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序言范文

2022-09-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

(4)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非理性维权增多,以“医闹”现象为典型代表,并出现暴力化倾向,也有个别极端事件发生。医疗暴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征。[6]医患纠纷中,患方在发生纠纷后,更趋于采取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实行的一种合意或者强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原因在于:一方面出于救济成本的考虑,采用私力救济只需要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就可进行权力救济,患者最容易从“亲友团”获得支持,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个体对抗医方组织时,更易使得患者组织“家族”式的维权队伍与医方对抗,而患方“家族”式维权队伍易于做出非理性行为,使得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据湖北省红安县对13例恶性医患纠纷事件的统计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现如下:围攻医院,谩骂医护人员,有13例;砸毁医院财物,有7例;殴打医护人员,有7例;停尸病房,有5例;在医院挂条幅,有5例;停尸医院办公室,有3例;封堵医院大门,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医院内,有1例;占住医院病房,有1例;袭击警察,有1例;反复上访,有1例。[8]上述各种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现。通过上述统计来看,患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暴力倾向明显。2002年1月,四川华西医院耳喉鼻科医生王凯博士,遭患者连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个指头被砍掉;2003年8月,武汉市冈济来福康医院,1名患者因对医院不满,手持剪刀当场刺死6名医患人员。[9]砍伤、杀死医护人员的极端恶性行为,将医患对立关系的严重程度诠释得淋漓尽致。

[1] 一家省级医院的年收入大都过亿元,笔者曾在安徽省中医院工作过,这是一家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2003年一年收入1亿人民币;而同处合肥市的另外两家西医三级甲等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年收入分别是3.5亿、4亿人民币,门诊量每年至少百万以上。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的医患纠纷会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长呢?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们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现象;二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三是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四是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及法学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医患纠纷的受案范围与赔偿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医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赔意识。

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适当赔偿。这一规定是由医学的双重效应、高风险及不可预测等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存在医疗差错,就可以向医院索赔。这种解释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本身的规则的。同时医疗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已远远超过一般民事(如公路、铁路、民航)事故的赔偿限额,也超过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国家赔偿的限额。武汉的一位妇女因生了对脑瘫儿而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赔偿(张赞宁著:《医疗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页)。290万是个什么概念可想而知?这种不恰当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据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医患纠纷并非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并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所造成的。须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可以说人类对天体世界有多少未知数,那么,人类对人体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数。医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医百病(说能包医百病的是江湖骗子,不是医生)。然而,人们普遍对医学科学的高难与复杂性缺乏认识,对医学期望过高,因而常对医疗工作产生误解。尤其是当医院回天无术、治疗失败时,人们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所谓“人命关天”也就在于此。“有人经常说医生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法院外”,这正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人们常说:“理解万岁!”所谓理解万岁就是无论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们误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这正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可贵之处。然而,有些医务人员在抱怨说,在现今中国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们理解的就是医务工作。例如,据国内外统计麻醉意外的发生率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误吸造成的,而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现代麻醉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页)。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可是,每当发生麻醉意外时(这对病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属总是不依不饶,怎么解释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这其中当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问题,但医患之间也有相互理解问题,医生应当严谨科学的工作,强化责任,病人也要信任医生,万一出现了意外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用科学和法制观念对待,不能盲目扩大纠纷更不应提不合理的过分要求。作为媒体应当在实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而不要不能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炒作,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解决医患纠纷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包括国内某些媒体和社会上的某些人,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鉴定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鉴定起来胳膊总是向里拐的,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然而,据笔者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定的错案中,往往是把不属事故的案错定为事故的居多,这种错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应属事故的案件错定不属事故的只是极少数,这种错案概率不足0.1‟。虽然这只是笔者有限的调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医学界的技术权威和专家组成,他们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缺乏足够的法学知识。因此,在鉴定中很容易以学术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医疗事件,往往把鉴定会开成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而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这样,便很容易对任何医疗失败“挑”出“毛病”,并得出有“医疗缺陷”或者“医疗不当”的结论。又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学的因果关系去认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会认为只要有医疗缺陷,就是医疗事故。

其实医学上指的医疗缺陷与法学上指的医疗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缺陷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它是一种医学学术用语,而且由于各人的经验及看问题的水平与角度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同一个感冒者,同时让l0位医师为他看病下药,可能l0个医生就会开出10种不同的处方(尤其是中医辩证论治)。如果说这10种处方中,只有一种是最佳方案,那么其他9种处方就都存在用药不当的医疗缺陷。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观方面,则须同时符合有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常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医务人员做到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认为是违法。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是不能用医疗规章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或要求的。我们在学术讨论或总结经验时,可以用医疗规范的最高标准甚至超出最高标准来要求医生;但是在认定其法律责任时,则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规则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医生。所以,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除了必须要符合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确定无疑,但是行为人若无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新的过失理论判断医疗行为并认定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是由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职务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时又有致人伤残的后果。因为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术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损伤,甚至可能会伤及周围组织器官造成残废或大出血休克死亡,还有刀口可能感染、药物麻醉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都明白无误地写在医学教科书上。由于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的后果”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同样不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行为人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他是可以不去干的,而且也不应当再去干。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认定他犯有“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医务人员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医疗失败而放弃治疗责任。这样,反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一般法学理论的“主观过错”中的过失理论用到卫生领域,那么只能使医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有人这样对医生说:“你们医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这种将医生看作是医匠的观点,既说明了他对医学的无知,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试想修鞋和制鞋是可以通过流水线操作程序来完成的,然而医生却不可能通过流水作业来完成对病人的治疗。这是由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决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种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时),医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案和相同的药物、剂量为病人治疗。再说,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是由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科学对于人体不是万能的,更何况医学尚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们常说医疗行为就是同疾病的斗争,既然是斗争,就必然有胜有负,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来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治疗失败。因此,修鞋匠必须承诺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修鞋这一业务,否则他就是个骗子;但医务人员却不能承诺“包医包好”或“包医百病”,医务人员若作出这样的承诺,反倒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只有江湖骗子才会向病人作出这种承诺。然而医务人员又不能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因此,用“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务的便利,对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失误,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预测性。这正是由医务工作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应当特别提请鉴定人员在对医疗事件作鉴定时,特别注意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和不应当追究医疗责任的情形。这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对医疗事件作出不属事故或免除医疗责任的认定,这不是部门保护主义,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体现了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难以预见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切实际,过于要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动辄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势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均严格适用“专家举证”原则。我国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尤其是医疗技术鉴定,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对科学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医学专家不能胜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鉴定,我们认为,这不但欠妥也没有必要。这岂不是在草营人命与开法律的玩笑吗?就是不让他们参加投票,只是“临场进行监督”也可能会对鉴定工作形成干预。因为这些人员均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把他们引进到鉴定机构中来,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成员形成某种干预。这样,便违背了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个人干涉的原则。尤其是让公、检、法人员参与鉴定,势必造成对案件“先人为主”,尚未审判便形成了观点,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再说,其他鉴定,如对铁路、民航、邮电、供电事故的鉴定,以及国家技术监督与商品检验等鉴定,也都没有规定要引进什么人大、政协、公、检、法的人员参加鉴定。为什么惟独对医疗鉴定作如此古怪的规定呢?这显然是对医学科学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是,“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与医院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因此卫生局主持医疗鉴定是“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说“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的保护委员会”(《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国消费者报》1996年9月25日陈新利的文章,《南方周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行政管理学及法律的无知。众所周知,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担负着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而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机构或下属单位,它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法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行政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必然得出国家教委不能处理在学校里发生的问题,企管部门不能处理在工矿企业里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类结论,否则便有“自家人处理自家人”之嫌。除了“医疗事故”之外,我国尚有“重大责任事故”、“铁路事故”、“航空事故”、“邮电事故”、“供电事故”等,对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相关部门应有的行政权。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又有谁有这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能够胜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与处理呢?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成员均是由政府任命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他们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由他们进行鉴定是完全可信的。何况还有回避制度作保证,只要严格履行鉴定程序,尤其是回避制度,是不会存在“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的问题的。当然在行政处理之后如果当事的双方仍对结果不能接受达不成共识,各自却可以经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下称“医事案件”)的处理,大家都说很“难”。法官说“难”;检察官说“难”;公安人员说“难”;许多律师说,“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在跨入21世纪的时候,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新闻”,把医患纠纷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热点”之一,称“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处理医事案件确实很难,尤其是在近年来,差不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每一例医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满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医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审,甚至再审„„又再审。如天津李新荣医事案,一审审了1年,二审审了5年,最后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专项解释。法官们自认为处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果还是再审了。再审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案发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现在仍在无休止缠讼。

那么医事案件的“难”,究竟难在哪里呢?还是律师说得对,“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因为我不懂医”。原来难就难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当然处理起来就备感棘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颁布了《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些媒体对它的颁布欣喜若狂,立即予以报道,推波助澜,并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地说:“患者的福音:原来‘老大难’问题,其实不难”,只要某市中院发布一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表面上看似乎该中院真是立了头功。但该中级法院不知想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既无立法权,又无解释权,怎么可以发布“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呢?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与违宪事件竟然还有个别专门从事民法研究的专家,以法学权威的身份出来表示支持和声援,说《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以这为案件的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南方周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无疑问,能说和敢说这种话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对这类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这么简单吗?这位民法专家确实是国内很有造诣的法学专家,也是笔者所尊敬与崇拜的法学家之一,但他对医事法学(也称卫生法学)方面的一系列表态,却实在不敢恭维。他把医事法看得过于简单了,认为只要用一般民法学原理往所有的医事案件上一套,问题便解决了。说卫生法学很“简单”,正是对这一领域不了解的表现。一些法学专家们,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专家”,是由于他在某一法学领域确有很深的造诣,确实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如果他们一旦脱离自己的专长,去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卫生法学领域里的问题随意表态的话,往往是要闹出笑话或闹出悲剧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沙惨案中的被害人王万林教授与凶手彭世宽,就是“医患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这一观念的牺牲品。因为民法及消费者权益法教给人们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钱,你就得给我合格的产品,给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钱,你就得为我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否则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彭世宽杀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你没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赔偿,所以该杀!”其实,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绝不是只要将它纳入了民法的范围,便可用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调整的,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医学科学确实太复杂了、太高难了。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家普通理科的学制是4年制,而惟独只有医学要学5~7年,而且有资格报考医学院校的,多为国家第一流的学子。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理科本科毕业的才有资格报考医学本科专业;法学也一样,不少国家也规定只有本科毕业者,才可以报考法学,而医事法学却是集世界上两门最高难的学科——医学与法学与一身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医事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为高深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如果从事医事法研究,不懂医是万万不行的。事实上医学科学方面的问题,有许多都是用一般法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自愿原则”与“等价有偿”去解释,医患关系确有许多类似于行政法关系的特征,但它又绝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尤其是在医学科学方面的每一项重大发现与发明,都向传统法学与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挑战,成为当今世界法学与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问题,无一例外,这些问题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所能解释的。

其次,从“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也可以看出卫生法学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门学科。十年前,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当时他们只想成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国法学会这个“婆家”时,中国法学会说:“你们卫生这一摊子太复杂了,我们弄不懂,你们还是挂靠到中华医学会去或单独去搞吧。”于是又找到了第二个“婆家”中华医学会。然而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起炉灶,成了既独立于中国法学会,又独立于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国家一级学会。可见中国法学会与中华医学会的领导们确实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时也正证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推荐第2篇:医患纠纷

媒体报道,武汉协和医院值班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了严重的医患冲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属“带着钢管”到医院“闹事”,有10多名保安受伤,一人受伤特别严重。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一名曾经的患者闯入该院办公室,砍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卫生部表示,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称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13日,人民日报刊发“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下)”的报道,关注“医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现象。

医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来,医患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9月21日,湖北武汉协和医院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不认同医院的结论,纠集数十人持械冲击医院。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尤其是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不让医生流汗再流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谴责医院场所的暴力行为,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名网友写道:“当医生受到暴力侵犯时,整个社会应该和医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医生,而是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离不开医生,更离不开好医生。”

医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转型期中国医患关系的显著特征。医患暴力冲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告诉记者,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

“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吴念说。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属对生命的期望值过高,要求医生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一旦发生死亡或意外,往往迁怒于医生,无理取闹。

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生占据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获取医疗知识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流沟通。

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说,目前,医患沟通是医学教育的“短板”。医生本来有“三件宝”:语言、药物、手术刀。但是,很多医生只会用后两件,不会用第一件。很多人当了一辈子医生,却不会和患者说话。

用制度保护医患双方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患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还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说:“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据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图用全世界最少的医疗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无良媒体将之与愚昧平民的矛盾转嫁。我们过着最苦的大学生活,毕业后领着全世界医生中最低的收入,还要被得了绝症的患者砍了泄愤,砍死了都还要听一群人民高呼大快人心,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畸形的社会?! 徐文老师被砍,网民纷纷表示砍得好,医生都该砍;昨日夜班,全院抢救一个颈椎骨折送来时已无心跳呼吸的车祸病人,历时9个小时,患者死亡,家属表示要让主持抢救的医生偿命,扯烂了他已经浸满鲜血和汗水白大褂,作为他辛苦奋战9个小时的回报。终于明白,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了,医生是医不好中国人的。

今天打车回学校,出租车司机在得知我是学口腔的之后,先是大骂医院黑医生没良心,接着对徐文医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说如果他自己得了绝症花几万块钱被医生治死了他也会砍医生的(注意:绝症和治死),最后在我下车的时候竟然跟我说“以后找你看牙你可得给我个成本价。”

如果你的朋友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一种情况是他死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学医;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岁还没有结婚,一种情况是她喜欢女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学医。

我,80后,医务工作者。

我们经历了高中般的大学生活,当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们在上网、逛街、化妆、看电影、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整日泡在自习室里,用5年(本科)或8年(硕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页的书作伴,终于毕业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让你们羡慕,又被你们唾弃的工作。这是一份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牲口使,还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给你看病,你的病恢复的快,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你的病恢复的慢,你认为我是庸医,是刻意留你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给你治好了,你认为是应该的,毫不领情;一旦病治不好,医生立刻就成了杀人凶手,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遭打杀报复。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你以为医生是神仙,无所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对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给你做全面的检查,你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你向媒体极力控诉我的恶行;我给你省钱,尽量少做检查,当某个病没检查出来时,你又告我,说我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那么,请问,你到底想让我怎样呢?

你家属急需手术,需要你签字同意,你却害怕承担手术的风险,迟迟不肯签,最后你家属死了,然后你对着媒体的镜头无比愤怒的斥责医生,然后媒体也是一脸正义的质问着为什么医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为什么非要因为一个签字而耽误了一条生命。那么好吧,作为医生,我们换种做法,我们不管你签不签字,马上先进行手术,但是如果手术失败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会对着媒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说我们医生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手术,把你的亲人给害死了。然后你可能还会叫了一大帮亲戚朋友甚至请专业医闹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砸桌子、打医生。我倒想问问你,我们医生怎么做你们才满意呢?我也想问问媒体,你以后能不能不要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不分是非的伪装成一个正义者!

