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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进我局可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2015年11月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第76号)。我局201

2年依据税务总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而制订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3号)已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因此起草拟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减免税

《实施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类型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三)减免税的程序

1、核准程序。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四)减免税事项目录和具体程序

1、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明确核准类减免税申请程序的同时,明确了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2、备案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明确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程序的同时,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分类、目录和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备案类减免税共有三种形式:即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和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其中,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的事项共49项;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0项,是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报送时间的事项;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72项,纳税人不需要事前或事中备案即可先行申报享受减免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作了特别说明。即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和材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3)。

(五)减免税的监管

1、监管范围。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等。

2、监管程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应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实施办法》在减免税后续管理中创新性地引入随机抽查的方式,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客观要求。随机抽查,可避免减免税管理出现“放了不管”和“任性管理”等问题,和风险管理互为补充。

(六)责任追究

1、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备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由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旧对比

(一)备案类减免实施更加灵活。新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一次备案一直享受,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新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核准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三)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新办法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

(四)加强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后续管理。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

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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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本次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相比较之前的就业创业政策有很大的创新突破。政策体系以稳就业、兜底线、扩平台、促创业、惠民生、助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主要体现在突出就业重点群体、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降低政策受惠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请认真研读,深刻理解掌握政策的实质内涵,融会贯通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关键词:创业孵化补贴

第四、十

二、十四条:将园区、景区全部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列入孵化补贴范围;将全市建成的“美丽乡村”示范村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解 读:即由市、区县两级建设的园区、景区,民营资本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以及美丽乡村示范村不再认定即可列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各项孵化补贴政策。同时,市级将全市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孵化基地实际建设情况统一分配,市、区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孵化基地予以补贴。今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即市级、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由市、区县就业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帮扶、申报备案等工作。

关键词: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第六条: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解 读:即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企业即可享受该政策。

关键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解 读:即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规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关键词: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本人系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解 读:即铜川职业技术学院、铜川技师学院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同时,我市生源在市内外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与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关键词:税费减免

第七、

九、十八条:将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定向税费减免范围;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解 读:即由企业提出申请,将吸纳失业人员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税务部门按照政策核减税费。

关键词:退役士兵培训补贴

第八条: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凡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的,回铜后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向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解 读:即我市户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2015年以来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在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补贴。

关键词:电子商务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且从事电商经营的创业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 解 读:即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在网上注册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可在居住地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关键词:创业见习基地补贴

第十三条:对选派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按照实际参训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解 读:即凡我市现有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创业大赛取得前三名的企业均可列入创业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签订创业见习协议并在创业见习期间,创业见习基地可享受该项补贴。

关键词:援企稳岗补贴

第十九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解 读:即同时具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关键词: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九条: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解 读:即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

第十九条: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

解 读:即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关键词: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解 读:即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按标准享受。 关键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九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

解 读: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

关键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

第十九条: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1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解 读:即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发放安置补贴。

关键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延长原政策享受时限

第十九条: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解 读:即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但收入仍不稳定的低保家庭,城镇和农村家庭可分别继续享受6个月、12个月的低保补贴政策。

关键词:技能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技能岗位补贴。

解 读:即在我市生产一线岗位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由市级就业部门给予个人技能岗位补贴。

铜川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jyxx.tongchuanhr.gov.cn:7031/tcjyweb/ind 铜川市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919-319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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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定通过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5年1月15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予以印发。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仍然突出,急需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组部、人社部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要求,经反复调研,起草了《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贯彻执行。

2.意义: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1—

首先,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2014年初中央下发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意见规定,乡镇可以设科级非领导职务,此前是不允许的。如今又出台新的制度,共同为基层公务员,特别是乡镇公务员的晋升搭建了“立交桥”,或将改变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状。

其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改善长期扎根基层的公务员的待遇。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待遇主要与职务和职级捆绑,一个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高低,与其收入关系密切。此前,一个在乡镇工作20年的科员的工资,甚至可能比不上一个工作刚刚满5年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建立了合理的职级上升通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

3.什么叫职务与职级并行:根据《公务员法》和2006年国家工资改革相关政策,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共10个层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有8个层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公务员级别共有27个职级(即1-27级)。职务与职级是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

—2—

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职务职级都与工资挂钩。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二、《意见》基本精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详见《意见》。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级的设置。(在已有职务的同时),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2.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一是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二是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三是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四是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五是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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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3.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5.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县(区)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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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此执行。

二是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关于我区贯彻《意见》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学习宣传。利用综合性大型会议,组织广大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学习知晓政策,让广大公务员及时领受中央政策的温暖。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单位先行做好人员摸排工作。

(三)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汇报,争取政策早日落实兑现。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关注《意见》的具体贯彻要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5—

推荐第4篇:政策解读

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

1.问: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 答:易地扶贫搬迁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可以使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广大贫困群众尽快改变生产生活条件,早日脱贫奔康。同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2.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

答: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尊重自愿,积极引导;多样选择,搁实“靠牢”;政府组织,民主管理;居(住)产(业)结合,增收为要;严控面积,超标“无效”(不补);美观适用,要素配套。

3、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有哪些?

答: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边远高寒山区、洪水淹没区、地灾多发区以及生态脆弱、资源匮乏、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简称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简称同步搬迁户)。

4.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经过精准识别进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且在系统中已标注为“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经脱贫或者未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但又有

— 1 — 搬迁意愿的贫困户,乡镇可以采取纸质备案方式完善资料,待扶贫系统中期调整时再按增一减一原则调整录入。

5.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房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户主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搬迁协议的程序进行。

6.问:如何核定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补助人口?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具有剑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补助依据,申报补助时以第一次打款时家庭实际自然人口为准,第一次打款后家庭实际增加的人员不列入搬迁补助对象,减少人员也不减少补助资金。

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由谁来确定? 答:主要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主要指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建房;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新建安置、村内自主搬迁安置、购买合法商品房、投亲靠友、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等。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由搬迁户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8.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如何规划选址? 答:安置点选址由乡镇组织,在充分征求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安置地点和规模,经国土局、规划局审核后,规划部门牵头编制规划后实施。推行“三靠三进”搬迁安置。即:靠近县城、靠近集镇、靠近产业园区(产业带)规划建设安置区;允许搬迁户进县城、进集镇、进聚居点。

2 — — 9.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不超标、不攀比、不豪华、不空置,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国家规定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25㎡,一是考虑不加重扶贫搬迁户负担,保障其基本住居需求;二是引导扶贫搬迁户转变住居观念,不贪大求洋,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

10.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有没有最高限额规定?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农村实际,1人户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用房);2人及以上的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购买合法商品房单户面积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乡(镇)集镇、农村建房单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

11.问:只有1人或2人的贫困户家庭如何建房? 答:对1-2人的建卡贫困户,由乡镇、村委会购买安全闲置房免费让其居住,集中统建安置住房或者统建不超过50平方米的联合式单元房。购买的闲置房、统建安置房、统建的联合式单元房产权归乡镇或村委会所有(对购买闲置房、统建的住房,资金仍然打到农户卡上,卡由村廉勤委统一保管,统一支付购房及建房材料等费用)。

— 3 — 12.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能否扩建住房?

答:在占地面积不再扩大的基础上,搬迁对象在稳定脱贫后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经书面申请,村乡(镇)审核同意后,5年后可以加层扩建。

13.问:非建档立卡人口同步搬迁有哪些条件?

答:主要条件是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生活在同一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性质,可实施同步搬迁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

14.问:易地扶贫搬迁建(购)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采取人、户、面积三者相结合的方式,1-2人户按2人户计算,以1-2人户5万元/户补助为基数,分类别进行补助:一是到县城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5万元补助;二是到普安、城北城市规划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万元补助;三是到乡(镇)集镇集中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3万元补助;四是到乡(镇)统一规划的村组集中安置点建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2万元补助;五是农村分散安置(含插花安置、购买农村闲置空房、投亲靠友)每增加1人按每人1.8万元补助。以上五类补助标准中含附属设施用房、水、电、沼气及建新拆旧和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

15.问:未纳入搬迁的贫困户是否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答:不可以,如果中期调整又纳入了的建档立卡“移民搬 4 — — 迁一批”的贫困户,可以给予补助。

16.问:同步搬迁户可以享受哪些建房补助政策? 答:同步搬迁户可以免费享受集中安置点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住房建设面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建房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除旧房,拆旧必须复垦或退耕还林方能享受补助。

17.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哪里来?

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五部分构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承接的长期贴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同步搬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筹集资金解决。

18.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否可以纳入乡镇统筹调剂? 答:不可以,只能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住房建设、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9.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何管理?

答:县平台公司(剑雄农业公司)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转贷资金的核算,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按下达渠道的规定执行,国农公司转贷资金按有关政策执行,两类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资金使用性质分类管理。

20.问:如何拨付购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 5 — 答:对购买商品房、闲置空房、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贫困户需将规定的资料、证明、证件具备齐全,且面积符合规定,并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后,一次性拨付建房补助资金。

21.问:如何拨付自建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答:搬迁对象建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打卡直发,分四次进行拨付,即按“30%、30%、20%、20%”拨付。第一次拨付:农户建房全面启动后,经村、乡(镇)审查认定面积等符合规定,需提供现场启动图片资料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二次拨付:农户建房主体工程完工拨付30%;第三次拨付:经乡(镇)、县两级验收合格,并入住新房后拨付20%;第四次拨付:拆除旧房和复垦后再兑现20%的建房补助资金。

22问: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的用途是什么?

