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策解读

2020-03-03 00:25: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投资环境,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投资办)联合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搭建了浦东政策讲坛平台,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浦东海关各位领导来市民中心举行2011年度海关政策宣讲会,为在座各位企业代表解读今年海关部分政策调整情况。这是我们投资办与浦东海关今年第一次合作,今后,我们将定期举行此类政策宣讲,形成长效机制,为广大浦东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今天活动得到了浦东国际商会、工商联、外资协会、物流协会、软件协会、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贸易协会、人力资源协会的共同组织和参加,再次表示感谢。

浦东海关是国家为适应浦东开发开放的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海关,负责浦东新区企业海关进出口监管,主要业务有通关监管、加工贸易监管、计征关税和代征税、减免税审批、后续稽查、金桥出口加工区监管等。此外,还拥有全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监管和浦东国际展览品监管两大特色业务。多年来,浦东海关始终致力于服务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促进浦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天的政策宣讲会分上下半场。上半场由稽查处李凌颖科长讲解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关税处董民华副处长解读近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通关处张健副处长讲解2011年商品税率调整情况,加贸处汤意波科长解读2010年以来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情况。下半场举行现场答疑,请参会代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现在宣讲会正式开始,首先请稽查处李凌颖科长为大家讲解企业分类管理情况。 [14:09] [李凌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8年1月以海关总署第170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海关按照企业的守法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进出口业务量等,自高向低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将企业分类管理与便捷通关措施紧密结合。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海关实施这种差别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遵循“守法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对高类别的守法企业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对低类别企业实施严密监管,使之强化守法意识,规范自身的进出口行为。

随着我国近几年进出口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原办法的科学性以及适应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以第197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海关总署170号令的老办法,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老《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涉及各类别企业的适用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6 个方面:

(一)放宽了 A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 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适用 AA 类的,必须符合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3000 万美元(中西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上述条件限制,只要符合相应的 A 类企业适用条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 就可以申请, 放宽了 A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

(二)降低了 A 类企业报关差错率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将 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上一年度进出口(代理申报)报关差错率标准由原来的“ 3% 以下”修改为“ 5% 以下”,降低了适用 A 类企业的报关差错率标准。

(三)放宽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规行为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范围由“罚款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修改为“罚款额在人民币 3 万元以下”,对相应得评定标准有所放宽。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反映,上述1 万元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额标准偏低,一些企业往往由于轻微违而被降低管理类别。

(四)增加了 C 类企业的“容错率”标准。 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 年内有 3 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应当适用 C 类管理,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发生上述情事,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才适用 C 类管理, 为 C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增加了“容错率”标准。

(五) 明确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式。原《办法》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的,将不能适用 A 类以上管理类别或适用 C、D 类管理类别。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影响其管理类别的评定。明确了此类情事的处理方式,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企业分类工作的一个难题。

(六)调整了部分类别企业的评审程序。 原《办法》规定,在企业申请适用 AA 类管理的评审中,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与稽查验证同步进行,可能产生验证稽查通过但因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不能通过评审的结果,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程序前置,防止了上述状况发生,节省了人力物力。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对 AA 类的评审时限作出了更为科学、细化的规定,便于具体操作。

三、向上调整管理类别的评定程序

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这里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企业申请向上调整管理类别主要经过的几个程序:

(1)企业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2)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3)注册地海关将已受理的申请报送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照分类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送请海关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及证据材料;对申请适用AA、A类管理的,还要向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征求有无不良记录的意见。

(5)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在初审后移交企业稽查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验证式稽查,企业稽查部门在对企业验证稽查后向企业管理部门反馈验证稽查结果。 (6)直属海关企业管理企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主管领导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7)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还要将拟适用AA类管理的意见正式行文报请海关总署核准,并在收到海关总署批复后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

新《分类管理办法》(197号令)已经在上海海关的网站公布,企业可以对照《分类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携带填写完整的相关资料(网上下载),向注册地海关提出提升管理类别的申请。 [14:31] [主持人]

下面,请关税处董民华副处长解读近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 [14:32] [董民华]

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财税〔2009〕115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适用本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三、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09]55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清单》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上述《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

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0年3月9日,海关总署颁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0]108号),对《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在执行中设计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认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进口额度分年度下达,主管海关在免税额度内对照《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属于《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企业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货物须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对于《商品清单》中的部分零部件按照归类原则归入设备整机税号,而相关商品和税号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的,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在前款所述时间内已进口相关货物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