你急需要输血,血液储备却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说要输血给你,我们拒绝了,因为法律有规定医院不能自行采血。从外单位调用血液时耽误了病情,然后你告我们。而如果我们答应了现场抽取血液立即为你输,到时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这责任你又该推给我们了。难道不是吗?

我夜班时不时在病房里溜达,你认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累的打个盹你就把我的照片传到网上,接着控诉整个医疗作风是如何败坏。在外科,常常是做手术忙一整个白天,然后接着上夜班,写病历抢救病号折腾一夜,凌晨打个盹第二天又照样上班。要不你也试试这样连续几十个小时的工作,你要是不打个哈欠、闭个眼,我就去死。其实,这是很多医生工作的写照,你以为他这样加班就有很多钱拿啊,那你也来做医生好了,试试看钱会不会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这样忙碌了十多年,却连房贷都还不完。你以为媒体曝光一次红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医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红包啊。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推荐第3篇:医患纠纷论文

当今社会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5年本科+3年硕士+3年博士+3年规范化培训+主治考试+论文基金=14年的小主治+5年+SCI论文+省厅级课题至少2项+考试通过=19年的副主任医师+5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SCI论文=24年的主任医师+患者咣咣两锤子=死了”。

这是一则微博记录的齐齐哈尔孙东涛医生被患者故意报复惨遭杀害的事情。一名救死扶伤、医术精湛的医生,如何就被自己的患者如此残忍的杀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直指当今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医患纠纷!

何为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包括由于诊疗结果或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或对医疗费用由异议、对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不满意而引起的纠纷等)。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随着医疗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1近年医患纠纷事件

(1)齐齐哈尔故意报复杀害医生案件

2014年,齐齐哈尔一患者因治疗鼻部疾病时,对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治疗结果不满意,遂产生报复心理。该患者于2月17日上午手持一根长50厘米左右的铁管,闯入该院耳鼻喉科门诊室,连击孙东涛头部,导致该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南京护士遭官员殴打事件

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和一名医生,因为医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症患者与一名女患者临床,被女患者父母打伤,受伤女护士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全身僵硬无法动弹,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

(3)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患者行刺医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术后效果不满,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

(4)走廊医生兰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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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医院超声科主任兰越峰因“过度医疗”问题与院方产生矛盾,而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一年多。但同样不能回避兰越峰所举报的问题:医院用地震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

2014年2月19日上午11时,“走廊医生”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100多名医务人员走上街头罢工,现场包括围观群众在内约有500人,剑南路交通受阻。此次医务人员参与罢工,是由于对兰越峰事件处理结果不满,另外,2014年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现场罢工医务人员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收回更牌决定。

2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社会因素

(1) 在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得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虽然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做了多方面努力,但仍然有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矛盾直接转化成医患冲突,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

(2) 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投入甚微。尤其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费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应容易引起纠纷。

(3) 广大患者对医疗技术特殊性的不理解。患者对医疗行业不满情绪增大,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缺乏认识。

(4)医护人员收入(偏低)与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职业特点不对称,导致工作心态不平衡。

2.2 医方因素

(1)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医疗工作中不细心、不严谨、不虚心、不请示、基础不牢、粗糙蛮干,导致诊疗和护理中的差错,有的人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造成医疗纠纷。

(2) 与病人沟通缺少语言艺术。有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5力,说话缺少艺术和技巧,手术前谈话交待不清,正常治疗说明不详,对病人咨询的回答过于绝对,一旦不能达到病人或亲属所期望的,往往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3)对危重病人和疑难患者预期过高。有的医师,对危重病人随时有可能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或其它并发症导致生命危险缺乏预知,对疾病(包括一些手术病人)的复杂性或特异性估计不足,与病人或病人亲属交待不明,当发生意外或病情急剧变化时,病人或病人亲属不理解,酿成医疗纠纷。

(4) 医疗文书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尽心,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史采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相关医疗文书,有的病历记录不完整,分析不清楚,交待不明晰,诊断不确切,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妥当;做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反复输血时,不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病人一旦对治疗效果有异议,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5) 常规检查未按要求完成。手术病人术前检查不完善,漏项缺项,术后或出院不复查,事发后现行补救已为时太晚,引起医疗纠纷。

(6)超越职能服务。一些科室为追求小团体经济利益,超越范围收治病人,超越技术能力诊治,遇到疑难重危病人不请求会诊或转科,顾及个人面子,凭自己主观经验盲目施治导致不良后果。

(7)医德医风存在问题。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有的人甚至向病人或及家属索要红包,接受吃请,为个人谋私利,贪图小便宜,在病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直接转化为医疗纠纷。

2.3 患方因素

(1)患者法律观念增强。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

(2)患者健康意识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诊疗的期望值过高。但因受科学发展的限制,医学还有相当的未知领域,还有许多无法解释的医学难题,同时,医学上的“双重性”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从许多临床实例来看,医师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结果却是无法预料。然而,患者及其亲属对此不理解、不配合,一旦治疗结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错,进而无理取闹,纠缠不休。

(3)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愈后信息。病人自主参与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文明进步潮流,知情权也是患者的重要权利,是患者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病人或家

属必须知晓治疗真实充分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引发的风险,取得病人或家属的自主同意。

(4)“就医感受”对医疗满意度的影响。以前的患者只要求治好疾病或减轻痛楚就满意了,现在的患者更注重就医感受,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并痊愈,这除了要满足技术性医疗服务需求之外,还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医生要给予人文关怀,秉着同情心和同理心给于病人足够的精神支持,以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一部分经济能力较好的患者还对就医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5)提供病史不真实。病史采集需要患者及家属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实,医疗单位无从把握。有的病人陈述不真实,或是无意识的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如特殊药物过敏史,有的病人记不清楚或无意识的隐瞒,有的病人入院前或出院后曾在其它地方进行过治疗,也不能如实叙述等,造成医方的误诊、误治、漏诊。

2.4 媒体因素

随着传媒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媒体为了维持和增加本媒体的听众、观众和读者,竞相推出大众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以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炒作医疗问题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媒体报道的首选对象。因部分不客观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提防和怀疑,激化了医患矛盾,促使医疗纠纷发生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 医患纠纷处理的几种途径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3种,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目前大部分医患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即通常所说的“私了”。相对于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备程序灵活简捷。但现实情况中,其任意性和人为性的缺点也日益突出。医患双方出于各自的考虑甚至顾忌,医患纠纷的最终和解也无法得到保证。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作为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厅、局也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但是作为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机关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对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公信力和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很难妥善地解决问题。

(3)法院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最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但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诉讼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往往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还要提起上诉,将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讼累之中。这不仅对患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即便是医院也难以承担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

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推荐第4篇:医患纠纷处理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所在区(县)医患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医调委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3、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4、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5、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6、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7、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投诉处理秩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听取和受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进而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创建平安医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投诉管理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医患沟通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3、投诉方式包括:电话、信函、病区投诉登记本、意见箱或当事人直接到医患沟通办公室口头投诉。

4、投诉范围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护理质量、行风、服务、收费、劳动纪律、安全等。

5、投诉受理: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分类登记并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和《医院投诉登记表》,一般性投诉在3个工作日向投诉人反馈;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的医患纠纷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6、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耐心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投诉,并针对投诉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参与调查,对调查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实事求是地向投诉人反馈。

7、对投诉调查结果属于医疗、护理质量缺陷的,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提出改进措施;属于其它类投诉的分别向相关职能科室反馈并整改。

8、医院投诉受理电话 15999371777 (24小时)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特成立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兰 (院 长)

成 员:巴哈尔古丽.艾海提(医务科主任)

王一萍(院办主任)

努尔克孜·阿布都卡的尔(住院部主任) 阿卜力提普·阿卜来提(总务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院办) 主要工作职责: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整理归档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1、总则

(1)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2、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酒后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自费、经济困难无亲人照看的患者; (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发生院内感染者;

(9)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 (10)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 (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3)由于交通事故或打架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

(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16)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 (17)本院职工的熟人、关系复杂的患者。

3、常规要求

(1)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的诊治措施。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由患者签字;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由家属签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生素,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不得预防性使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用于18 岁以下人群。

(5)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报卡,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6)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乙肝系列、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

4、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A、住院病历

(1)病历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施细则进行填写。病历质控医师以及病历质控护士必须及时检查病历质量。 (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质量负责,病房主治医师对在架病历质量负责。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首次病程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4)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5)急诊病人入院3天之内、门诊入院病人7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并在病历中 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我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主治医师对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历归档前完成。 (19)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一周之内完成。 (10)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1)各种检验报告、图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2)避免患者及亲属接触、翻阅病历,以免造成丢失和涂改以致责任不清。

B、门诊病历

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1)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两次就诊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门诊部主任协调会诊工作。

(2)处方书写必须符合规定。

(3)门诊病历及检查、图像资料由病人保管。 (4)节假日(周末)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就诊及收治病人入院治疗。

5、收治病人

(1)病人实行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自借口拒收病人。

6、三级查房及会诊

(1)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两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5)各科必须保证对急诊科医师的技术支持。 (6)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7)涉及多科室的急诊抢救病人,在局部情况与全身情况治疗产生矛盾时,及时报告并积极抢救生命,服从医务科或院总值班的协调。

7、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l)目前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并发症、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出血及麻醉意外等。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2)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4)医疗费用的情况。

(5)输血、造影、介人、气管切开、化疗等。 (6)其它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均应有文字记录以及患者或受权人签字。

8、护理记录

(1)要体现我科疾病的护理特点。

(2)应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的患者,不再使用一般患者记录单,但两种记录单应紧密衔接,避免遗漏和脱节。

(3)根据患者情况决定记录频次。一级护理(指一级护理病情稳定的患者)每班至少记录一次,二级、三级护理病员每周至少记录1--2次。

(4)护士记录后及时签全名。

(5)护理记录内容原则上不应与医师记录的过程有大的差别如临床症状体征变化,病情描述处理过程等。

(6)要据客观实际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符合实际,严禁不巡视病房,未查看病人,不了解情况想当然做记录。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启动本预案。

2、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立即通知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医务科,夜间为总值班,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3、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4、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当事科室必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医务科,并根据要求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共同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解释病情。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5、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由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办理。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报告院长。

6、患方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解决结果需报告院长。重大事件应与患方签署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或共同认定的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7、患方不同意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可报请院长批准后,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8、由医务科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务科以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指定相关部门保管。

10、如患者需转科、转院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11、遇家属或病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条例办理。

【处理流程】当事人→上级医生和科室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向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向院长汇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院务会决定。

(二)处罚

1、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医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事件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对医疗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医院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按照责任的性质给予相应处罚。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15日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处理预案

墨玉县妇幼保健院 2016年3月15日

推荐第5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办公室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受理医患纠纷2起,医调办公室实际组织调解2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起,调解成功率达50%。共索赔35000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办公室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

推荐第6篇:医患纠纷的真相

医患纠纷的真相(转自丁香园)来源: 陈钊.doc的日志

瓷器村有一家饭店,每顿饭只收1分钱的饭费。我在这家饭店工作多年,目睹了许多离奇的故事,今天要讲给你听。你一定会感兴趣的。

(一)公益食堂

这家饭店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是生产队的食堂,主要靠生产队拨款维持运转。村民们每顿饭只要交1分钱的饭费就可以随便吃。当然饭菜也很简单,就是萝卜白菜馒头。

生产队领导曾经教导我们:“食堂是公益机构,要体现公益性。食堂职工要履行„救饥扶饿‟的神圣职责。”我们一直把这些教诲铭记在心。有的村民连1分钱的 饭费都交不起,我们就让他进来白吃;食堂门口经常有乞讨者,我们就从后厨给他们拿饭吃。反正这些都会由生产队给买单。就这样,我们食堂的口碑一直很好。由 于我们工作时都穿着白大褂,甚至有人称我们为“白衣天使”。

到了八十年代,食堂归村委会管理。虽然每顿饭的成本已经涨到了5角,但村委会给食堂足额补贴,所以村民们一直享受着“1分钱吃饱”的优惠价,食堂职工也一直在履行着“救饥扶饿”的神圣职责。

(二)聪明绝顶的村长

九十年代初,村长说,村委会的平房太寒酸了,要盖一座办公大楼。村干部们异口同声地表示支持,负责基建的村长小舅子和负责后勤的村长表弟更是热烈欢呼。 村委会的分支机构很多,有犁地部、播种部、浇水部、收割部、打场部、拾荒部、养猪部、喂猪部、杀猪部、卖猪部……等等,按照每人4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计 算,至少要盖80层大楼。可是钱从哪里来呢?

村里开会研究了三天三夜,最后,聪明绝顶的村长想出了一个聪明绝顶的办法:把食堂改名为“瓷器饭店”,也就是“市场化”;村委会只给食堂拨款40%,让食堂自筹60%。所谓“自筹”,就是让食堂向吃饭的村民收钱。这样,就可以减轻村里的财政负担,省出盖大楼的钱。

村委会的会计算了算帐,说道:“现在每顿饭的平均成本是3元,村里补贴1.2元,食堂只要把饭费从1分涨到1.8元就可以了。我散会之后就去安排。”

村长瞪了会计一眼,喝斥道:“你脑子有毛病吗?现在村民们本来就对物价敏感,村委会要是宣布把饭费涨到原来的180倍,村民们还不把村委会砸了?”

会计说:“那咋办?不涨饭费,食堂靠啥自筹资金?”

村长笑了笑,说道:“我自有办法!”

(三)以餐具养食堂

第二天,瓷器村村委会发布了一份名为《以餐具养食堂》的红头文件。文件规定,为解决公立食堂经费不足的问题,现允许食堂向顾客收取“餐具费”。餐具费的收入,将用于弥补饭费收入的不足。

从此以后,村民们到食堂吃饭,除了支付1分钱的饭费以外,还要支付1至5元的“餐具费”。“1分钱吃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村民们纷纷议论:“村委会控制了饭费的上涨,真是亲民爱民!食堂加收了餐具费,真是贪得无厌!”