答: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仅限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

23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是多少?按怎样的程序操作?

答:投资规模按搬迁人数每人3.2万元规划建设,根据安置区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缺啥建啥的原则包干使用,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组织建设。

24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怎样拨付?

答:根据《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 6 — — 果村民自建,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如果发包,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25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报账资料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在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资金拨付审批表、税务发票、施工队伍确定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决算书、审计报告、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原始凭证、工程建设对比图片、有关会议纪要文字、影像等证明材料。

26.问:进城进镇购房搬迁安置的贫困户申请补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选择进城镇购房安置的,须提供在房管局备案的房屋购置合同原件(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付款依据原件、纳税票据、户籍迁移等证明材料,并完成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或退耕还林。

2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如何调剂? 答:由乡镇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发挥村民协商作用,采取“互换土地、自占自调、统一调配、经济补充”,根据地块位置和地力产值等因素,自主协商换地补偿价格,落

— 7 — 实建房用地。

28.问:安置点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计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答:安置点内道路、污水处理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扶贫搬迁户和随迁户均不承担费用。凡入户的管、网、线、表等由安置搬迁户自行负责。

29.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城进镇购房后其户口是否需要转为城镇户口?

答:“十三五”前国家优惠政策重点向农村倾斜,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十三五”后国家优惠政策将重点向城镇倾斜。鼓励搬迁对象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强迫搬迁户转户口。

30.问:迁入城镇的贫困户,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答:对迁入城镇并落户的贫困人口,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和技能培训。

31.问:扶贫搬迁户可否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补助资金?

答:不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

32.问:进城进镇可否再规划安置区?新建安置区建设用地使用什么性质土地?

答:(1)进城进镇,若有足够存量合法商品房,鼓励搬迁户购买合法商品房(产权房),原则上不再规划集镇安置区。

8 — — (2)新建安置区进行安置的原则使用乡镇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33.问:安置区是否建设畜禽圈舍? 答:按安置区规划确定。

34.问:聚居点建设规模如何确定?

答:根据搬迁群众意愿,提倡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聚居,适度集中,每个集中安置点宜控制在5-20户,每个村可以建设多个集中安置点,要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前庭后院、错落有致、安全适用的住房,严禁出现新的“军营式”与“夹皮沟”布局。

35.问: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房屋是否可以保留? 答:不可以。安置后,收回搬迁户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注销搬迁户原有住房产权并拆除复垦,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36.问:贫困户不愿搬迁、不愿意拆除旧房怎么办? 答:贫困户不愿搬迁的、不愿意拆除旧房的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根据其住房现状,可申请调整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保障其安居。

37.问:易地扶贫搬迁户搬迁后,是否保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答:保留。鼓励流转给专业合作组织或经营大户。 38.问:搬迁户有什么后续发展政策?

答: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

— 9 — 搬迁农户流转农民的土地,从事规模经营。鼓励搬迁农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

支持乡镇和村社加大土地流转力度,用好用活退耕还林等政策,采取“搬迁+园区、搬迁+旅游、搬迁+物业、搬迁+专合、搬迁+流转、搬迁+劳务”等途径解决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和持续增收等问题,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39.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如何规范? 答:易地扶贫搬迁必须规范全过程档案管理,包括搬迁对象台账、“一户一档”(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新旧房屋对比照片、原宅基地面积)、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清单预算、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资料)、资金管理(含拨付使用情况及支付台账等)、拆除复垦(含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图片等)、搬迁对象销号、社会保障、扶持措施等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县以工代赈办、县平台公司和项目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结束后,所形成全部档案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40.问:对政策不清楚,向谁咨询?

答:可向当地村两委、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也可以直接向县以工代赈办咨询。

10 — —

推荐第5篇:房产政策解读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

关于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很最近很多人都会常提起的问题,那么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是怎样的呢?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说说。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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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性房产(商铺、写字楼、商务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房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产政策的一些解读,希望这些解读可以帮助到大家加深对于房产政策的理解。

推荐第6篇: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9、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臵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1、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4、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臵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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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39:卫生部发文 明确青海玉树县地震转送伤员出院指导..

· 一切,为了雪域高原上的生命——全国卫生系统抗震救灾纪实

· 工作动态15:卫生部下发通知要确保伤员转送工作安全 有序 有..

· [视频]血友病诊疗知识培训

· 2009年卫生统计公报数据解读

· 关于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 预防接种知识热点问题答问材料(续)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

· “特殊管理药品培训项目”核心图形寓意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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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

· “甲流”死亡病例统计采用新口径 治愈“甲流”后死于基础病患..

· 卫生部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并加强奥司他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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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访谈]陈竺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09.08.21)

· 卫生部药政司司长郑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副司长许嘉..· 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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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有了廉价优质药

· 全新的制度 惠民的工程

· 蜂胶、冬虫夏草等不得挂“食”字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

· 今年血液安全督导三方面 血站实验室督导是重点环节

· 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

· 暑期学生集中活动严防甲型H1N1流感

· 职业病防治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 卫生部叫停皮下埋植纳曲酮戒毒

·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

· 甲型H1N1流感疫苗主要用于战略储备 应对可能的甲型H1N1..

· 揭开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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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调整防控策略备战疫情社区暴发流行

·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年起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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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

· 卫生部:可能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接受检疫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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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 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尽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出台

· 《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印发

· 《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印发

· 2015年80%以上农村孕产妇将住院分娩

·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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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国疾控中心专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问答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人就医改方案征..

· 关于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相关问题的答问

· 卫生部、教育部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卫生部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 卫生部“三定”规定公布

· 《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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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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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2008-07-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发布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

· 危重病人治疗打响攻坚战

· 卫生部要求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工作

· 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卫生部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

·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印发

·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印发

· 《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印发

· 《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印发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发布

·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印发

· 《VAPP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印发

· 全国爱卫会要求进一步把工作重点放到农村

·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公布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

·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出台

·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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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2 2007-12-20 2007-09-28 2007-09-27 · 三部局下发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发布

· 卫生部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实施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发布

·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要实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印发

· 卫生部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

· 去年医疗费用增幅20年来最小——专家解读《2006年中国卫生..·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医生不能擅..

·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 七部门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 卫生部教育部将检查学校卫生

· 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出台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问题..· 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下发

·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出台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施行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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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出台

· 卫生部出台促进卫生科技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要资格认定

· 卫生部开展2007年总膳食研究工作

·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颁布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印发

· 卫生部要求进一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 卫生系统开始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 卫生部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 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卫生部要求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

·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

·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人和流感防治专家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办法发布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发布

· 13单位制定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印发

· 卫生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

· 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相关技术方案出台

·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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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执法要考核评议

· 卫生部网站开设“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专题并公布举报电话

·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就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在中国政府网进行在线访谈

· 卫生部规划“十一五”卫生人才建设

·近两亿元支持中西部对口支援

· 伟大源自平凡的坚守 (评论)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 卫生部全面启动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 卫生部出台新农合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发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成立7个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 “健康城市”惠及百姓

·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政府责任必须强化

· 构建和谐社会卫生事业发展跨入新阶段

· 各地要严防和严查不法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钱

· 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重点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言人就近期发生的“取消中医”网络签名一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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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 卫生部要求全员培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

· 卫生部规范“肢体延长术”管理

· 四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

· 卫生部将开展全国免疫规划工作检查

· 卫生部要求尽快完成“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开通的准..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

· 卫生部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发布

· 今年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结束

· 卫生部等10部门发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200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即将开始

· 卫生部将在10县(市)开展艾滋病死因调查

· 卫生部京内单位第五届职工运动会16日在京开幕

·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

· 卫生部等三部门开展“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

· 2003年12月13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情况通报

· 卫生部将心脑肺血管疾病防治研究等列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

· 三部门要求切实做好血防地区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

· 卫生部开展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学调查

· 卫生部门大力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确保灾区人民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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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政策要点解读

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

二、特色引领型(要抓住的根本点)

此类专业与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在探索政教产研“多主体”专业建设、校企“双主体”人才培养、“双证书”制度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富有成效,专业建设特色突出,社会声誉好,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足,深受社会欢迎,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能起到特色引领作用。

三、建设目标与实施方案

1、地方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对应度、契合度高的专业申报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园区重点产业有哪些:支撑材料产业结构发展报告)

2、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专业

3、专业建设目标与内容要充分体现和落实“两部通知”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要求(推进校企对接、探索系统培养、强化实践育人、转变培养方式、建设教学团队、实施第三方评价)

4、推进校企对接

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绩效考核)与企业(行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岗位对应、动漫企业:士奥、河马、万宽….参与课程研讨;09年和10年学院召开的研讨会)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adobe认证、Autodesk认证、校内国家职业鉴定所)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企业兼职的专业课程)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我们做的分段式排课安排)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期项目)

5、探索系统培养

推进中高职衔接,探索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的制度和形式,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注重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延续与衔接,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课程开发和教学资源建设(数字化校园Elearning系统、教学资源服务器建设),明确各自教学重点,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完善教学管理(课程联合、教学督导、说课),改革评价办法(绩效考核、学期汇报、企业评价。。。。请参照我的论文),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探索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通道。

