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律讲座观后感

2020-03-04 01:31: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华政长宁校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律讲座

王冕(经济法13级)

今天我们去长宁校区听了华政刑法博士论坛的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主持人是刑法大师刘宪权,应该说,本次讲座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虽说之前已经对互联网金融有了一定的了解,但通过这次讲座,我得以倾听到了中国目前专家权威的观点,对我是十分有帮助的。讲座一开始,作为主持人的刘宪权教授就开宗明义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小看,未来的改变虽不可预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是革命性的。

本次博士论坛一共邀请了三位博士上台发言 第一位华政刑法博士万志尧。万博士借用了马云的话作为自己的开场白:目前中国有两大机会,第一个是互联网金融,第二个是金融互联网。然后万博士又介绍了一下美国和中国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历史,并认为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支付平台为纽带的体系。万博士重点介绍了支付宝平台,他认为支付宝已发展为支付平台的龙头。同时介绍了其性质为信用担保加二次结算,是信用缺位社会形态下的补位产品。有关对于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我国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已将其纳入监管。但是,仍有漏洞,虽然在2012年5月,支付宝已经取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是在余额宝中,部分基金的支付仍没有进行及时的备案。同时目前由于余额宝的出现,导致中国金融监管系统的缺陷也显现出来了,支付宝应该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畴,而天弘基金则应该归

属于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管,但是这二者结合后,又应该由谁来监管呢?这方面中国监管部门尚无定论。万博士认为,对于有益的改革,监管部门应该进行鼓励,甚至扶持,为其开路,但是对于涉嫌违规的行为,则应该进行事前的限制,预警。不能将倒逼改革作为托词。在这里,万博士又提出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大家都知道,作为支付平台,支付宝不仅是启到桥梁的效果,它还有一个沉淀资金的作用,那么沉淀资金的利息应该属于谁呢?依照美国的经验,利息应该属于支付平台,至于中国,虽然曾有提案说应该90%给予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实际并未规定。万博士认为,这方面应该今早给予规定,毕竟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最后针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万博士认为刑法注重的是保障社会稳定,所以在无确凿依据的情况下,刑法不应操之过急,毕竟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倒逼传统金融的改革是有现实意义的。万博士一个人讲了40分钟。

之后演讲的是华政刑法唯一一位女博士 熊理思博士 熊博士的演讲简明扼要,她分别从三个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首先她介绍了有关余额宝的背景知识,分为四点,1.大众化,余额宝将广大民众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了一股十分强劲的力量,形成了所谓的长尾效应,正所谓尾大不掉,单个民众是无法与国家银行相抗衡的,但是积累了大量民众资金的支付宝,却拥有了与银行讨价还价的资本。2.民主化,余额宝的出现给予了大众更为广泛的投资选择。3.便捷化,T+0的管理方式,随时可提取的便捷,也是大众喜爱它的原因。4.透明化,每

天都可以查阅自己的收益情况。再介绍完余额宝的背景知识以后,她开始为我们介绍有关余额宝的一系列法律博弈。从刑法的角度,余额宝主要涉及的法律有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192条,集资诈骗罪,225条,非法经营罪。其中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争议最大。刑法条文相对模糊,所以·在2011年,最高院对于该条进行了司法解释,该解释抽象地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属于扩大解释,依照本解释,熊博士认为,余额宝之行为是可以进行归罪的。同时在本年的3月31日高院、高检等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了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的相对独立性,其中的第一条规定,行政法只是刑法的参考,第七条则规定,刑法与民法冲突时,适用刑法。这两部解释从理论上是基本可以将支付宝进行定罪的。但是,支付宝也有自己的抗辩词。第一 针对行政法,支付宝抗辩称自己只是扮演着基金的支付工具,不是基金代销。针对刑法,支付宝则称自己只是启到了一个通道的作用,既没有沉淀资金,也没有截流,所以自然不为罪。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以及双方博弈的结果,熊博士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她认为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该不放弃,也不冒进。同时应该坚持几个原则。1.坚持二次违规性原则,2,坚持公平原则,3,坚持鼓励创新原则,充分运用鲶鱼效应。以上即是熊博士的观点

最后一位演讲的博士是经济法博士杨飞翔,他主要是通过经济以及经济法的观点去看待这个问题。杨博士以宣信的八亿坏账以及红岭创投是否为非法集资引出自己的演讲主题。首先,杨博士对互联网金

融界定的各方观点进行了汇总,首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迄今为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最宽泛的一种观点,按照此意见,很多传统金融业的网络服务也被归结在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第二种观点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先生,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补充了传统金融业所不足的产业,目前所包含的大致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融资等。第三种观点是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女士提出的,吴院长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是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来处理银行业务,叫做互联网金融。这三种观点目前普遍适用的是第二种。杨博士主要介绍了P2P以及众筹,P2P分为三种,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线上模式(红岭创投)线上模式(宣信)众筹主要分为债权众筹以及股权众筹 这方面的具体知识杨博士并未具体展开。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定位,目前高层普遍将其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允许其提供担保,原因在于,高层不希望资金大量游离与宏观调控之外,尤其是当货币乘数起到作用时,一块钱可能流通变成10块钱,同时也是避免风险过于集中,爆发时影响面太广。但是这些机构却希望其向信用中介靠拢,追其原因,杨博士认为平台希望将自身打造成一个类似熟人的平台,使民众更容易去相信他们,最终达到扩大交易量的目的,并且通过交易量的上升,网络数据也逐渐完善,最终达到供需双方都能找到对方。最后杨博士谈了一下自己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他认为,中国可以进行适当的创造性破坏,而不能进行破坏性的创造。具体到实务,应该坚持三点,1.坚持信息中介 2.积极申报牌照,进行合法性经营 3。静

候市场完善。

在三位博士生发言结束之后,我校刑法副教授毛玲玲(北大女博士)进行演讲,毛老师的主要论点是,互联网金融离真正成熟还有很长的距离。以余额宝为例,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避开传统金融的风险,但是却变得更容易掩盖。但是虽然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毛老师确认为金融创新是值得鼓励的,可以采用试错机制,但风险不应以刑事责任方式直接分配。同时她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接纳监管,排除非法问题,而诸如余额宝这样的归属不明的问题,相关机构应该主动申报其所属部门。最后她从三个方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1 以信用为核心,完善法律体系。2,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3,从反欺诈角度完善互联网金融刑事责任体系。以上即是毛老师的观点。

最后又听了上海得仕企业的从业专家对于此问题的观点,他认为目前中国相关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只是欠缺一定的实施。另外我国的监管体制也逐渐开始变化,已经从管机构向管业务发展。最后他认为,从技术革新和便民利民的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这种创新的积极意义是大于负面意义的。

这次长宁之行收获不小,再一次引发了我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将针对P2P和众筹这两个陌生领域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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