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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

一、土地复垦概述

(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1、土地复垦的定义 土地复垦,顾名思义,“复”即是修复,“垦”即垦殖,优先恢复为耕地、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2、土地复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以及《土地复垦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土地复垦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 并不是人们通常的“复耕”、或者与耕地有关系的才叫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不仅仅是指耕地,它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复垦的范围: 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既包括采矿、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又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建设临时占用、挖损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中的定义,土地复垦的目的是要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解决水的可用、地层的稳定、土壤的无污染等问题。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决定了土地复垦目标是多方向、多用途、多层次的。

1、复垦目标的多方向性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其制定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复垦的目标:一是保护土地,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的破坏;二是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三是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

2、复垦目标的多用途性

土地复垦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破坏废弃土地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是多样的,复垦目标是多用途的。特别要说明,复垦后的用途绝对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而是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并优先用于农业。

2、复垦目标的多层次性

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缺一不可,使复垦利用具有最底的社会成本,长期的经济价值,稳定的复垦效果,尽量实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复垦的目标分以下三个层次:

(1)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状况。

(2)保留以前的土地利用价值和生态价值,恢复与以前相似状况。 (3)重新规划设计,达到更高更佳利用价值。如将被破坏的土地变为湿地、建成高尔夫球场,建公园等等。

3、复垦措施的综合性

土地复垦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包括破坏前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复垦的综合整治措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少占土地,留有煤柱,煤矸石回填等,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面积,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

整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等。在土地复垦诸多措施中,其中表土剥离和保持地层稳定最为重要。

整治措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1) 表土剥离:对表土特别是腐殖质进行剥离并进行保存;在表土较薄的地方,对表土以下的土层要予以保存,留着复垦用的植被土壤或用做隔离层。

(2) 地层稳定:通常进行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等达到地层的稳定。

(3) 地形重塑:使被破坏的土地地形地貌与周边景观相协调,能最大限度的获得长远、良好的视觉效果。对坡度等有一定的要求。 (4) 土地平整:根据确定的用途,达到能耕、能林、能渔的标准。 (5) 无污染及其他有害去除:保证复垦后土地利用长期的安全性。 (6) 土壤覆盖;对将要利用的土地覆盖表土,对有污染源的要具有隔离层。 (7) 灌排和道路等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恢复灌排水设施,配以必要的道路等;

(8) 植物选择:优先选择本地物种,适当引进经实验成功的外来品种。植物选择要尽量多样化,以利于生态的多样性恢复。

(四)土地复垦的标准

1、总则

(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实行)〉的通知》([1995]国土[规]字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颁布实施。

(2)适用范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l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镇规模范围内,符合城镇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l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l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l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l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5)复垦土地的检验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一般由复垦工程和用途恢复二部分构成。检验分两步:

第一步:工程检验。复垦工程完成后,进行复垦面积、复垦工程检验。 第二步:用途检验。用途恢复的,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的,在第三养殖年进行。 (6)检验内容

l 第一阶段工程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复垦区土地复垦方案;

本项目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项目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本项目土地复垦施工文件等。

现场测试:用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用于建筑的各项用途指标测试。 l 第二阶段用途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土地复垦方案;

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土壤培肥措施、管护措施等; 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

现场测试:农业、林业、渔业的生长情况的测试,与破坏前的比较。 (7)评估:确定复垦是否符合要求。

2、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挖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1)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分别用于农、林、牧、渔业,以及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建筑等用途的工程标准。

(2)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工程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3)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分充填沉陷场地、非充填沉陷场地。 (4)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5)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恢复利用通则。分别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牧业、渔业等用途的标准。

3、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共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气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4、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 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酸碱污染和盐渍化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

5、《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用于遭受各种洪涝以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过水、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技术控制等。

二、我国土地复垦现状

(一)我国土地复垦成效

为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重视。自《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来,原国家土地局在重点工矿区建立了一批全国土地复垦示范区,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复垦机制,创造了多种复垦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复垦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政府加大了投资力度,生产建设单位复垦土地的意识也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提高到12%左右。全国累计复垦利用各类废弃土地约100万公顷(合1500万亩),占废弃土地总量的8%左右,其中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土地600万亩,约占工矿废弃土地总量的10%;复垦利用其它废弃土地900万亩左右,约占该类废弃土地总量的6%。复垦后的土地70%为耕地,其余的多数为其它农用地。通过土地复垦,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人地矛盾,改善了生态环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以及广大土地复垦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下,我国土地复垦的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为今后开展大规模的土地复垦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

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标志着土地复垦工作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继《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实施,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的《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相关规定。全国25个省级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许多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2、土地复垦相关政策逐步配套完善

一是制定了“谁复垦,谁受益”和减免有关农业税等鼓励土地复垦的政策。二是初步建立了土地复垦资金渠道。1997年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生产或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有些地方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并施行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在全国建立了一批土地复垦试点和示范区

从1989年起,先后在全国建立了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燃煤发电、烧制砖瓦;兴修水利、修建公路、铁路;农村旧宅基地、废弃坑、塘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从1995年起,在全国建立了由中央财政投资引导、地方财政配套、农村集体投入为主体的22个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的土地复垦示范区(点),复垦土地面积达12多万亩。到199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投资5500多万元。

1995年,我部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支持下,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截止2006年,共投入资金71099.89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7547.14万元,复垦土地40.38万亩,营造防护林5.21万亩,新增耕地30.5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6.2万亩。

上述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不仅复垦利用了大量土地,恢复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为全国土地复垦工作,在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资金筹措、规范化管理、复垦后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提供了经验。

4、提高土地复垦科技水平在长期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摸索研究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土地复垦技术,确立了不同类型废弃土地复垦利用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颁布了《土地复垦标准》。煤矿塌陷土地复垦综合治理规划设计、复垦技术、复垦利用模式;黄金行业砂金开采、有色金属铝土矿开采及煤炭、冶金、建材等露天矿的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工艺设计等一批科研、技术成果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填补了我国土地复垦技术的空白,并在实际中得到推广应用。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编写了土地复垦教材,在一些高等院校开设土地复垦专业或举办土地复垦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土地复垦业务骨干。

5、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部建立了全球合作网络和多边、双边的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土地复垦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目前已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俄罗斯、英国、波兰、芬兰等国家建立了联系,开展了技术合作、考察培训等交流活动。

(二)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晚、历史欠账多,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待复垦土地资源面积大,复垦任务重,同时,土地破坏面积逐年增加,而复垦率和复垦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压占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废弃的约2亿亩土地,其中80%以上没有得到恢复利用。每年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又造成新的破坏。根据煤炭行业测算,开采每万吨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积为3-5亩。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为20亿吨左右,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达60-100万亩,其中约60%是优质耕地。

由于大量土地被破坏后不能及时复垦利用,给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一些地区产生了严重后果:一是人均耕地锐减,少地或无地农民激增,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二是工农之间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上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生态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些地区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剧,水源干枯,塌陷积涝,甚至造成大面积滑坡和泥石流,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见图3)。一些群众陷入了“无地可种、无房可住、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

《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二十年,土地复垦成效依然不尽人意,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不到位,复垦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一是政府部门认识不到位。虽然一些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一些生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了灾难,但在处理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时候,往往更关心本届政府的财税收入和眼前的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寄希望于中央政府,希望中央出资解决地方老百姓的生活和生存问题,对要求企业执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律规定存在畏难心理。

二是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国土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各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如《土地复垦规定》第五条规定,项目在可研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有土地复垦的内容,否则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予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该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如广西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原项目预算中有关土地复垦费的列支被当地发改部门在审核投资预算时砍掉,使得土地复垦缺乏资金来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环节也没有将该规定落实到位,导致对复垦工作的监管不力。

三是生产建设单位责任不到位。一些企业缺乏土地复垦责任意识,认为土地复垦增加了生产成本,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主动开展复垦工作。在失去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不能自觉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义务。

2、现行法律法规滞后,难以解决土地复垦中出现的新问题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复垦规定》中一些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复垦实际工作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1)土地复垦机制与财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土地复垦监督制度亟待完善 《土地复垦规定》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其制度背景是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高度一致,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国家无偿划拨,生产成本列入计划,由国家投资,利税上缴国家。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在国家投资、企业和个人能够自觉履行复垦义务的前提下,因此《土地复垦规定》缺乏强制性的监督条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分税制的实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企业利益逐渐分化,国企相继改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进一步加剧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土地复垦已真正成为企业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土地复垦规定》中没有建立有利于调整土地复垦责权利关系的机制,对企业履行复垦义务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手段,处罚不严厉,致使企业违法成本低,管理部门监控成本高、执法难度大,土地复垦费用得不到落实,废弃土地难以及时复垦利用。

