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官回避申请书

2021-07-28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官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被申请人:,性别:,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审理在审理诉申请人离婚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第一,

第二,

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现申请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月9日

推荐第2篇: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

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

××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审判员中有陈昭新,陈是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独任审判员,本案原告王志华起诉的内容涉及抚养费一案,王提供的证据里亦有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判决书(2006)历民初字第1080号。王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现存在的实际费用(含高中时的学费等)向王志华提起民事诉讼。面对有证据证明的、王志华认可的至少于2003年11月3日王志华分居,并在此前将家中的存款取走(包栝原告母亲的工资),王志华始终都有抚养能力,王志华分居后因王志华不再承担16岁王静的抚养费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及其单位,及王志华主动向历下区法院提交的在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和其单位后的2005年1月9日、2005年1月31日被告才分两次给付王静未成年时的抚养费600元和2005年8月23日被告给付王静大一的学费等5000元的收据,以“证明在被告未成年和已成年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告(指王志华)向原告支付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的事实。(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王志华给付原告的600元抚养费显然不够王志华依法应当承担的王静2003年11月初至2005年7月王静未成年期间和高中教育的生活费和高中时的教育费。据此确凿证据,历下区法院至少理应依法判令王志华给付王静未成年时和高中时未给付的上述抚育费。但是,历下区法院却视事实于不顾,违法判定“原告(指王静)不能举证证明未成年期间对被告所享有的抚养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其父母没有尽到或者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其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后也无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追索抚养费。(见判决书)”王静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此判决还公然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法律规定。”的规定。陈法官连依其职责应当知道、应当认定的最基本的法定的诉讼时效都认定为没有了,陈显然是在故意枉法判决,故意夺剥王静的诉讼权利,错误的使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王静依法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要承担诉讼费用。依此事实,原告认为陈昭新显然与王志华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厉害关系。为保证本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请陈昭新审判员依法回避此案。请依法批准为盼。

附有关材料:

1、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庭审笔录。

2、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判决书。

申请人:王静

2007年8月20日

推荐第3篇: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鹿路生

被申请人:过元申法官

关于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来以为原一审的错误判决被发回重审,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应该很慎重,绝对要自觉的公平公正中立的来审理这个案件,原来我错了,防不胜防,我再次被以同样的方式愚弄。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09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12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

;“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你说法院怎么做”。

“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鹿路生

2012年3月26日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法官回避申请书

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官 回避。

事实与理由:

据了解,本案中, 与本案承办法官 是 关系,联系密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推荐第5篇:关于法官回避的申请书

关于法官回避的申请书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4天民初字第xx号},我是2014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2014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xx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申请人:

201*年4月30日

推荐第6篇:法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推荐第7篇:浅议法官任职回避

浅议法官任职回避

摘 要:2011年初,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将我国司法反腐倡廉的问题推向高潮。本文从回避制度的基本法理出发,结合我国回避制度的现状,提出了贯彻实施该规定所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以期对该规定的施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廉政 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这项规定的出台备受关注,并将司法廉政问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一、理论依据--回避制度及其价值理念

(一)回避与任职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正是回避制度最朴素的表达。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规定范围内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在同一或相近部门、单位任职。任职回避是回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司法领域准入的限制,即任用时就规避了可能出现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相比一般回避更严厉、更彻底。

(二)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

诉讼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种,自然也以公正性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具体而言,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

1.确保裁判者中立及司法公正

在审判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无疑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指出:\"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笔者不敢苟同弗兰克略显绝对的观点,但法官在裁判中的确会受到社会关系、偏好、传统习俗的影响,完全理性、完全客观似乎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要求,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另外,传统中国更是一个熟人社会,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

2.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就是要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解决。由于健全的回避制度将有偏私之心的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事先排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外,就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因违反回避制度而发回重审的几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回避制度的设立,看似为一审程序设置障碍,实则符合诉讼程序的效益原则。

二、现实需求--法官任职回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在上述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确保回避制度的实施,如三大诉讼法、《法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层面发生脱节,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诉讼过程中认人情、认金钱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可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1.回避事由不明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可以概括为\"具有一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对于这句话,有两处疑问:① 如何评断某种关系属于利害关系?这个范围不明确,很笼统。② 利害关系和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由谁判断,是否含有相应的主观色彩?正因为这样的疑问存在,使得实践中法院裁量的难度加大,部分法官钻了其中的空子。