6、强化实践育人

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绩效考核)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为校内实训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将课堂建到生产一线,在实践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实习实训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提高教学效果。(工作室制度、企业项目引进、雪豆项目、动漫工坊、乐升、万宽、河马企业入驻校园等等)

7、转变培养方式

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目前“动漫模型综合训练”课程的任务驱动、学期项目的项目导向)。大力开展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展示)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各种竞赛获奖,效果)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模式,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破解校企合作时空障碍。与企业合作开发虚拟流程、虚拟工艺、虚拟生产、虚拟运营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工作室的虚拟项目、虚拟角色扮演),搭建校企数字传输课堂,将企业的生产过程、工作流程等信息实时传送到课堂,使企业兼职教师在生产、工作现场直接开展专业教学,实现校企联合教学。(校企联合授课)

8、建设教学团队

建立和完善“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培养和评聘制度,促进专业骨干教师积累企业工作经历和树立行业影响力,促进来自生产一线的兼职教师承担相应比例的教学任务。通过校企合作,建设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教学机制,推进校企之间技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的制度化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突出教学团队的梯队建设,发扬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德技双馨的专业教学团队。(强调来自企业一线教师的水平、教师参加高技能比赛的成绩、教师参加省级比赛的成绩、教师到企

业学习、教师到NYP进修学习)

9、实施第三方评价

建立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学院360度的绩效考核、学期汇报找企业专家参与评分),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毕业生的相关数据、学生创业的相关信息),并对毕业生毕业后至少五年的发展轨迹进行持续追踪(企业对毕业生水平的评价和建议反馈到教学改进)。通过对教育教学活动和职业发展信息化管理,分析学生(毕业生)、教师、管理人员等有关学习(培训)、教学、工作等方面的信息,为教学质量管理、招考办法改革、专业设置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调整创新、办学成本核算、制度设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设经费使用及建设项目

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50%。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

人才培养模式论证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教学评价方法与手段改革

毕业生反馈制度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课程体系构建

课程标准制订

省级精品课程建设

院级精品课程建设

教材开发

网络课程建设

网络教学资源平台

动漫作品竞赛

教学资源库建设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

3、实训实习条件改善、实训实习耗材补贴 “校中企”实训基地

“企中校”实训基地

完善工作室建设

4、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 虚拟学习的平台

动漫项目管理平台

5、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 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

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基地运行管理(软)

6、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

专业带头人培养

骨干教师培养

兼职教师建设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

兼职教师建设费

兼职教师工作补贴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推荐第9篇:惠农政策解读

惠农政策解读

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种粮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各占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分配确定。2010年平均每亩补贴6.05元。

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是指国家为了解决柴油调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产生的影响而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的综合直补。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各占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分配确定。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国家为了保护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购买良种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为支持和鼓励农民使用先进的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补贴。

五、家电下乡补贴。是我国积极应对国家金融危机,利用财政手段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挖掘农村消费市场潜力、扩大内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缓解家电行业困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类。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能够享受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以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为准计算),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4年,即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是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的一种救助制度。

推荐第10篇:惠农政策解读

惠农政策解读

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基本概念: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种粮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补贴对象:所有种粮农民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下达后,财政局根据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粮食种植面积分解到各农户,同时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一折统”涉农补贴资金专户。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粮食种植面积

二、农资综合补贴

基本概念:国家对因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涨价因素给予农民的一种综合性补贴。综合考虑影响农民种粮成本、收益等变化因素,通过农资综合直补来保证农民种粮收益的相对稳定,促进国家粮食安全。

补贴对象:所有种粮农民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下达后,财政局根据全县总播面积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决播种植面积分解到各农户,同时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一折统”涉农补贴资金专户。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总播面积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基本概念:为了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这一项惠农政策进行扶持和鼓励。 补贴对象:对象为农业生产中使用小麦、玉米、棉花良种的农民(含县属原良种繁育场及企业事业单位农场职工)。

补贴程序:农户据家向村民小组申报补贴作物种植面积,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后分户核实统计,并在村组内按户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由村民小组重新核对调整,再予公示3天;无异议后按户登记造册,统一上报到村委会,村委会将分户种植清册汇总后上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局和农牧局。县农牧、财政和统计部门共同审核填报《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核实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加盖公章后,由县农牧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牧局、财政局。省补贴资金下达到县财政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乡(镇)上抒实际种植面积下达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通过“一折统”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补贴农户。

补贴标准:小麦、玉米补贴10元/亩;棉花补贴15元/亩。

第11篇:医药政策解读

2012年国家医药政策解读

2012,是当之无愧的医药政策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医药政策数量多、质量高,而在“漫天飞舞”的政策当中,总有一些政策让人“无法忘却”,如新版GMP、限抗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票据整治等等。这些新政或有所突破,或触及体制,或聚焦热点,或影响深远,有的政策受到赞誉,也有的遭到抨击,但不管如何,都对医药产业当下及未来发展“添上了一把火”。

1、新版GMP深入推进

政策:2012年1月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2012年2月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情况摸底调查做好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药监局要求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在2013年12月前达到新版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在2015年12月前达到新版GMP要求。

点评:由于种种原因,新版GMP在2011年的实施进展缓慢,这也导致2012年初国家就连续出台了两项新政,既有宏观层面的助推,又有操作层面的指导。特别是对于药企的摸底和指导,由于企业对新版GMP理解处于初级阶段,再加上耗费时间长、投入成本大,在了解企业从设计到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新版GMP认证。不过,国家还缺少一些鼓励政策或硬性措施,如招标和定价上给予扶持、资金税收优惠等。

2、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启动

政策: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选择300个左右的县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力争 2013年上半年总结评估,形成基本路子,为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2012年9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点评:千呼万唤始出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而当中提出的革除药品加成,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补偿渠道,则真正开始对补偿机制进行改革,触及核心利益。随后出台的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更是对《意见》的深化,说明了国家对县级医院改革的重视,也使得改革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得到加强。

3、“限抗令”面市

政策:2012年3月,卫生部发布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12年4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今后将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管理,并于2012年8月开始执行。

点评:在历经多轮征求意见后,限抗令终于面市,不仅实行分级管理、还细化了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将目录制定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其正式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使得抗菌药物限用走向常态化。在抗菌药占据我国药品市场重要地位的当下,限抗令对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逼迫许多企业进行调整和转型,最终会带来药品市场版图重构和行业洗牌。

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将来临

政策:2012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将在 2015年前完成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初步估计涉及500多个品种;对于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点评:从征求意见稿出台起,对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讨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从根源上来看,一致性评价针对的是仿制药准入门槛低及制度和人为漏洞,解决我国仿制药质量偏低的现状,提高整体竞争水平。但是,由于政策出台和实施的不确定性、制度设计以及执行问题,让一致性评价的实质影响大打折扣。

5、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迈步

政策:201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点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迈出了第一步!新政不仅首次明确了时间表,以历史为参照物,向基层倾斜,同时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费用结算分周期。结合人保部去年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看来,此次三部门联合颁发,说明了上层意见的统一以及推进的决心,将影响到医疗终端的扩容速度和药品结构,高性价比产品将迎来发展机遇。

6、降价令突破30大关

政策:2012年3月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从5月起调整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药品,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2012年9月,发改委宣布从10月起调整部分抗肿瘤、免疫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95个品种、2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7%。

点评:降价年年有。药价虚高一直饱受诟病,是国家频频采取降价措施的直接原因,但在多达30把降价大刀之下,药价并没有明显的降低。而第29次和第30次降价令直指消化系统类药物和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药物,且降幅较大,涉及品种也较多,可以看出国家降价“决心不死”。其实,国家更应该触及的是药价管控制度的完善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否则仍然治标不治本。

7、整治票据违法行为开展

政策: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个单位发出《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三级以上公立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同时发出配套文件,强调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问题发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

点评:票据整治政策屡见不鲜,但七部委联合却实属首例。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票据违法行为过于猖獗,是国家下决心整治的原由。不过,尽管声势浩大,但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是行业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光整治而不从制度着手难以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执行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8、药用辅料管理紧急出发 政策:2012年4月,国家监管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2年8月,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出台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药用辅料将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将实行许可管理,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并于2013年2月起执行。

点评:毒胶囊事件最终促使国家出台了史上最严的药用辅料监管新规,尽管是事后补救,但对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却是势在必行。新政中的许可管理、药品原料式管理以及建立数据库、加大处罚尺度,不仅会提高药用辅料行业的门槛,带来洗牌效应,还将影响到下游制药企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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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反腐政策解读

反腐政策解读

中共十八大提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两次重大会议关于反腐政策的措辞来看,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苏共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腐败对执政稳定及权力合法性的严峻威胁,将反腐工作提升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存亡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反腐倡廉改革总方针,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针对上述变化,本文将对十八以来中国反腐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基本情况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反腐败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反腐工作的牵头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反腐败工作开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组织机构上讲,原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原纠风室合并,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原执法监察室和原绩效管理监察室也合二为一,成立新的“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负责案件办理的纪检监察室由之前的八个调整为十个。从工作内容上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总体来看,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大了腐败案件查办督办力度,2013年仅直接查办或督办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便有145起,被立案查处的省部级干部达19名,是1987年以来查处省部级领导最多的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4521起,处理304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二是转变监督理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3年9月2号正式上线发布。与中组部相比,中央纪委首先去神秘化,着力将网站打打造权威发布平台、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展示平台、互动交流平台、网络监督平台和纪检监察业务数据库。三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规定告别假大空,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相继出台《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制度。四是领导带头示范。中共中央政治局明确提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反对特权,不允许有特权党员、特权干部。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更是把纠正“四风”列为主要内容,奢侈浪费问题、公款吃喝问题、公务消费问题等等都得到了遏制和规范。