九十年代,瓷器村的经济形势一片大好,是大好,不是小好。村委会陆续购买了18辆奔驰、18辆广本、18辆帕萨特,村长包养了两个小媳妇,还把儿子送到河对岸的阿麦瑞克村上学。其他村子受了灾,村委会慷慨捐款。村干部的工资,也一次又一次地上涨。

当然,村民们不知道,村委会对食堂的拨款比例却是逐年减少的。到了1998年,拨款比例下降到了10%。这10%的拨款,还经常无法按时到位,有时还会 被村委会赖帐不给。这时的“瓷器饭店”,虽然对外还宣称是“公立食堂”,但实际上已经跟自负盈亏的私营饭店相差无几了。

这期间,村 委会也觉得1分钱的饭费实在是低得可笑,于是也给上调了几次。1998年,饭费调到了2元。但是,这时的饭菜档次也提高了很多,物价也涨了很多,每顿饭的 成本已经涨到了5元至20元,饭费加上餐具费收入仍然不足以收回成本。食堂没办法,只好采购了一些中高档餐具,以便提高“餐具费”收入,用于弥补饭菜的亏 损。此外,食堂还引进了南非鲍、澳洲龙虾、神户牛肉等高档菜,这些菜可以在2元饭费之外单独定价,卖到上百元,既可以满足高端顾客的需求,也可以增加一些 收入。

(四)四个难题

2000年,村委会的会计奉命对食堂进行调查,发现了几个问题,汇报给了村长。

第一个问题:随着物价的上涨和食谱的更新,每顿饭的成本已经涨到了10至30元。但是,按村委会的定价,饭费仍然只能收2元钱。即使加上餐具费和少量高 档菜的收入,食堂仍然是亏损的。照这样下去,食堂就会倒闭。如果食堂倒闭了,村民们没处吃饭,就会来找村委会算帐。如何避免食堂倒闭?

第二个问题:随着村民的餐饮需求的增长,食堂的工作量比以前增加了好几倍。但是,食堂的职工编制没有增加。因此,食堂现有职工不得不长期、常态超负荷工 作。他们每天凌晨3点就要上班,晚上23点才能下班。遇到吃夜宵吃到后半夜的顾客,他们只能强打精神,加班奉陪。增加了的这部分工作量,不是靠增加人员来 完成的,而是靠现有职工无偿加班、放弃节假日、牺牲个人.权益来完成的。食堂职工对此有意见,如何平息?

第三个问题:在这二十多年 中,餐饮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餐饮已经变成了一门高技术含量的行业。一个人要想当厨师、服务员,先要以高分考入大学,读5年本科,其中大部分人又读 了3年硕士,厨师长、厨师、领班等职位甚至只录用博士。新职工在正式工作前,要经过漫长、艰苦、低薪的见习期和轮转期,从摘菜、刷碗、拖地、端盘子做起。 正式步入工作岗位后,终生都要进修、学习、钻研,紧追餐饮行业前沿,才能胜任工作、保住饭碗。顾客对饭菜的口味、色泽、形态、火候、营养、卫生、充饥能 力、刀工精度、数量精度等方面以及配套服务的要求非常高,食堂职工必须遵循复杂而严格的技术标准,精工细作,精心服务;一旦出现疏漏,就可能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因此,食堂职工的工作难度、工作量、心理压力和从业风险都比较大。食堂职工的付出显著超过了其他大部分职业,但是,食堂职工的工资标准却并不 高。食堂职工对此有意见,如何平息?

第四个问题:村民们缴纳了沉重的税赋,却不能享受“1分钱吃饱”的福利待遇,每顿饭除了要花2 元饭费以外,还要花几元、几十元的餐具费。如果想吃鲍鱼、龙虾,还要花成百上千元。因此村民们纷纷抱怨“吃饭贵”。食堂的职工、灶位、桌位、餐具等资源都 比较紧张。在高峰时段,前来吃饭的村民甚至会找不到桌位,上菜速度也会变慢。因此村民们纷纷抱怨“吃饭难”。如果村民们发现“吃饭贵”和“吃饭难”是由村 委会缩减食堂拨款引起的,就会责怪村委会。如何避免村民们发现?

村长听完这四个问题,一言不发,只顾眯着眼睛抽烟。会计不敢多嘴, 也只是一言不发地看着村长。等到一袋烟抽完了,村长才转过头来,问会计:“你说,食堂的职工是人还是神?”会计弄不清村长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只好老老实实 地回答道:“当……当然是人,不是神。怎么啦?”村长点了点头,说道:“这就好!只要他们是人,不是神,就好办了。”

村长显然已经有了一个好办法!

(五)一箭四雕

第二天下午,被村长派去食堂查账的会计兴冲冲地跑回来,向村长报告:“查到了!我查到了!”

村长说:“别着急,坐下慢慢说。”

会计坐下,喘了一口气,继续说道:“我仔细审查了食堂的餐具帐目,终于发现,他们在采购鲍鱼的时候收取了供应商的1000元回扣。其中500元用于购买 消毒柜,100元用于维修灶具,100元用于更换灯泡、水龙头;给几名干部和厨师长每人发了30元的奖金;最后给厨师和服务员补发了上月拖欠的工资,每人 5至10元不等。”

听完汇报,村长狡黠地笑了:“好啊!我就知道,他们是人,不是神!”

会计不明白,就问村长:“您这是什么意思?”

村长说:“他们不是神仙,所以他们不可能凭空变出米面肉菜、水电煤气、桌椅碗筷。如果没有拨款,他们就只能靠歪门邪道来维持食堂运转。他们不是神仙,所以他们忍不住疾苦清贫、高付出、低回报,他们会自己设法用歪门邪道来弥补收入。”

会计讪讪地问:“那,咱们村里是不是要严查一下,刹刹他们的歪门邪道?”

村长斩钉截铁地说道:“不!我就是要让他们搞歪门邪道!”

会计纳闷了,问村长:“为什么?”

村长叹了一口气,说道:“亏你跟了我这么多年,怎么还是不开窍啊?你昨天说的四个问题,第一是食堂入不敷出,第二是职工又苦又累,第三是职工收入微薄,第四是村民吃饭贵、吃饭难。你说,这四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会计不假思索地答道:“这个我知道!食堂入不敷出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拨款少,又不允许食堂涨价;食堂职工又苦又累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编制太少,食堂又没 钱雇临时工;食堂职工收入微薄是因为村里给食堂定的工资标准太低;村民吃饭贵,是因为村里给食堂拨款少,食堂只能向村民收钱,村民跟以前的„1分钱吃饱‟ 比较,觉得现在吃饭贵;村民吃饭难,是因为村里给食堂的拨款和编制少,食堂建设和人员不足。”

村长说:“不错,你这个会计还算没白当。那你说,这四个问题,归根结底是谁的责任?”

会计张口刚想说,又给咽回去了。

村长厉声问道:“你说,是谁的责任?”

会计诚惶诚恐地看着村长,结结巴巴地答道:“是、是、是村委会的责任……”

村长冷笑了两声,干笑了两声,又大笑了两声,最后和颜悦色地对会计说:“你答对了。但是,我要让全村人都相信,这是食堂职工的责任!”

会计纳闷地问:“怎么让他们相信呢?”

村长说:“就是要让食堂搞歪门邪道!村委会表面上要打击回扣,但实际上要纵容甚至鼓励食堂从供应商手里拿回扣!”

村长接着讲道:“回扣可是个好东西。第一,回扣给食堂提供了资金来源,弥补了饭费价格过低和拨款不足造成的亏损,维持了食堂运转,掩盖了村里拨款不足的 事实。第二,回扣可以用来给职工发工资奖金,安抚职工队伍,让他们忘记辛苦劳累,甘心做牛做马,卖命加班劳动。第三,按照村民们的一般观念,“回扣”肯定 是非正义的。村民们一听说食堂收了回扣,肯定会非常痛恨食堂,于是就把眼光全都盯在食堂职工身上,向他们发泄怨恨,就不会找咱们村委会的麻烦了;同时,村 委会隔三差五地假装打击一下回扣,还会赢得村民的拥护和爱戴。这样,你昨天所说的四个问题就全都解决了,村委会还不用花一分钱!”

会计的嘴巴张得老大,半天才回过神来,赞叹道:“村长,您真是太高明了!这是一箭四雕啊!”

(六)发动村民斗食堂

晴空万里,阳光明媚。瓷器村办公大楼的第44层,4444房间,正在召开“瓷器村宣传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由村长亲自主持,广播站站长、板报组组长、标语队队长、治保会主任等人参加了会议。

村长指示,在今后针对食堂的宣传报道中,要掌握几个“混淆”。

第一,要混淆“被动避害”和“主动趋利”。食堂如果没有供应商回扣、高档餐具的餐具费、高档饭菜的饭费等收入,只靠拨款和2元饭费,根本不可能维持运 转。食堂的厨师、服务员如果不向顾客推荐高档餐具和高档饭菜,就拿不到工资,久之则被辞退。食堂不可能坐等倒闭,职工不可能坐等辞退,因此他们主要是在执 行政策、被动避害、维持生计。但必须通过宣传教育,让村民们认为他们是在主动趋利、利用专业技术进行敛财致富,以激发村民们对他们的仇恨。

第二,要混淆“合理收入”和“暴利收入”。从行业的技术含量、难度、风险、工作量、付出代价等方面来衡量,食堂职工的合理收入水平应在1000元左右, 但现在大多数职工即使加上回扣工资也只能拿到600元。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抹杀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用低学历、低技术、低难度、低风险、低劳动强度的职业的 低微收入水平与之做比较,充分利用村民们“患不均”的心理,让村民们认为食堂职工拿600元就是暴利,以激发村民们对食堂职工的仇恨。

第三,要混淆“府败领导”和“普通职工”。在食堂里,确实有些领导,依靠回扣拿到了每月数千元的暴利收入,但这部分人的比例在1%以下。实际上,99% 的普通职工拿着偏低的工资,却在加班加点、受苦受累、牺牲奉献。必须通过宣传教育,让村民们认为,所有食堂职工都依靠回扣拿到了暴利收入,都富得流油,都 有八套房、十辆车、一百个小老婆,以激发村民们对他们的仇恨。

第四,要混淆“正当的高价账单”和“不正当的高价账单”。有些高档饭菜本来就应该是高价,但在宣传报道时,必须淡化饭菜本身的档次和价值,而要强调账单上的高额数字,让村民们认为食堂在宰人,以激发村民们对食堂的仇恨。

村长最后总结道:“食堂职工都是普通人,必然会带有普通人的各种缺点。你们要细心挖掘,将小事扩大化,将个案普遍化,将鸡毛蒜皮上纲上线,让村民们认为 食堂职工都是十恶不赦的大贪屋犯、大杀人犯、大渎职犯。顾客与食堂发生纠纷时,你们要大篇幅报道顾客的声音,尤其要用浓墨重彩渲染顾客多么悲惨、痛苦、无 助,同时,要少报道或者不报道食堂的声音,不给食堂任何辩解的机会。要抢在事实查清之前,先行认定食堂职工一定有罪,先行认定顾客一定有冤。要通过“一言 堂”式的报道,把食堂彻底批倒、斗臭。等到食堂的负面形象树立起来之后,他们的正当做法也会被怀疑为营私牟利,他们的好心好意也会被怀疑为驴肝肺,村民们 将再也听不进他们的澄清辩解,他们一张嘴就会被村民们视为狡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加班加点、吃苦受累、牺牲奉献更是会被完全忽略。村民们会认为,“吃饭 贵”“吃饭难”是食堂职工造成的!”

从此以后,揭批食堂和食堂职工的新闻报道就没有停歇过,每隔一两年还会掀起一次高潮。

(七)两千元的馒头

2008年的某一天,村民张三到食堂吃馒头,咬了一口,就抱怨道:“一点味都没有!来个水煮鱼!”服务员端上水煮鱼,张三吃了一口,又说道:“太辣了, 没法吃!拿菜谱来!”服务员拿来菜谱,张三点了一只1200元的龙虾和一瓶1000元的茅台。酒足饭饱之后,张三叫服务员结帐。服务员拿来账单,一共是 2235元。张三跳了起来:“什么?这么贵?你们想钱想疯了?”

第二天,瓷器村村头的黑板报上登出了一条新闻,标题用醒目的特大号 黑体字写道:“吃个馒头竟花2200元”。正文里说:“村民张某,来到食堂,仅仅是想吃个馒头。最后结帐的时候,他却要面对2200多元的天价账单!当张 某质询食堂收费的时候,食堂经理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收费合理,计费无误!”看了这条新闻之后,村民们都气愤无比,异口同声地指责食堂黑心宰人。

(八)吃饭饿死

2009年的一天,村民李四在食堂里吃饭,吃着吃着,忽然想起了前几天跟邻居因宅基地打架的事。他越想越气,竟然气得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李四的老婆 孩子、三姑六舅、街坊邻居听说李四死在了食堂,赶忙扛着锄头锹镐,跑到食堂,让食堂赔钱。他们说:“在你们食堂吃饭时死了,所以就是被你们给活活饿死的! 是你们没有尽到救饥扶饿的义务!”

瓷器村板报组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访了李四的家属,连夜赶写了一篇催人泪下的板报文章。文章 说:“李某,一个身板硬朗的汉子,谈笑风生地走着进了食堂,一个小时后,却身躯冰冷地蒙着白被单,被抬了出来。他只是想来吃一碗白米饭,他的老婆孩子还在 家里等着他。他的儿子明天就要满6周岁了,李某早就答应儿子,要在家里陪他过6周岁生日,要送给他一本漫画书作礼物。然而,谁能想到,仅仅一顿饭的功夫, 父亲与儿子,阴阳两隔。刚买来的漫画书还在李某的衣兜里,还带着他的体温,但他再也不能亲手送给儿子了。他还有个12岁的女儿,正在上小学。李某是家里唯 一的劳动力,他死后,谁来负担女儿的学费?恐怕女儿只能辍学,去城里打工,用她那双稚嫩的小手去赚钱养家……”最后,文章义正词严地说道:“食堂,本来是 救饥扶饿的神圣殿堂,现在却变成了要命的鬼门关,把顾客活活饿死。厨师的道德何在?服务员的良心何在?呜呼哀哉!呀买代!”

板报发表几个小时后,黑板周围的墙面上就写满了村民们义愤填膺的跟帖。村民们说:“把厨师捆起来,也让他活活饿死!”“把服务员千刀万剐,以告慰冤死的顾客!”“所谓食堂,就是榨干你的钱再把你活活饿死的地方!”

