基层法官成“弱势群体”?

来源: 今晚报关键字:弱势群体;基层法官;基层法院;定纷止争;法院系统作者:杨明 张海林2010-11-1

416:18

全国3000多个区县级法院的法官,这是法院系统内最庞大的一个群体:全国八成案件的一审由其审理;他们也是最艰难的群体,作为定纷止争的第一站,他们常常不被了解,不堪重负,甚至把自己称为“弱势群体”。

在今年10月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做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里,基层法官被描述为“工作和生活压力较大、职级待遇较低、队伍不够稳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基层法官应当是保护弱势群体强有力的屏障,现在自己却成为弱势群体,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法官为何“苦不堪言”

记者了解到,始于2008年年底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改革与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是其中重要一环。

究竟是什么原因,令基层法官的境遇在意见出台接近两年后,情况并无改善甚至更糟?在工作报告中,王胜俊用了一组数据释疑:2008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93.95万件,年均审结民事案件597.58万件,这个数据比前5年年均结案数增长了22.82%。案件量大涨,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法官“苦不堪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将法官的加班状况描述为“白+黑”与“5+2”。另一方面却是待遇不见增长。全国人大代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其宏表示,他在基层法院当副院长时,月工资不到1600元。即便法官如此辛苦,司法效果似乎依旧不佳。对司法不公的批评声一浪盖过一浪,在今年年中,甚至发生过枪击法官、向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汤维建很早就发现了法院系统的这个悖论,且这个悖论在这两年似乎越发明显:案件量大、法官极度辛劳;但当事人却不满意、社会舆论评价偏低。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94%的法官反映心理压力较大;50%的法官认为工作繁忙、无法顾家是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60%的法官认为工作压力对婚恋造成一定影响。而一组来自辽宁法院系统的数据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辽宁法院系统患恶性肿瘤、脑中风等疾病的法官有402人,已去世56人。

法官人数够不够

是法官数量太少,案件总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还是法官待遇确实低到了不可忍受的水

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认为,我国的法官数量并不少。按国际惯例,13亿人口,应该有13万法官,可我们现在有19万法官。19万这个数据,亦为最高法院报告所证实。

而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大陆委员会委员张耀良今年10月2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做的一次演讲,内地的法官数量已足以令香港司法界瞠目。张耀良介绍,香港总人口700万,配备律师8000多名,全职法官仅185位。也就是说,内地的法官占总人口比,是香港的接近5倍。

案件量似乎也不应是大问题。长期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学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际惯例,由19万名法官来审理每年五六百万的案件量,应当是能够承受得住的。

但现状却是法官们每日疲于奔命,侯猛认为,这与效率有关。“基层法院遇到的不少案子都遭遇‘打招呼’,法官哪敢轻易裁判,甲方托人打了招呼,你就不知道乙方会不会找个更厉害的人来打招呼,这种情况下法官只好先拖着。”拆迁业务律师王才亮认为,法官疲于奔命的另一个原因,是许多法官干了其实不该由法院去管的事情。“比如房屋拆迁,本该由政府的拆迁办管,但一些法院的法官不审案子,专管拆迁去了。”他认为这种情况现在非常普遍。

4年流失法官近2万人

待遇过低是唯一没有严重争议之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双战表示,局部待遇低确是事实,“决策层应该思考,要体现对这支队伍的关心;但是期望值不能过高,不能老和待遇最高的职业相比。”

吴双战所指的职业,亦是中国法官谈及待遇时最常挂在嘴边比较的职业:律师群体,而西方国家以及香港地区的法官待遇,也常被当做参照系。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月30日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律师群体在今年的平均年薪是28万。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估算偏低,“是将实习律师亦算在内的结果,实际上,北京律师人均年收入在2004年时就达到50万元。”根据张耀良提供的数据,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一个月的工资,相当于北京市高等法院法官5年的工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介绍,1995年出台的《法官法》第38条规定,法官享有审判津贴、地区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但这些一直没有落实好。

在法院系统内部,还存在编制内、编制外法官之别:编制外的法官,因为待遇福利差了一大截,近些年来甚至频以上访形式维权;而编制内法官,也因地区、层级差别,矛盾重重。

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因待遇低、压力大,流失了近两万人,其中不少是各部门业务骨干。而这个数据,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地区差异的加大,一直有增大的趋势。

“给我5年时间,等我业务精湛、人脉广泛,我一定会脱离法院系统。”北京市一位基层法

院法官如此向记者描述她的未来。据她所述,在同一个法院系统内,持她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加薪?扩编?