二、当前反腐败政策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处于改革的深水区,面临着利益的再调整与分配,腐败案件处于高发持续增长的态势,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腐败严峻形势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同时还与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权力监督不足有关。官员的腐败带来显性的问题是经济损失、政策失效、市场无序等等,隐性问题是败坏国家形象,威胁执政地位。对政权执政合法性而言有两个关键,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在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尚存争议的情况下,维护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是唯一途径,这就倒逼执政党必须重视权力运行过程中贪污腐败问题的解决,通过惩治腐败,赢得民心,树立威信,稳固持续执政基础。执政党还需要以反腐败为工具,通过打击高级官员的腐败,树立政党威信,平息斗争,维护团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反腐败的选择性和政治性。官员贪腐在历史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尽管无法根治贪腐,但是对贪腐的“零容忍”的信仰应该牢固树立。

中共十八大提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两次重大会议关于反腐政策的措辞来看,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苏共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腐败对执政稳定及权力合法性的严峻威胁,将反腐工作提升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存亡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反腐倡廉改革总方针,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针对上述变化,本文将对十八以来中国反腐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三、当前反腐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如果说一个人的腐败可能是个人品质问题,群体腐败恐怕就有体制的问题。公款高档消费、公款出国旅游、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等一些浅表现,在一个阶段成为从基层官员到高级领导私相授受的潜规则,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剥离民心的离心机。

从维护执政稳固的角度出发,执政党需要以治标为手段,以治本为目标,肃清官僚全体的贪腐之气。“老虎”、“苍蝇”分别代表了大贪官、小贪官,同时也代表了贪腐方面的“大问题”、“小问题。“八项规定”、反“四风”,都是从小处着手,侧重小问题的解决,重制度建设,对调研、会议、简报、出访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强监督检查,针对落实情况,中央纪委连续多次通报全国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最近出台的惩防体系五年规划提出“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为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设定了红线,党的更高一级别干部不再有护身符、免死金牌。中央纪委作表率,带头抓“老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响应“抓苍蝇”,合理肃清贪,从治标做起,重视小问题的查处,短期见效快,更容易赢得民心。

从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的角度而言,需要依托反腐败树立威信和权威。在处理与地方省市、各利益集团关系的问题上,反腐败是平衡博弈的极佳工具。新一届党和政府的领导班子要推动改革事业,要依托税收改革把住钱袋子,也需要通过反腐败控制地方党政领导的前途命运。中央对省部级领导腐败疾风骤雨式的查处,既是响应群众呼声的需要,又是树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可以为破除地方部门利益深化改革扫清障碍。

从实现反腐败战略角度而言,需要从战术战役层面的转变。与以往历届党和政府相比较,本届政府在实现反腐战略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上做了转变。首先,网路平台拓展了信访案件举报受理渠道,有效发挥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利于及时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贪腐问题。网路平台及时发布腐败官员的查办情况,让谣言止于事实,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也梳理中央纪委的权威。其次,推进制度建设,加强了制度落实的监督。《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新近出台的制度,更加贴近实际,可操作性更强。最后,推进党的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巡视工作。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为纪委的同级监督提供了保障。

四、当前反腐政策的问题与不足

十八大以来反腐政策的实施,在惩治官员腐败,祛除奢侈贪腐风气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看到,以“八项规定”、反“四风”、“肃贪”为代表的整风反腐动作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整风力度大,利于肃贪,但远期反腐程度口径政策不明朗,不利于干部队伍稳定,影响官员办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与惩治相配套的激励手段尚不完善,禁止大吃大喝、公款送礼等举措虽然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但因为与香港、新加坡等国家相比,中国公务员存在收入水平不高的状况,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收入明显偏低,激励政策一旦跟不上,势必会促进优秀人才的流失,影响着公务员队伍的团结与稳定。

二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近期中央纪委出台的文件更侧重治表,治本性机制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以不动产登记、财产公示为代表的釜底抽薪式举措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迟迟无法出台。因案件查办实际需要,“重受贿打击,轻行贿惩处”的法律制度修订短期难以实现。此外“八项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过于笼统,与其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具体行为界限的细化规定缺乏,随着“八项规定”政策的落实,操作性不足的弊端日益显露,政策落实经常产生过犹不及的问题,给日常公务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不便。

第13篇:保险政策解读

陈集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村干部保险缴

纳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保险参保情况

1、政府公务员

公务员(国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务员(聘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3、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

政府自用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村干部

村干部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村保洁员

村保洁员目前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类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

公务员(国干):不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 公务员(聘干):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33%,其中单位负担25%,个人8%。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33%,其中单位负担25%,个人8%。

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8%。(缴费工资总额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即办事员参照村一般干部基数执行、副股级参照村主任基数执行、正股级参照村支书执行)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8%。(工资总额以市文件规定为准,即2016年村一般干部月工资基数3066元,村主任3449元,村支书3832元)

村保洁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每人保费280元。

2、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镇财政负担4.5%、村负担4.5%(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工资总额以市参保最低工资2299元为准,不分档次)

3、工伤保险

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6%,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6%,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注:①、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及村干部暂未参保此项保险;

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故此项保险无法参保;

③、政府自用及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医保和村干部在一个账户核算,故也不好参保。

4、生育保险

公务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5%,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5%,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注: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及村干部暂未参保此项保险;

5、失业保险

目前我镇所有人员均为参保此项保险、

三、缴纳各类保险作用

1、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基本医疗保险:

①个人账户及划账比例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帐户上的结余资金也可以用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段及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划账比例按年龄段具体如下:在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缴费基数的2.6%;在职36至45周岁(含45周岁):3%;在职46至55周岁(含55周岁)3.5%;在职55周岁以上: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金的4.5%;企业退休:退休金的6%。

②就诊

市内就诊: 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购药,必须持“证、卡”,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转外就诊:患者应先在市内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仪化医院、中医院)就诊,需转外就医的,由二级医院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盖章确认,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确因抢救、急重症在市外直接就诊的,应于住院3日内带相关病历资料到市医保处审核登记。

③、医疗待遇

住院:

1、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在职300元,退休200元;二级医院:在职600元,退休500元;转外医院:在职退休均为1000元。

2、报销比例:在职,起付线以上至25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88%,转外医院报销85%;退休,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4.4%,二级医院报销91.6%,转外医院报销89.5%,4万元至25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88%,转外医院报销85%。

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符合范围的费用直接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

特殊慢性病门诊: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慢性肾小球肾炎、情感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恶性肿瘤、中风后遗症、肺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00元后,报销80%,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在职2500元,退休3000元。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 参保人员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及其他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及治疗项目,由经治医生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享受检查、治疗项目费用50%的统筹基金补助,直接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

3、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有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费用。据此,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异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定残后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商诊疗费、康复费

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的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①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②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且金额超过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资金作单位收入;所发放工资金额不足生津贴标准的,补足到生育津贴标准,余额作单位收入;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职工工资的,则生育津贴补助到个人。

③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④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5、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①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时调整。

第14篇: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第15篇:印花税政策解读

印花税经济合同征收范围政策解读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经 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条例‡中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在这五类凭证中,经济合同的应税范围最为广泛,也最易混淆。现对其应税范围进行归纳整理。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经济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应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施行细则第四条中所说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依法订立,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为了确定、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其书面形式即经济合同书。因此,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书征收。

二、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税目中的经济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

中列举了 10大类合同。这也是税法上对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 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 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它们从属于以上 10个合同税目的分类,而非独立列举的征税类别。这类凭证具有上述 10类合同大致相同的内容、形式和作用,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但对 当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凭证一经凭证当事人书立,双方(或多方) 信守,付诸实施(履行),就发挥着规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规要求的完备条款和规范的行为约定,但是,就其书立行为和实施行为而言,显然属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发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鉴于这类凭证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 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应纳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

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 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问题。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三、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

1、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但非金融性质的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性质的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则无需贴花。

2、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3、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 发 [1991] 第 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如: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 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

4、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 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 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5、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

‚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 025 号)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 合同,无需贴花。

7、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

‚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根据(89)国税地字第 034 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8、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 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9、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 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 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 025 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0、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

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

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1、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

税范围,无需贴花。

12、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

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13、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

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14、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 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 出版合同。

企业哪些印花税不能少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 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作为企业,印花税是必不可少的税种,一般企业经常会涉及以下印花税应税项目。

一、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 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 用证等。

企业取得上述证照后,按定额税率交纳印花税,每件权利证照按五元贴花。

注意:只在正本上贴花,副本无需贴花。

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臵的,反映 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 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

“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印花税是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注意: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

“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此账册按定额税率征收印花税,第件五元贴花。

注意:

1、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2、对于采用电脑记账的单位,在账簿未打印出来之前,暂不贴花,待打印账簿后,装订成册时,按照规定贴花。

三、各项经济合同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

举了 10大类合同。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大多数企业会涉及的合同,主要有

1、购货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对于商品生产销售类企业,

购销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企业应按合同中注明的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对于以租赁营业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的企业,或将自有财产(如房产、机器设备)出