(2)对企业长期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乏必要的约束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事实证明,事后缴纳土地复垦费,追缴难度大。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一般是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或全部任务完成后才能实施复垦,因此土地复垦的任务主要落在生产建设中后期。一些大型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开采,在投产中后期塌陷土地面积和程度不断加大,但企业效益与前期相比却逐渐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已无力复垦土地;一些中小型矿山企业,建设周期较短,

三、五年开采完毕后,企业关闭,难以追缴土地复垦费,有些企业甚至找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复垦义务。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复垦资金无法落实,致使土地复垦欠账越来越多,整个烂摊子交给政府、扔给社会、甩给了当地的老百姓,形成了“企业破坏,政府和社会买单”的局面。如何在生产建设前期就要求企业预提土地复垦费用是立法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3)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历史遗留废弃地是指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破产、灭失或1989年1月1日以前破坏废弃的土地。《土地复垦规定》出台之时,这些问题尚未凸显。近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历史遗留废弃地成为困扰很多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发展的难题。这部分土地(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公共财政投入微乎其微,投资规模与土地复垦任务严重不匹配。《土地复垦规定》中有关扶持和激励政策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要求,如《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但目前农业税已经取消。土地复垦的责权利关系不清,激励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对土地复垦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力量对土地复垦的投入。

(三)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在人多地少的中国,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各类废弃地约2亿亩,利用潜力巨大。如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利用,约有60%以上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耕地, 30%可以复垦为其它农用地, 10%可以复垦为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具有以下作用: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废弃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可补充耕地1.2亿亩。 以现有耕地年均亩产粮食500公斤计算,每年可新增粮食600亿公斤(图17),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贡献。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土地复垦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复垦后土地用于发展林、果、水产和畜禽养殖等,可减少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6000万亩左右。每亩年产值按800元计算,可新增产值480亿元。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若将恢复的6000万亩农用地,全部用于植树种草,全国人均新增植被3.3平方米,对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将发挥巨大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土地复垦宜建则建,为建设用地开辟新途径。若10%复垦为建设用地,即可复垦增加建设用地2000万亩,按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00万亩计算,可满足我国十年建设不新占用耕地,如将2000万亩建设用地进行有偿出让,每亩按10万元计算,国家财政可收取出让金2000亿元。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若“十一五”期末土地复垦率能达到25%,则可增加耕地3000万亩,安置近3000万失地农民;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减少占用耕地1500万亩,非农建设减少占用耕地500万亩。增增减减,就是5000万亩的耕地保护潜力,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作贡献。

推荐第2篇: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进我局可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2015年11月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第76号)。我局201

2年依据税务总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而制订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3号)已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因此起草拟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减免税

《实施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类型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三)减免税的程序

1、核准程序。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四)减免税事项目录和具体程序

1、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明确核准类减免税申请程序的同时,明确了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2、备案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明确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程序的同时,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分类、目录和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备案类减免税共有三种形式:即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和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其中,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的事项共49项;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0项,是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报送时间的事项;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72项,纳税人不需要事前或事中备案即可先行申报享受减免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作了特别说明。即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和材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3)。

(五)减免税的监管

1、监管范围。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等。

2、监管程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应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实施办法》在减免税后续管理中创新性地引入随机抽查的方式,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客观要求。随机抽查,可避免减免税管理出现“放了不管”和“任性管理”等问题,和风险管理互为补充。

(六)责任追究

1、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备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由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旧对比

(一)备案类减免实施更加灵活。新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一次备案一直享受,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新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核准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三)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新办法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

(四)加强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后续管理。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

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推荐第3篇: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本次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相比较之前的就业创业政策有很大的创新突破。政策体系以稳就业、兜底线、扩平台、促创业、惠民生、助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主要体现在突出就业重点群体、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降低政策受惠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请认真研读,深刻理解掌握政策的实质内涵,融会贯通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关键词:创业孵化补贴

第四、十

二、十四条:将园区、景区全部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列入孵化补贴范围;将全市建成的“美丽乡村”示范村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解 读:即由市、区县两级建设的园区、景区,民营资本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以及美丽乡村示范村不再认定即可列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各项孵化补贴政策。同时,市级将全市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孵化基地实际建设情况统一分配,市、区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孵化基地予以补贴。今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即市级、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由市、区县就业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帮扶、申报备案等工作。

关键词: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第六条: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解 读:即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企业即可享受该政策。

关键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解 读:即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规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关键词: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本人系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解 读:即铜川职业技术学院、铜川技师学院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同时,我市生源在市内外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与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关键词:税费减免

第七、

九、十八条:将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定向税费减免范围;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解 读:即由企业提出申请,将吸纳失业人员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税务部门按照政策核减税费。

关键词:退役士兵培训补贴

第八条: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凡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的,回铜后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向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解 读:即我市户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2015年以来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在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补贴。

关键词:电子商务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且从事电商经营的创业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 解 读:即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在网上注册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可在居住地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关键词:创业见习基地补贴

第十三条:对选派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按照实际参训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解 读:即凡我市现有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创业大赛取得前三名的企业均可列入创业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签订创业见习协议并在创业见习期间,创业见习基地可享受该项补贴。

关键词:援企稳岗补贴

第十九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解 读:即同时具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关键词: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九条: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解 读:即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

第十九条: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

解 读:即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关键词: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解 读:即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按标准享受。 关键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九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

解 读: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

关键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

第十九条: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1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解 读:即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发放安置补贴。

关键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延长原政策享受时限

第十九条: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解 读:即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但收入仍不稳定的低保家庭,城镇和农村家庭可分别继续享受6个月、12个月的低保补贴政策。

关键词:技能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技能岗位补贴。

解 读:即在我市生产一线岗位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由市级就业部门给予个人技能岗位补贴。

铜川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jyxx.tongchuanhr.gov.cn:7031/tcjyweb/ind 铜川市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919-3198425

推荐第4篇:政策解读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定通过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5年1月15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予以印发。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仍然突出,急需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组部、人社部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要求,经反复调研,起草了《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贯彻执行。

2.意义: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1—

首先,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2014年初中央下发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意见规定,乡镇可以设科级非领导职务,此前是不允许的。如今又出台新的制度,共同为基层公务员,特别是乡镇公务员的晋升搭建了“立交桥”,或将改变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状。

其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改善长期扎根基层的公务员的待遇。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待遇主要与职务和职级捆绑,一个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高低,与其收入关系密切。此前,一个在乡镇工作20年的科员的工资,甚至可能比不上一个工作刚刚满5年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建立了合理的职级上升通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

3.什么叫职务与职级并行:根据《公务员法》和2006年国家工资改革相关政策,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共10个层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有8个层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公务员级别共有27个职级(即1-27级)。职务与职级是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

—2—

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职务职级都与工资挂钩。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二、《意见》基本精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详见《意见》。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级的设置。(在已有职务的同时),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2.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一是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二是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三是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四是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五是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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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3.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5.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县(区)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

—4—

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此执行。

二是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关于我区贯彻《意见》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学习宣传。利用综合性大型会议,组织广大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学习知晓政策,让广大公务员及时领受中央政策的温暖。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单位先行做好人员摸排工作。

(三)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汇报,争取政策早日落实兑现。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关注《意见》的具体贯彻要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5—

推荐第5篇:政策解读

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

1.问: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 答:易地扶贫搬迁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可以使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广大贫困群众尽快改变生产生活条件,早日脱贫奔康。同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2.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

答: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尊重自愿,积极引导;多样选择,搁实“靠牢”;政府组织,民主管理;居(住)产(业)结合,增收为要;严控面积,超标“无效”(不补);美观适用,要素配套。

3、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有哪些?