给法院系统加薪、扩编的呼声,正是在此背景下成为司法界人士共鸣。

侯猛向记者表示,法官加工资的要求应当考虑,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的法官。不过,对于中国法官工资与西方靠拢、与律师靠拢,侯猛并不赞同。“有人说美国法官的高收入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因此我们也要搞高收入,这完全没有可比性。”侯猛认为,薪水与国际接轨的前提是,我们的法官是否也具有同样的工作能力。“美国法官之所以拿那么多工资,是因为他们基本上都至少干了七八年律师,再经律师协会推荐,州长或总统选择,议会最后决定,才当上法官;即便是当上法官后,每天也还要工作15小时以上。”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兵向记者表示,这些我们的法官现在还做不到。

关于扩编,记者采访到的学者普遍表示,暂时不扩为好。案件审不过来,可以先通过法院内部人员配置转变的方式来解决。

侯猛告诉记者,实际上,基层法院约有60%的法官并不审理案件,而是在从事其他诸如后勤、办公室、执勤、宣传、理论研究等行政性工作。“不能一提到法官数量少,就请求中央增加编制。”他指出,要警惕最后增加的编制都是政治部、办公厅、司改办等行政编。

第16篇:法官进社区

)今后,鲤城区各个街道的居民们将有机会与该区挂点法官进行“面对面”交流。前

日下午,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推进会,公布实施方案。

该活动的目的就是使人民群众和法官、法院的联系沟通更加便利、紧密,通过将审判

实践与基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此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采取法官直接挂点社区的方式,并在社区悬挂“法官进社

区联络点”牌,将挂点法官、联络员的照片、联系电话上墙,为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活动;采取法官进社区举办法律讲座、进社区巡回办案的方式,向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宣传;采取法官进社区与进企业、进学校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建立网络等民意沟通机制,开设专门信箱、电子邮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法官进社区活动将会与司法局配合,定期为社区举办法制课,讲解法律知识、介绍典

型案例、开办模拟法庭,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而且法院将对社区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来泉务工人员及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

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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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区委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的治区理念,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的决定》,在对我区10个街道办事处进行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院成立“法官进社区”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孙同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活动的统一组织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分管片区具体分配如下:党组成员、副院长田卫东分管园岭街道、华强北街道;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公昌分管福田街道、梅林街道;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旭分管南园街道、莲花街道;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汉胜分管香蜜湖街道、沙头街道;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郑辉分管福保街道、华富街道。分管院领导定期对分管片区的“法官进社区”活动进行巡查指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院“法官进社区”活动的组织、宣传、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政治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郑辉兼任,副主任由政治处副主任朱珠担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统一建立社区法官制度和社区司法联络员制度,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在创新司法为民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强化基础工作等方面取得更大的实效,实现中心区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和谐、法治的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首善之区、幸福城区做出新贡献。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区法官制度。

社区法官是受人民法院特别指派,联系社区,致力于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法官。

由于各街道社情差异及纠纷类型多样化,社区法官以法官组为单位,挂点到各街道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每个社区设一名社区法官,由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作为法官组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的责任人。具体部署详见《社区法官名册》(附件一)。

责任人负责本组社区法官开展“法官进社区”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领导小组部署或者街道办有关部门的建议,结合社区法官擅长的法律专业领域,部署社区法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社区法官开展工作,应向责任人报告,服从责任人的调度及工作安排。

(二)建立社区司法联络员制度。

社区司法联络员是联系社区与社区法官的纽带,负责向社区法官反映本社区社情民意、纠纷动态及法律需求;向社区及所属街道办相关部门报告、请示批准社区法官拟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官进社区”活动。 每个社区设一名司法联络员。社区司法联络员一般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了解社区纠纷全面情况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由社区工作站推荐,我院审查和聘任。福田区各街道社区司法联络员名单详见《社区司法联络员名册》(附件二)。

