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详解(十)

2020-03-02 19:50: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企业会计制度详解:

(十)

2006-3-17 10:21:52中国会计网、固定资产减值

因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则表明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减损。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固定资产价值减损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才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上虚夸固定资产的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可以根据以下一 项或若干项迹象进行判断:

(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并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6)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计划终止所属的经营业务,或计划在以前预定的日期之前处置该资产等,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这些证据包括:①为获取资产而发生的现金流量,或随后为经营或维护该资产而发生的现金需求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 ②与预算相比,资产的实际现金净流量或经营损益已经明显恶化;

③资产预算的现金流量或经营利润大幅下跌,或者预算损失大幅增加;④当期数字与未来期间的预算数字累计,其结果是经营损失 或现金净流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④已遭毁损,以致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4、无形资产减值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而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l)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5.投资减值 (1)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要求于期末时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的价值减值,是指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音。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①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第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第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第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第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第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②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第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发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第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第三,被投资单位所在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第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另外,委托贷款也应当在期末时检查其本金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6、在建工程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形成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来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使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资产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但是,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务上通常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待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从资产使用的各个会计期间,会形成会计上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情形;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并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符合会计的有关概念框架以及会计制度对实务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遵循不重不漏的原

则,并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不同,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其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种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我国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交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人损益。;由此产生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成本高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的利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期末计提的损失准备不能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待短期投资实际

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产生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在具体会计核算中,对所得税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除环账准备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外,下同),均应调整应纳所得额,即企业2001年度计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除;例如,某公司200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30 000万元,其中,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4 000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均为11 220万元〔(30 000+40 00)x33%〕,净利润为18780)万元(30 000-11 220)。虽然该企业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减少了净利润,但符合谨慎原则,在利润分配时以较小的净利润作为分配基础,不会出现超分配的现象。假设第2年,该企业应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2 000万元,表明有2 000万元增加了第2年的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因回转资产减值准备而增加的利润总额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仍以上例为例,假如该公司第2年实现利润总额仍为30 000万元,其中,因减少资产减值准备而增加的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该公司第2年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均为9 240万元〔(30 000-2 000)×33%〕,实现净利润为20 760万元(30 000—9 240)。由此可见,在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虽然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了净利润,似乎当期计

人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比规定的所得税税率高〔如上例,实际所得税税率为37.4%=11 220÷30 000×100%,)〕,但从整个期间看,所得税

率是相等的。仍以上述例子为例,假定第2年实现利润总额仍为30 000万元,当年转回资产减值准备4 000万元,则当期所得税费用为8 580〔(30 000-4 000)×33%〕,实际的所得税税率为28.6%(8 580÷30 000×100%)。两年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33%〔(37.4%+28.6%)÷2〕。

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或债务法),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因时间性差异引起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作为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处理。因此,在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会影响当期的净利润。

但是,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产生为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发生的当期会减少所得税费用,增加当期净利润;而在转回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时,则为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当期净利润。因此,为谨慎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假定仍以上述例子为例,该公司第1年实现利润总额30 0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 000万元,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当期应交所得税为11 220万元,当期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为1 320万元(4 000×33%,假定该公司以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为9 900万元(11 220-1 320),当期净利润为20 100(30 000-9 900)。第2年,转回时间性差异2 000万元,利润总额仍为30 000万元,则当期应交所得税为9 240万元,当或转回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为660万元2 000×33%),当期所得税费用为9 900(9 240+660)。可见,在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不考虑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当期所得税费用仍为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9 900÷30 000×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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