(九)天价芦笋

2010年初,村广播站的记者小刘为了搜集新闻素材,开始调查食堂饭菜的原料价格。终于,在一个偏僻的深山林区,他发现农民出售鲜芦笋的价格只要0.1 元一斤,而一盘烧芦笋在瓷器村食堂里却要卖到10元。他敏感地意识到,这可能是个绝好的新闻素材!经过调查,他发现,农民以0.1元的价格把芦笋出售给本 村蔬菜商,蔬菜商以0.2元的价格出售给乡蔬菜站,蔬菜站以0.4元的价格出售给蔬菜商贸公司,蔬菜商贸公司以0.8元的价格发往各地的蔬菜商贸公司;食 堂本地的商贸公司以0.8元的价格购进后,以1.6元的价格出售给蔬菜批发站,蔬菜批发站以3.2元的价格出售给食堂;食堂制作烧芦笋这道菜时,还用到了 肉和蘑菇,除去肉和蘑菇之后,芦笋折合6.4元。

看着这些数据,小刘有些失望,因为每个环节的毛利率都是50%,食堂环节并不比其 他环节的利润更大。而且,食堂还提供了高技术含量的烹饪和配套服务,烧芦笋的利润还要用于补贴廉价饭菜的亏损。小刘又了解到,一个蔬菜推销员,收入相当于 一个博士学历的厨师的几倍、十几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食堂应该不是获利最多的环节。最后他还发现,食堂大多数饭菜的加价率没有芦笋这么高,芦笋只是少数 特例。小刘不禁发起愁来,这稿子该怎么写呢?广播站站长听了小刘的汇报之后,哈哈大笑:“这很容易写嘛!来,我教你。”

几天以后, 题为《天价芦笋,百倍利润》的文章在村广播站播出了:“一斤芦笋的出厂价只要1角钱,但食堂卖给村民的价格却是100角!芦笋的价格暴涨了100倍!这天 价的芦笋,简直比黄金还要暴利,比贩毒还要暴利啊!看到如此确凿的铁证,我们终于知道„吃饭贵‟的原因是什么了!食堂本是公益机构,应以„救饥扶饿‟为天 职,但如今却成了厨师、服务员、洗菜工们敛财致富的暴利机构,吃饭焉能不贵!”

这正义的声音,从村广播站的大喇叭里播出来,传到瓷器村的家家户户。村民们听到这“百倍利润”的芦笋,气得肺都要炸了,恨不能立刻把食堂砸了,把厨师、服务员、洗菜工们碎尸万段。

(十)女工喝水330公斤

2011年,为了让村民们“明白消费”,村委会规定,食堂必须给顾客打印“收费明细”,要细到每种原料、每项服务。比如说,洗菜所用的水,不能直接摊到 菜价中,而必须单独列在“水费”一栏中。菠菜、油菜等绿叶蔬菜,按村委会规定,需要多次浸泡清洗,以便除去农药、化肥,因此用的水比较多,平均每盘菜要用 5升水。

村里有个女工,在食堂吃了一个月的饭,每天都要点两盘炒菠菜,因此每天都会用10升左右的洗菜水。再加上炒菜做饭过程中用到的水,每天的“收费明细”上总共会列出11升水。一个月下来,就是330升。

村板报组的组长听说了这件事,赶忙责令板报员小张写一篇文章,报道一下。

小张犯了难,对组长说:“每天用11升水,其中10升是洗菜的 ,很正常的嘛,有什么可报道的?”

组长启发道:“洗菜用10升水很正常,但如果喝10升水呢?还正常吗?每天总共11升水,听起来不多,但一个月的加起来就是330升,就是330公斤!听起来多不多?一个女工的肚子里能装下330公斤水吗?”

小张听完之后,豁然开朗,赶忙跑回去奋笔疾书。不多时,一篇义正词严、文采飞扬的文章诞生了。村头板报刊载了这篇文章,标题叫做《女工在食堂“被喝 水”330公斤》。文章写道:某女工,仅仅是想吃一盘炒菠菜,但在最后结帐但时候,却看到收费明细清单上赫然写着“自来水330公斤”!一个女工的肚子里 能装下330公斤自来水吗?食堂的乱收费已经到了不顾常识、不知廉耻的地步!

正巧,村里的“老大妈合唱团”正在村头排练红歌。团长张大妈看到板报标题后,都没看正文,就把嘴一撇,评论道:“不用问,肯定是食堂乱收费!”旁边的李大妈、刘大妈、赵大妈、王大妈纷纷附和:“对!肯定是乱收费!”

孙大爷、钱大爷遛早,路过板报墙,看了板报之后,用拐棍指着食堂方向,气呼呼地说道:“食堂太不象话了!人怎么能喝下330公斤自来水?拿我们当傻子呢?我们的眼光可是雪亮的!”

(十一)结局

村委会的大楼依然矗立着,村干部的生活依然滋润着。村民们依然自费掏钱吃饭,怨气冲天。食堂职工依然加班加点、累死累活、忍气挨骂。厨艺比较好的厨师, 大都辞职改行,或者去别的村子当厨师了。年轻人看到食堂里的工作状况和厨师的社会地位,也都不愿意学厨师专业。食堂里剩下的职工,因为待遇差、身体疲劳、心情憋闷,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因此,食堂的服务水平越来越差,饭菜越来越难吃。由于工作太繁忙、太劳累,后厨和前堂都经常出错,比如把盐当成白糖、把醋当 成酱油、把菜上错桌、给顾客算错账。村民们当然因此更加痛恨食堂的厨师和服务员们。

村长的儿子在阿麦瑞克村读书毕业了,把户口留在 了阿麦瑞克村。村长和媳妇带着金银细软,投奔儿子去了。跟村长有关系的人,诸如村长的小舅子、表弟、外甥,村长老婆的“相好的”,以及村长老婆的“相好 的”的“相好的”,都在村里的历次“民心工程”中发了大财,盖起了别墅,开上了豪车。

村民们依然觉得“吃饭难”“吃饭贵”。每次觉 得心里堵得慌的时候,就跑到村头的板报墙前面,虔诚地拜读每天晚上准时更新的板报。读完板报,顿时觉得瓷器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村子,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 村民。当然,村民们依然不能忘记那个可恨的食堂。在茶余饭后,村民们经常会骂上几句:“他娘的!砸烂这个黑心食堂!打死这群黑心厨师!”

推荐第7篇: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

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 被判赔6.58万

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小宝在出生后不足4小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小时之后,期间

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小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13.1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2、天山网〃乌鲁木齐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20万

2007年12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于是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为此,200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历,不仅不能证明医院自身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先生和家人20万元的一审判决。

3、中国新闻网〃患者开颅术后死亡 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

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4、北京晚报〃精神病人噎死 医院抢救措施不足负3成责任判赔

精神病人张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为病发噎食而亡。家属将医院和护理公司一并起诉索赔。西城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医院抢救未达到应尽水平,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张先生是个有十几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去年初,张先生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病房。医生发现,张先生喜欢到处乱逛,乱拿病友东

西,吃饭时抢病友的饭。而且吃东西的动作幅度很大,要谨防噎食。一次,张先生就因为抢食花卷出现了噎食,及时处理后恢复。为了防止张先生再出现噎食等紧急情况,按照医院的建议,家属还专门给张先生请了护工。

然而病重的张先生还是让人猝不及防。一天晚上,护工陪着张先生去卫生间如厕,他突然停了下来,顺手拿起卫生间垃圾桶内的一个馒头就吃并离开卫生间。护工在后面追赶到病房,张先生随即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脸色发紫。护士们立即进行腹部冲击、将张先生倒臵拍背,并从其口中掏出一小块馒头。随后,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术、注射肾上腺素……值班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直至抢救半小时后,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又给张先生气管插管。最终,也没有挽救下张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后,张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医院和护工公司一并起诉。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医院和护工的共同看护下噎食窒息死亡,双方均有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自认为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事先已经发现张先生抢食的情况,提示家属聘请护工,尽到了注意义务。护工公司则表示,护工发现张先生抢食后及时追赶并通知值班护士抢救,履行了相关义务。两被告将张先生死亡归结为其自身病症所导致的意外。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他在卫生间垃圾桶中捡拾馒头事发突然,也超过了常人的认知范畴。由于张先生并非在日常饮食过程中发生噎食意外,护工公司对此意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官查阅文献记载后发现,在患者出现噎食急救时,应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臵拍背、腹部冲击等,如果这些做法都无效,应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气道或气管切开等,暂时恢复通气。而医院前面几项抢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时应该考虑进行气管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的方式。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实施了抢救行为,但并未完全达到该医院应当尽到的相关水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护工公司同意返还200元护理费。

5、宁波日报〃赔了医疗费,医院为何仍成被告

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结核,到某医院接受HRZE抗痨治疗,并定期进行复检。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

6、南方网〃手术后偏瘫 医院被判赔35万

来自湖北的仇付明与丈夫张从家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2007年9月22日,仇付明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10月9日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仇女士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等症状,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半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自动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颅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又入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住院一天后出院。之后,仇左侧完全偏瘫。

后张家起诉医院,称其侵犯知情选择权

根据以往的庭审,脑垂体腺瘤的手术有两种,开颅手术切除术对脑组织造成长时间的压迫,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影响病人术后恢复;而经锁孔和经鼻孔、蝶窦微创肿瘤切除术,病人术后恢复快,只需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两万即可,但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较高。

张从家说,惠州中心医院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让他选择前一种手术,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张说,妻子手术时,血压和血糖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术后也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该院却没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

对此,惠州中心医院称,仇入院后,家属反复要求尽早手术治疗,术前该院已将患者病情、手术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等向其解释清楚,家属签字要求手术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术后第6天患者病情出现变化,经该院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病情逐渐好转。

医院称,患者术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与其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有关,与手术无关。广东省医学会于2009年3月5日已经对该起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张从家不相信广东医学鉴定,后来法院从北京请一家医疗鉴定机构,结论为仇付明脑梗塞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础,医院实施的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风险,此种手术应属被允许的风险范畴;但是医院在手术后对仇的病情观察过程中存在不足,此种不足理论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惠州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 .42元。

7、京华时报〃首例非法移植肾脏案宣判 医院判赔72万元

2009年6月,解某结识了在西安游玩的未成年人王小军和周小林。随后,解某以卖肾对身体影响不大,可以赚钱为诱饵,将王小军、周小林骗至兰州市城关区杨某的租住处。2009年6月25日,杨某带着王小军来到兰州某医院进行了肾脏切除手术,将其1个肾脏移植给了1名尿毒症患者。4天后,杨某给了王小军5.1万元。7月9日,经过同样的程序周小林也在该医院将1个肾脏移植给了来自广东的肾衰竭患者,得到了4.2万元卖肾款。

2010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解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其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解某有期徒刑6年。

而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进行器官移植的兰州市某医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两名受害人72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医院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医院有过错毫无疑问。首先,医院违反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规定。其次,医院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因医院的审查不严导致两名未成年人的一侧肾脏被切除,且分别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共赔偿受害人72万元足以说明医院的过错问题。

为何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官杨玉玲:本案自2009年6月侦查机关介入调查,2010年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之前,因此对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体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尚无明确的罪名规定,在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固强补弱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论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并诉诸审判。

推荐第8篇: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澧县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医患纠纷处置措施规定

一.受理范围

本院医务人员(含进修.实习人员)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时发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二.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处理程序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科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科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

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四.相关要求

1.医务科在接到医患纠纷或收到有可能出现医患纠纷信息时,应及时介入,迅速收集相关信息,对纠纷性质及可能的预后在第一时间作出判断,同时决定处理小组及是否需要上报淳安县卫生局。

2.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均不应当采取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的言语或行动。

3.对待媒体要采取合作而不是躲避的态度,要主动阐明医务人员自己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的观点,要相信舆论监督的公正性。

澧县第四人民医院

2012-2-4

推荐第9篇:医患纠纷处理协议书

医患纠纷处理协议书

甲方:临沭县南古镇侯宅子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吴兴涛 乙方: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

患者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6月13日到甲方就诊,发现病人病情严重,值班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病人未采纳医生建议继续留下治疗,后病情加重,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并拨打120病人还是发生意外死亡,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乙方(亲属)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纠纷性质无法认定。甲方本着同情的态度,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付款时间2010年6月15日1时。如此补偿高于法定标准视为甲方自愿赠予,低于法定标准视为乙方(亲属)主动放弃。

二、本医患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再有任何异议。乙方(亲属)以后不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卫生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负责人签字:

乙方(亲属)签字:

见证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推荐第10篇:医患纠纷辩论赛事例

ICU护士“手扇”女童脸

事件:5月31日,经媒体报道,贵阳一名两岁先天性心脏病女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后次日死亡。女童家属报警,调取ICU病房的监控视频得知小孩死前遭到护士猛扇耳光。当事医院立即作出反应:道歉、开除当班护士、先行补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贵州省卫生厅也介入此事,认定当班护士严重违反护理规范。

视频上网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影视制作人“龙鬼eric”称“一眼就看出加速和剪辑的痕迹”。血管专家张强医生表示,医学上常用的拍打唤醒动作并无不妥,但视频有明显的短片重复和加速处理,“再轻柔的动作看起来也很粗暴”。

对于医院的处理方式,北京协和医院医生谭先杰认为,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为。“医院为什么要和解?为什么医院、卫生厅、护士长都有发声,然而当事护士却沉默至今?如果给她一个宽松的环境,不给她任何维持医患稳定的压力,她应该是能说真话的。”

点评:某些媒体真的需要反思一下。缝肛门、八毛门、贵州护士扇患儿事件,哪一件不是媒体存在问题,哪一件不是引爆各种反医舆论?谁能为这名“扇耳光”护士说句话!有些部门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基于维稳迁就退让,一开始就要求医疗机构尽快赔钱了事、破财消灾。这种“和稀泥”的做法无法真正解决医患纠纷,使得医患互相猜忌和敌视。如果相关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能严守法律程序,那么医患双方都不会有意见。

医院输液错误致死案

事件:8月31日早上,在北京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商丘65岁患者王化礼,在换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不幸离世。家属发现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事发后科室护士长及死者主治医生在太平间确认药瓶,承认错用药物。

经过几番协商,天坛医院和家属达成协议,私下解决此事并给予家属经济补偿。然而,对于患者的死因,两方看法不同。家属认为系护士错误用药导致:病人在做完颅咽管瘤手术后,医生一再嘱咐不要吃含钠高的食物,而当天被错打的药中,“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40mg注射用奥美拉挫钠”均含有钠元素。但院方主治医生认为患者死于肺栓塞,但即使钠高也不会导致肺栓塞,具体死因须尸检鉴定。至今,该事件的后续调查情况已无下文。

点评:该事件着实为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患者本来是一心一意地去医院治病,但却因此丧命。百密总有一疏,偶然的失误,出现在一个普普通通的事情上,大家都能谅解,但涉及到的是一条生命,这就另当别论了。愿医护人员能更加尽职尽责,争取做到不出一次失误,做到为患者也为自己负责。人死不能复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变味的“第一口奶”

事件:9月初,央视曝光天津多家医院抢夺婴儿的“第一口奶”,奶企以向医院人员贿赂的方式,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自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虽提倡母乳喂养,但由于很多妈妈无法母乳喂养,很多宝宝的第一口奶都是奶粉,于是催生了众多奶粉企业抢占第一口奶市场。

据调查,2011年以来,天津85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16人违规接受多美滋公司数额不等的费用。10月中旬,天津市政府公布了处理结果,对116人违规接受的费用全部予以收缴,对13名问题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人员予以处理。

点评:抢夺“第一口奶”可谓是奶粉企业与医院“狼狈为奸的杰作”。奶粉企业凭借强大营销力量打通医院渠道;医护人员追逐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奶粉,既是对婴儿健康的不负责,更是对神圣医德的亵渎。卫生部等多部门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的问题应深查严究。天津的惩处之严值得称道,但同样的问题,今后是否还会上演?