答: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边远高寒山区、洪水淹没区、地灾多发区以及生态脆弱、资源匮乏、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简称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简称同步搬迁户)。

4.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经过精准识别进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且在系统中已标注为“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经脱贫或者未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但又有

— 1 — 搬迁意愿的贫困户,乡镇可以采取纸质备案方式完善资料,待扶贫系统中期调整时再按增一减一原则调整录入。

5.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房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户主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搬迁协议的程序进行。

6.问:如何核定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补助人口?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具有剑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补助依据,申报补助时以第一次打款时家庭实际自然人口为准,第一次打款后家庭实际增加的人员不列入搬迁补助对象,减少人员也不减少补助资金。

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由谁来确定? 答:主要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主要指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建房;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新建安置、村内自主搬迁安置、购买合法商品房、投亲靠友、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等。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由搬迁户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8.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如何规划选址? 答:安置点选址由乡镇组织,在充分征求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安置地点和规模,经国土局、规划局审核后,规划部门牵头编制规划后实施。推行“三靠三进”搬迁安置。即:靠近县城、靠近集镇、靠近产业园区(产业带)规划建设安置区;允许搬迁户进县城、进集镇、进聚居点。

2 — — 9.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不超标、不攀比、不豪华、不空置,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国家规定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25㎡,一是考虑不加重扶贫搬迁户负担,保障其基本住居需求;二是引导扶贫搬迁户转变住居观念,不贪大求洋,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

10.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有没有最高限额规定?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农村实际,1人户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用房);2人及以上的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购买合法商品房单户面积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乡(镇)集镇、农村建房单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

11.问:只有1人或2人的贫困户家庭如何建房? 答:对1-2人的建卡贫困户,由乡镇、村委会购买安全闲置房免费让其居住,集中统建安置住房或者统建不超过50平方米的联合式单元房。购买的闲置房、统建安置房、统建的联合式单元房产权归乡镇或村委会所有(对购买闲置房、统建的住房,资金仍然打到农户卡上,卡由村廉勤委统一保管,统一支付购房及建房材料等费用)。

— 3 — 12.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能否扩建住房?

答:在占地面积不再扩大的基础上,搬迁对象在稳定脱贫后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经书面申请,村乡(镇)审核同意后,5年后可以加层扩建。

13.问:非建档立卡人口同步搬迁有哪些条件?

答:主要条件是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生活在同一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性质,可实施同步搬迁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

14.问:易地扶贫搬迁建(购)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采取人、户、面积三者相结合的方式,1-2人户按2人户计算,以1-2人户5万元/户补助为基数,分类别进行补助:一是到县城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5万元补助;二是到普安、城北城市规划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万元补助;三是到乡(镇)集镇集中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3万元补助;四是到乡(镇)统一规划的村组集中安置点建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2万元补助;五是农村分散安置(含插花安置、购买农村闲置空房、投亲靠友)每增加1人按每人1.8万元补助。以上五类补助标准中含附属设施用房、水、电、沼气及建新拆旧和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

15.问:未纳入搬迁的贫困户是否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答:不可以,如果中期调整又纳入了的建档立卡“移民搬 4 — — 迁一批”的贫困户,可以给予补助。

16.问:同步搬迁户可以享受哪些建房补助政策? 答:同步搬迁户可以免费享受集中安置点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住房建设面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建房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除旧房,拆旧必须复垦或退耕还林方能享受补助。

17.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哪里来?

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五部分构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承接的长期贴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同步搬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筹集资金解决。

18.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否可以纳入乡镇统筹调剂? 答:不可以,只能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住房建设、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9.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何管理?

答:县平台公司(剑雄农业公司)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转贷资金的核算,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按下达渠道的规定执行,国农公司转贷资金按有关政策执行,两类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资金使用性质分类管理。

20.问:如何拨付购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 5 — 答:对购买商品房、闲置空房、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贫困户需将规定的资料、证明、证件具备齐全,且面积符合规定,并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后,一次性拨付建房补助资金。

21.问:如何拨付自建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答:搬迁对象建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打卡直发,分四次进行拨付,即按“30%、30%、20%、20%”拨付。第一次拨付:农户建房全面启动后,经村、乡(镇)审查认定面积等符合规定,需提供现场启动图片资料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二次拨付:农户建房主体工程完工拨付30%;第三次拨付:经乡(镇)、县两级验收合格,并入住新房后拨付20%;第四次拨付:拆除旧房和复垦后再兑现20%的建房补助资金。

22问: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的用途是什么?

答: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仅限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

23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是多少?按怎样的程序操作?

答:投资规模按搬迁人数每人3.2万元规划建设,根据安置区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缺啥建啥的原则包干使用,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组织建设。

24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怎样拨付?

答:根据《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 6 — — 果村民自建,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如果发包,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25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报账资料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在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资金拨付审批表、税务发票、施工队伍确定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决算书、审计报告、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原始凭证、工程建设对比图片、有关会议纪要文字、影像等证明材料。

26.问:进城进镇购房搬迁安置的贫困户申请补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选择进城镇购房安置的,须提供在房管局备案的房屋购置合同原件(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付款依据原件、纳税票据、户籍迁移等证明材料,并完成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或退耕还林。

2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如何调剂? 答:由乡镇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发挥村民协商作用,采取“互换土地、自占自调、统一调配、经济补充”,根据地块位置和地力产值等因素,自主协商换地补偿价格,落

— 7 — 实建房用地。

28.问:安置点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计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答:安置点内道路、污水处理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扶贫搬迁户和随迁户均不承担费用。凡入户的管、网、线、表等由安置搬迁户自行负责。

29.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城进镇购房后其户口是否需要转为城镇户口?

答:“十三五”前国家优惠政策重点向农村倾斜,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十三五”后国家优惠政策将重点向城镇倾斜。鼓励搬迁对象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强迫搬迁户转户口。

30.问:迁入城镇的贫困户,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答:对迁入城镇并落户的贫困人口,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和技能培训。

31.问:扶贫搬迁户可否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补助资金?

答:不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

32.问:进城进镇可否再规划安置区?新建安置区建设用地使用什么性质土地?

答:(1)进城进镇,若有足够存量合法商品房,鼓励搬迁户购买合法商品房(产权房),原则上不再规划集镇安置区。

8 — — (2)新建安置区进行安置的原则使用乡镇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33.问:安置区是否建设畜禽圈舍? 答:按安置区规划确定。

34.问:聚居点建设规模如何确定?

答:根据搬迁群众意愿,提倡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聚居,适度集中,每个集中安置点宜控制在5-20户,每个村可以建设多个集中安置点,要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前庭后院、错落有致、安全适用的住房,严禁出现新的“军营式”与“夹皮沟”布局。

35.问: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房屋是否可以保留? 答:不可以。安置后,收回搬迁户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注销搬迁户原有住房产权并拆除复垦,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36.问:贫困户不愿搬迁、不愿意拆除旧房怎么办? 答:贫困户不愿搬迁的、不愿意拆除旧房的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根据其住房现状,可申请调整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保障其安居。

37.问:易地扶贫搬迁户搬迁后,是否保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答:保留。鼓励流转给专业合作组织或经营大户。 38.问:搬迁户有什么后续发展政策?

答: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

— 9 — 搬迁农户流转农民的土地,从事规模经营。鼓励搬迁农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

支持乡镇和村社加大土地流转力度,用好用活退耕还林等政策,采取“搬迁+园区、搬迁+旅游、搬迁+物业、搬迁+专合、搬迁+流转、搬迁+劳务”等途径解决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和持续增收等问题,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39.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如何规范? 答:易地扶贫搬迁必须规范全过程档案管理,包括搬迁对象台账、“一户一档”(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新旧房屋对比照片、原宅基地面积)、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清单预算、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资料)、资金管理(含拨付使用情况及支付台账等)、拆除复垦(含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图片等)、搬迁对象销号、社会保障、扶持措施等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县以工代赈办、县平台公司和项目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结束后,所形成全部档案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40.问:对政策不清楚,向谁咨询?

答:可向当地村两委、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也可以直接向县以工代赈办咨询。

10 — —

推荐第6篇:吉林省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关文件解读

吉林省住房保障基本政策解读

住房保障基本政策

1、什么是住房保障?

住有所居是民生的基本需求,为了使人人都能享有适宜的住房,尤其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通过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为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等都是广义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2、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专门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等。

3、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怎样?

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廉租住房”。文件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 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正式启动; 2007年,廉租住房制度被首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国务院具体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步入了实质性阶段;2008年,国家开始加大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什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而实施的具有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建设。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第二类是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非城非乡”的煤矿、林业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旧房改造;第三类是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5、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怎样?

我省2006年开始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开始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和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2009年,我省全面实施上述五个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统称为“五路安居”工程。我省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五路安居”的省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努力改善民生的决心和信心。

6、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何?

目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纲领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工作性文件三个层面,相关文件我们已收录到《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文件汇编》中。

(1)纲领性文件。是指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实施)意见。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

(2)政策性文件。是指国家及省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的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3)工作性文件。是指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通知、规划、工作方案及要求等。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印发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9〕40号),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474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省安居办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吉林省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09〕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省监察厅《关于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全省城镇廉租住房政策贯彻落实的意见》(吉纪发〔2008〕1号)及省、市、县等其他相关文件。

7、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所辖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建设属地方事权。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范围,我省在《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林业、煤矿、农垦等独立工矿区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保障范围看,我省扩大了保障覆盖面,把地方国营农林场及林业、煤矿等独立工矿区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和国家规定相比,这是有突破的。

9、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什么?

