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0-03-02 23:34: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定通过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5年1月15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予以印发。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仍然突出,急需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组部、人社部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要求,经反复调研,起草了《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贯彻执行。

2.意义: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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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2014年初中央下发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意见规定,乡镇可以设科级非领导职务,此前是不允许的。如今又出台新的制度,共同为基层公务员,特别是乡镇公务员的晋升搭建了“立交桥”,或将改变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状。

其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改善长期扎根基层的公务员的待遇。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待遇主要与职务和职级捆绑,一个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高低,与其收入关系密切。此前,一个在乡镇工作20年的科员的工资,甚至可能比不上一个工作刚刚满5年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建立了合理的职级上升通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

3.什么叫职务与职级并行:根据《公务员法》和2006年国家工资改革相关政策,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共10个层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有8个层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公务员级别共有27个职级(即1-27级)。职务与职级是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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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职务职级都与工资挂钩。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二、《意见》基本精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详见《意见》。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级的设置。(在已有职务的同时),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2.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一是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二是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三是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四是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五是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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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3.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5.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县(区)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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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此执行。

二是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关于我区贯彻《意见》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学习宣传。利用综合性大型会议,组织广大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学习知晓政策,让广大公务员及时领受中央政策的温暖。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单位先行做好人员摸排工作。

(三)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汇报,争取政策早日落实兑现。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关注《意见》的具体贯彻要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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