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食品流通监管指导意见

2020-03-02 16:48: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省基层食品流通监管指导意见

(修订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基层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食品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基层食品流通监管,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层食品流通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分类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基层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主要行使下工作职责:

(一)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发放工作;

(二)开展对流通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

(五)开展对物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六)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七)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采集、录入并上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与工作重点;基层食品监管人员应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根据辖区内经营者的不同类型、信用评价状况、所经营食品的风险等级等,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安排和检查事项,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按照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基层食品流通监管根据食品流通监管目的和要求不同,检查方式主要有许可审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四种。

第七条 许可审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许可申请、变更和延续等活动,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核审的检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必要时,应予以现场核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核发及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对经营户是否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进行检查;换发的还应当重点对经营户以往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变更的还应当评估变更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质量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八条 监督抽查。指食品监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有重点的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是食品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般采取现场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 专项检查。指一段时期内对食品经营过程中某一特定范围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当地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节日、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检查的时间、对象和专项检查目标,并做好专项检查记录、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有因检查。指基层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的事由,对经营者开展的检查。包括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检查事项、社会媒体披露的违法线索、社会公众举报的违法线索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检查事项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因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的检查流程,认真调查、核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要做到状态明、底数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并建立档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食品经营企业(主要包括商场、超市等),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规范情况。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检查是否配置与交易量和交易种类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措施,开展有效的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对食品摊贩,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悬挂食品摊贩证,证上记录的事项是否与实际事项一致。

对网络食品交易者,重点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对仅提供贮存、运输、装卸的物流企业,重点检查容器、工具、设备、冷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入库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须在2名以上,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从政府建立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中抽取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 食品流通监管现场检查形式通常分为许可前现场核查、一般现场检查和简易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许可前现场核查由主体申请、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三个步骤。首先由食品经营者提出许可申请;基层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对食品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核查人员对许可申请者是否具备经营条件做出评价,将核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一般现场检查由随机抽签、检查告知、主体自查、现场检查、结果反馈五个步骤。首先由制订监管计划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抽取,约占辖区内三分之一以下的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者;预先告知经营者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等检查事项;经营者对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递交的自查报告,进行逐项核审或有重点的抽查;由监管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向经营者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简易现场检查(飞行检查)流程包括现场告知、检查实施和结果反馈三个步骤。现场告知经营者检查事项和相关要求;检查实施由监管人员和经营者陪同检查人员共同实施;结果反馈由监管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向经营者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当场责令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经营者不合格检查项和整改期限;经跟踪检查,经营者未落实整改的,对食品经营者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行政约谈。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或隐患,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前期调查和证据保存工作,并及时移(交)送至查案部门。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不合格食品,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源头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下达应急指令的机关。

第二十条 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上报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食品监管人员根据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食品快速检测是基层食品流通监管常态化监管措施之一。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计划,由通过专业培训、持有食品快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规范的程序和方法,根据食品自身属性、季节性、地域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快速检测,并及时有效处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快速检测人员还要及时对食品经营企业及市场开办者快速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认真落实检查记录制度,按照“一户一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如实记录辖区内食品流通监管信息,经2名监管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或录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化系统,并认真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要配齐配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员队伍,建立食品流通监管员联系人制度,在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流通监管员的照片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地政府要建立由食品安全专家、监督员、食品行业协会成员及新闻媒体等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食品监管人员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实行食品流通监管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对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生失察、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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