(三)建立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络机制。

社区法官、社区司法联络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推进能动司法工作与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信访维稳、排查纠纷矛盾等工作结合起来的连接点。充分发挥社区法官的法律专业优势,充分发挥社区司法联络员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能及时反馈民意、反映群众意见的优势,建立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畅通、务实及长效的沟通联络机制,通过拓展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通过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通过创新司法为民方式,及时排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建设良好的宣传舆论导向机制。

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要与区委区政府号召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相结合,与街道办的法治街道创建工作相配合,争取区委区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支持。要与宣传机关、新闻媒体保持良好互动关系,受人民群众欢迎并取得良

好社会效果的好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多渠道宣传推广,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认同感,引导群众理性维权。

四、社区法官工作准则

(一)严守法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司法尊严。社区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廉政纪律,维护司法尊严,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廉洁、专业、中立、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熟知社区纠纷动态,实事求是开展工作。社区法官要根据驻点社区的社情民意,因地制宜,规划活动方式和内容,使开展社区工作与本职审判工作两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法律服务谨言慎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社区法官在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中发表意见,应当慎言慎行,其表达方式及内容要避免可能影响日后的审判资格。对定点指导的单位涉诉案件,应主动采取回避制度。对重大敏感涉诉纠纷,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联系依靠基层组织,力争取得工作实效。社区法官要加强与社区群众的联系,注重从群众中汲取智慧,注重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需求。

五、社区法官工作内容

(一)了解社情民意。

社区法官应当熟悉挂点社区人口、基层组织、经济组织、涉稳工作及典型纠纷等基本情况(详见《社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三))。自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挂点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并填写《社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根据社情民意的变化随时做好更新工作。

(二)定期走访调研。

社区法官应当每周1次对社区司法联络员进行电话征询,至少每月1次到社区走访,了解社区纠纷动态及法律需求。对于社区因工作需要的紧急求助,应及时处理。

(三)参与综治信访维稳。

对于有可能引发诉讼的重大信访案件及涉诉矛盾纠纷,应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的要求,协助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做好应急、维稳工作,预防矛盾激化。

(四)参与社区矫正。

应街道办司法所或社区工作站的要求,对社区内被判处非监禁刑或被假释的罪犯进行帮教,增强其守法意识,预防其重新犯罪。

(五)指导人民调解。

1、为社区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提供法律咨询。

2、根据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在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通过授课、案例研讨、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

开展调解人员培训的工作流程为:(1)社区司法联络员向社区法官提出为辖区调解人员提供培训的建议,或者社区法官主动提出培训建议;(2)社区法官结合社区纠纷特点、调解难点,拟定培训计划;(3)社区法官与社区司法联络员沟通协调,拟定培训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事项;(4)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和街道办签署意见,表明是否同意按照社区法官拟定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活动;(5)获取上述同意意见后,社区法官将拟定的培训方案报分管领导小组成员审批。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社区法官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应填写《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流程表》(附件四)。

(六)推动诉调对接。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开辟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绿色通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七)设立巡回法庭。

1、在社区设立巡回法庭,就地开庭审理案件,并在案件宣判后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设立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须满足以下条件:(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本社区;(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社区典型民事纠纷;(3)可在社区就地开庭审理;(4)就地开庭审理不会侵犯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以及不会造成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

2、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流程为:(1)社区法官了解到挂点社区有涉诉案件属于社区典型纠纷,认为在社区就地审理该案对社区群众具有法制教育意义,可拟定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及以案说法的活动方案;(2)社区法官与社区司法联络员沟通协调,拟定开庭的时间、地点;(3)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和街道办签署意见,表明是否同意按照社区法官拟定的活动方案在辖区内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4)获取上述同意意见后,社区法官将拟定的活动方案报分管领导小组成员及案件主管院领导审批。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3、对社区群众有法治教育意义但又不具备在社区开庭条件的案件,在我院开庭审理时,社区法官可以联络社区司法联络员,由社区司法联络员请示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有关部门,组织社区群众到我院旁听案件审理。

4、社区法官开设巡回法庭及以案说法活动,应填写《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工作流程表》(附件五)。