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的就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较低,设施设备简陋,居住环境较差。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以下确定,原则上应覆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上述两个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这里,值得各地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想确定“双困”标准,首先必须要有确定的前提和依据,那就是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基础统计数据。这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的依据。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10、廉租住房保障的形式有几种?

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有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租赁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分为直接发放补贴和租金核减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产权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我省实物配租包括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部分。

11、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比较简单,就是按低保和低收入两个层次来确定。原则上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11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8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自行确定。

1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全省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应控制在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之间。具体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3、套型建筑面积指什么?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即:

(1)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

14、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各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3)、(4)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以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关于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是指截至目前,连续居住2年以上。对于户口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暂不符合申请条件,待满足条件后,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常住户口应是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15、如何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

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对家庭及人口给予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

(2)对于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3)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低保家庭,以低保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户口簿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4)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

16、哪些人口不能认定为保障人口? 按规定,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未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17、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18、低收入标准包括什么指标?

按照民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文件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19、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20、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抚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21、家庭财产指什么?

主要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哪些材料?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证明。 (3)居住情况。

(4)户口薄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5)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前四项必须提供外,各地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具体指什么?

家庭收入证明,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低保证;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交个人收入情况的报告;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具社保机构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等其他情况的,提交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家庭住房证明,指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租住住房的,提交租房合同(协议);其他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24、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及《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吉保房〔2008〕3号)文件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在当地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准。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轮候、公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列为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5、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指那些人?

具体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6、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轮候顺序?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其廉租住房保障轮候顺序。其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权重,可按照40%、40%、20%计算。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应区分不同情况,分为五个档次,每档次权重差距20%。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初重新排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27、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由那些资料组成?

建立“双困户”档案是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保证,规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应按户建立,具体包括: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自有(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借住房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农林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中还需要原有房屋照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中还需要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8、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公示内容有哪些?

各地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时,必须履行公示程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申请保障时间、申请保障方式、轮候顺序等档案内容需要向社会公示。

29、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公示位置和时限?

申请阶段,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社区书面公示15日以上;登记后,由受理的住房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永久公告。

30、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哪些内容? (1)租赁住房补贴期限。 (2)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3)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31、实物配租合同应明确哪些内容?

(1)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政府提供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应当明确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个人所有权继承等内容。 (7)申请人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约定。

32、廉租住房来源有那些?

(1)政府建设、购买、回购、改建、租赁的住房。具体指通过统建、配建方式新建的廉租住房,购买在建工程、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等取得的廉租住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租赁其他住房取得的廉租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房源档案,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管理。

33、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有哪些?

领取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 (2)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4、停止实施实物配租的情形有哪些?

实物配租每个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其实物配租,按规定收回配租给其的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5、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以瞒报、谎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录其不诚信行为。

(2)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及其保障待遇;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此前房租,记录其不诚信行为。

推荐第7篇: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金融的政策解读

十八大、一号文件与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农村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三个建立”、“四个鼓励”、“四个制度改革”、“五个保障”、“五个城乡统筹”、“六个推进”、“六个完善健全”、“七个允许”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强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三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三个建立: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四个鼓励: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四个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五个保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五个城乡统筹: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六个推进:

1、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2、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3、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5、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6、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六个完善健全: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七个允许: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心。正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应当把发展综合性合作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北京农信合研究所

推荐第8篇:对财政部662号文件补贴政策的解读

对财政部662号文件补贴政策的解读

2010年9月21日印发的财建[2010]662号文件《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是在2009年7月21日国家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26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利好,也必将会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关于关键设备招标

国家对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由国家相关部委统一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防止少数企业在自行招标过程中的以次充好,低买高报的行为。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当申请项目在国家批准立项后,就可以具体实施操作。在关键设备购买上,统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价格,产品型号,交货和付款等都会有详细的说明,财政部会有相关的实施细节出台。而供应商也会按照国家立项的名单向各单位按照确定的价格供货。

二、项目选择

项目补贴的重点对象为: 一是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是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同时通知规定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国家重点对有条件的相关单位和偏远无电地区的支持,我想在海南省应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海南光伏资源充足,比内地要多很多,但是在前一次金太阳工程申报中,只有一家。因此可以和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向国家申请更多的项目。另外英利公司在海南的光伏工业园也已经投产,从光伏组件的供应上会有比较好的条件。

三、项目补贴标准 原来补贴标准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现在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 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相对来说对那些违规操作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并对中国在光伏产业关键技术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四、项目资金申请和下达

由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补贴分别下达给中标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省级财政统一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补贴款项向项目业主单位和供应商分别拨付,减少了相应的违规操作。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是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要查找原因,及时上报。利用新建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建筑施工、验收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二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示范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网发电项目申请审批时,须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制定数据采集和实时监控系统配置方案,建立项目评估和跟踪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财政部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进度快、示范效果好的地区,在示范规模上给予支持。

六、关于示范项目并网

(一)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示范项目在用户侧并网,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的并网条件。

(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三)结合开发区、园区等集中连片建设的示范工程,支持智能电网示范建设,以及微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试点。鼓励业主单位利用储能技术平抑电压波动,提高电网对光伏发电的接纳能力。

推荐第9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文件政策解读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文件政策解读

(第一版)

1.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1 2.什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 3.什么是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 4.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职责有哪些? .........................................................3 5.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4 6.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包含哪些人? .................5 7.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模式是什么?与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有何不同? ...................................5 8.跟师学习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6 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的基本过程是怎样的? .........7 10.综合医院中医学专业人员和中医医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人员如何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8 1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分类及其基本条件是什么? ..8 12.如何有效发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作用? ........9 1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如何实施? ...............10 1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有何要求? .............11 15.中医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享有哪些基本待遇? .......11 16.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如何衔接? ........................................................12 17.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3 18.围绕医学教育改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育、中医药部门将重点在哪几方面推动实施? ................14 19.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如何实施? .16 20.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中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中,为何还要提出“3+2”为补充?如何加强面向基层的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改革? 16

1.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成长的必由之路,建立这一制度是加强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基础工程,是深化医改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国内外长期的医疗卫生工作实践证明,院校医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学毕业生,医学毕业生成长为合格的临床医师需要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医学教育分为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即终身教育)三个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教育。住院医师培训萌芽于19世纪末,推行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目前,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已建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近期,刘延东副总理3次就医学人才培养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加快建设适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是当务之急”,“加大医学人才培养力度,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刻不容缓”,这些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3年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既需要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医学教育措施做出规范的制度性安排,也需要明确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相关政策保障。中间经历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政策研讨和部委间的沟通协调,最终形成该《指导意见》。

2.什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生,即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学生,在5年医学院校毕业后,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内科、外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不同专业方向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教育,主要模式是“5+3”,即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后,进行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良好临床医疗和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基地进行,以在临床有关科室轮转为主,培训对象在经验丰富的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接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培训,着重培育和提高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能力,达到能够独立、正确、规范地处理临床常见问题,并为今后具备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奠定基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临床实践技能、

专业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人际沟通交流等。完成培训并通过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者,可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什么是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其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知识与技术,能独立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4.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的职责有哪些?

(1)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中医药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纳入本省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本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下同),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5.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2014年,结合《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本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考核管理规定等各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补助机制;国家层面将开展有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基地等给予适当补助。2015年起,各省(区、市)要在本地全面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扩大培训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培训对象基本全覆盖。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培训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类别临床医师均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6.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包含哪些人? (1)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中医学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类、民族医类专业,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相关业务能力等而接受培训的人员。

(3)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根据其培训招收来源,可分为单位委派人员、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和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三类。单位委派人员是指已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面向社会招收人员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研究生是指通过国家全日制医学硕士专业研究生考试、“5+3”一体化、九年制等方式招录,以研究生身份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具有住院医师、院校学生双重身份。

7.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模式是什么?与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有何不同?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模式是5+3,在基地接受3年的规范化培训。与其他专业规范化培训模式的不同是:

(1)培训方式采取“2+1”模式,即前2年通科大轮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中医科室及辅助科室轮转;第三年(9个月)进入二级学科主要科室及相

关科室轮转。临床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要在二级学科内的三级学科及相关科室轮转。

(2)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合格的中医住院医师,不分科;临床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进入培训前就已确定了专业(科室),培养出来的是合格的内科医师、外科医师、妇产科医师等31个专科的住院医师。

(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引入了师承教育,要求被培训人员每周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4)已取得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已取得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培训时间减免所涉及的科室应对拟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减免,考核不通过不予减免。中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减免培训时间。

8.跟师学习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将师承培养方式融入到培训过程中。培训对象根据所学专业与后期发展方向,在培训伊始即选择所在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1名指导老师。不同学历层次的学员应在培训期内合理确定跟师时间,统筹安排跟师进度,充分发挥师承优势。

(2)各培训单位遴选临床学术专长具有特色,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后,正式聘其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老师。在带教人选的选配上,以双向选择

为原则,每位指导老师带教学员不超过3名,以保证教学质量。

(3)每周至少半天,每年不少于30次,以门诊为主。培训内容及标准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执行。结合指导老师的专长及特色,熟练运用中医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以中医辨证论治为指导,密切结合中医的理、法、方、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掌握对某类疾病具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学习1部以上指导老师推荐的中医典籍、经典著作。

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的基本过程是怎样的?