欠账男子回医院

打工还欠款

事件:在长沙打工的54岁民工王秀光,想到还欠医院4000多元住院费,在老家康复后主动赶到为其治病的湖南航天医院,想方设法要还清欠款。

6月9日晚上,王秀光突感腹部剧痛,被湖南航天医院查出患有严重的胃穿孔。面对经济拮据的王秀光,医院为他开通“绿色通道”,进行了抢救手术,尔后默许他欠账出院。

回家进行康复后,王秀光一直心存不安。9月下旬,他来到医院,希望找份工作来报答医院并偿还欠款。院方物业公司聘任王秀光为陪检员,计划用一年的时间,还清医院欠账”。

点评:在医院拖欠费用的患者不占少数,往往“溜之大吉”,给医院留下了“心理阴影”:“钱不凑够不给抢救”的冷酷场面时有发生。“回医院打工还债”是医患关系的回归,让人们重新体验到医患关系的和谐。医院“救死扶伤”,对经济困难的患者“网开一面”;患者“知恩图报”“欠债还钱”,对拖欠医院的医疗费“以工代偿”,双方将心比心,或许医患关系能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微博名医纷纷“逃离”体制

事件:去年12月,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的张强辞去血管外科主任一职,宣布开始自由职业。“离开体制,意味着放弃事业单位的编制,放弃约40万的合法年收入……但这一切都会值得,因为于国、于民、于医都是一条必经之路。于我,则是重新探索自我之旅。”张强在微博中写道。张强的辞职让很多医生“蠢蠢欲动”,6月,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宣布辞职;7月末,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龚晓明也决定离开协和,表示“要下河摸石头”。

“医患矛盾日益向公立三甲集中,医院的定位和运营出了问题”,张强认定医生自由执业是中国医改的必然趋势;于莺辞职最根本的理由是对现有医师的评定、评价体系,还有SCI文章、科研指标的不满;“我愿意尝试改变,用国外现成的、成熟的模式来改变我们的医疗。”龚晓明说。他提出个人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住院医培训制度,开放多点执业,还建议取消医院级别评审,取消手术级别分类等限制医院发展的制度。

点评:面对同样的体制困境,敢于跨出公立医院束缚的医生寥寥无几。做自己想做的事,也许是所谓的自由,但能真正做到按自己意愿去生活的人是极少数。名医时代来临,患者最需要的是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医生应该时刻记住,要永远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比起科研、SCI文章,医院更需要踏实的临床医生。

婴儿疑似“烤死”事件

事件:7月18日,网友爆料福建省泉州市儿童医院“新生婴儿放保温箱,温度太高被

活活烤死”一事,贴出女婴皮肉开裂的后背照片,惨不忍睹。监控录像被删除,无法取证。官方对该患儿的救治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排除新生儿被保温箱烫死这一说法。根据照片,网友和专家认为患儿疑似患有葡萄球菌性烫伤样皮肤综合征。女婴的死和保温箱是否有直接关系,需要尸检后才能得知。然而,家属在同意尸检后又出现转折,原定尸检再次被叫停。最终家属与院方达成协议,婴儿遗体于20日火化。

点评:该事件最终以婴儿的火化而告终,死亡原因无从定论,但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悲剧。若在温箱外感染再放入温箱还有待讨论;若温箱内感染葡萄球菌烫伤样皮炎,院方的责任恐怕难以推卸。另外,在患儿较多时,婴儿保温箱使用率很高,大都是满负荷工作,故障发生率很高。如何保证温箱的正常运转和报警功能成为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重点。医院也应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患者杀医事件震惊全国

事件:10月25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名医生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死亡,其余两人重伤。凶手连恩青此前为该院患者,在该院做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后仍感鼻子不舒服,呼吸不畅。医生数次为其检查认为手术没有问题,患者之后被鉴定为“持久的妄想症障碍”。

事发后,医院数百名医护人员自发组织抗议,聚集在医院广场内,悼念遇袭身亡的王云杰,并抗议“医闹暴力”,活动在网上得到全国上百家医院的声援。

10月28日,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卫生法学会联合发表声明,呼吁全医疗行业、全社会动员起来,对“医疗暴力零容忍”。据了解,王云杰被该院认定为因公殉职。

点评:血色十月成了全国伤医杀医案件的重灾月。医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手到病除。一旦生病,就要求医生百分之百地诊断和快速治病,是有违医学科学规律的。频频发生的伤医案,给广大的医务人员蒙上了阴影,最终伤害的只会是每一个病人。畸形的“以药养医”制度让医生成了替罪羊,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速推进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医疗的投入、拓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解决中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相对匮乏的问题,才能实现医患和谐。

王林非法行医遭实名举报

事件:7月初,一些名人的拜访将江西萍乡市芦溪县“气功大师”王林重新暴露在聚光灯下。王林“神功”真假、“大师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6日,曾接受王林“气功治病”的吴志辉拨通了江西省卫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实名举报王林发功治病未愈,这是王林被曝借气功看病敛财以来,第一起实名举报的案例。原来吴花了6万元请王林发功治疗脸上的色斑,两年过去了,色斑依旧。反伪科学人士司马南公开质疑王林,王林则称要“隔空戳死司马南”。王林表示,真假气功都不犯法,希望大家不要再追究。

江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王林没有注册执业资格,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他也没有挂牌经营,是否非法行医在取证问题上面临一些困难。如今,王林已不见踪影,从媒体得知有关王林非法行医的进一步调查仍无消息。

点评:非法行医之所以存在,在于王林钻了政策和制度的“空子”。王林的“王府”,一般人根本就进不去,而且没有开门诊对外营业,所以卫生局无从得知王林是否给人看病。对于王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则表示,气功分两类,一类是保健气功,一类是医疗气功,“王林不属于医疗气功范畴”。没有任何医学背景和医学常识怎能给人看病?相信谎言总有一天会被戳穿。

医闹大肆打砸医院

事件:12月9日,广州伊丽莎白妇产医院,近百人拿着石头砖块对医院大肆打砸,门窗尽毁,造成6名医院保安员受伤。

事因27岁的产妇彭女士胎死腹中,院方虽积极陪助其家属善后,然而彭某家属带着十多名老乡在医院门口拜祭、抛撒纸钱等,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家属要医院赔偿损失。而且,当时警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群,也没有能够制止后续的打砸事件。

专家表示,这起打砸事件当中,有明显的医闹痕迹,具有鲜明的黑社会性质。半个月后,警方将此事定性为刑事案件,并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立案侦查,12名涉案嫌疑人被拘捕。在审讯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与患者家属根本不认识。

为了维护诊疗秩序,1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启动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点评:职业医闹常年活跃在大医院周边,为医疗事故“火上浇油”,加剧医患矛盾。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促使了打砸事件的发生。此次,政府部门对职业医闹重磅出击,势必会在一段时间内调整和改善恶劣的医疗外环境。奉劝那些职业医闹趁早改行,做奉献社会而不是添乱的人。

医师多点执业

方案“夭折”

事件:7月23日,深圳市卫计委将《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上报省卫生厅,该政策打破了医师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允许的限制。不过就在9月底,该方案不幸“夭折”。有媒体称,这一次深圳医生多点自由执业的细则被国家卫计委叫停,理由是步子迈得太大,要缓一缓。对此,深圳市多家医院表示,由于没有成熟的试点经验,中途叫停“多点自由执业”是较为稳妥的做法。业内人士指出,在许多实行自由执业的国家中,医生是自由职业者,但在中国体制内的医生想要“多点执业”,会面临许多困境:高负荷没有多余的时间“走穴”、在外兼职会受到单位的隐形压力、患者就医时存在风险、影响医生本职工作等。

点评:深圳多点执业改革方案没有通过,并非坏事,改革不会停止,而会以更实际的方式去推进。自由执业是医生获得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也能让医生重获尊严,这是缓解中国医疗体制痼疾的第一步。自由执业能让人才流动起来,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漫漫自由路、医生须坚持。相信不远的将来,自由执业在国内会变成现实,因为这符合医生、患者、社会的共同利益。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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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口腔医患纠纷案例

长久以来,口腔医疗纠纷一直困扰着口腔医疗机构、口腔医生和口腔创业者们。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媒体的恶性炒作口腔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帮助口腔医生和口腔医疗机构摆脱医患纠纷的困扰,我们设计研发了口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并以口腔医责险为工具协助口腔工作者们解决医患纠纷。多年来,我们一直奋战在解决口腔医患纠纷的第一线上,经历和解决了诸多的医患纠纷。我们将挑选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与大家分享,旨在能够使业内人士从中获得警示与启迪。

理赔案件举例:

1、种植失败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男,60岁,由于牙齿缺失严重于2012年3月11日,在西南地区某口腔诊所就诊,医疗机构建议患者做6颗种植牙,由于患者的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同意接受种植。但是种植手术结束后一周左右,患者的左上3种植牙脱落,且患者持续口腔感染并伴有高烧。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20万元。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先将患者进行了转诊,先解决患者身体的不适,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向医疗机构索要了患者病历及相关材料,并找到口腔种植专家进行分析。资料显示:医疗机构为患者种植了6颗种植体,分别是右上3,右上5,左上6,右下6,左下7和左上3,其中左上3种植失败,已经脱落。左上6种植体在骨内部分较少,右下6部分种植体颊侧骨墙单薄且部分缺如。对于这两颗种植体如果不采取措施,日后脱落的可能性也极大。保险公司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充分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承受多个种植手术,也没有根据患者的骨量分析该患者哪里适合种植哪里不适合种植,因此医方有过失可以进行理赔。但患者方面提出的20万元不是很合理。6颗种植体中有3颗是成功的,其余3颗已经脱离或近期会脱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3颗失败种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此外患者由于接受大量种植手术产生口腔感染和身体不适,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后经过医患及保险公司三方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向患者理赔6万元。

温馨提示:做种植手术前一定要分析患者的骨量是否足够能够接受种植,并要分析患者的身体能否承受同时进行的多个种植手术,尤其是对于患有骨质疏松的患者、老年患者及体质较差者更要谨慎。

2、种植体击穿上颌窦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李某,男,23岁,2012年5月到华南区某口腔诊所接受种植手术,但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医生将患者的上颌窦击穿,随即引发医疗纠纷,患者要求医疗机构退还曾缴纳的医疗费用并索赔5000元。医疗机构向患者解释,告诉患者等上颌窦愈合后可以继续进行种植,但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水平太差,不能再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要求退费并索赔5000元作为医疗费和营养费。医疗机构见沟通未果,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了当地的种植专家并邀请专家协助和患者沟通以增加患者对协调方的可信度。3日后医患双方及第三方协调人员在诊所会面,由医疗专家向患者讲解上颌窦愈合后再进行种植的可行性,保险公司负责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2000元作为营养费,该医疗机构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等患者上颌窦愈合后再行种植术。 温馨提示:种植手术前,一定要仔细分析X光片,确认骨量和骨壁情况后再确定手术方案,年轻的医生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先咨询资深的医生后在进行操作或直接将患者转给资深的医生来做。

3、正畸拔错牙齿引发的纠纷。

2011年6月29日14时,一未成年病人在家长的带领下,到西南地区某大型连锁口腔诊所进行正畸治疗。检查了病人的口腔状况后,当事医生为其设计了正畸方案。按方案要求该治疗需拔除右上5和右下4,但实际操作时,却误拔除左上5和左下4,故产生医疗纠纷,病人要求口腔诊所赔偿5万元。事情发生后,医疗机构立即向华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华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华泰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两小时内即赶到诊所,同诊所负责人商讨案情,明确责任,并确定处理方案。之后保险公司、病人法定监护人与医疗机构负责人三方谈判,三方最终商定赔偿患者3.7万。华泰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费用构成后,与医疗机构再次进行了确认,扣除保单免赔额后,最终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赔付3.5万元。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拔牙治疗时一定要先确认好需要拔除的牙齿位置再进行操作,在看X光片时也要先确认片子的反正再做判断和操作。

4、做烤瓷牙出现咬合疼痛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赵女士,50岁,2010年8月下旬因右下7缺失在西南地区某口腔医院就诊,医生给患者做了右下

5、

6、7的单端桥,2011年7月,该患者出现右下烤瓷牙的咬合疼痛又到该口腔医院就诊,经医方初步诊断疼痛与单端桥有关,准备切割去除单端桥再进行观察,8月25日患者去除单端桥后疼痛明显好转。患者认为出现咬合疼痛与医生给她配戴的烤瓷牙不合适有关,遂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5000元,且要见医院领导要个说法。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处理此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约定9月1日医疗机构协商处理方案。为了更好处理医疗纠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提前一个小时先到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沟通,并重新确认了案情。经理赔人员和医方商议决定由理赔人员来扮演医院医政科领导,与患者进行沟通。患者到场后经三方沟通,最终决定赔偿患者日后再进行治疗或者重新做烤瓷牙的费用2050元。因该医疗机构购买的口腔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免赔额是2000元,那么扣除免赔额后医疗机构可以获得50元的赔付,因此医疗机构决定自行向患者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在本案件中淋漓尽致的体现了出来。

温馨提示:首先医生要尽量保证医疗质量,使患者最大程度的可以配戴的合适烤瓷牙;其次,对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以及不可预知的医疗风险,医方可以求助第三方进行协调处理,购买了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可以请保险公司协助处理。

5、对患者知情权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2011年12月29日我公司接到报案。患者王某,男,35岁,于2011年12月上旬在北京市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右上八严重龋齿需要拔除,医生拔除右上八后发现患者的右上七也出现严重龋齿,医生在征求患者口头同意后拔除右上七,但此操作未签知情同意书!患者事后称未同意对右上七进行拔除!因此向医疗机构索赔六千元!

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与华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了沟通,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虽然该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对右上七的治疗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医生存在过失。该案件在理赔范围内,可以考虑理赔! 2012年1月4日,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患者进行了三方沟通,由于案情清晰,涉案金额不大,当日保险公司同意向医疗机构理赔5500元(扣除500元免赔额)。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前,一定要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权很值钱!