租的企业,需按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交纳印花税。

3、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

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由他人运输,或以运输为主的经营单位,按运费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

花税。

注意:

1、合同是由多方或双方签订的,涉及至少两个当事人,交纳印花税时,所有执有

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交纳印花税,而不只是有合同一方交纳。

2、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

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未按期兑现合同也应贴花。印花税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

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

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4、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具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

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

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

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 号文规定,该订

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

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

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

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

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

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

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

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

发[1991]第 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

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 155号、国税发[1990]173 号文

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

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

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 034 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

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

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

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

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

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

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

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

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

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 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

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

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

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

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

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 号、国税发[1991]155 号、国税函[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

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

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

“技术合同”贴花,

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第16篇:医保政策解读

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一、依据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

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

5、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0.3)

二、参保范围

我院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缴费方式

1、首次参保。个人缴费100元,每年在缴纳学费时统一由财务处代扣代缴。首次办理医保卡20元免缴,遗失补办需交费20元/卡。

2、续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为方便续保登记手续办理,每学年末没有提出续保异议的同学,将视为同意续保,由学院直接为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3、中断投保。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转、退学或毕业。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由教务处提出名单,学工处配合医务室适时到南京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5、低保家庭投保。低保家庭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拨付。身份认定由学工处负责。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

四、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85%。

3、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自付,医保中心实行门诊包干,60元/人,医保中心返还款到帐后,学院全额退还学生邮政储蓄卡中。因此,学生看门诊的费用不报销。

4、产前检查。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5、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6、保障限额。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五、就诊及转诊

1、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大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参保大学生应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参保后实行以定点高校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我院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3、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人身伤害发生180天以内,由学院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4、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学院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注:医保卡只是参保的凭证,卡内无钱,看门诊、药店购药无用(因为其中没有钱),只作为住院结帐的使用,请妥善保管。

第17篇:学前教育政策解读

学前教育政策解读

2011-03-09 21:23:40| 分类: 政策信息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党的十七大向全国发出了一个很强烈的重视学前教育的信号

十七大提出“重视学前教育”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促进教育公平,在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提出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纲要》是2020年之前教育发展总的纲领。第一次提出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这是学前教育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李天顺司长将《规划纲要》有关学前教育条款高度概括成“1+3+1+8+N”,就是 “一章,三条,一个项目,八个直接规定,众多基本精神”。 《纲要》提出总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意见》提出大政方针 学前教育分规划是具体的施工图。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是国务院下发的第一个学前教育文件。“国十条”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1、“三个是”: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2、“三个关系”:发展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3、“五个必须坚持”:发展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4、“三个作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

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普及普惠” (1)新建、改扩建。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2)利用公共资源改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

(3)扩大优质资源。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4)支持集体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2、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四条支持措施”

(1)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2)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3)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4)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1)政策:城镇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2)“三个同步”: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管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流动儿童: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1)规划: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2)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

(3)体制: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4)条件: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 (5)留守儿童: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编制: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2、资格: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

3、补充: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4、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5、培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

6、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预算有科目: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增量有倾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3、投入有比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地方教育费附加:提高1%,范围扩大: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4、拨款有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5、捐助有优惠: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6、家庭有承担: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7、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8、专项有名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1、分类: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2、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3、年检: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4、管理: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5、非法幼儿园治理: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规定:

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1、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2、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3、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4、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1、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2、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4、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1、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

2、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3、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

4、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5、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

6、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1、各省(区、市)政府确定发展目标,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3、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

4、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4、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学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学前教育会议。会议规格之高、涉及部门之广、参加人数之多,都是学前教育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词解释:

公办幼儿园: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部分教育部门办园。

公办性质幼儿园: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包括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街道、社区、村集体办园等。

普惠性幼儿园: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李天顺副司长总结的“四个大多数”:

大多数幼儿园是普惠性幼儿园;

大多数适龄儿童都能进入普惠性幼儿园;

普惠性幼儿园大多数成本是由公共财政承担;

大多数家庭困难儿童都能得到政府资助。

以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基本方向,逐步构建起充满活力、群众满意、符合国情、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高度关注

今年,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即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学前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入园难、入园贵的呼声此起彼伏。

首先,老百姓有意见,社会不满意,上幼儿园越来越越难了,也越来越贵了,工薪阶层越来越承担不起了,从幼儿园阶段教育不公平就开始出现了,有权的进公办园,有钱的进私立园,无钱的进黑园或者不入园。

第二,幼儿园教师不满意,工作重,待遇差,收入微薄,无法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农村幼儿教师更是成了新的社会贫困阶层。有人说,下辈子、下下辈子,决不做幼儿教师了。 第三,公办园不满意,政府支持越来越少了,差补和自收自支越来越多了,公办程度越来越低了,公益性越来越差了 。

第四,企业单位办园不满意,单位支持越来越少了,都断奶推向市场了,需要自己养活自己了,并且还要上缴利润了。

第五,村办园不满意,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财力越来越弱,村民委员会资金越来越少,对幼儿园支持越来越小了,许多村办幼儿园干脆承包给个人,家庭作坊式幼儿园越来越多了。

第六,民办园也不满意,竞争越来越激烈了,发展空间越来越少了。

公办园的公办性质越来越低了,企事业单位办园越来越少了,村办园越来越难了,民办园越来越乱了,无证园越来越多了。

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学前教育工作高度重视

(一) 国家领导人对学前教育高度重视,对学前教育进行重要批示,并做重要讲话。

1、胡总书记批示及讲话将学前教育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最高层政府的政治层面。

(1)2010年6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题目为“公办园少,民办园贵,黑户园乱,村办园难”文章上做出重要批示: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时,要专题研究学前教育问题,首先解决入园难问题。

刘延东国务委员指出,深入学习贯彻胡总书记的批示要把握住三个基本精神:

一是强调对学前教育进行专题研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

二是要把做好学前教育工作与《纲要》实施紧密结合起来,把它作为落实纲要的起步之举和重点任务。

三是要把解决入托难问题作为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优先选项,乃至推动整个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务必抓紧抓好。

(2)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从发展、教育、管理三个方面对学前教育进行了强调:

2、温总理高度关注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国务院五条: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四)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五)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6)温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从6个方面对学前教育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存在问题:学前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人民群众意见较多,要推动全国城乡学前教育普遍发展,抓紧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入园难”问题。

发展方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搞好幼儿园规划建设,要特别重视发展农村中西部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

办园体制:进一步健全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政府要增加服务,同时要大力扶持民间资本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富余资源:城乡中小学调整富余出来的校舍,要优先满足学前教育的需要。教师可以经过培训,转入学前教育。

财政投入:政府公共投入应该主要承担保基本的责任,严格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标准,不能用公共投入办高标准和高收费、为少数人服务的幼儿园。

资助制度: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家庭孩子入园补助的机制,为孩子们进入幼儿园学习、生活创造公平的机会。

3、刘延东国务委员主持召开学前教育专题座谈会,并多次进行学前教育调研,强调要强化学前教育公益性及普惠性。

(1)6月30日,刘延东同志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学前教育专题座谈会。这是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纲要》以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召开的第一个教育专题会。她强调指出,地方政府是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它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办实办好。

(2)刘延东同志多次深入到北京、浙江、贵州、湖北等地进行学前教育调研,强调要强化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

(3)12月1日,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全国学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

要求:以县为单位,抓紧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保2011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于发展学前教育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要有解决之策,对于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有明确路径,对于三年内基本缓解入园难问题要有路线图和时间表。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民心民意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点。

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

1、党的十七大向全国发出了一个很强烈的重视学前教育的信号。

十七大提出“重视学前教育”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促进教育公平,在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

2、国家《纲要》第一次提出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纲要》是2020年之前教育发展总的纲领。第一次提出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这是学前教育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李天顺司长将《规划纲要》有关学前教育条款高度概括成“1+3+1+8+N” ,就是 “一章,三条,一个项目,八个直接规定,众多基本精神”。

《纲要》提出总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意见》提出大政方针;

学前教育分规划是具体的施工图。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是国务院下发的第一个学前教育文件。“国十条”

A.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1、“三个是”:学前教育

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2、“三个关系”:发展学前教育

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3、“五个必须坚持”:发展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4、“三个作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普及普惠” (1)新建、改扩建。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2)利用公共资源改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

(3)扩大优质资源。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4)支持集体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2、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四条支持措施”

(1)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2)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3)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4)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1)政策:城镇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2)“三个同步”: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管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流动儿童: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1)规划: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2)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

(3)体制: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4)条件: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

(5)留守儿童: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四)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编制: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2、资格: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

3、补充: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4、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5、培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 。

6、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五)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预算有科目: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增量有倾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3、投入有比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地方教育费附加:提高1%,范围扩大: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4、拨款有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5、捐助有优惠: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6、家庭有承担: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

7、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8、专项有名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六)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1、分类: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2、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3、年检: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4、管理: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5、非法幼儿园治理: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规定:

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1、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2、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3、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4、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1、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2、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4、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九)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1、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

2、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3、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

4、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5、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

6、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1、各省(区、市)政府确定发展目标,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3、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

4、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5、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学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学前教育会议。会议规格之高、涉及部门之广、参加人数之多,都是学前教育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6个单位做了典型发言。

河北:“三为主”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以公办幼儿教师为主,以财政投入为主”。

抓住了2个契机:中学教师核编定员,将幼儿园教师包含在内;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全部用于学前教育。