(八)开设法律讲堂。

结合多发易发的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为社区群众宣讲法律知识,为社区学校、企业上法制教育课。

开设法律讲堂的工作流程为:(1)根据社区法律需求,社区法官拟定开设法律讲堂的活动方案;(2)社区法官与社区司法联络员沟通协调,拟定法律讲堂的举办时间、地点; (3)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和街道办签署意见,表明是否同意按照社区法官拟定的活动方案在辖区内开设法律讲堂进行普法宣传;(4)获取上述同意意见后,社区法官将拟定

的活动方案报分管领导小组成员审批。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社区法官开设法律讲堂,应填写《开设法律讲堂工作流程表》(附件六)。

(九)联络代表委员。

加强与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指导社区司法联络员开展工作。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的方案》要求,指导社区司法联络员依法开展法制宣传、诉外调解、社情调查、应急处理、社区矫正等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社区法官承担的工作。

社区法官应根据所掌握的社区纠纷动态及法律需求积极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需要由本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内容,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并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及配套制度

(一)编制《法官进社区工作读本》。收入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的相关指导文件、工作表格及联络名册;收入本院审判实践中调处民事纠纷的成功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案说法;编撰问答题,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明确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的要点及具体实施细节,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司法联络员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在我院年度预算经费中增列“法官进社区”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司法联络员专项补贴和其他必要开支。

(三)考核制度。社区法官应做好工作记录,每季度报告“法官进社区”活动的开展情况,每年十二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社区法官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及个人考核体系。

(四)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将对“法官进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进行情况通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17篇:平民法官

“平民法官”赵玉春

http://suihua.dbw.cn2010-02-24 13:17:26

在绥化市首届十佳法官颁奖典礼上,市委书记胡世英亲自为他颁奖。他在发表获奖感言时掷地有声地说了一句话“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老百姓永远不对法律失去信心”,朴实的话语印证了这位中年汉子的执著追求。他,就是海伦法院海北法庭庭长赵玉春同志。

这是一位普普通通的乡村法官,他扎根基层法庭15年如一日,不为名驱,不为利动,以他那纯朴的为民情怀,笑对村民百姓,甘处家长理短,审理的1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更审改判,无一上访缠诉,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农村法庭审理的都是家长里短的小事,但他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审慎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他被辖区群众亲切地称为“平民法官”。赵玉春非常善于调解案件,所办结的案件有90%以上是调解结案,效率高、效果好。他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积累了“调解十法”。他也非常勤奋,坚持刻苦学习,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能熟记于心,尤其是农村法庭常用的法律法规,他基本上都能背下来,运用起来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同事们都管他叫“赵有才”。2006年4月份,院党组把他调到海北法庭主持工作,到任时,正是农民种地时节,辖区内的土地纠纷、人地矛盾非常大,他立刻深入到村屯、农民家中,甚至是田间地头,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化解矛盾,保证农民不误农时,先后化解土地纠纷200多起,犯了阑尾炎,为了不耽误工作,一直拖到7月份才做的手术。

法庭也时时面临着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和较量。他到法院工作后,谨记父母“良心放正、不可贪求”的谆谆教导,无论是案前花钱买允诺,无论是诉中拿钱买倾斜,也无论是胜诉之后表感谢,都被他婉言回绝,真正做到了廉洁奉公、司法为民。2008年5月,在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因原告在八五九农场居住,考虑被告在法庭当地,担心会有地方保护主义,遂托人说情并拿出1000元想表示一下,希望能尽快结案,被他婉言谢绝。但他还是很快了结了此案,当事人十分满意。在平时工作中,赵玉春同志严格要求自己,静以修身,俭以养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多次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廉政先进个人。

第18篇:法官职业道德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1][2]》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

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 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 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好法官

做一名好法官

“我最大的体会是:当好基层法官,就要有一颗爱民之心,就要融入百姓之中,就要用真情办案。”-------陈燕萍

法官既为正义之事,必先为正义之人。法官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就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党性修养,努力培养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的品格和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在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方面,陈燕萍和范学青是所有法官学习的楷模。