6、种植体基桩螺丝松动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女,36岁,于2012年1月9日在华南某口腔诊所取模做左上前牙种植牙上部牙冠修复,2012年2月3日患者因前牙松动再次来就诊,检查左侧上前牙牙冠松动,拍X光片未发现种植体异常,未发现植体骨有吸收,医生认为有可能是基装螺丝松动造成牙冠松动,拆除全瓷冠后发现果然是基桩螺丝松动。此时患者提出索赔,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她5000元作为去其他医疗机构做牙冠的费用。医疗机构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患者当天就要一个满意答复,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简单沟通后,保险公司与患者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该医疗机构一直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此更了解患者的情况,可以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同时请患者放心,由于医方的确存在过失,制作牙冠及由此引发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者安心接受治疗就好。经过沟通后患者同意继续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3000元作为患者后续治疗的费用。 温馨提示:在给种植体戴冠前一定要确认基桩螺丝已经拧紧后再进行后续的操作。

7、由价格争议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香川先生,日籍,48岁,某日企亚太区高管,常年在北京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十分谨慎,每次治疗后都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报告,且每个治疗项目都会签知情同意书。2012年10月该患者找到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在本年度2—8月期间给其做种植手术时收取医疗费用过高,且医生承诺过他所需的治疗费用。现在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当时医生承诺费用的2倍,由于医疗费用支付过高,引发家庭矛盾,要求医疗机构退还一半医疗费。医疗机构约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每次到医疗机构沟通的都非患者本人,而是患者的太太。患者本人只通过电话与医疗机构沟通,并以工作忙为由就是不露面。医疗机构无奈之下向保险公司报案。我们首先与医疗机构进行了沟通,确定医生并没有向患者承诺过医疗费用,且患者每次在知情同意书上及收费确认上都签字。医疗机构反映据调查该患者以前在企业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待遇,但近期由于日企在华业务骤减,公司经营不景气,以前所有的福利现在都取消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与诊所达成共识,患者来医疗机构要求部分退款的真正原因就是公司不报销后患者本人承担了医疗费用,且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患者找不到理由让医方全额退款,只能以收费高及超出医生承诺为由要求部分退款以降低医疗支出。此外,近期中日关系的恶化不排除部分日本人对中国持有敌对情绪,这无疑对此次医患纠纷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最后,我们与医疗机构商定了这样一套解决方案:告知患者如果医疗机构的确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可以考虑退费,但是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保险公司要到场,医疗机构购买了口腔医责险,如果需要退费,保险公司会向代替医疗机构向患者支付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要到场取证。第二,患者本人必须到场,因为保险条款要求患者本人签字,理赔才可以生效,因此要获得退费或理赔患者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医方依照该方案与患者进行了沟通,患者本人携其夫人终于出现了,进过2个小时的沟通,患者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在第三方的公证下只得妥协。沟通结果是双方各退一步,患者不再要求退款,患者再来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一起患方闹剧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温馨提示:医患纠纷并非医方一再退让就是好的解决办法,在医疗行为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待医患纠纷也要有自己的立场。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在医患纠纷中不但可以进行理赔,还可以帮医疗机构出谋划策,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作为公证方让还有一丝良知的无理取闹者自愧形骸。

8、药物过敏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某,女,50岁,离异,于2010年6月因右上牙齿疼痛,就诊于东南地区某牙科诊所,患者告知医生自己对青霉素类和氨苄西林过敏,医生判断患者左上5牙周病动摇且疼痛,于病患同意后对该牙进行拔除,术后医生给患者开了阿莫西林。几天后患者带着一身的疹子来到诊所哭闹,要求有退还医药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此时医生并未与患者接触,由诊所工作人员与患者解释,同时医生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我们首先通过电话了解了大致情况,在询问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患者属于偏执型人格且的确医方有过失。于是我们建议医生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医生先不要和患者正面接触,这类病人不喜欢与保险公司对话,喜欢直接给医生施压,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2)基于第一个原因,请医生切记我们是医生的就病患和好友,我们一会将就到诊所,病患和好友的身份以演一出戏。(3)医生出现时要从关心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让患者先看病,后续的责任医生全部负责不会逃避,我们这些假病患则会在一旁敲边鼓来呼应医生处理态度很好很负责,并以聊天的方式告知患者不要这样不理性和激动。(4)此外,护士和前台要集中注意力招呼好患者。与医生沟通完,我们马上赶赴现场,事情进展和预期一样,病人后来照牙医的嘱咐去医院治疗皮疹,三天病人身上的疹子渐渐退去。但病人康复的时候是医生问题的开始。

康复后病人无预约来到诊所还带了4个人,其中包括前夫、朋友、律师、和妹妹。15分钟后我们也到达现场,由于患者带了律师,因此我们表明自己除了是患者还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为避免影响诊所营业,大家同意到附近的咖啡厅来商讨这件事,谈判中,律师并无太多发言,病患及其前夫讲的较多,除了情绪语言和肢体动作外,重点如下:(1)精神损失费20万。(2)后续美容治疗费10万。(3)误工费1万。面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当场应允会考虑,不过还有要和医生商讨后才能回复,能否等3天后大家再将这件事情做过了结。这个案子如果从法律上计算:医疗费加保健费约3500元,工作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为整体损失的三分之一)总计12500元。后来患者果然去了诊所,给医生施压,医生将事情转移给我们处理,我们告诉患者如果起诉诊所法院只会判定补偿患者12500元,而31万的标的的律师费也不会很低,患者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而保险公司愿意高于1.25万元赔付患者。此后多次沟通最后双方各退一步2万元和解。

温馨提示:治疗前一定要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对有过敏史者谨慎用药。

多年来,我们一直本着“服务为本,客户为尊,专业为基,创新为魂”理念竭诚为广大口腔工作者服务,我们希望通过努力可以帮到更多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我们也真诚的希望能够与广大口腔业内人士学习和交流。无论您想了解口腔保险还是要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都愿意竭尽所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

标题:【经验交流】医生还能怎么做

楼主:今天遇到一个闹事的患者,实在郁闷发出来请各位同行出出主意,七月中旬接的一个患者,上前牙两个一冠折死髓,告诉他先去口内做根管治疗,然后再来修复科(本人是做修复的)桩冠,烤瓷冠修复,患者是学生父亲陪同来的,当时问我9月一号开学前能不能全部弄好,我回答他不一定,一是要看根管治疗的情况,二是暑假最近患者很多根管治疗后来约时间(因为我们科室的加工中心一来一去要两个星期),当时患者没有异议:后来根管比较顺利,约了8月二号来打桩,也没有问题,今天本来约好时间来戴桩备牙,结果没按时来,下班前半小时来了,我告诉他今天来不及了,到时间压缩机会关掉,然后病人发飙了,说我一开始保证他开学前能做好的,还拍了桌子说要退钱,不然一定要我保证开学前做好,我跟他解释做医生不可能跟你保证的,只能尽力,万一返工不是还要时间,然后我把预约本给他看是约的今天下午两点,患者否认,说我病例上没写(这点是我疏忽,因为第一次预约时间打桩我是写的,我当时感觉还是和患者比较好沟通的所以这次就口头约定了)然后上来就拉我胳膊要去找领导,(来了三个人,父子两个还有一个陪同,看样子像社会上经历比较多的那种,比较凶悍,他儿子还是一个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唉„„)差点要动手,最后还是我们科室的一位年长的护士出面打圆场联系加工中心争取开学前做好,竟然还被病人逼了签字,然后病人才罢休,(中途还了解到他们去其他地方看过的费用不要那么多,时间也不用那么长,上次问我保证能用多久我实话告诉他这个不好保证要看你的使用情况)我就郁闷难道我们做医生的开学前不一定能做好这样的话也要记录在病历上吗?即使记了,像我同事说的病人存心来找茬,说病例丢了,又能拿他怎么办?我感觉这医生做的太无助了,也请经验丰富的同行出出注意像类似的情况怎么处理,哪里需要改进,谢谢!

1.病历首诊必须知情同意签字(我们医院初诊必须盖章签字的) 2.这个病历其实主要还是沟通的问题而且患者对费用较敏感(从患者角度考虑是钱花得“多”了,还不一定达到预期时间,心里不满,但是表达过度)之前说清费用后签字让患者多了解别家价格确定考虑好了要治疗了再来。

3.不过加工厂来回要两个星期好像有点长了,我们有时候赶工,第二天就能做好了。毕竟学生确实要赶着上学这个时间点,可以理解。

第12篇: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医方,以下简称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参加调解人员姓名:

、职务

乙方当事人(患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

,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本着公正、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了结纠纷。

二、乙方代理人承诺全权处理该纠纷,不再就此事提出其它诉讼请求和要求,若乙方为此提出其它请求及不法行为,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三、此协议为终极调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违约金为

元,若乙方违反,须全额退还甲方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地点:

方式:

日期: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司法公证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当事人(盖章)

当事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

第13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2011年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

了**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

向。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影响全市稳定的一大难题就破解了。下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建议尽快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县(区)都要成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我市现有1500余家合法医疗机构,每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均超过300起。全市各区各镇街均相当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现迫切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便民利民”的综治原则。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第14篇: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

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医患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及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 1.组 长:成 斌

组 员:高晓琴 令继文 貟进德

张文杰 范国强

2.职责

(1)对全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向区卫计局报告工作。

(9)负责召集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答会议讨论结果。

(10)负责医疗纠纷在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1)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三)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小组

1.组 长:成 斌

组 员:高晓琴 令继文 貟进德 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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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并实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检查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3)医务科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院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五年。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科室每月最后一周,由科主任带领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详细记载于〈科室医疗隐患登记整改报告〉中,一式两份,一份于每月结束前上报医务科,一份科室留存。自查中尤其是要严把病历质量关,对已被患方复印的病历,在整理、完善时要慎重。

(2)医务科每月末,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隐患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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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也属于消费领域,是特殊的消费,因此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5.尊重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意事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及时披露医疗安全信息

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让全院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医院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及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的培训或大型讲座。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科室每月召集1次医患沟通座谈会(公休座谈会),并做好记录,对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六、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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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疗安全防范应急小组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挑头闹事及主要参与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医务科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医院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医院讨说法,医务科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 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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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患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职业:联系电话:

户籍:现住:医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理人(联系人)/职务:*******联系方式:******

地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16篇: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医患纠纷法律简述

一、引言

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暴力伤医事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医患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非常和谐的状态,古有医者悬壶济世,医生视治病救人为自己的天职,视救死扶伤为最崇高的职业,不计较病人酬谢多寡,病人视医者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保护神,彼此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的关系,相互之间都以对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追求。医生把病患的康复视为对自己最大的犒赏,病人从不怀疑医生的高尚情操,医患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利益冲突。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巨大变迁,医患关系也开始发生着很大变化。首先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和期望,而医疗保健服务行业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医生也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收入,医疗保健服务开始带有盈利色彩,医患之间传统的共同利益慢慢淡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医生自身追求经济利益与追求职业崇高感之间的冲突,成为医患关系冲突的两个方面。

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之前,国家财政充当了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冲板”,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公费医疗以及劳保医疗制度扶持医疗行业,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较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对医院的补给进行自我扩充,国家抽出了医患关系的“缓冲板”,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医疗费用的支付直接与患者个人负担挂钩,医疗费用直接成为居民的一项重要支出。不仅如此,医疗新技术、贵重药物的广泛使用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直线上涨,“看病贵”的呼声日益高涨。当然对于患者而言,多数情况下最注重健康利益,只要疾病得到治愈或者症状得到缓解,即使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也是能够接受的,一般不会导致恶性医患冲突。但是,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来,若这种冲

突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酿成“暴力伤医”、“医闹”等恶性事件。

本文主要对我国现有医患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首先对医患纠纷进行概念解析,将医患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分析医疗纠纷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其次从行政、民事法律部门规定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展开论述,行政法律部门内重点讨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民事法律部门重点讨论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

二、医患纠纷概述

1、医患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具体到医患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过失或者医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它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应的医患纠纷也可能出现多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如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2、我国医患纠纷的分类

我国医患纠纷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A、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如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疑似医疗过失纠纷。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程度需要进一步的鉴定与确认。B、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

他医患纠纷有四种基本形式:一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发泄情绪型纠纷。不存在医疗过失等问题,纯属于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从而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医方身上,如当前社会频发的“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二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因人际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医疗费用纠纷。患者与医方就医疗费用发生的纠纷;四是人格利益侵权纠纷。与患者健康无关的其他权益纠纷,如医方侵犯了患者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医方对脱离患者身体的组织器官的无权处分等。

3、医患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导致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许多种,简单归纳主要有以下: 一是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医患双方纠纷利益冲突加剧,国家将医疗机构慢慢推向市场,利用市场经济对医疗机构进行自我扩充和补给,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居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支出直线增加,少数时候,当患者花费了巨额的金钱却没能得到期盼的疗效时,经济利益冲突就会浮现出。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一些医患矛盾大肆渲染,加剧医患双方的紧张感,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缺失。

二是医院方面的原因。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医院高负荷运转,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广大农村地区却又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与此同时,即使是同一所城市,知名度高的三甲医院门庭若市、人满为患,医生都是在满负荷运转,而一些等级略低的医院或者社区医院则是门可罗雀。医生工作量的巨大,无论是由于责任心的缺失,还是由于疲惫,抑或是疏忽导致的医疗失误也就在所难免,医患纠纷出现频率就会增大。另外,医务工作人员是一种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这必伴随高回报、高报酬,这也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但是现实中,在卫生资源配臵方面存在一种不公平现象,医师和卫

计人员报酬较低。

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模式的原因。尤其是西医的身体检查、手术、注射等治疗手段本身会然患者感到医生对自己身心的侵入,这种入侵会本能的产生恐惧、无助和排斥,如果治疗成功了,这些不快会被成功的治愈抵销,但是一旦医治失败,则会使不快与后遗症产生叠加效应,在诊疗过程中,大量现代化的医疗器械加入使医方更多的依赖仪器检测结果而忽视对患者自身的人文关怀,传统的望、闻、问、切、触、叩等基本检测手段逐渐淡化,这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医患双方交流、沟通日趋减少,医患关系日趋冷漠,为特定条件下的纠纷发生埋下伏笔。

四是医生方面的原因。医患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这里固然有部分医务人员工作量大、无暇做细致工作,但确实有部分医务人员医德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服务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病人缺乏尊重,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差,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在病人之间不负责任的讨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吃拿卡要尚未杜绝等等。另外,医患纠纷产生最主要的一个愿意其实就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渠道不通畅、沟通方式其当等。据统计,80%的医患纠纷是因为沟通不到位引起的。例如: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切除手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分离可能会损伤脾门处的静脉和动脉血管,而切除脾脏对降低手术风险具有重大帮助,如果在手术之前,医护人员没有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虽然医护人员是在为患者考虑,但最终,极有可能得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因为患者脾脏切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并丧失劳动能力引起医患纠纷。

五是患者方面的原因。医学知识繁杂如海,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对疾病预防和治疗有一定的认识,医学不是万能的,现有的医学技术并不能让所有疾病都能药到病除。很多时候,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基于对医疗机构强大

的治愈能力的信任和期望值,患者在初期一般都是讳疾忌医,有病硬撑,延误治疗,等到医院诊疗效果不佳时,就责怪医方没本事,基于对疾病的恐惧和自身身体的不适,希望到了医院就要药到病除,须知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治疗时间长了,就有急躁心理。除此之外,就医初期常常处于火捻子状态,而当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痛得到一定的缓解之后,又反过来对医方产生过度依赖,不愿转诊、不愿出院,这又产生新的矛盾。

