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上)

2020-03-03 12:59: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为例(上)

姚海明

2013-3-4 14:43:24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以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探讨了我国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问题。文章分析了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需求和供给,论证了在以“小农户”为主和“反向拐杖逻辑”存在的农村地区,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的特点。文章还剖析了太仓温氏养鸡保险这一成功的案例。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委托代办,联办共保

一、引言

2003年以来,中央一系列涉及“三农”的文件中都明确强调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中国保监会积极规划和部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5年起,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悄然出现“在希望的田野上”。其实,2004年前,国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过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或新疆兵保(中华联合)经营,由于此两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国家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世纪之交两公司酝酿股改和转制,中国人保于2003年在香港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迫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股改之后两公司再无动力像以前那样从事亏损累累的农险业务。自20世纪中后期至2003年,我国的农业保险逐年萎缩。因此,2004年后国家推出的政府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对原有农业保险制度的接续和创新。

可见,国家在此时重视并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原因之一就是原来的农业保险制度难以为继。原因之二是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能——向全社会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确定性的公共产品——公正和安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

要而迫切。原因之三是农业本身存在巨大风险。农业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如今国家对农民免征农业税,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也因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保护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但自然风险仍然犹如高悬农民头上的“剑”。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严重的自然灾害正是保险理论所说的“基本风险”,不能完全由贫弱的农民来承担,而需要政府力量帮助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这种力量之一。

二、苏州市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苏州是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较早的地区之一。2005年开始筹划,2006年7月开始实际运作。开办以来,苏州市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创出了一定特色。

1.创立之初,确立了“委托代办”的经营模式。苏州市农业保险创立之初,采取“统一招标、分层委托、自愿参保、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的“委托代办”模式。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政府支持,二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接受委托,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一个主要方面体现在保费补贴上,补贴程度因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至于委托保险公司运作,则在2006年5月,经过招投标程序,人保公司苏州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中标,由这两个公司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收取管理费。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

2.搭建了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框架。制度框架是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组织领导、安农公司执行和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运作框架是两家保险构建了各自的业务网络。

3.保险产品渐成体系。从最初仅有水稻保险一种产品,到2011年增加到多个农险产品。从财政补贴的层级看,形成了国家险、省险、市险和地险(县级市、区险)四个层次的多种多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4.在业务机构和产品结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被农业保险网络覆盖。

5.经营模式实行了转换。2008年8月,苏州市农业保险开始了模式转换,由“委托代办”转为“联办共保”。这次转换是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全省统一行动,将全省各地试点中的不同的经营模式统一为“联办共保”模式。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

所谓“联办共保”主要是指,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并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三、苏州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市场分析

(一)农险制度运行中的需求分析

1.农业保险需求的理论分析。根据保险的贝努利定理,纯保费加上附加保费,只要不超过某临界点,人们仍愿意投保。但问题是,由于农业生产面临极高的风险和损失率,纯费率必然较高,而且农业保险的组织成本和经营成本较高,因此,农业保险的总费率必然很高。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较低,农民总体上仍属于低收入群体,面对高昂的保费,多数农民都缺乏有效需求。而将费率降到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则保险公司只会亏损。

现在推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的费率保持在商业化的能够维持农业保险业务正常运作的水平,政府直接补贴投保农户而农户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时,农业保险的难题便迎刃而解。政府补贴推动农险市场的供给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农险能在一个农户支付较低费率的点达到均衡,此时,农险交易量增加了。交易量的增加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

2.小户为主和反向“拐杖逻辑”下的农险需求。现实中,农险投保的农产大多数是小规模种养业经营户,就像证券市场中的散户。在苏州,除养鸡保险、奶牛保险和蔬菜大棚保险规模稍大,其余险种的户均规模都极小。在基层调查中,镇村干部反映,即便每户投保面积极小的水稻保险,各级政府给予了大部分保费

补贴,众多农户仍不愿交纳自己承担的每亩2元钱的保费。在上级要求必须投保的政策压力下,有的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只好为农户垫付。农民不愿意交纳数额极少的保费,说明现实中的部分农民不完全符合上面谈到的理性假设,说明农民的保险意识缺乏,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

学者黄宗智在研究中国农业问题时曾提出“拐杖逻辑”的概念。他认为,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被比作人的身体,非农收入被比作拐杖,就是说当身体非常虚弱的时候就需要拐杖。中国的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是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的,这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过密化,即随着人口的增长,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过密型”生产的小农就像一个虚弱的病人只有靠打工、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等兼业收入这根拐杖的支撑才能生存下去,这就是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当前苏州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已达较高水平,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比例极低,农业收入反而成了“拐杖”,农业风险引起的农业损失对这类“反向拐杖逻辑”的农户而言,不再是毁灭性的。据有关资料,早在2007年,苏州市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92.4%,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对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均96.2%。因此,农业保险对小农户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自然不愿意交纳这2元钱保费。笔者走访了部分小农户,他们对农业保险的态度是无所谓,印证了以上观点。由于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极低,在有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减少农业方面的劳动和物资投入而进城或就地从事非农产业获得更高收入是“理性”选择,结果可能轻视了农业生产管理,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增加。这就是在保险人看来的所谓道德风险。而种田大户、养殖大户以及农业企业则不同,因为种养业毕竟是他们的主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对他们来说,甚至不存在主业之外的“拐杖”。因此,农业保险对他们十分重要,他们有积极性配合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前述的道德风险并不大。

(二)农险制度运行中的供给分析

1.准入制的农险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管制的市场,经营此业务需按政策程序准入。目前各地的农业保险或者由某一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或者委托一到两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苏州,经营农业保险的是苏州人保和苏州太保。两公司的此类业务不同于商业性的保险业务,费率、保额、核保、损失鉴定、理赔流程和规则等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不完全是商业化的,公司与政府部门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只是以其专业化的手段开展业务。投保的动员和

损失鉴定都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基层的非保险公司人员(例如农村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因此,农险的供给是多方合力形成的供给。

在农险费率、保额、保险责任和理赔等并非完全由保险公司确定的情况下,经营农险的两公司自然没有经营风险之虞。保险公司倒是有激励扩大现有产品的承保面,增加新的农险品种,因为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保费来增加管理费收入,增加农险经营管理的经验。在“委托代办”模式下,保险公司基本不用担心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超赔部分由政府兜底。实行“联办共保”政策之后,由于费率水平较之前大幅度提高,偿付能力增强,且建立起了巨灾赔偿基金,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控。

2.农业保险供给的难题。

(1)一般难题。农业风险还具有时间、空间的高度相关性及广泛的伴生性,风险一般很大。例如,山区的特大暴雨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摧毁周边田园、夷平村庄。因此,农业生产风险大,损失也大,费率厘定非常难。

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因生长期不同而不同,保险理赔时通常要根据风险发生时标的损失价值计算,而要准确测算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或尚处于生长过程中畜禽的损失,绝非易事,而且,动植物的饲养、成长与管理者的行为和管理水平、管理态度有关。在同一地区,投保农户对动植物品种的选择、耕作或饲养的方法、水平的差异,势必造成产量的差异,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并不相同。因此,农业保险的标的价值、保险利益、保险金额的认定、保险责任的确定、损失责任的认定和测算,都是非常细致和艰难的工作。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下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完善七大机制

建立完善七大机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建立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

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上).doc》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