2.回避申请权缺少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回避事由和需要提供证据的酌定回避事由。即使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回避仍存在诸多现实困难。首先,信息不公开。他人与法官疏通的关系通常都是所谓的\"暗箱操作\",通过各种不公开的渠道进行疏通。这其中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事人很难知晓。其次,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即使当事人努力了解到了这层不公开的关系,搜集相关证据也非易事。当事人成功申请回避必须越过这两道坎,使得回避申请权有被架空的嫌疑。

3.没有明确法官违反回避规定的责任

我国古代立法曾经明确了法官违反回避规定的责任。如《明律?刑律?诉讼》中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授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出入罪论\"。但是综观现行立法,仅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且,该法条只是制约了案件本身,并没有明确审判人员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放任了\"关系案\"的发生,阻碍了回避制度目的的实现。

现行回避制度的缺陷提醒我们,为了有效改变现状,必须从制度层面去完善、创新。\"法官任职回避\"便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它转换了大众思考问题的角度,从\"法官如何尽可能公正裁判\"到\"先挑选最大可能公正裁判的法官\"。这两个角度的终极目标都是一样的,但是后者从司法准入领域这个源头进行限制,能够避免上述提及的诸多问题,可以说是为回避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三、政策考量--贯彻实施《规定》的若干问题

为了响应反腐倡廉的号召,针对目前回避制度的缺陷,及时出台的《规定》让人们看到了回避制度积极的变化。最高院说,\"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者突发奇想\",这是有根据的。此前上海、重庆、江苏等地已先试行\"单方退出\"办法。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有所差别,积极的变化最终是否是可喜的变化,仍要看实施的成果。在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必须解决。

1.对争议之处予以解释说明

《规定》出台之后,各界议论纷纷。\"为什么只提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当律师的也不少见,而且更多时候是同学、师生关系在起作用。\"\"如果一方是法官,另一方是检察官,那么要不要回避呢?毕竟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检察官的地位是平等的。\"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院最好能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以便化解人们心中的障碍,使得《规定》能够更深入地实施。

2.明确现任法官\"任职回避\"后的保障与救济。

《规定》第八条是关于现任法官\"任职回避\"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内容,但是只是笼统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在未妥善重新安排工作的情形下的归责。这将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个别法院单纯追求回避的成果,而忽略了被回避人员的生计问题。只有解决了后顾之忧,\"任职回避\"才会深入人心。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四、结语

立法与司法分别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体现了我国回避制度的长与短。最高院出台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这两个层面的内容。虽然各界对其褒贬不一,但值得肯定的是我们透过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必将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给我国司法界带来一股清新之气。

参考文献:

[1]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机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1391

[2] 翁彤彦.诉讼回避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3, 75: 6, 71

作者简介:丁渡,女,江苏常州人,1989年10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08级本科生。

推荐第8篇:法官子女任职回避

法官子女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

法官子女回避

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__与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关系,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被申请人回避。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11篇: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同上)据了解,被申请人χχ与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χχχ回避。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第12篇:回避申请书

刑事回避申请书(范文)

申 请 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

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被申请人: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

办案人员。

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系《XXXXX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案卷已移交贵院审查起 诉,鉴于此案有退回重新侦查的可能,申请人有如下请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请人在《XXXXX故意伤害案》立案前,申请人曾向省公安厅投诉被申请人刑讯逼供野蛮执法的行为。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回避。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XX-XX

第13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合议庭回避。

事实与理由:关于原告鲁颂坤、刘小林诉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张国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案件经过沙北法庭一审,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贵院指定到沙南法庭重审,案件经过开庭,开庭后,辩论结束,案件拖了好长时间,申请人拿到的是重审原告鲁颂坤、刘小林撤诉裁定,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我们有收到了鲁颂坤、刘小林的民事诉讼状,金额由原来的十几万变成了五十几万,案件还是由沙南法庭同一法官审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故本案不应由沙南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并且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了使本案公正审理,并结案,本案应当移送到该庭外的其他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2014年5月13日

第14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突泉县人民法院:

我公司诉突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说明”一案,贵院曾定于2017年1月13日开庭。原告到庭后,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法官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差不能参加,原告要求被告其他负责人也可以,法官称其他两位负责人已作为当庭证人,不能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负责人不作为委托代理人而作为证人出庭,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原告曾提出意见法庭没有采纳。如若贵院继续审理,势必影响本案判决的公正与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故申请贵院回避审理此案。请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

申请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申请抗诉材料目录

1.申请抗诉申请书

3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4.(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1份 5.(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

1份 6.(2016)内民申15号民事裁定

1份

7.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开庭笔录

1份 8.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开庭笔录1份 9.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开庭笔录1份 10.双方共同采样确认单(息永强签字)1份