(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规划纳入本省(区、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体规划之中,与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步启动、同步实施。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

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10.综合医院中医学专业人员和中医医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人员如何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原则上按照专业进行培训,综合医院中医学专业人员应纳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中医医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人员纳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相应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1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分类及其基本条件是什么?

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基层培养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

(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①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

②达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③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2)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基本条件: ①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应为三级中医医院;基层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有两所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成。

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③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3)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培训所需的学科数量及规模。多单位联合组建培训基地的,牵头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2/3的学科数量,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外,其他协同单位不得多于2个。

设立中医科或中医类相关科室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可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

12.如何有效发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作用?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臵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臵、教学实践活动、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基地承担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地编制时,将统筹予以考虑。

1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如何实施? (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和师承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2)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3)师承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4)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1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有何要求? (1)对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中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以北京市2017年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针灸推拿学专业学员为例,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为2017 11 3501 001 001,共16位数字。

以北京市2017年通过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结业考核的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员为例,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为2017 11 3602 001 001,共16位数字。

15.中医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享有哪些基本待遇?

(1)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如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以研究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16.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如何衔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进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逐步扩大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快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1)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其临床实践训练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要求一致。实现招生与招录、培养过程与培训过程、学历学位授予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发放相结合,结业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4证。

(2)2015年起,将七年制中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5+3”一体化中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完成5年相关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可免试进入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

阶段,纳入培养单位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管理。在招生计划管理上,对招生单位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积极支持。

(3)改革创新九年制中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举办九年制中医学教育的高等医学院校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培养多学科背景的高层次医学拔尖创新人才。

(4)推进中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开展“5+3+X”(X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中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需年限)中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5)以毕业后教育途径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7.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在全面启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只有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才具备中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

(2)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

(3)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18.围绕医学教育改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育、中医药部门将重点在哪几方面推动实施?

医教协同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人才培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指导下,加快推进中医临床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具有中医药特点的中医临床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师承教育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供需平衡机制。国家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全国和本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人才需求规划、计划,特别是中医临床人才需求规划、计划,并纳入国家和区域卫生计生人才规划;国家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中医药院校,根据人才需求及中医药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中医药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对中医药专业招生规模过大或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培养需要的地区和高等中医药院校,调减招生规模。加强对中医药院校设臵、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臵的

宏观调控。根据办学历史、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等,引导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中医药院校科学定位。重点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支持,缩小区域、院校和学科专业之间培养水平的差距。

(3)建立有效的医教协同工作机制。健全中央和地方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之间的中医药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宏观规划、政策保障、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各中医药院校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医教协同育人机制。

(4)加快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不同阶段学习的顺利实施。

(5)完善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费保障机制。配合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统筹资源,加大对医学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大对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力度。

(6)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推动各地深入实施。配合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按照7部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时间表,及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各地教育、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坚持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因校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本地区医教协同深化改革。

19.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如何实施?

(1)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2)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及培训标准由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20.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中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中,为何还要提出“3+2”为补充?如何加强面向基层的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改革?

基于我国城乡、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在相当长的过渡时期内,还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开展3年专科教育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一是要培养医学生能够“下得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情、民情、医情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等方式,加强医学生的职业价值观教育,用基层医疗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典型事迹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增强学生为保障基层群众健康贡献力量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培养医学生能够“用得上”。加快推进培养模式改革,推动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要紧密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特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见习、实习实践,着力提高医学生的基本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三是要使医学毕业生“留得住”。加强医学毕业生服务基层的政策保障,既要用感情留人,还要用待遇留人、事

业留人。

为满足“3+2”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养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招收中医类专业3年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

推荐第10篇:ppp文件解读

一、引言

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日就PPP发枪,出台发布3份PPP文件,为2015年的PPP项目落地打响了发令枪。想必住建部偷着乐,原建设部早在2004年颁布126号文就提出要在市政公用领域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毫无疑问是住建部首发PPP第一枪。以前,大家都在谈要不要PPP,三枪之后,现在则到了如何PPP(实操阶段)。毫无疑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金〔2014〕113号文)出台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项目实际操作产生积极正面推动作用。

二、按照中国目前法律规定PPP项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金[2014]113号文第一条开宗明义“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不是财金[2014]113号文主笔的疏忽而是蓄意。

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

(七)采购方式选择”称“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明确规定PPP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是财政部一贯的观点,先前的财金[2014]76号文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问题是重大问题,财政部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符合中国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吗?笔者认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不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规定。

为什么有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笔者认为,原因复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因。

首先,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不清楚PPP项目并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一)国际实践证明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1、PPP模式中典型的BOT 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提出的概念。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尔决定引入民间资金兴建基础设施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BOT法(土耳其法律No.3096),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称谓,后来这一缩略词成为该模式的通行语。BOT 强调“民间投资、用者偿还”,政府无须投入财政资金就可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不构成政府的外债和内债,但政府要提出奖励计划以吸引民间投资,例如免税等。

2、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二十一届APEC财长会联合声明》附件A《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明确“考虑到APEC区域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部门有限的财政资源,PPP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发展基础设施的可行模式”,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无疑是政府投资项目。

3、英国PPP模式最佳实践表明PPP项目是“私人融资”项目,PFI现在是PF2是也。

(二)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财金[2014]113号文比比皆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何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财金[2014]76号文关于PPP定义(解读),其实我们可以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置换成“PPP项目”。那问题来了,PPP项目是政府项目吗?PPP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吗?PPP项目是私人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吗?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充分表明PPP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能否“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国发[2014]60号文)将PPP项目认定为(转变)为“政府投资项目”?笔者的观点,如此认定不妥。

其次,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无视中国法律规定。(1)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之规定!(2)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政府采购法》明确定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为了适用《政府采购法》,有人就将PPP项目认定为是政府采购服务。笔者认为,将PPP项目解释为服务采购是闭着眼说话,有点点无赖哦。(3)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观点十分典型,但是似是而非。该主任在第六届“中国-亚行知识共享平台:深化公私合作”研讨会上有个主题发言,该主任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规则选择PPP合作方是国际通行做法”。笔者对该主任的观点不表示异议,国际上确实是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可以言必称国际惯例但不要忘记中国国情和法律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政府采购”内涵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的标准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该主任还称“各国实践表明,PPP付费方式及合同类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付费,也就是公共采购,包括公共产品、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另一类是使用者付费,也就是特许经营。因此,国际上普遍将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监管,而不是单纯地将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融资方式。”笔者对此也没有异议(确实是事实)。但是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分析,由于“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也就是特许经营项目还款来源为终端用户付费政府并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将“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不符合中国采购法。

再次,主张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人士不懂PPP项目为什么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工程采购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是明确无异议的。工程项目为什么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不是从“融资”(钱)角度来规定的(在此不展开)。

最后,“《招标投标法》强调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二者适用于大多数PPP项目,但有些PPP项目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故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有些PPP项目是用户付费,或无法判断是否属采购范围,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实践中,两部法律都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整个招标过程过于严格,对长达十几、几十年的合同,没有给政企双方足够的协商空间。”(王守清语),对教授的观点笔者十分赞同。笔者也认为《招标投标法》更适合工程采购的传统模式而不适合PPP项目,故要修法。笔者认为,修法远远不够,要尽快出台PPP专门法律。

三、结合本土实践学习国外最佳实践(如何理解SPV)

财金[2014]113号文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此笔者可以理解。通观财金[2014]113号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财金[2014]113号文主笔参照了国际实践无疑。财金[2014]113号文内容包括附2名词解释充分证明了“令人欣喜的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目前在积极推动第三波PPP,而且表面看是真正与国际接轨的一波,以求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债务、进行财税预算改革”之说是有充分依据和理由的。