大连:将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 。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建设的全过程:审批、标准、验收。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重点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其它人员采取聘用合同制,经费通过合理收费解决,实行政府限价。

“小区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

2、刘延东国务委员做了重要讲话。

三、教育部采取一系列措施,研究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措施

1、教育部召开会议,研究如何落实《纲要》。

2、开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项目试点,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双语项目及对贫困家庭儿童的资助。

3、修改完善学前教育分规划。

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省级领导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门强调和部署。

1、姜异康书记: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以普及普惠性的学前教育为起点。

2、姜大明省长:要把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统筹管理。

3、黄胜副省长:重点是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鉴于这件事情的紧迫性,初步考虑近期先从两个方面启动:

一是尽快筛选一批具备基本条件的城乡幼儿园,投入少量资金进行改造,充实部分骨干教师,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标准和质量有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政府确实在帮助其所需;二是组织力量查找出全省6600个社区和7.6万个行政村的空白点,尽快落实规划和建设方案。省里将出台以奖代补政策,与各市县乡村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一道把这项民生、民心工程干上去。

(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普及15年基础教育。

1、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2015年前,经济发达地区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经济欠发达地区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2、全省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总数的80%。

3、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

4、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我省《纲要》亮点:

1、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

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3、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

4、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社区(村)一园”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5、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6、建立以县级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前教育,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7、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确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服务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公平、顺利入园。

8、实施学前教育普及计划。“四大工程”:

—实施学前教育普及工程。加强城乡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和建设,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和城市新建居民区学前教育存在空白点的问题,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按照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全省所有乡镇都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提高。

—实施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省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使全省所有幼儿园尽快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为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提高提供物质基础。

—实施农村骨干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工程。对农村骨干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黄胜副省长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作重要讲话。

到2012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3%,在园幼儿达到210万人。实现这一目标,全省需新增1100所幼儿园和2万名合格教师。

农村:要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社区(村)一园”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每个乡镇都建设一所达到省级认定标准的、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

城市: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是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要制定并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政策,确保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师:要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经费: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预算,确保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福利彩票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尽快达到甚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这是我们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硬指标,必须狠下决心,坚决完成。

目前,我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0.55%,全国1.3%,世界3.8%

五、省教育厅近期工作

1、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研究制定配套性文件。

2、修改完善《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3、筹备召开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

4、下发学前教育专项督导评估方案

5、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认定工作。

六、学前教育发展趋势

1、更加注重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

将学前教育纳入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体系。是社会民生事业、民心工程。是公益事业。普及普惠、公益公平。

2、更加重视各级政府的领导。

领导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等方面明确政府责任,加强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资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

3、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学前教育是教育公平的起点。

第一届世界学前教育大会提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应优先向各种处境不利儿童倾斜,促进教育起点公平。”

弱势地区: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中西部农村地区。

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

4、更加注重教育内涵发展。

让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教育。

幼儿期是一个不可复制的过程,质量和机会同样重要。

5、更加重视教师的专业成长。

我们不仅要重视幼儿园的硬件建设,更要重视师资建设。幼儿园老师要具备学习能力、引导能力、创新能力。专业的教师队伍是保育教育质量的保障。

未来十年,学前教育将成为发展潜力最大、规模增长最大、发展速度最快、走向基本普及的教育阶段;是一个新的、剧烈变化的阶段;是一个体制机制深入改革与政策措施全面创新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和完善的阶段 。

张志勇副厅长:我国已经实现了三个历史性的跨越: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跨入大众化阶段。目前,我国教育面临的第四个历史性的跨越,就是要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目前,我省在园幼儿181万人,入园率不足55%。要达到85%的普及目标,需要新增100万幼儿入园,需要新建3700所幼儿园,需要新增加6.7万名专任幼儿教师。

学前教育发展与普及,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提供了创新的机会。只要有利于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体制机制我们都可以去探索、去尝试。

我们要把自己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化为主管领导的重视,化为教育部门的重视,化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化为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化为全社会的重视,

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有效推进2020年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目标的实现,实现教育的第四次跨越。(根椐PPT文件整理)

(1)2010年初,温家宝总理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学前教育座谈会,就正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2)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

(3)温总理指示,要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学前教育文件并制定学前教育分规划。

(4)11月2日,温总理到北京2所幼儿园进行学前教育调研,并与园长、教师和家长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要把学前教育发展摆到更重要的位置”。

幼儿教育必须适合幼儿的特点。

德育就是要让孩子们懂得什么叫好、什么是不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养成好的习惯。智育就是要训练孩子的逻辑思维。 体育更为重要,幼儿阶段是长身体的时期,体育应该放在第一位。美育最重要的是培养孩子真善美的心灵。

(5)11月3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

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18篇:低保政策解读

低保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多少?

城市:260元/月;农村:1600元/年

2哪些对象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 2.资助标准:

 ①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一档全额资助,二档资助60元; 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资助20元;

 ③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0元,二档资助60元。 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救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救助标准:

 ①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②共付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没有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付门诊每次按自负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资助标准:

 ①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全额救助(一年享受1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

 ②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年封顶线为6000元。

 ③特困人群。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5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员。  2.资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 1.危重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6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2.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3.突发意外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7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    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2.居住在本区境内;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江津区低保标准。

9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或三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万元的;

 2.家庭有门面(作为救助对象本人住房使用除外)或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 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至三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 15%的;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 4.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 5.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或使用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的; 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

(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三)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四)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低保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续保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低保户在复核期到的前一个月提交复核申请,续保应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前2个月水电费,家庭人口变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 1.入户调查把握的重点是:

 (1)由2名以上镇街或村居低保员开展调查。

 (2)核实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赡(抚、扶)养人和日常开支等情况,调查结果须调查人、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 (3)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 2.邻里访问调查的重点为:

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 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 (4)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 3.对申请对象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理: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疾病检查报告、残疾证等相关辅助材料时,由村居召集3—5户邻里进行座谈,形成材料,经镇街核实后可作为相关佐证材料。

12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是这样产生的?一般由多少人组成?

镇街,村居低保员、村居书记或主任、辖区部分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9-11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确定30名评议人员,随机抽选确定。

13低保申请由谁受理?受理时需把握哪些原则?

 1.受理主体:镇街民政办

 2.受理地点设置要求:要有明确的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指南,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 3.受理人员工作要求:受理时要审查申请对象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暂时不予受理。 14办理低保需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5如何确定低保申请家庭的保障人口?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含就读的大学生)

家庭月或年收入在低保标准的3倍以内的成年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有收入的父母和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可分户计算,无收入的父母与有收入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允许分户计算。

第19篇:小升初政策解读

小升初:一般简写为XSC,这个就不用再详细解释了,就是小学升初中。原则上是就近入学,但因为存在推优、特长、共建等可操作空间,所以一个小升初江湖上就演绎得风生水起,各路好汉纷纷一展身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血雨腥风比喻并不为过。

电脑派位:是就近入学的操作方式,在片区内的小学都可以参加片区里中学的电脑派位,随机就近入学。电脑派位犹如买彩票,当然中到普通校的几率远远大于重点校,所以对家长来说,这个电脑派位似乎是最后实在不行才能走的路,能绕着走就绝对不往这条路走。一般电脑派位的多是无权无势无钱无关系,无牛孩的家长的无奈之举。

推优:小升初的一大法宝,推优的条件有三好生、特长生还有特殊成绩的,如果孩子能赶上一个推优机会,当然上好学校的机率大增。只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由于僧多粥少,总有推优轮空的。我就纳闷了,即是推优,最少让区重点全部兜底有何不可?

杯赛:这是小升初的敲门砖,尽管很多消息都在呼吁明令禁止,但是各种花样繁多的杯赛依然层出不穷,最火热的是各种奥数赛,比如希望杯、迎春杯、\"走美\"(走进美妙数学花园)、华杯(华罗庚杯数学竞赛)等等,每个杯赛的含金量各不相同,但谁也不敢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而且,奥数比赛的成绩是衡量一个孩子是否牛孩的重要指标,也成为一些名校绝对的敲门砖。所以\"打倒万恶的奥数教育\"

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奈何不得!

