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3 21:57: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计划外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行计划外市场化用工行为(以下简称临时用工),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充分调动临时用工的积极性,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临时用工分类

(一)临时用工是指由市分行指定的劳务服务公司与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派遣到我行工作的人员。

(二)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临时用工按其从事的工种分为技术工种和普通工种两类。从事车辆驾驶、食品加工、办公业务属技术工种,从事其他工种的属普通工种。

第二章临时用工的招录条件

(一)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5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前科劣迹,爱护我行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招用临时用工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就业登记证)。

(四)身体健康,无有传染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以及癫痫、精神性疾病。

1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根据相应岗位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坚持临时用工定岗定编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按岗设人和兼职兼岗,使岗位与工作量相匹配,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二)坚持优先使用现有人员的原则。对目前使用人员实行优先录用和合理流动,突出人员质量,发挥潜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职。

(三)坚持临时用工分类管理的原则。办公室负责临时用工岗位设置、劳动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并负责临时用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

第四章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一)劳动关系确立

1、我行为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属劳务派遣性质,劳务服务公司与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人单位后即确定了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2年(试用期3-6个月),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确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解除

1、辞退。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通知派

遣单位,并由派遣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或经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3)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4)因病康复后,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且又无法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5)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岗位变更,本人不愿从事变更后劳动岗位的;

(6)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的。

(7)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或缺勤累计超过20天/年的;

(8)因上级行要求必须进行编制压缩或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对辞退人员,办公室应写明辞退理由,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行长审批。

2.辞职。本人不愿继续工作,可提出辞职申请,按自动离职处理。申请辞职本人应写明辞职原因,提前15天报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临时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一)强化管理

办公室要制定切实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管理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要抓好临时用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临时用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定期开展临时用工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

(二)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采用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工资标准按岗位性质、工作量、难易程度、职责任务和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含量确定,并经上级行批准。每月10日前我行负责向派遣单位缴纳劳务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

(三)考核奖惩

1、月度考核。办公室依据岗位职责,加强月度考核与管理工作,并将临时用工增量工资部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每月10日前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上月绩效工资。

2、年终考核。年终根据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情况,分行领导、办公室、其他员工三个层次不同分值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约的基础,每年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两人以内。被评为“优秀”的,将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通知派遣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3、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服务和工作态度等不端正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要件的临时用

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争议处理

临时用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我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解决,对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支行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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