笔者认为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及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之规定有点点混乱。第二十三条是三段话,牵涉到至少三个以上主体,“相关机构”是相当神秘(何机构)?“相关机构”是否就是“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机构”同“政府”是啥关系?信托还是代理?“项目实施机构”同“政府”也是有区别的。根据中国公司法来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之二十三条如此规定有点点混乱,法律关系不清,存在利益冲突。

笔者不敢妄下结论,称财金[2014]113号文参照英国PPP最佳模式.笔者可以结合英国最新规定(也不新了)谈谈英国PPP项目中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投资)最新实践。

英国PPP/PFI的新模式PF2。二十年来,公私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英国大多数公私合伙项目采取的私人融资项目(PFI)来进行的。英国在同私人部门以伙伴合作提供公共基础及服务及体制创新方面一直保持着引导者(领先)地位。然而,事实上在英国,公私伙伴项目也不是都取得了成功。由于损耗、僵化及缺乏透明性,PFI日益失去了光泽(吸引力)。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政策文件(英文简称:PF2 Policy) 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英文简称:PF2 Guidance)。PF2 Guidance 代替了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指引(PFI guidance)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SoPC 4)。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PF2继续采用公私合营的模式,PF2又对原有的PFI机制作了很多重大的变更。英国财政部长Osborne称,新的机制将给纳税人提供更高的价值,其更具有确定性且能保证更快的实现交付。PF2新变化有许多,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

PF2关于股权投资及SPV组成新变化。PF2新变化之一体现在英国SPV(特殊目的公司或项目公司)不允许具体采购公共部门(对应中国“项目实施机构”)投资入股并持有SPV股份。但是为了加强公私伙伴关系,英国财政部在财政部内新设立一个机构,名字叫central government unit(CGU)(希望中国财政部拟设立“中央支持基金”匹配CGU),由它关注PPP项目的商务问题(commercially-focused)。CGU投入并负责公共部门股权投资安排(the public sector equity investment vehicle),GGU独立于采购公共部门。具体采购公共部门不投入股权投资,换句话讲,SPV(项目公司)的股东不包含具体采购公共部门,这是解决公共部门作为采购人和投资人双重角色利益冲突体制安排。

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调研并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起草说明”中称,特许经营立法,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从市场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退出,有利于解决管办不分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合同签订者与监管者的身份。笔者认为,笼统提政府退出是不全面的。在监管问题上,英国的经验是地方政府退中央政府进。

笔者提醒PPP专家们高度关注英国SPV组成的新变化新规定新安排。互联网时代,要跟上别人的步伐,吸收别人好的机制及做法,如此可以少走弯路。

四、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部分相应条款

(一)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六条“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六条其实是个定性判断(经验判断或价值判断),在法律人士看来第六条其实是可有可无。中国及世界PPP项目的实践均表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取PPP模式。能否反过来讲“投资规模不大、但有需求、价格调整机制不太灵活、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不适宜采取PPP模式吗?恰恰是“投资规模不大、但有需求、价格调整机制不太灵活、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更需要PPP。那些项目可以采取PPP模式?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政府指导下的最新操作模式分为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或许更全面。笔者要指出的是(提醒)“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是否就必须采取PPP模式吗?这要结合物有所值来判断,详见下面论述。

笔者认为PPP模式实际是个治国模式,各行各业都可以适用PPP模式包括政治体制。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强调,PPP“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如此重要的变革(改革)举措更应该做好顶层设计。

(二)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之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上最佳实践,第八条规定则是牵住了是否实施PPP模式的牛鼻子。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对定性和定量的解释,笔者可以得出结论:项目适宜或不适宜采取PPP模式不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而是在于采取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及采取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笔者将第八条要表达的观点提炼出(明确)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关键(前提条件)。

(三)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九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笔者认为,第九条规定十分有意思,可以解读(理解)为财政部门的一票否决制。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的背景下,十分必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的定位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与过去所讲的“财政是庶政之母”有异曲同工之处,皆说明了财政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一票否决制这其实是财神爷最最利害之处。“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是财政部特有的角度,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可能如此考虑问题。是否可以理解第九条实为实施PPP模式前提条件(关键)?如此理解非常正确(当然不错)。举轻明重,传统模式(政府投资项目)更应该“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笔者认为第九条规定可以如此理解(引申):如果政府没有财政承受能力,甭说PPP模式项目就是传统模式项目都不能上马。笔者认为,按照逻辑发展的脉络,第九条之规定应该放在第八条之前:只有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PPP项目和非PPP项目)(项目上不上问题)才可以进行“物有所值”的评价(项目如何上问题)。

(四)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之规定?

项目识别是适用PPP模式的前提,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等同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国际上的经验表明,项目适用PPP模式前提条件是物有所值,对此财金[2014]113号文的主笔十分清楚。财金[2014]113号文其实明确了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是项目适用PPP模式的前提条件。笔者在此要强调,鉴于“项目识别”中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重要性,中央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操作指南。地方确实需要中央层面的指导,地方政府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操作指南、标准合同、技术规范,如何Value for money。

(五)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七条关于项目采购方式之规定?

虽然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财金[2014]113号文编制者十分清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PPP项目采购最佳实践。故在财金[2014]113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PPP项目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管辖下,工程采购采取公开招投标是常态。如果工程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则要修法。

(六)如何理解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争议之规定?

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提到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都是重大问题。律师对争议解决条款十分关注,然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八条关于“

(三)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没有采纳国际上通行的“争议解决升级条款”的最佳模式。笔者希望在将来出台的标准合同文本中见到同国际接轨的关于纠纷处理升级条款。

五、结论和建议

(一)笔者没有能力对推进PPP模式遇到的重大问题谈体会遑论谈观点,笔者仅仅是围绕着财金[2014]113号文部分相关条款谈点学习体会。

(二)建议尽快出台PPP专门法律,对推进PPP项目法律障碍进行清障,对顺利进行PPP项目牵涉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做好PPP顶层设计。当务之急是要参考国际上最佳实践,总结中国几十年BOT/PPP本土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的PPP法律、标准合同文本和操作指引。

(三)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出台一份(二份就多了)“物有所值评价指南”切实指导PPP项目识别工作。

(四)建议在中央层面成立PPP中心,协调管理立项、评估、筛选、招投评标、监管、统计、经验总结推广、实施指南、示范合同等。如果不能成立实体机构,则应成立一个明确由副总理牵头的跨部委PPP协调机构,旅游行业都有哦。

第11篇:财政局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12篇:房产政策解读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

关于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很最近很多人都会常提起的问题,那么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是怎样的呢?2015年房产政策解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说说。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性房产(商铺、写字楼、商务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房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产政策的一些解读,希望这些解读可以帮助到大家加深对于房产政策的理解。

第13篇: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9、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臵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1、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4、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臵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14篇:政策解读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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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 2007-01-04

· 卫生行政执法要考核评议

· 卫生部网站开设“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专题并公布举报电话

·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就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在中国政府网进行在线访谈

· 卫生部规划“十一五”卫生人才建设

·近两亿元支持中西部对口支援

· 伟大源自平凡的坚守 (评论)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 卫生部全面启动儿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 卫生部出台新农合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发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卫生部成立7个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 “健康城市”惠及百姓

·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政府责任必须强化

· 构建和谐社会卫生事业发展跨入新阶段

· 各地要严防和严查不法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钱

· 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重点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言人就近期发生的“取消中医”网络签名一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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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 卫生部要求全员培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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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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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

· 卫生部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发布

· 今年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结束

· 卫生部等10部门发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2006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即将开始

· 卫生部将在10县(市)开展艾滋病死因调查

· 卫生部京内单位第五届职工运动会16日在京开幕

·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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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3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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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要求切实做好血防地区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

· 卫生部开展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学调查

· 卫生部门大力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确保灾区人民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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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政策要点解读

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

二、特色引领型(要抓住的根本点)

此类专业与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在探索政教产研“多主体”专业建设、校企“双主体”人才培养、“双证书”制度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富有成效,专业建设特色突出,社会声誉好,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足,深受社会欢迎,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能起到特色引领作用。

三、建设目标与实施方案

1、地方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对应度、契合度高的专业申报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园区重点产业有哪些:支撑材料产业结构发展报告)

2、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专业

3、专业建设目标与内容要充分体现和落实“两部通知”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要求(推进校企对接、探索系统培养、强化实践育人、转变培养方式、建设教学团队、实施第三方评价)

4、推进校企对接

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绩效考核)与企业(行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岗位对应、动漫企业:士奥、河马、万宽….参与课程研讨;09年和10年学院召开的研讨会)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adobe认证、Autodesk认证、校内国家职业鉴定所)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企业兼职的专业课程)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我们做的分段式排课安排)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期项目)