提交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九龙乡长春岭村。

法定代表人邓忠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赤峰市朝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小区三组团住宅楼2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丽,经理。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要求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和(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原诉请求,支持申请人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份,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在公司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与我公司选矿厂厂长马广元(已被解聘),管理人员王冬波勾结推销其生产的“三无”产品化学药剂,申请人使用后,造成大量尾矿流失金属超标、产品报废、产量质量低下等,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1,061,860.4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交涉,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标识、合格证、说明书与产地、厂家,被申请人以“保密”为由拒不提供,因而产生纠纷。期间,被申请人与王冬波恶意串通,制作了一个所谓的“对账单”。被申请人依此“对账单”为

1 支持诉讼的证据,以申请人和王冬波为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突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人同时也提出的反诉请求。突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第一次开庭后,被申请人突然于2014年7月22日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后又于2014年12月5日开庭,经被申请人申请王冬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突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货款430,472.20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民申1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理由如下:

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审理合法性。该案在原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说产品自己生产,营业执照无生产化工产品的许可;说从别的厂家进的,又无相关检测报告和质量标准;庭审笔录中法官问能提供产品包装吗?被申请人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拒不提供。由此证明,被申请人的药剂为“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曾提出了对被申请人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由于被申请人不提供产品质量标准而无法鉴定。可见,被申请人的产品是非法生产或非法经营的,而人民法院的判决竟支持了被申请人的

2 非法请求。

同时,庭审笔录中马广元多次和被申请人业务经理息荣强协商返货事宜,也证明了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产品相关资料,申请人使用该产品造成巨大损失,才拒绝支付该药剂款。矿山使用的产品,属于特种产品,对于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均有特殊要求,原判单位适用《合同法》买卖关系的条款,存在相当大的瑕疵。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出示的和王冬波的所谓“对账单”,并由原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且不说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签订文字合同(因矿业物资的特殊性,必须对一些安全,质量指标进行约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给王冬波授权。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开庭,王冬波承认自己在矿山负责安保的,对于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收货均不清楚。只是被申请人又哭又闹,怕影响矿山整个工作,法定代表人又不在家,逼着签了字。原判竟认定王冬波是职务行为,是不遵重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况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又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更证明王冬波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三、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支持被申请人的非法活动,导致判决错误。

被申请人在原审起诉时把王冬波列为被告,庭审过程中又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又申请把王冬波作为证人,竟得到了法庭的允许,这样公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怎能体现公平、公正?导致判决错误是必

3 然的。

四、本案庭审焦点错误,申请人是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厂家产地和国家批准生产文号,才拒绝支付货款。法庭应首先确定该产品的合法性。

五、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应依法得到支持。

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是有案可稽的。原审庭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四份采样单,有被申请业务经理息荣强的签字,证明药品成分达不到标准。损失是按申请人正常生产平均相比对而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上诉请求,望依法支持。

此致兴安盟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第15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范例(民事诉讼)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武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陈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______是表兄弟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陈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XXXXXXXXXXX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6篇:回避申请书

回 避 申 请 书

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贵院法官审理此案,经我调查了解得知,法官与被告系关系。这一关系将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很显然这一关系已严重使法官受到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为使我与被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我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申请法官回避本案,把本案交由其他法官审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2011]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领导雁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申请事由:

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小学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小学生有力的罪证。

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

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

此致:

第18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制作依据】

回避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

申请回避书,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申请回避的人员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担负的职责。例如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审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担任记录、翻译或鉴定工作等。明确提出更换该审判人员或鉴定、翻译、书记人员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有关事实,说明该案的审判人员或者是某个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某种恩怨关系等,因此不得参与本案的处理。

其次,应当列举有关的证据,说明所举事实是正确的,不是虚构的。

再次,应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申请回避书中所阐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应当具体、全面、准确。引用的法律应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写简称,有失严肃。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

申请人

月 具体到条款项。)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第19篇:回避申请书

X X X人民法院回避申请书

(在人民法院使用)

(X X X X)X X字第X X号

申请人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住

申 请 人年 月 日

第20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周xx,女,34岁,x族,xx省xx市xx公司职员,住本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杨xx,男,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审判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杨xx回避。

事实与理由:据悉,杨xx未经批准,在xx酒店私下会见本案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看见杨xx和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x在一起喝酒。为避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公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申请杨xx回避,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1.证人xxx的证言1份;

2.证人xxx住本市xx路x号。

申请人周xx

xx年xx月x日

《申请法官回避申请书.doc》
申请法官回避申请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