占坑:所谓占坑,就是在各种目标中学的培训班里占一个名额,因为这些培训班几乎都是跟中学挂钩的,中学会在这培训班里挑选优秀的孩子,所以占坑很重要,特别是每次考试的成绩,对于今后能不能从坑里出去进入自己的理想中学是关键之关键。不过坑有金坑、银坑、粪坑之分。金坑物超所值,银坑次之,粪坑就是家长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结果什么也没得到,成为众多分母中的一个。所以家长一定擦亮眼睛占坑。现在这种培训是教委明令禁止的,所以一般都改为偷偷摸摸进行,或委托民办机构进行。

赶场:赶场是应运而生的,培训班赶场、杯赛赶场、招生考试赶场,总之小升初之路上,孩子和家长都在疲于奔命地赶场。也是在这样的赶场中,孩子的童年过去了。

考证:证书的种类很多了,管用的主要是特长生获得各种艺术、科技、体育比赛的奖项的,还有就是各种英语证书,拥有PET、BETS

2、FCE之类的英语证书比较管用。

点招:顾名思义就是点名招生。学校看上了某个孩子,就会给给家长一种明确的暗示。一般都是从自家‘坑’里捞的奥数牛孩。

●常用术语篇

占坑:参加指向心仪学校的培训部或机构的培训班

腾坑:被一所或多所心仪的学校点招后,放弃其他占坑,等于为别的孩子腾出了坑位

密电:学校表明录取意向的电话通知

坑友:占了同一个坑的学生和家长

增值服务:机构组织的、针对某个重点中学或普通中学而进行的考试、面试或推荐活动

过江:是指已经被牛校点招了,如果没有进一步奢望,小升初战斗结束

船票:也是指被好学校点招,船票同时可以有几张,叫豪华座上岸/天亮:也指已被点招

签约:被点招后与学校达成的录取意向

干群见面会/部队首长约见:面试

预备役:坑班成员

军队首长:各校办事处的军长和政委

收院治疗:被录取

●学校称呼篇

RDF中:RDF/人民解放军

101中学:斑点狗/101空降师

清华附中:龙军/蝌蚪(谐音青蛙)/龙门客栈北大附中:白大夫(谐音)/御林军十一学校:SYi/钢十一连

四中:SZ/新四军

首师大附中:瘦师傅(谐音)

师大附属实验中学:中南海保镖

师大二附中初中部(三帆):三角洲部队八中:八路军

13中分校:一毛三/中野十三军

西城外国语学校:西外

朝阳外国语学校:朝外

五中:军情五处

五中分校:半毛

蒙牛:学而思杯综合

排名前200-300名

普牛:学而思杯综合排名500-1500名澳牛:奥数牛孩

英牛:英语牛孩

澳英混血牛:澳牛+英牛

五好学生:三好学生+奥数好+英语好

第20篇:海关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投资环境,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投资办)联合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搭建了浦东政策讲坛平台,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浦东海关各位领导来市民中心举行2011年度海关政策宣讲会,为在座各位企业代表解读今年海关部分政策调整情况。这是我们投资办与浦东海关今年第一次合作,今后,我们将定期举行此类政策宣讲,形成长效机制,为广大浦东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今天活动得到了浦东国际商会、工商联、外资协会、物流协会、软件协会、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贸易协会、人力资源协会的共同组织和参加,再次表示感谢。

浦东海关是国家为适应浦东开发开放的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海关,负责浦东新区企业海关进出口监管,主要业务有通关监管、加工贸易监管、计征关税和代征税、减免税审批、后续稽查、金桥出口加工区监管等。此外,还拥有全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监管和浦东国际展览品监管两大特色业务。多年来,浦东海关始终致力于服务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促进浦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天的政策宣讲会分上下半场。上半场由稽查处李凌颖科长讲解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关税处董民华副处长解读近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通关处张健副处长讲解2011年商品税率调整情况,加贸处汤意波科长解读2010年以来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情况。下半场举行现场答疑,请参会代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现在宣讲会正式开始,首先请稽查处李凌颖科长为大家讲解企业分类管理情况。 [14:09] [李凌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8年1月以海关总署第170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海关按照企业的守法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进出口业务量等,自高向低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将企业分类管理与便捷通关措施紧密结合。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海关实施这种差别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遵循“守法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对高类别的守法企业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对低类别企业实施严密监管,使之强化守法意识,规范自身的进出口行为。

随着我国近几年进出口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原办法的科学性以及适应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以第197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海关总署170号令的老办法,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老《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涉及各类别企业的适用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6 个方面:

(一)放宽了 A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 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适用 AA 类的,必须符合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3000 万美元(中西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上述条件限制,只要符合相应的 A 类企业适用条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 就可以申请, 放宽了 A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

(二)降低了 A 类企业报关差错率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将 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上一年度进出口(代理申报)报关差错率标准由原来的“ 3% 以下”修改为“ 5% 以下”,降低了适用 A 类企业的报关差错率标准。

(三)放宽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规行为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范围由“罚款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修改为“罚款额在人民币 3 万元以下”,对相应得评定标准有所放宽。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反映,上述1 万元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额标准偏低,一些企业往往由于轻微违而被降低管理类别。

(四)增加了 C 类企业的“容错率”标准。 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年内有 3 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应当适用 C 类管理,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发生上述情事,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才适用 C 类管理, 为 C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增加了“容错率”标准。

(五) 明确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式。原《办法》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的,将不能适用 A 类以上管理类别或适用 C、D 类管理类别。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影响其管理类别的评定。明确了此类情事的处理方式,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企业分类工作的一个难题。

(六)调整了部分类别企业的评审程序。原《办法》规定,在企业申请适用 AA 类管理的评审中,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与稽查验证同步进行,可能产生验证稽查通过但因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不能通过评审的结果,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程序前置,防止了上述状况发生,节省了人力物力。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对 AA 类的评审时限作出了更为科学、细化的规定,便于具体操作。

三、向上调整管理类别的评定程序

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这里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企业申请向上调整管理类别主要经过的几个程序:

(1)企业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2)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3)注册地海关将已受理的申请报送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照分类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送请海关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及证据材料;对申请适用AA、A类管理的,还要向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征求有无不良记录的意见。

(5)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在初审后移交企业稽查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验证式稽查,企业稽查部门在对企业验证稽查后向企业管理部门反馈验证稽查结果。 (6)直属海关企业管理企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主管领导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7)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还要将拟适用AA类管理的意见正式行文报请海关总署核准,并在收到海关总署批复后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

新《分类管理办法》(197号令)已经在上海海关的网站公布,企业可以对照《分类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携带填写完整的相关资料(网上下载),向注册地海关提出提升管理类别的申请。 [14:31] [主持人]

下面,请关税处董民华副处长解读近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 [14:32] [董民华]

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财税〔2009〕115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适用本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三、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09]55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清单》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上述《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

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2010年3月9日,海关总署颁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0]108号),对《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在执行中设计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认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进口额度分年度下达,主管海关在免税额度内对照《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属于《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企业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货物须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对于《商品清单》中的部分零部件按照归类原则归入设备整机税号,而相关商品和税号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的,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在前款所述时间内已进口相关货物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

《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按行业或商品类别进行了分类,对于按行业分类(例如农业机械、石化设备、输变电设备、冶金设备等)且属于行业专用的设备,在执行时,按照该目录所列行业掌握;对于按商品类别分类的通用设备(例如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原则上不分行业。对于在结构、原理和用途上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明显不同的,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列名商品。

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0]28号、署税发〔2010〕49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同时公布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简称:科技重大专项,代码:409) ;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考虑到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管理,为便于海关实施额度管理和相关操作,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按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备案)。

五、在总署下发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可以凭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进口物资确认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

六、主管海关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对照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属于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对超出免税额度或不在清单所列范围的进口物资,应予以照章征税。 项目承担单位在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物资须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相关司(局、委员会)出具的《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物资放行手续。上年度已凭《进口物资确认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同一项目(课题)项下所需进口物资的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八、免税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九、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申请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未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和使用有关免税进口物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予以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并免于补征税款。

十、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申请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未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和使用有关免税进口物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予以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并免于补征税款。 [15:06] [主持人] 接下去, 请通关处张健副处长讲解2011年商品税率调整情况。 [15:08] [张健] 11年《进出口税则》调整方案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85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包括进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调整、税则税目调整三个方面。调整后,2011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税目总数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

一、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1年对税目作如下调整:

(一)增列本国税目57个

1.体现高新技术进步和代表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的商品。如,χ、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90221920、90222910)、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车载装备(90328912)、液晶显示板用零件、刀库及自动换刀装置(84669310)等产品。

2.近年来进出口贸易量较大以及国内相关行业重点关注的商品。如,新型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球扁钢(72165020)、铝塑复合板(760611

21、7606119

1、76061251)、镀铝纸(48115991)等产品。3.细化商品分类,进一步完善税目结构。如,谷物播种机等农业种植机械(843230),以及注射吹塑机等塑料加工机械(847730)。

4.为进一步加强监控、统计、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管理目的出发。如,含稀土元素铁合金等稀土类产品(72029991)、电压不超过36伏的继电器(85364110)等产品。

(二)修改税目名称9个

因调整货品名称和更正中文翻译而修改税目名称,如,田

七、蜗牛及螺等产品。

(三)删除本国税目3个

因技术发展、税目结构调整或不适应进出口管理等原因, 红小豆、CTP版、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个本国税目。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根据国内经济、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将继续对58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同时考虑到国内需求及技术、价格等变化,对部分暂定税率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以及取消了部分暂定税率商品。具体如下:

(一)新增19项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 按照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同时不影响相关行业生产的原则,新增了19项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如丙烷、丁烷(2%)等资料性商品、钛带、光导纤维预制棒(4%)等基础原料、高清摄像头(10%)、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4%)、压电式喷墨头(3%)等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产品。

(二)调整8项进口暂定税率商品范围

考虑到技术进步、汇率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了聚乙烯、红色或红外激光胶片、激光印刷机、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等8项暂定税率商品的范围(商品名称描述调整)。

(三)下调13项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水平

考虑到国内需求增加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下调了碲、硒(2--0%)、掩模基板、取像模块(4--2%)等13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四)适当提高11项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水平

考虑到国内生产能力扩大,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等情况,适当提高了碳纤维纱线(12—15%)、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0—3%)、自动络筒机(2—4%)等11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五)取消8项商品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根据生产状况及贸易情况,轿车用增压器、风力发电设备用轴承、传动部件、液压动力装置等8项商品在2011年将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经过上述调整,2011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平均税率约为4.5%,优惠幅度为56%。