5、探索系统培养

推进中高职衔接,探索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的制度和形式,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注重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延续与衔接,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课程开发和教学资源建设(数字化校园Elearning系统、教学资源服务器建设),明确各自教学重点,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完善教学管理(课程联合、教学督导、说课),改革评价办法(绩效考核、学期汇报、企业评价。。。。请参照我的论文),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探索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通道。

6、强化实践育人

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绩效考核)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为校内实训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将课堂建到生产一线,在实践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实习实训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提高教学效果。(工作室制度、企业项目引进、雪豆项目、动漫工坊、乐升、万宽、河马企业入驻校园等等)

7、转变培养方式

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目前“动漫模型综合训练”课程的任务驱动、学期项目的项目导向)。大力开展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展示)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各种竞赛获奖,效果)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模式,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破解校企合作时空障碍。与企业合作开发虚拟流程、虚拟工艺、虚拟生产、虚拟运营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工作室的虚拟项目、虚拟角色扮演),搭建校企数字传输课堂,将企业的生产过程、工作流程等信息实时传送到课堂,使企业兼职教师在生产、工作现场直接开展专业教学,实现校企联合教学。(校企联合授课)

8、建设教学团队

建立和完善“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培养和评聘制度,促进专业骨干教师积累企业工作经历和树立行业影响力,促进来自生产一线的兼职教师承担相应比例的教学任务。通过校企合作,建设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教学机制,推进校企之间技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的制度化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突出教学团队的梯队建设,发扬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德技双馨的专业教学团队。(强调来自企业一线教师的水平、教师参加高技能比赛的成绩、教师参加省级比赛的成绩、教师到企

业学习、教师到NYP进修学习)

9、实施第三方评价

建立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学院360度的绩效考核、学期汇报找企业专家参与评分),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毕业生的相关数据、学生创业的相关信息),并对毕业生毕业后至少五年的发展轨迹进行持续追踪(企业对毕业生水平的评价和建议反馈到教学改进)。通过对教育教学活动和职业发展信息化管理,分析学生(毕业生)、教师、管理人员等有关学习(培训)、教学、工作等方面的信息,为教学质量管理、招考办法改革、专业设置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调整创新、办学成本核算、制度设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设经费使用及建设项目

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50%。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

人才培养模式论证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教学评价方法与手段改革

毕业生反馈制度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课程体系构建

课程标准制订

省级精品课程建设

院级精品课程建设

教材开发

网络课程建设

网络教学资源平台

动漫作品竞赛

教学资源库建设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

3、实训实习条件改善、实训实习耗材补贴 “校中企”实训基地

“企中校”实训基地

完善工作室建设

4、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 虚拟学习的平台

动漫项目管理平台

5、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 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

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基地运行管理(软)

6、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

专业带头人培养

骨干教师培养

兼职教师建设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

兼职教师建设费

兼职教师工作补贴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第16篇:惠农政策解读

惠农政策解读

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种粮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各占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分配确定。2010年平均每亩补贴6.05元。

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是指国家为了解决柴油调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产生的影响而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的综合直补。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各占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分配确定。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国家为了保护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购买良种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为支持和鼓励农民使用先进的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补贴。

五、家电下乡补贴。是我国积极应对国家金融危机,利用财政手段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挖掘农村消费市场潜力、扩大内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缓解家电行业困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类。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能够享受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以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为准计算),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4年,即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是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的一种救助制度。

第17篇:惠农政策解读

惠农政策解读

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基本概念: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种粮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补贴对象:所有种粮农民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下达后,财政局根据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粮食种植面积分解到各农户,同时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一折统”涉农补贴资金专户。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粮食种植面积

二、农资综合补贴

基本概念:国家对因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涨价因素给予农民的一种综合性补贴。综合考虑影响农民种粮成本、收益等变化因素,通过农资综合直补来保证农民种粮收益的相对稳定,促进国家粮食安全。

补贴对象:所有种粮农民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下达后,财政局根据全县总播面积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根据决播种植面积分解到各农户,同时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一折统”涉农补贴资金专户。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总播面积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基本概念:为了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这一项惠农政策进行扶持和鼓励。 补贴对象:对象为农业生产中使用小麦、玉米、棉花良种的农民(含县属原良种繁育场及企业事业单位农场职工)。

补贴程序:农户据家向村民小组申报补贴作物种植面积,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后分户核实统计,并在村组内按户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由村民小组重新核对调整,再予公示3天;无异议后按户登记造册,统一上报到村委会,村委会将分户种植清册汇总后上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局和农牧局。县农牧、财政和统计部门共同审核填报《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核实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加盖公章后,由县农牧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牧局、财政局。省补贴资金下达到县财政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乡(镇)上抒实际种植面积下达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通过“一折统”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补贴农户。

补贴标准:小麦、玉米补贴10元/亩;棉花补贴15元/亩。

第18篇:医药政策解读

2012年国家医药政策解读

2012,是当之无愧的医药政策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医药政策数量多、质量高,而在“漫天飞舞”的政策当中,总有一些政策让人“无法忘却”,如新版GMP、限抗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票据整治等等。这些新政或有所突破,或触及体制,或聚焦热点,或影响深远,有的政策受到赞誉,也有的遭到抨击,但不管如何,都对医药产业当下及未来发展“添上了一把火”。

1、新版GMP深入推进

政策:2012年1月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2012年2月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情况摸底调查做好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药监局要求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在2013年12月前达到新版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在2015年12月前达到新版GMP要求。

点评:由于种种原因,新版GMP在2011年的实施进展缓慢,这也导致2012年初国家就连续出台了两项新政,既有宏观层面的助推,又有操作层面的指导。特别是对于药企的摸底和指导,由于企业对新版GMP理解处于初级阶段,再加上耗费时间长、投入成本大,在了解企业从设计到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新版GMP认证。不过,国家还缺少一些鼓励政策或硬性措施,如招标和定价上给予扶持、资金税收优惠等。

2、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启动

政策: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选择300个左右的县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力争 2013年上半年总结评估,形成基本路子,为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2012年9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点评:千呼万唤始出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而当中提出的革除药品加成,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补偿渠道,则真正开始对补偿机制进行改革,触及核心利益。随后出台的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更是对《意见》的深化,说明了国家对县级医院改革的重视,也使得改革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得到加强。

3、“限抗令”面市

政策:2012年3月,卫生部发布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12年4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今后将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管理,并于2012年8月开始执行。

点评:在历经多轮征求意见后,限抗令终于面市,不仅实行分级管理、还细化了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将目录制定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其正式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使得抗菌药物限用走向常态化。在抗菌药占据我国药品市场重要地位的当下,限抗令对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逼迫许多企业进行调整和转型,最终会带来药品市场版图重构和行业洗牌。

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将来临

政策:2012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将在 2015年前完成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初步估计涉及500多个品种;对于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点评:从征求意见稿出台起,对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讨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从根源上来看,一致性评价针对的是仿制药准入门槛低及制度和人为漏洞,解决我国仿制药质量偏低的现状,提高整体竞争水平。但是,由于政策出台和实施的不确定性、制度设计以及执行问题,让一致性评价的实质影响大打折扣。

5、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迈步

政策:201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点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迈出了第一步!新政不仅首次明确了时间表,以历史为参照物,向基层倾斜,同时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费用结算分周期。结合人保部去年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看来,此次三部门联合颁发,说明了上层意见的统一以及推进的决心,将影响到医疗终端的扩容速度和药品结构,高性价比产品将迎来发展机遇。

6、降价令突破30大关

政策:2012年3月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从5月起调整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药品,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2012年9月,发改委宣布从10月起调整部分抗肿瘤、免疫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95个品种、2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7%。

点评:降价年年有。药价虚高一直饱受诟病,是国家频频采取降价措施的直接原因,但在多达30把降价大刀之下,药价并没有明显的降低。而第29次和第30次降价令直指消化系统类药物和抗肿瘤、免疫、血液系统类药物,且降幅较大,涉及品种也较多,可以看出国家降价“决心不死”。其实,国家更应该触及的是药价管控制度的完善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否则仍然治标不治本。

7、整治票据违法行为开展

政策: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个单位发出《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三级以上公立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同时发出配套文件,强调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问题发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

点评:票据整治政策屡见不鲜,但七部委联合却实属首例。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票据违法行为过于猖獗,是国家下决心整治的原由。不过,尽管声势浩大,但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是行业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光整治而不从制度着手难以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执行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8、药用辅料管理紧急出发 政策:2012年4月,国家监管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2年8月,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出台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药用辅料将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将实行许可管理,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并于2013年2月起执行。