《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按行业或商品类别进行了分类,对于按行业分类(例如农业机械、石化设备、输变电设备、冶金设备等)且属于行业专用的设备,在执行时,按照该目录所列行业掌握;对于按商品类别分类的通用设备(例如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原则上不分行业。对于在结构、原理和用途上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明显不同的,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列名商品。

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0]28号、署税发〔2010〕49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同时公布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简称:科技重大专项,代码:409) ;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考虑到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管理,为便于海关实施额度管理和相关操作,该项进口税收政策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按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备案)。

五、在总署下发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可以凭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进口物资确认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

六、主管海关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对照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属于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对超出免税额度或不在清单所列范围的进口物资,应予以照章征税。 项目承担单位在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物资须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相关司(局、委员会)出具的《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进口物资放行手续。上年度已凭《进口物资确认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同一项目(课题)项下所需进口物资的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八、免税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九、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申请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未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和使用有关免税进口物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予以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并免于补征税款。

十、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申请的,经主管海关审核,未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和使用有关免税进口物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予以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并免于补征税款。 [15:06] [主持人] 接下去, 请通关处张健副处长讲解2011年商品税率调整情况。 [15:08] [张健] 11年《进出口税则》调整方案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85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包括进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调整、税则税目调整三个方面。调整后,2011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税目总数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

一、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1年对税目作如下调整:

(一)增列本国税目57个

1.体现高新技术进步和代表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的商品。如,χ、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90221920、90222910)、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车载装备(90328912)、液晶显示板用零件、刀库及自动换刀装置(84669310)等产品。

2.近年来进出口贸易量较大以及国内相关行业重点关注的商品。如,新型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球扁钢(72165020)、铝塑复合板(760611

21、7606119

1、76061251)、镀铝纸(48115991)等产品。 3.细化商品分类,进一步完善税目结构。如,谷物播种机等农业种植机械(843230),以及注射吹塑机等塑料加工机械(847730)。

4.为进一步加强监控、统计、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管理目的出发。如,含稀土元素铁合金等稀土类产品(72029991)、电压不超过36伏的继电器(85364110)等产品。

(二)修改税目名称9个

因调整货品名称和更正中文翻译而修改税目名称,如,田

七、蜗牛及螺等产品。

(三)删除本国税目3个

因技术发展、税目结构调整或不适应进出口管理等原因, 红小豆、CTP版、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个本国税目。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根据国内经济、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将继续对58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同时考虑到国内需求及技术、价格等变化,对部分暂定税率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以及取消了部分暂定税率商品。具体如下:

(一)新增19项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 按照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同时不影响相关行业生产的原则,新增了19项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如丙烷、丁烷(2%)等资料性商品、钛带、光导纤维预制棒(4%)等基础原料、高清摄像头(10%)、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4%)、压电式喷墨头(3%)等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产品。

(二)调整8项进口暂定税率商品范围

考虑到技术进步、汇率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了聚乙烯、红色或红外激光胶片、激光印刷机、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等8项暂定税率商品的范围(商品名称描述调整)。

(三)下调13项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水平

考虑到国内需求增加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下调了碲、硒(2--0%)、掩模基板、取像模块(4--2%)等13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四)适当提高11项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水平

考虑到国内生产能力扩大,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等情况,适当提高了碳纤维纱线(12—15%)、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0—3%)、自动络筒机(2—4%)等11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五)取消8项商品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根据生产状况及贸易情况,轿车用增压器、风力发电设备用轴承、传动部件、液压动力装置等8项商品在2011年将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经过上述调整,2011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平均税率约为4.5%,优惠幅度为56%。

三、出口关税调整情况

2011年出口关税以保持稳定为原则。

1.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要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2.为加强稀土管理,将金属钕和新增税目稀土铁合金的出口关税分别由15%、20%都提高至25%。 3.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但对化肥出口关税的淡旺季使用时段和淡季关税基准价格做适当调整。

四、重点商品介绍

(一)税则税目调整重点商品

1.安宫牛黄丸是我国传统药物中最负盛名的急症用药之一,具有清热解读、镇惊开窍的功效,生产工艺及技术特性都是严格按照中国的传统中药制剂方法制备。该产品已成为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成药品种,出口海外已经超过四十年,国际市场巨大,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同类产品竞争,不具有可复制性。为安宫牛黄丸增列本国子目,以促进传统中药的国际化发展,并进行有效监管,为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的国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中药产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有力支持。 2.CTP版(3701.3024)