4、医患纠纷中的医疗纠纷

前文讲到,医患纠纷有两大类(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医患纠纷)、六小类(确定的医疗过失纠纷、疑似医疗过失纠纷、排除医疗过失,发泄情绪型纠纷、人际关系矛盾纠纷、医疗费用纠纷、人格利益侵权纠纷),六小类中的前两类因为涉及到医方的具体的医疗活动(例如诊断、手术、注射、放射等),所以也可以称为医疗纠纷,后四类因为与医疗活动无关(缴纳医疗费、医闹、暴力伤医、人格权侵权等),故概括称之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属于医患纠纷的一种。医患纠纷反应在法律体系中,是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责任纠纷或者侵权责任纠纷。后文将详细叙述两种责任形态。

何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本文重点讨论医疗纠纷的意义在于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与医方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有关,当符合医疗事故赔偿条件时,医方需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责任。

5、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服务合同概念、主体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讨论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的意义在于部分学者认为当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方选择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胜诉率较高。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方达成的或者依法构成事实上的以治疗疾病、健康检查、改善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契约。广义的医疗合同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

务的委任关系,还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即医疗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契约,对医疗合同进行广义的定义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例如:今年来媒体曝光的医院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应当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可以归类到消费法律关系,医患双方不存在委任契约关系,只有医疗事务的处理(如诊断、治疗、手术)才属于委任契约,故对医疗事务的处理不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而因为药品、医疗器械损害的可以适用上述罚则。狭义的医疗服务合同主要有几类:一是一般诊疗合同。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医疗合同;二是健康检查合同。三是特殊诊疗合同。患者本身并无健康上的障碍,而是出于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的合同,如医疗美容合同、变性手术等。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方出于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的要求,虽未经患方同意进行诊疗,由于医方收治理由合法,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内容,故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实施诊疗的主体和接受诊疗的主体,考察医疗服务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发生诉讼时,可以准确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其实不尽然,医疗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医方和患方。医方包括两类: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生;二是医院。患方较为复杂,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且神志清醒,此时患者本人是患方;二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神志不清,此时根据护送人员不同来确定,如果护送人员是配偶,则配偶代替患者与医院签订了医疗合同,患者本人是患方,如果护送人是患者父母、同居姐妹兄弟,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侵权还是本人为患方,如果护送人员是其他第三人,除第三人有特别

明示愿意成立合同外,不宜认定该第三人为医疗合同当事人,患者与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患者意识情形后承认医院的无因管理,则患者与医方回溯的成立医疗合同,患者与医院成立医疗合同。三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治疗过程中丧失意识的情形。患者还是合同的患方;四是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患方当事人,此时医疗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五是患者是未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要考察其就医范畴是否符合其行为能力范围。

重点讨论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双方的义务,法官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套用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评判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主要有:

第一,医方权利。请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独立自主诊治权,强制权(针对一些传染病患者享有强制治疗的权利)

第二,医方义务。A、合理诊治护理义务。运用医学知识和技 术诊断患者的病因,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而又必须的治疗方法,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和警示。医方提供的诊疗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及患者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患者,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被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医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等职业道德,诊疗护理服务应当适当,既要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又要尽量为患者的经济利益考虑,严禁开具超出病情需要的大处方以谋取利益(这里强调私人诊所),提供给患方的有关病情、疗效等信息要真实,执行治疗方案要按照计划和医嘱进行。医方履行诊疗义务,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高度注意自己的职责是否到

位,时刻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B、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医方制作病例要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篡改、修改(治疗过程中书写有误是允许修改的,但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严禁修改病例的),病例不得遗失、毁损。C、转诊义务。当患者出现疾病属于医方专业领域之外、医方对患者诊疗能力不充分或者不具备、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诊发生非常明显的诊疗效果等情形时,医方负有转诊患者的义务,包括转院、转科、换医生和提供前期医疗资料。D、告知义务。医方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随的危险等事项加以告知的义务,当然,一般的不会产生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检查、注射、用药等,无须特别说明,另外当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相违背的情况下,医师也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形:当做出说明义务可能会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紧急状态下,患者需要抢救。E、保护义务。患者处于自我感觉良好或者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求出院的,医方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的决定是否终止诊疗护理义务,保护患者在医方治疗期间的安全,如保持院内地面干净整洁,防止滑倒,隔离传染病患者,防止被其他患者被传染。F、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患者由医方的诊疗转为疗养阶段时,医方为使其医疗服务获得满意的效果,要将药品的服用方法、饮食习惯的禁忌以及治愈后的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了解和遵循。G、保密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了解知晓患者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如通过问诊,知悉疾病的起因、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对患者体检时,可接触和发现其身体的隐私部位和病例状态,对患者的血液、组织和器官进行检验,可能发现某些隐私,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都可能成为隐私,医方对上述患者的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患方权利。诊治权、知情权、决定权、费用了解权 第四,患方义务。A、配合医方诊疗的义务。医院的诊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

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循医嘱,患者要如实陈述和听从指导,患者求诊时,应该主动向医师介绍病情、病史,在住院期间,应主动陈述病态和异常情况,对医师询问病状、痛感、病史、家庭生活等有关影响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时要如实回答,以便于医师全面了解,及时制定和调整诊疗方案,如果是由于患者的错误陈述导致医方判断错误,且医方无过错的,医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治疗期间,患者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按时打针吃药、正常起居饮食,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的使用治疗方法。B、支付医疗费的义务。C、其他特约义务。

在本文第四章中将详细叙述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规制

1、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36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还应当组织调查,判定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争议后,患方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相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文详细叙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是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前臵程序。从这里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外医患方也可以共同委托鉴定,单方不得委托。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后,要对鉴定组织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经过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依据。当事人对技术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医学会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要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居中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应当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医患双方都应当切实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调解,可以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2、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医学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学问,要明确、科学、合理的判定医患之间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着以及责任大小等事项,必须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因此,医疗事故计算鉴定及其鉴定结论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时,多数时候需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技术鉴定是指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患双方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侵害和不良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独立的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专业性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医患纠纷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此时由第三方对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成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相对于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相比,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更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有三级,分别是:第一级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类似于襄阳市医学会;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类似于湖北省医学会,这里需要说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共同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提起必须由医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或者职权提起;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有需要时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鉴定工作。

医学会中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与具体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第一合议制原则。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织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过半数通过;

第二回避原则。

第三独立鉴定原则。

第四是病情紧急原则。部分患者属于病情严重,且危急生命需要医护人员立即采取紧急诊疗措施,此时医护人员所能达到的

注意义务与通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是有区别的。在此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以保存患者生命为其诊疗活动的主要目标,如果因此可能对患者其它权益或者肢体、脏器完整性有所忽略或者减损,甚至出现一些诊疗行为差错,鉴定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医护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医学技术有限原则。现代医学技术还处于经验医学状态,在临床诊断活动中尚存在许多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依据医学理论、学说或者个人的从业经验对临床治疗方案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鉴定时,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过失时,应当考虑这一点。此外,对于出现的一些罕见疾病或者医治疾病的未知领域,鉴定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医疗尝试的情形。最后,还要结合医疗资源配臵情况、医疗技术水准、受鉴定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以及区域性医疗水平进行鉴定。

四、医患纠纷涉及的部分民事法律规制

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如果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那么其在构成医疗合同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因医院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对患者人身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侵害,通常被认为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二者出现竞合。此时,患者可以以医方违反医患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医方侵犯患者人格权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权利主张方法,利弊何在?

1、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前文详细叙述了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节题目,医疗违约责任是指发生医疗合同违约情形并产生了损害后果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违约行为。患者一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方诊疗,(详见上文患方义务),患者是否违约十分明显,

这里不做讨论,重点讨论判断医方是否有违约行为。简单来讲,在医疗合同中,医方没有尽到其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即可判断为其有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违反诊断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不进行问诊,或者问诊程度不够、问诊的内容不适当等,误诊,将某种病变误诊为其他病变,将此病真误诊为另一种病症,将重症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无任何疾病状态误诊为有一定症状,病变之认识、预测有误,症状之态样、部位等有误,诊断不及时等,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发现病症,以至于延迟治疗,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B、违反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等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术前判断失误,延迟进行手术或者过早进行手术,进行了不必要的手术,术中判断失误,手术部位选择错误,违反手术操作原则,术后管理失误,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术后不认真观察病人,不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导致严重后果。

第二,医疗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一般的合同违约案件中,只需要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违约金、定金等,但是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必须要存在损害事实。医疗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对患者产生的不利事实,主要表现为患者死亡、伤残、健康受损等情形,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因患者死亡及人格侵害给其家人带来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另外,医疗损害不一定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于违反了制作和保存病例的义务、转诊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医疗合同违约造成患者损失,患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需有因果关系。一般损失赔偿中,因果关系认定不易,具体到医疗合同违约,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因果关系认定更加困难。在医方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医疗行为有很多,比如治疗措施不当、医院设施陈旧、患者特异体质等,在探求医疗合同违约纠纷的因果关系时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将可能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罗列出来,然后再对比这些原因是否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过失存在法律联系上的事实。法律实务上采取“预见力说”,即医师仅对其应当或者可能预见到的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

讨论医疗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医患纠纷中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患者多会选择医疗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虽然,医疗侵权责任涉及较为专业和复杂的医学知识,对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举证难度较高,但是从传统民法理论以及法律实务方面来看,以医疗侵权责任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胜诉的赔偿金额比医疗合同违约高,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医疗合同违约不包括患者非财产性质的赔偿,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侵权却包含有上述赔偿项目。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多以医疗侵权为主要诉讼法律关系。

何为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特点有五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详细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的内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侵权不能适用医疗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尤其是执业助理医师开设的诊所不是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取得医师资格的

人员在家中擅自为他人诊治,造成医疗侵权的也不能认为是医疗侵权,而是一般侵权。对于医院聘用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缓和损害的,应当认为是医疗侵权。

第二,医疗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侵权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医疗活动内容十分宽泛,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都是医疗活动,医疗美容也是医疗活动,但是一般的美容、面部护理、保健按摩等不是医疗活动。

第四,医疗侵权责任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所引发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必须存在过失,但是医疗产品侵权由于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不需要过失为构成要件。

第五,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医务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但是医疗机构应当作为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人。医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医务人员行驶追偿权。

3、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法律特征 医疗侵权的分类有四个,分别是: 第一,医疗技术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57、58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是医疗技术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是:A、以医方的医疗过失为前提,此与医疗产品侵权相区别,如果医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则构成医疗技术侵权的免责事由;B、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也就是说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区别于医疗伦理和医疗管理侵权,需要由医方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的举证标准不仅要证明医方的违法行

为、患方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证明医方具有医疗技术的过失;C、医疗技术侵权只赔偿患方的人身损害,不赔偿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此与医疗伦理侵权责任相区别。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诊断过失侵权。一个理性的经验丰富的医师应当对患者做出准确的疾病诊断,理性的医师是不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基于此,诊断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治疗过失侵权责任。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遵循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通常情况下,治疗过失侵权应当举证证明,特殊情况下,涂改、毁损、隐匿病例资料,推定医方治疗过失;C、护理过失侵权: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为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诊疗规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D、感染、传染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必须严杜绝、消灭院内传染或者感染,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危害生命健康的;E、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孕检中未发现胎儿畸形,造成“错误出生”以及在剖腹产过程中延迟剖腹产等生产过失造成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

第二,医疗伦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55、

56、62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医疗伦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为:A、构成医疗伦理侵权需要以医疗过失为前提,如果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则不构成侵权;B、医疗过失是伦理过失,违反的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违反告知义务、保密义

务等伦理性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C、医疗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医疗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法官便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伦理过失,推定之后实行举证责任倒臵,即有医方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D、医疗伦理侵权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还包括患者的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包括人格利益损害、隐私权、知情权、自我决定权等损害。医疗伦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而且对患方没有造成人身实质性的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B、违反告知义务,积极采取或者消极停止治疗行为,并对患方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损害,侵犯的是患方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和人身损害;C、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方的隐私权。

第三,医疗管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管理侵权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有:A、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责任,区别于医疗伦理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区别于医疗产品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同医疗技术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B、医疗管理过错,该过错既不是医疗技术侵权中的医疗技术过失,也不是医疗伦理侵权中的违反告知、保密义务,而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标准;C、医疗管理侵权需要原告来举证,必要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只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管理过失的可能,医方要举证证明其没有医疗管理过失;D、医疗管理侵权包含了患方的人身、财产以及身份损害的事实。医疗管理侵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违反紧急救治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是医方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具有紧急救治的义务,必须要求患方存在生命垂危的情形,指的是患者如果不采取紧急的救治就会立刻失去生命的紧急情形而不救治,客观上和主观上都不

能取得患者和近亲属的意见而不采取救治,由于没有医方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而不救治,患者因为医方的不救治或者疏于救治而导致严重损害,这里的严重损害只有两种,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B、违反病例资料管理职责致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的是医方应当妥善的填写、保存、各种医疗资料,并未患者复印、取得医疗资料提供方便,这是医方的义务,如果医方违反了61条的规定,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修改、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依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错。二是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侵权责任,使用侵权责任法的54条;C、救护车急救不及时的损害责任。救护站接到患者的呼救未及时出车救治,或则救治不及时,致使患者收到损害的,也数以医疗管理过失;D、违反管理职责,导致产妇抱错孩子的致害责任:医方的妇产部门违反管理职责,将产妇生产孩子抱错,造成亲属关系的损害,是一种典型的医疗管理侵权;E、违法处理患者医疗废物,比如患者的断肢、病变摘取的脏器等,侵犯的是患者对医疗废物的所有权;F、医务人员擅离职守,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过时间看书、玩游戏导致仪器故障、断水断电、造成患者的损害;G、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第54条。

第四,医疗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医疗产品侵权的法律依据。医疗产品侵权的基本类型包括:A、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重点是要看产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首先要非自然性,是人为生产的,经过加工、处理等环节,其次是

要进入流通环节,药品、消毒器械没有争议,至于医疗器械,并非所有临床上使用的物品均为医疗器械,例如:眼科使用的眼罩、卫生袋、药品恒温冷藏柜等不是医疗器械,而是一般产品,不适合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B、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

4、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上述四种基本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中,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医疗纠纷中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即患方需举证证明医方具有医疗违法行为、患者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是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出现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时,无须医患双方举证,人民法院直接推定医方具有医疗技术过错;医疗伦理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臵,即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患方。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和医疗管理侵权虽然举证责任在于患方,但是考虑到医疗侵权涉及较专业的医学知识,且很多医疗资料都由医方保存,客观上对患方举证带来较大难度,故根据举证缓和原则和表见证据规则,先由患方就因果关系举证,然后再由医方就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上述医疗技术侵权纠纷和医疗管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两种归责原则中,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对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减轻医方责任。医疗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方首先对患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方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和故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方责任。该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相对无过错原则,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