点评:毒胶囊事件最终促使国家出台了史上最严的药用辅料监管新规,尽管是事后补救,但对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却是势在必行。新政中的许可管理、药品原料式管理以及建立数据库、加大处罚尺度,不仅会提高药用辅料行业的门槛,带来洗牌效应,还将影响到下游制药企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链条。

北京佰荣泰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第19篇:反腐政策解读

反腐政策解读

中共十八大提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两次重大会议关于反腐政策的措辞来看,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苏共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腐败对执政稳定及权力合法性的严峻威胁,将反腐工作提升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存亡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反腐倡廉改革总方针,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针对上述变化,本文将对十八以来中国反腐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基本情况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反腐败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反腐工作的牵头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反腐败工作开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组织机构上讲,原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原纠风室合并,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原执法监察室和原绩效管理监察室也合二为一,成立新的“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负责案件办理的纪检监察室由之前的八个调整为十个。从工作内容上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总体来看,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大了腐败案件查办督办力度,2013年仅直接查办或督办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便有145起,被立案查处的省部级干部达19名,是1987年以来查处省部级领导最多的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4521起,处理304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二是转变监督理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3年9月2号正式上线发布。与中组部相比,中央纪委首先去神秘化,着力将网站打打造权威发布平台、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展示平台、互动交流平台、网络监督平台和纪检监察业务数据库。三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规定告别假大空,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相继出台《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制度。四是领导带头示范。中共中央政治局明确提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反对特权,不允许有特权党员、特权干部。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更是把纠正“四风”列为主要内容,奢侈浪费问题、公款吃喝问题、公务消费问题等等都得到了遏制和规范。

二、当前反腐败政策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处于改革的深水区,面临着利益的再调整与分配,腐败案件处于高发持续增长的态势,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腐败严峻形势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同时还与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权力监督不足有关。官员的腐败带来显性的问题是经济损失、政策失效、市场无序等等,隐性问题是败坏国家形象,威胁执政地位。对政权执政合法性而言有两个关键,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在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尚存争议的情况下,维护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是唯一途径,这就倒逼执政党必须重视权力运行过程中贪污腐败问题的解决,通过惩治腐败,赢得民心,树立威信,稳固持续执政基础。执政党还需要以反腐败为工具,通过打击高级官员的腐败,树立政党威信,平息斗争,维护团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反腐败的选择性和政治性。官员贪腐在历史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尽管无法根治贪腐,但是对贪腐的“零容忍”的信仰应该牢固树立。

中共十八大提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两次重大会议关于反腐政策的措辞来看,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苏共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腐败对执政稳定及权力合法性的严峻威胁,将反腐工作提升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存亡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反腐倡廉改革总方针,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针对上述变化,本文将对十八以来中国反腐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三、当前反腐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如果说一个人的腐败可能是个人品质问题,群体腐败恐怕就有体制的问题。公款高档消费、公款出国旅游、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等一些浅表现,在一个阶段成为从基层官员到高级领导私相授受的潜规则,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剥离民心的离心机。

从维护执政稳固的角度出发,执政党需要以治标为手段,以治本为目标,肃清官僚全体的贪腐之气。“老虎”、“苍蝇”分别代表了大贪官、小贪官,同时也代表了贪腐方面的“大问题”、“小问题。“八项规定”、反“四风”,都是从小处着手,侧重小问题的解决,重制度建设,对调研、会议、简报、出访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强监督检查,针对落实情况,中央纪委连续多次通报全国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最近出台的惩防体系五年规划提出“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为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设定了红线,党的更高一级别干部不再有护身符、免死金牌。中央纪委作表率,带头抓“老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响应“抓苍蝇”,合理肃清贪,从治标做起,重视小问题的查处,短期见效快,更容易赢得民心。

从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的角度而言,需要依托反腐败树立威信和权威。在处理与地方省市、各利益集团关系的问题上,反腐败是平衡博弈的极佳工具。新一届党和政府的领导班子要推动改革事业,要依托税收改革把住钱袋子,也需要通过反腐败控制地方党政领导的前途命运。中央对省部级领导腐败疾风骤雨式的查处,既是响应群众呼声的需要,又是树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可以为破除地方部门利益深化改革扫清障碍。

从实现反腐败战略角度而言,需要从战术战役层面的转变。与以往历届党和政府相比较,本届政府在实现反腐战略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上做了转变。首先,网路平台拓展了信访案件举报受理渠道,有效发挥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利于及时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贪腐问题。网路平台及时发布腐败官员的查办情况,让谣言止于事实,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也梳理中央纪委的权威。其次,推进制度建设,加强了制度落实的监督。《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新近出台的制度,更加贴近实际,可操作性更强。最后,推进党的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巡视工作。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为纪委的同级监督提供了保障。

四、当前反腐政策的问题与不足

十八大以来反腐政策的实施,在惩治官员腐败,祛除奢侈贪腐风气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看到,以“八项规定”、反“四风”、“肃贪”为代表的整风反腐动作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整风力度大,利于肃贪,但远期反腐程度口径政策不明朗,不利于干部队伍稳定,影响官员办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与惩治相配套的激励手段尚不完善,禁止大吃大喝、公款送礼等举措虽然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但因为与香港、新加坡等国家相比,中国公务员存在收入水平不高的状况,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收入明显偏低,激励政策一旦跟不上,势必会促进优秀人才的流失,影响着公务员队伍的团结与稳定。

二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近期中央纪委出台的文件更侧重治表,治本性机制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以不动产登记、财产公示为代表的釜底抽薪式举措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迟迟无法出台。因案件查办实际需要,“重受贿打击,轻行贿惩处”的法律制度修订短期难以实现。此外“八项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过于笼统,与其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具体行为界限的细化规定缺乏,随着“八项规定”政策的落实,操作性不足的弊端日益显露,政策落实经常产生过犹不及的问题,给日常公务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不便。

第20篇:保险政策解读

陈集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村干部保险缴

纳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保险参保情况

1、政府公务员

公务员(国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务员(聘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3、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

政府自用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村干部

村干部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村保洁员

村保洁员目前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类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

公务员(国干):不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 公务员(聘干):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33%,其中单位负担25%,个人8%。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33%,其中单位负担25%,个人8%。

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8%。(缴费工资总额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即办事员参照村一般干部基数执行、副股级参照村主任基数执行、正股级参照村支书执行)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8%。(工资总额以市文件规定为准,即2016年村一般干部月工资基数3066元,村主任3449元,村支书3832元)

村保洁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每人保费280元。

2、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9%(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

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11%,其中镇财政负担4.5%、村负担4.5%(其中1%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工资总额以市参保最低工资2299元为准,不分档次)

3、工伤保险

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6%,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6%,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注:①、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及村干部暂未参保此项保险;

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故此项保险无法参保;

③、政府自用及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医保和村干部在一个账户核算,故也不好参保。

4、生育保险

公务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5%,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0.5%,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注:政府自用人员(含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及村干部暂未参保此项保险;

5、失业保险

目前我镇所有人员均为参保此项保险、

三、缴纳各类保险作用

1、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基本医疗保险:

①个人账户及划账比例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帐户上的结余资金也可以用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段及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划账比例按年龄段具体如下:在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缴费基数的2.6%;在职36至45周岁(含45周岁):3%;在职46至55周岁(含55周岁)3.5%;在职55周岁以上: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金的4.5%;企业退休:退休金的6%。

②就诊

市内就诊: 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购药,必须持“证、卡”,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转外就诊:患者应先在市内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仪化医院、中医院)就诊,需转外就医的,由二级医院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盖章确认,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确因抢救、急重症在市外直接就诊的,应于住院3日内带相关病历资料到市医保处审核登记。

③、医疗待遇

住院:

1、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在职300元,退休200元;二级医院:在职600元,退休500元;转外医院:在职退休均为1000元。

2、报销比例:在职,起付线以上至25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88%,转外医院报销85%;退休,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4.4%,二级医院报销91.6%,转外医院报销89.5%,4万元至25万元,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88%,转外医院报销85%。

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符合范围的费用直接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

特殊慢性病门诊: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慢性肾小球肾炎、情感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恶性肿瘤、中风后遗症、肺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00元后,报销80%,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在职2500元,退休3000元。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 参保人员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及其他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及治疗项目,由经治医生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享受检查、治疗项目费用50%的统筹基金补助,直接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

3、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有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费用。据此,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异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定残后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商诊疗费、康复费

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的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①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②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且金额超过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资金作单位收入;所发放工资金额不足生津贴标准的,补足到生育津贴标准,余额作单位收入;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职工工资的,则生育津贴补助到个人。

③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④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5、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①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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