CTP版是CTP设备(计算机直接制版机)所使用的耗材。CTP设备自2007年来已享受0%的暂定税率,但由于其耗材CTP板的进口税率不统一且较高,阻碍了先进技术的使用。目前CTP版主要分热敏版、光敏版两种,其中热敏版有具体列名3701.3023,进口关税2.9元/m2;更先进的CTP光敏版没有具体列名,归入“其他”税号3701.3029,进口关税8.1元/m2。2011年税则取消原3701.3023 CTP版(计算机直接制版的热敏板材),增列3701.3024 CTP版,使得热敏版、光敏版税率保持一致,并为其新增暂定税率4.7元/m2,鼓励先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3.墓碑石(6802.9311)

墓碑石是用天然石材加工成的立在坟墓前面或后面的石碑套件,一般由墓碑和外栅组成,上面刻有相关文字图案和造型。目前我国的墓碑石已在传统石板材基础上发展出高科技、高标准、高附加值的高级石制品。这类产品依托计算机CAD进行设计,通过先进的雕刻艺术及大量的空间曲面和精细的磨光工艺,使石制品具有精密性、多面性和立体性,可以与艺术品相媲美。中国墓碑石年产值约200亿元,产量居世界第一,产品远销欧美及日本、韩国等地,占日本市场份额达85%以上。为墓碑石增列本国子目,以便与普通的石刻花岗岩制品区分开来。 4.球扁钢(7216.5020)

球扁钢是横截面一端带有近似圆形凸起的扁钢,在造船和造桥领域作为中型材使用,可以起到提高船的承载能力和安全航行能力,加强桥梁强度的作用。目前球扁钢市场需求处于旺盛时期,预计随着造船业的迅猛发展,球扁钢的需求量将不断攀升。目前我国的球扁钢在技术、价格、质量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优势,船用球扁钢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属于高科技低能耗产品,是国家鼓励生产和出口的产品。将球扁钢单独列目有利于准确统计该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量,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5.铝塑复合板(7606.11

21、7606.119

1、7606.1251)

铝塑复合板是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幕墙、室内外装修、广告宣传等领域。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铝塑复合板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产品已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出口到世界发达国家,占世界进出口贸易量中的85%以上,且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已达到或超过先进国家的水平。铝塑复合板应归入税目7606项下,税目7606主要按照形状、材质和厚度来分类。铝塑复合板厚度从1mm到6mm都有,甚至可生产8-10mm厚的,其中上下面两层铝板或铝箔,厚度从0.026mm到1mm都有,且其使用的铝板材质既有非合金铝也有合金铝,因此2011年税则在7606项下的重点位置增列了三个铝塑复合板的子目。

6.刀库及自动换刀装置(8466.9310)

刀库是存放待换工具的装置,自动换刀装置则是能自动更换加工中所用工具的装置。刀库系统是提供自动化加工工程中所需之储刀及换刀需求的一种装置,由自动换刀机构及可以储放多把刀具的刀库构成。该装置由电脑程序控制,可完成各种不同的加工需求,如铣削、钻孔、镗孔、攻牙等,大幅缩短加工时程,降低生产成本。刀库可分为斗笠式、圆盘式、链条式,自动换刀装置则可分为油压机构、气压机构、电气凸轮机构三类。目前电气凸轮机构因设计简单使用操作可靠被广泛采用。该商品体现了高新技术进步,代表了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为其单独列目。需注意的是,其列目位置为加工机床的零件8466.9310。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重点商品

1.未曝光照相制版用CTP版(3701.3024)

CTP版利用计算机控制激光照射,直接在感光材料上成像。由于其制版过程不会产生破坏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气和废渣等,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环保。2011年为任何一边>255毫米CTP版增设暂定税率(4.7元/平方米),将有利于国内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 2.钛板、片、带、箔(8108.90

31、8108.9032)