陈燕萍在法院工作22年,其中15年扎根农村基层法庭。15年来,她跑遍了辖区的所有乡镇,成为村民的“贴心人”。在群众心目中,陈燕萍不仅是法庭上主持正义的优秀法官,更是生活中值得依靠的至爱亲人。十多年如一日,她用女性特有的耐心、细心和温馨,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播撒传递。十多年如一日,她不为名趋,不为利动,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守护着法律的天平。十多年如一日,她笑对村民百姓,甘处家长里短,以平凡之职践行着司法为民

许多失去生活信心的当事人,在她的鼓励、教育、帮助下,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许多老人、孩子在她的努力下,生活又有了着落。

范学青,一名中共党员,岚山区法院后村法庭庭长。以庭为家,无私奉献,进入法院后,他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迅速实现角色转换,向高学历法官学知识,向资深法官学经验,范学青同志的家离法庭近二百公里,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他长期吃住在法庭,白天开庭、晚上写裁判文书,周末休息时间也被他用来开展走访、调解工作,他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努力拼搏,让家人为自己感到自豪。总结创新,用心办案,面对案多人少的事实,范学青同志不是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摸索和实践,不断的改进工作方法。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他总结出了“三色卡片”工作模式,将案件分类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融情于法,播撒和谐作为一名基层法官,他在工作中善于和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坚持人性化司法,用真心真情赢得百姓的信任。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人民对法官的信任,关系到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否实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加强向陈燕萍、范学青同志的学习,学习他们坚定的信念,更好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诺言;学习他们不懈的追求,更好地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学习他们娴熟的技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学习他们高尚的情操,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的文明风尚;学习他们工作的方法,更好地体现办案的综合效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具体而言,每一名法官都要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 法官要树立良好的形象,要讲正气。正气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一个民族的脊梁。一个单位没有正气,就会萎靡不振;一名法官没有正气,就会腐化堕落。讲正气,是中华民族也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一个人必须树立正气,必须有正义感。有了一腔浩然正气,才能无所畏惧地前进,才能不屈不挠地为国家、为社会建功立业”。法官具有了正气,办案时才能不畏权势、铁面无私、心中充满正义;法官具有了正气,面对双方当事人时,才能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公正司法!法官具有了正气,才能扶弱除强、扶贫济困、司法为民!法官具有了正气,才不至于迷茫于灯红酒绿之中,忘情于贪欲的陷阱里!

法官要树立良好的形象,还要讲学习、讲素质、讲修养、做表率。当法官拿起案件,深感今天办理案件不再像以前那样仅凭简单的法理就能处理时;当旧的法律被废止,新的法律不断出现时;作为一名法官,就要不断的勤奋学习,不断的刻苦钻研,不断的除旧布新。也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才能做到案件的正确处理,才能为当事人所信任、所佩服,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歪风邪气,握有一定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官若不加强学习、不加强个人修养、不甘于寂寞、不淡泊名利,则很容易变质腐化。英国的培根曾说过:“法官应该博学多于机智,庄重多于巧辩,兼听多于自信,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具备正直这种品德”。“灰尘一日不扫垢其室,知识一日不学蒙其智”、“在求知上贪婪是美德,在求财上贪婪是邪恶”。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精神风尚。讲正气、做表率、树新风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我们的民族就能够在思想道德建设上,站在时代前列,领引时代风尚,推动时代进步。 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官,要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要讲政治、讲大局,而不能像以往的法官那样,眼光只限于司法、只限于局部;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官,要具有高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而不能像旧时代的法官那样,只坚守法律的字面意义而不过问裁判的社会效果;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官,要做人民的公仆,俯首甘为孺子牛,而不能像旧时代的官吏那样前呼后拥,官气十足;做一名新时代的法官,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树新风、做表率,做党和人民群众都很满意的新时代司法精英。

做一名充满正气的新时代法官,最大限度地发掘身上所特有的气质——无私无畏的昂扬锐气,断案如神的深邃智气,公正司法的天地正气,光芒万丈的浩然正气。做一名充满正气的新时代法官,远学陈燕萍,进学范学青,为建设富裕、文明、民主、法治、和谐的新日照而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20篇:法官权利义务

法官的权力: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法官职责是指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法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的权力: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必须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同时必须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人民法院的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

法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承诺书.doc》
法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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