9、80条关于动物侵权的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5、医疗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第一,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为标准,或者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为标准,只要医方未履行或者违反这些义务,则被认定为有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确定医疗过失应当以医疗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违反此注意义务则为医疗过失,在判断时,还应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资质、不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医疗技术侵权,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其证明程度如何界定,应当区分情况:A、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受害患者申请医疗过失鉴定,且经过医疗机构质证,法官审查确信的,可以认定医疗过失;B、患方证明符合表见证据规则(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事实,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法官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则推论有该特定事实的存在),此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另外,特殊情况下,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即可推定医疗过失,且这种推定原则上不得举证证明推翻。

第二,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方法采取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对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受害患者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注明因果关系存在之后,就推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失,可以举证证明。

第三,医疗管理过错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与诊

疗活动有关的人员,都有各自的岗位职责,这些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是判断医疗管理过失的证明标准,谁主张,谁举证,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证明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或者医务人员违反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因而主管上具有过失或者故意。既不适用举证责任倒臵,也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第四,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并没有免除患方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还是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充分举证,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即有条件的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6、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分配或者分担的具体形式,就是侵权责任形态,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医疗侵权的责任的替代责任、医疗产品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医疗侵权的替代责任。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时,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为具体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医护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应当由其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医疗侵权纠纷中,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而权利主体为受害患者。构成替代责任要求:A、构成医疗侵权责任;B、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存在特定的隶属、雇佣、支配使用的关系;C、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这里要重点探讨执行职务的定义,确定职务人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医疗机构的明确指示为准,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与医疗机构的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关于替代责任承担后的追偿问题分为:不可追偿和可追偿两个方面。如果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则医疗机构不能追

21

偿,如果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可以就承担的全部替代责任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追偿。

第二,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担全部责任,他们各自负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后,最终都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追偿全部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医疗机构里的不合格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个或者全部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是说最终的赔偿义务都要归结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身上。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A、对外效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有责任对受害患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注意的是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产品的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疗产品的销售者能否证明自己对医疗产品侵权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只有产品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它手里的这批医疗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对内效力方面。最终的责任承当都要归总到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和销售者身上,产品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过错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第三,医疗侵权的连带责任。包含以下几种情况:A、实行市场份额规则确定的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共同危险行为,针对医疗产品侵权中同类产品造成的侵权后果,不能确定是谁制造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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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一般原则,应当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各生产者的市场份额不同,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产品在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B、数个医疗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失,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的医疗技术侵权责任,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医疗产品侵权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都有过错,由于造成的损害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7、医疗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6、

17、

19、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32条的全部条款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是对医疗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A、医疗费。患者为治疗医疗侵权造成损害所花费医疗费,实行全部补偿原则,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关于治疗医院,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但是将就近治疗作为原则,合理选择其他医院治疗为辅。若侵权行为诱发患者原有的疾病,则应当按照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确定,康复费是可以支持的,但是仅支持受害人遭受侵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治疗等治疗方法的费用,不包括心理治疗费、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包含在精神抚慰金中。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一次性赔偿后就实际超出的部分再主张。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C、营养费。参照住院时间,赔偿标准以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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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残疾器具辅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E、护理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F、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G、残疾、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H、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M、丧葬费。参照《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J、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人身损害解释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K、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为准,由法院酌定。

8、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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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按照原则性规定的两种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确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则,应当是医疗机构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和医疗过错作为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的,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分析,确定医疗机构减轻责任。B、医疗意外。由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病症特殊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除了医疗产品责任,其他三种侵权类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构成医疗意外,既然有医疗意外就没有证明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所以意外事件当时构成医疗纠纷的免责事由。

9、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的竞合

前文介绍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形态,两种责任形态虽然从法理上相互独立,但是在法律实务上却发生竞合。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患者来讲,既可以选择通过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医疗侵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讨论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竞合的意义在于,按照不同的责任处理,责任认定的方法不同,在诉讼中举证的难易有别,责任成立后患者得到的救济程度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在诉讼中按照违约责任处理患者更容易胜诉,主要理由是: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任构成不需要过错的要件,甚至不需要证明损害,这就大大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合同本身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使医疗违约诉讼,也必须证明医方过错的存在,只是考虑到证据距离和举证难易因素,法律通常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臵,即实行过错推定,这一点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上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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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医疗违约和医疗侵权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成立后责任承担的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医疗损害赔偿以及医患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不得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医疗违约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依据侵权主张。在医疗纠纷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但是,如果受害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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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医患纠纷调合方案

通过专项整治,要通力配合。各单位、医疗机构要高度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齐抓共管。完全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及时化解医患纠纷,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置。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特别是针对今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组织的全省医疗纠纷民意调查中我区排名落后的状况,特制定本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时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完全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其次是个体诊所。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

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局部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弥补患方。

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特别逾越手术批准权限,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擅自开展

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示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任“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掌握不准,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示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门诊病历简单,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临床经验缺乏。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6.技术水平有限。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水平估计缺乏,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置不下才被迫转诊。

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演讲结果,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从某种水平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方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

难以落实,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惯例。

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局组织卫生监督所,自六月上旬以来。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分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分。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惯例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决不姑息迁就。

对医患纠纷的处置,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7号文件精神。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置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协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第18篇:医院医患纠纷情况汇报

XXXXX医院医患纠纷情况汇报

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是各级医院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县人大常委关于开展医患纠纷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对我院2011年以来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总结,现汇报如下:

一、2011年以来我院医患纠纷基本情况:

我院是X级X等综合医院,承担着全县主要的医疗救治任务。业务量占X城X所X级医院业务总量的XX%以上,且急危重及疑难病例多,手术病人多,高龄患者多,发生纠纷风险高,处置难度大。20XX年我院发生医患纠纷X起,共赔偿付XXX万元,平均每起赔付XX万元。201X年发生医患纠纷X起,共赔付XX万,平均每起赔付X万元。201X年发生医患纠纷X起,共赔付X万,平均每起赔付X万元。X年发生医患纠纷N起,赔付N万元,平均每起赔付N万元。在以上N起纠纷中,经医疗事故鉴定仅N起,鉴定结果N起不属医疗事故,N例为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1起,次要责任X起)。

二、医患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 患方因素:

1、患方对医学的风险性和局限性缺乏认识。有的患者认为到医院治疗、花了钱医院就应该把病治好,起码应该有好转,病情恶化或愈后不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有的对手术风险认识不够,不能接受手术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术后的并发症,一旦发生认为是医生失误所致;有的对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基本认识,不能理解和接受可能出现的各种医疗风险。

2、“医闹”因素。有的受“医闹”影响,明知医疗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借机采取“医闹”方式追求经济利益,向医院索要经济赔偿。有一例外伤死亡的病人,家属将尸体运送回家的时候,再三向医护人员表示感谢,回家后受到“医闹”因素 1

的影响,又把尸体运回医院,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我县某乡镇卫生院一例“医闹”纠纷,最后赔偿款患者家属只分得十分之一,其余由“医闹”分子瓜分。

3、社会矛盾的转移。有的患者社会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对社会存在偏见或不满。把不满情绪带入医院,在就医过程中寻找借口,制造医疗纠纷,谋取经济利益。

4、医疗费用的因素。一些治疗费用高,经济负担重,治疗效果较差的疾病,患方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索取赔偿或要求免除费用,以解决经济困难。如外伤的病人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患方故意制造纠纷要求院方承担费用。

(二) 医方因素

1、医患沟通存在缺陷。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差或忙于日常诊疗工作,未能有效地和病人及家属进行沟通,患方对疾病诊断、治疗、费用、医疗风险、预后等缺乏充分理解。一旦发生超出患方预期的结果,患方常常不能理解而闹纠纷。

2、服务意识不强。有的医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服务方式不够人性化,对病人的诉求不能热情及时回应,造成患者对医疗行为不满意,成为医患纠纷诱因。

3、极少数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经验不足或疾病不典型、一时难以诊断,治疗效果不好或病情凶险来不及抢救治疗,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导致出现医患纠纷。

三、医患纠纷的特点及处置过程中主要困难

1、患者维权意识增强,但不依法依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依法维权观念淡薄,当纠纷发生时往往不按法律程序,而采取闹、缠、无休止上访等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我院XXXX-XXXX年发生的纠纷中仅有X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赔偿金额越来越大。医患纠纷赔偿数额具有导向作用,一旦出现大额赔偿,就被以后的纠纷作为参照,造成赔偿额越来越高,解决难度越来越大。

3、上访、“闹访”现象多。与以往不同,出现医患纠纷后,一旦院方不同意患方要求,患方就反复上访,甚至“闹访”,希望通过上访、“闹访”来达到目的。

4、基层组织不能依法依规调解医患纠纷。大部分医患纠纷的调解都有患方居住地的乡镇、村组代表参加,村、组二级组织调解医患纠纷能起到防范患方过激行为的作用,但又往往站在患方的角度为患方争取经液济利益,很少引导患方依法依规解决。村组等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的医患纠纷除少数特例外,患方都得到了经济补偿。

四、我院为防范医患纠纷采取的主要措施

1、强化纠纷防范意识,加强医患沟通。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问题,要求各临床、医技科室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相关规定责任到人、到科室;三是明确措施,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院科二级监控体系,定期考核质控,严格兑现奖惩;四是注重医患沟通,通过及时、耐心、细致的交流、告知,增加患者及家属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信任。

2、加强医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一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文明行医、诚信诊治,以患者满意为目标;二是教育医务人员自觉加强医德修养,把“敬生命”放在日常医疗行为的首位,传承和发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三是拓展服务内涵,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主题,尽最大努力把方便留给患者,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态度。

3、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与监控,保障医疗安全。一是严格落实医疗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是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质控组织管理职能;三是注重重点部门的重点监管,针对急危重疑难病例的诊疗,交接班时区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落实好首诊负责制。四是严格依法执业,加大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4、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院技术水平。一是注重人才引进工作,建立“公开、透明、择优竞争”的选人机制,提高新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注重在岗人员培训工作,设立三基培训中心,购置培训器材,在全院开展以“三基三严”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练兵和临床技能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学术活动,通过请上级专家来院讲课和输送人员外出进修等方式,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三是注重新技术引进和临床科研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大力开展技术创新。

5、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做到“三个合理”。一是加强医疗作风整顿力度,严禁医疗服务中的“红包”、吃、请、回扣和商业贿赂行为,二是扎实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处方点评制度。三是完善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四是严格控制贵重药品及高值耗材的使用,减轻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6、高度重视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加强医患纠纷处置的组织领导,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设立患者投诉接待室,成立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制订医患纠纷处理预案。高度重视纠纷苗头化解。

五、对进一步缓解医患矛盾、化解纠纷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消除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2、成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职能。

3、认真落实《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处理医患纠纷事故。在医疗纠纷原因未查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进行医疗鉴定。

4、依法打击 “医闹”行为,确保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疗纠纷处理走上法制轨道。

5、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引导公民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XXX人民医院 XXX年X月X日

第19篇:医患纠纷预防调处责任书

医患纠纷预防调处工作

责 任 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维稳工作,切实确保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构建和谐医院,特制订医患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责任书。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医患纠纷预防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医院要成立医患纠纷预防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医院的院长为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医院的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维稳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医院的安定稳定。

1、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的工作机制。医院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矛盾纠纷的排查,摸清情况,登记建档,梳理归类,动态管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化解矛盾,要积极消除矛盾隐患。

2、要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医院要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因医患纠纷引发的越级或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劝阻疏导并果断处置。同时,积极配合乡维稳办处理好越级上访问题。

3、要建立健全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各卫生站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医患纠纷信息,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4、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医院要积极地做好患者的思想稳定工作,积极引导患者理性合理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努力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标本兼治,努力解决当前医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着力化解矛盾,认真对待患者反映的问题,要给予患者合情合理的答复,真诚为患者服务,确保这些人员的思想稳定。

三、追究工作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或不负责引发医患纠纷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医院一份,乡综治委一份。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检查考评,并兑现奖惩。

医院责任人签字:

2011年4月25日

第20篇:关于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关于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调查人:J公共卫管0902 丁雅

时间:2011年8月19日

调研地点: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

调研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接待了

医疗纠纷当事人1539人,共处理涉医纠纷事项352件,其中受理符合医责赔偿

条件的192件,占处理涉医纠纷案的54.5%,调解成功190件,调解成功率达

98.9%,为当事人挽回1404万元。与此同时,医患纠纷卫生投诉信访和诉讼率分

别下降90%、80%、70%。

二、医疗纠纷出现产生原因分析:

1、医疗机构因素。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

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二是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

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三是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

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本身

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

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

当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

付状态。

2、患方因素。一是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

应等现象不理解。二是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

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三是将其他无法调和的社会矛盾转型为医疗纠纷,转嫁责任

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

3、社会因素。一是流动人员就诊人口数增加,一些就诊人员就诊时资金的缺乏。

二是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三是职业“医闹”

掺和医疗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

取高额赔偿。

三、医患纠纷卫生投诉信访和诉讼率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

1、医患纠纷调节机制的成立。2008年11月20日,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调处中心的成立,为我市医患纠纷调解

开辟了新的途径。实现在第一时间内将医患纠纷从医院现场转移到调解中心,进

行有序的调解处理,减少无理取闹和“医闹”现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

障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病人良好的就医环境。调处中心调解工作网络按

“4+1”组合模式建立,即由常州市司法局对调处中心规范调解进行指导,复杂纠

纷涉法事项组织法律专家合议予以支持;市卫生局对调处中心涉医技术予以支

持,组织医学专家提供疑难杂症合议意见;市公安局处置医患纠纷现场,在疏导

教育同时负责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中心调解;天宁区司法局对调处中心日常工作

进行管理,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保险公司负责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及时处理医疗纠

纷理赔事宜。同时建立由100名法学、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形成了江苏

省第一家在市城区层面成立的医患调处机构。中心还建立健全了纠纷受理登记、

医患纠纷调委会会议、重大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报告、调解回

避、调解暂时结束等工作制度,形成公安告知引导、医患自行和解、调处中心受

理调解、保险赔付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调处医疗纠纷,促进医患纠纷又好又快

解决。

2、政府对医疗纠纷的重视。至2010年6月底,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建立了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区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

医患纠纷调解小组,主要调处非市属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创建

“平安医院”活动开展以来,通过成立市卫生局、综治委、宣传部、公安局等

15个部门组成的联动机构,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安保防控机制、质量保障机制,

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医院秩序正常,执业环境改善,医患关系总体和

谐,医疗安全得到保障。常州市第

一、第

二、第三人民医院和常州市妇幼保健医

院创建成为江苏省“平安医院”。

四、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对策建议

医疗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1、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乡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疗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完善调处机制。根据医疗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医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患纠纷解决,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研究、指导和协调,提高医患纠纷调解领域,努力将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3、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引导、鼓励非公有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4、加强宣传,为公正处理医患纠纷营造良好的氛围。医疗机构要强化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医疗服务信息,增强透明度,满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一些医患纠纷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道。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2010常州年鉴

《医患纠纷序言范文.doc》
医患纠纷序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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