钛金属具有耐腐蚀、低密度、高强度的特点,是一种优质的工业材料被广泛运用于核电、滨海火电、海水淡化等需要耐受海水腐蚀的工作环境,以及盐化工、氯碱化工,天然气开采等强腐蚀工作环境。随着钛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也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船舶、航空、海洋工程等诸多领域。钛带是一种制造难度较大的工业原材料,它是生产钛焊缝管、钛钢复合板以及钛制板式换热器的必备原材料。受国内装备制造能力以及工艺设计水平的限制,我国尚不具备钛带的工业化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对钛带的需求完全依赖进口方式解决。目前在国际上仅有美国、日本、俄罗斯三国具备了钛带的大规模生产能力,为此2011年设定暂定税率4%。

3.风力发电设备关键零件(8412.2990、8482.5000、8483.9000)

风力发电设备用关键零件,包括液压动力装置(8412.2990)、圆柱形滚子轴承(8482.5000)、传动部件(8483.9000,如:齿轮、齿轮支架、内齿圈、锁紧盘、齿轮轴、变速箱壳体等)等产品,2011取消了暂定税率,国家将通过先征后退,或直接以减免税的形式,对风力发电设备用关键零部件予以政策扶持。 4.激光印刷机(8443.3222)

激光印刷机利用激光扫描的方法,在光导体上形成静电潜影,而后利用带电色粉(极性与静电潜影带电极性相反)与静电潜影之间产生库仑力作用实现显影,最后将色粉影像转移动承印物上完成印刷过程。2011年将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暂定产率的适用范围由幅宽由≥60cm调整为≥32.9cm。通过降低技术指标来扩大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以支持国内激光印刷业的发展。 5.压电式喷墨头(8443.9929)

压电式喷墨头,由压电晶体、储墨空间、喷嘴等部分构成,利用压电效应将墨水挤出,实现印刷。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丰富,对于织物图案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压电式喷墨头适合于小批量、低成本的织物印染。2011年给予3%暂定税率。 6.手机用摄像组件(8525.8013)

手机用摄像组件,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量的增加,2011年将暂定税率的优惠幅度从4%下调至2%,以鼓励该商品的进口。 7.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9001.2000) 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是以聚乙烯醇作为基材,用各类具有二向色性的有机染料进行染色,同时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延伸,使其吸收二向色性染料形成偏振性能,在脱水、烘干后形成偏光片原膜。偏光板可以使透过它的光线偏振方向一致,吸收其他偏振方向的杂散光波。配合液晶使用,可实现对光波控制。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属于液晶投影仪的关键零件,2011年给予4%暂定税率。

(三)出口关税调整重点商品 含稀土元素铁合金

我国是世界稀土主要的生产国和进出口贸易国。但长期以来,我国稀土产业存在着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低价出口和走私严重的问题。以稀土元素作为核心物质制备的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等是支撑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军工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这些稀土功能材料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是我国稀土工业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向。稀土合金是稀土元素与其他金属元素的合体,广泛应用于冶金、永磁、电池等行业,稀土铁合金更是用于稀土永磁材料的原料。2011年税则从进一步加强稀土进出口监控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税目7202.9990其他铁合金项下拆分出“按重量计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铁合金”,并将其出口税率提高至25%。 [15:30] [主持人] 最后,请加贸处汤意波科长为大家解读2010年以来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情况。 [15:31] [汤意波]

加工贸易要点介绍

一、海关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管理要求 办理加工贸易的相关手续

开展加工贸易从了解加工贸易开始 加工贸易是双刃剑。

只有充分掌握和理解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从这项业务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海关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加工贸易蓬勃发展。

二、加工贸易要点介绍

加工贸易定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特点:

1、海关监管

2、两头在外 享有的优惠: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时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税。 出口成品不免税免证 重要文件:

1、署令195号

2、单耗管理办法

三、海关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管理要求 总体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四专”要求 1.专料专用 2.专门帐册

3.专门仓库 4.专人负责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四、办理加工贸易的相关手续: 前期备案

企业应该提供齐全以下证件: 1.合同

2.外经委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国税部门批件

4.关于该份合同料件与成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即单损耗情况)

5.属于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对口主管部门的批件 6.其他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单证

五、关于单、损耗必须掌握的几个要点: 单、损耗的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标准的上下限

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关于工艺损耗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六、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注意要点

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报核要求

企业办理报核手续的要求: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中期监管

海关监管环节

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生与合同备案时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如:原材料、产成品发生变化;单、损耗发生变化等,必须在成品出口前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后续核销

海关对保税进口原材料的几种处理方式:

1、出口(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

2、余料结转(2年时限)

3、补税

4、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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