三、出口关税调整情况

2011年出口关税以保持稳定为原则。

1.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要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2.为加强稀土管理,将金属钕和新增税目稀土铁合金的出口关税分别由15%、20%都提高至25%。3.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但对化肥出口关税的淡旺季使用时段和淡季关税基准价格做适当调整。

四、重点商品介绍

(一)税则税目调整重点商品

1.安宫牛黄丸是我国传统药物中最负盛名的急症用药之一,具有清热解读、镇惊开窍的功效,生产工艺及技术特性都是严格按照中国的传统中药制剂方法制备。该产品已成为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成药品种,出口海外已经超过四十年,国际市场巨大,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同类产品竞争,不具有可复制性。为安宫牛黄丸增列本国子目,以促进传统中药的国际化发展,并进行有效监管,为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的国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中药产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有力支持。 2.CTP版(3701.3024)

CTP版是CTP设备(计算机直接制版机)所使用的耗材。CTP设备自2007年来已享受0%的暂定税率,但由于其耗材CTP板的进口税率不统一且较高,阻碍了先进技术的使用。目前CTP版主要分热敏版、光敏版两种,其中热敏版有具体列名3701.3023,进口关税2.9元/m2;更先进的CTP光敏版没有具体列名,归入“其他”税号3701.3029,进口关税8.1元/m2。2011年税则取消原3701.3023 CTP版(计算机直接制版的热敏板材),增列3701.3024 CTP版,使得热敏版、光敏版税率保持一致,并为其新增暂定税率4.7元/m2,鼓励先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3.墓碑石(6802.9311)

墓碑石是用天然石材加工成的立在坟墓前面或后面的石碑套件,一般由墓碑和外栅组成,上面刻有相关文字图案和造型。目前我国的墓碑石已在传统石板材基础上发展出高科技、高标准、高附加值的高级石制品。这类产品依托计算机CAD进行设计,通过先进的雕刻艺术及大量的空间曲面和精细的磨光工艺,使石制品具有精密性、多面性和立体性,可以与艺术品相媲美。中国墓碑石年产值约200亿元,产量居世界第一,产品远销欧美及日本、韩国等地,占日本市场份额达85%以上。为墓碑石增列本国子目,以便与普通的石刻花岗岩制品区分开来。 4.球扁钢(7216.5020)

球扁钢是横截面一端带有近似圆形凸起的扁钢,在造船和造桥领域作为中型材使用,可以起到提高船的承载能力和安全航行能力,加强桥梁强度的作用。目前球扁钢市场需求处于旺盛时期,预计随着造船业的迅猛发展,球扁钢的需求量将不断攀升。目前我国的球扁钢在技术、价格、质量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优势,船用球扁钢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属于高科技低能耗产品,是国家鼓励生产和出口的产品。将球扁钢单独列目有利于准确统计该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量,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5.铝塑复合板(7606.11

21、7606.119

1、7606.1251)

铝塑复合板是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幕墙、室内外装修、广告宣传等领域。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铝塑复合板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产品已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出口到世界发达国家,占世界进出口贸易量中的85%以上,且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已达到或超过先进国家的水平。铝塑复合板应归入税目7606项下,税目7606主要按照形状、材质和厚度来分类。铝塑复合板厚度从1mm到6mm都有,甚至可生产8-10mm厚的,其中上下面两层铝板或铝箔,厚度从0.026mm到1mm都有,且其使用的铝板材质既有非合金铝也有合金铝,因此2011年税则在7606项下的重点位置增列了三个铝塑复合板的子目。

6.刀库及自动换刀装置(8466.9310)

刀库是存放待换工具的装置,自动换刀装置则是能自动更换加工中所用工具的装置。刀库系统是提供自动化加工工程中所需之储刀及换刀需求的一种装置,由自动换刀机构及可以储放多把刀具的刀库构成。该装置由电脑程序控制,可完成各种不同的加工需求,如铣削、钻孔、镗孔、攻牙等,大幅缩短加工时程,降低生产成本。刀库可分为斗笠式、圆盘式、链条式,自动换刀装置则可分为油压机构、气压机构、电气凸轮机构三类。目前电气凸轮机构因设计简单使用操作可靠被广泛采用。该商品体现了高新技术进步,代表了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为其单独列目。需注意的是,其列目位置为加工机床的零件8466.9310。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重点商品

1.未曝光照相制版用CTP版(3701.3024)

CTP版利用计算机控制激光照射,直接在感光材料上成像。由于其制版过程不会产生破坏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气和废渣等,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环保。2011年为任何一边>255毫米CTP版增设暂定税率(4.7元/平方米),将有利于国内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 2.钛板、片、带、箔(8108.90

31、8108.9032)

钛金属具有耐腐蚀、低密度、高强度的特点,是一种优质的工业材料被广泛运用于核电、滨海火电、海水淡化等需要耐受海水腐蚀的工作环境,以及盐化工、氯碱化工,天然气开采等强腐蚀工作环境。随着钛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也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船舶、航空、海洋工程等诸多领域。钛带是一种制造难度较大的工业原材料,它是生产钛焊缝管、钛钢复合板以及钛制板式换热器的必备原材料。受国内装备制造能力以及工艺设计水平的限制,我国尚不具备钛带的工业化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对钛带的需求完全依赖进口方式解决。目前在国际上仅有美国、日本、俄罗斯三国具备了钛带的大规模生产能力,为此2011年设定暂定税率4%。

3.风力发电设备关键零件(8412.2990、8482.5000、8483.9000)

风力发电设备用关键零件,包括液压动力装置(8412.2990)、圆柱形滚子轴承(8482.5000)、传动部件(8483.9000,如:齿轮、齿轮支架、内齿圈、锁紧盘、齿轮轴、变速箱壳体等)等产品,2011取消了暂定税率,国家将通过先征后退,或直接以减免税的形式,对风力发电设备用关键零部件予以政策扶持。 4.激光印刷机(8443.3222)

激光印刷机利用激光扫描的方法,在光导体上形成静电潜影,而后利用带电色粉(极性与静电潜影带电极性相反)与静电潜影之间产生库仑力作用实现显影,最后将色粉影像转移动承印物上完成印刷过程。2011年将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暂定产率的适用范围由幅宽由≥60cm调整为≥32.9cm。通过降低技术指标来扩大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以支持国内激光印刷业的发展。 5.压电式喷墨头(8443.9929)

压电式喷墨头,由压电晶体、储墨空间、喷嘴等部分构成,利用压电效应将墨水挤出,实现印刷。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丰富,对于织物图案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压电式喷墨头适合于小批量、低成本的织物印染。2011年给予3%暂定税率。 6.手机用摄像组件(8525.8013)

手机用摄像组件,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量的增加,2011年将暂定税率的优惠幅度从4%下调至2%,以鼓励该商品的进口。 7.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9001.2000) 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是以聚乙烯醇作为基材,用各类具有二向色性的有机染料进行染色,同时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延伸,使其吸收二向色性染料形成偏振性能,在脱水、烘干后形成偏光片原膜。偏光板可以使透过它的光线偏振方向一致,吸收其他偏振方向的杂散光波。配合液晶使用,可实现对光波控制。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属于液晶投影仪的关键零件,2011年给予4%暂定税率。

(三)出口关税调整重点商品 含稀土元素铁合金

我国是世界稀土主要的生产国和进出口贸易国。但长期以来,我国稀土产业存在着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低价出口和走私严重的问题。以稀土元素作为核心物质制备的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等是支撑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军工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这些稀土功能材料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是我国稀土工业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向。稀土合金是稀土元素与其他金属元素的合体,广泛应用于冶金、永磁、电池等行业,稀土铁合金更是用于稀土永磁材料的原料。2011年税则从进一步加强稀土进出口监控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税目7202.9990其他铁合金项下拆分出“按重量计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铁合金”,并将其出口税率提高至25%。 [15:30] [主持人] 最后,请加贸处汤意波科长为大家解读2010年以来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情况。 [15:31] [汤意波]

加工贸易要点介绍

一、海关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管理要求 办理加工贸易的相关手续

开展加工贸易从了解加工贸易开始 加工贸易是双刃剑。

只有充分掌握和理解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从这项业务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海关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加工贸易蓬勃发展。

二、加工贸易要点介绍

加工贸易定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特点:

1、海关监管

2、两头在外 享有的优惠: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时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税。 出口成品不免税免证 重要文件:

1、署令195号

2、单耗管理办法

三、海关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管理要求 总体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四专”要求 1.专料专用 2.专门帐册

3.专门仓库 4.专人负责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四、办理加工贸易的相关手续: 前期备案

企业应该提供齐全以下证件: 1.合同

2.外经委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国税部门批件

4.关于该份合同料件与成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即单损耗情况)

5.属于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对口主管部门的批件 6.其他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单证

五、关于单、损耗必须掌握的几个要点: 单、损耗的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标准的上下限

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关于工艺损耗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六、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注意要点

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报核要求

企业办理报核手续的要求: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中期监管

海关监管环节

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生与合同备案时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如:原材料、产成品发生变化;单、损耗发生变化等,必须在成品出口前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后续核销

海关对保税进口原材料的几种处理方式:

1、出口(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

2、余料结转(2年时限)

3、补税

4、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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