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食品流通监管

2020-03-03 09:29: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三节

食品流通监管

一、食品流通相关主体基本概念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一)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1.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

2.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 3.食品柜台出租者。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

(三)食品互联网销售者。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一)定义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的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二)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 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开的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定过程要公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3.公平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食品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机会应当平等,既不享用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4.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5.便民的原则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应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食品流通许可,降低食品流通许可的成本。

6.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三)申请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逐项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是否载明申请人、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或批发、零售)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要求的全部内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是否清晰,名称与申请人是否一致。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加盖确认属实的印章是否清晰。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登记住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清晰载明其名称、数量等。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示意图(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供)并标明其名称和位置,包含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一并标明名称、位置和距离;提供预包装食品的存放、陈列等设施和散装食品的分装、添加、选取以及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理等管理资料,明确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措施。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清晰。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制定并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受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文本是否清晰、整洁。

受理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规定。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充材料或更正材料错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交。已经受理或者自动受理的许可,申请人自知道应当补正材料之日起至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次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许可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录入管理系统,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与申请人提前预约好的时间前往核查现场,按照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和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及其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场所和货架(台、板、盒等)或者容器(瓶、坛、罐、盒等);

2、保持经营、贮存场所整洁,与生活区分(隔)开;

3、非食品商品与食品分区(架)销售、贮存,有防止食品被污染的措施;

4、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其他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与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周边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别保持

10、20、30米以上的距离,或者有阻隔、清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用品、用具。

经营场所的设施要求:

1、具有与经营、贮存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被污染,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根据许可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受理、现场核查的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并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六)变更与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撤销、注销和吊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食品流通许可。这些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流通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的具体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是指食品流通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许可公告

许可机关负责人作出核准许可决定后,复核机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的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准予许可的信息。

(九)许可档案管理

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审批决定等材料,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凡需要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三、食品流通监管内容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监管

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否变化;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措施和相关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有效身体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等。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食品流通质量监管 1.对食品外观质量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外观质量是指通过感官识别或通过检验机构判定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食品标签标识是否规范、食品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质量感官是否正常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食品质量感官是指依靠视觉、嗅觉、味觉、触觉和听觉等对食品的外观形态、色泽、气味、滋味和硬度(稠度)的鉴别和评价。

2.对食品内在质量的监管

食品的内在质量是指需要依据检验检测手段加以识别和判定食品对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特征要求的符合性。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必须采取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依法抽样检验,从中发现质量问题。

(三)食品流通经营行为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经营以下食品的违法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所以,对于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管,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受培训情况以及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置了专(兼)职食品经营人员; 2.检查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拥有符合食品经营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档案;

3.检查相关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接受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就培训情况建立档案;

4.检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在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5.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或者从业人员在具体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等情况,应及时要求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并对相应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诚信自律行为监管

监督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既是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要求,又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任务。所以需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或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自律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强化对经营者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食品经营者对自身经营食品的运输、贮存和销售条件的自查自纠,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散装食品经营情况检查,检查散装食品是否配备盛放的容器等专门贮存、销售工具。

3.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置,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现的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进行处置或销毁。对于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行为,食品经营者应予以配合,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生产者不予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履行报告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或销毁。

四、食品流通监管方式

(一)食品流通专项整治

1.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食药部门依据职能,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特点,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重点食品品种的专项整治。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如粮食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2)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周边等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对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针对一些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的特点,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冷冻食品、饮料饮品、月饼、糕点、儿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等行为。

(4)对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不同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重点、措施、要求等会有不同侧重。如专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酒类市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行为等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主要领导具体抓,各内设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目的,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3)突出工作重点。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两道责任、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

(5)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要与行政许可、宣传教育、质量抽检、年检验照、取缔无照、案件查办等常规监管措施相结合,注重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效果。

(二)食品流通日常监管

1.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六查六看” 食品流通是连接食品生产和食品消费,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中间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总结为“六查六看”。

一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上墙悬挂、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发生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三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四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经营者管理责任,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看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食品及时采取停止经营和退市措施;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学习培训制度和档案,对新员工是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看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查食品经营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定期自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混存混放情况,是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四查四看” 在食品流通环节基层监管中,还需要掌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看市场开办方是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是否有抽查检测记录、停止销售记录。

二查食用农产品质量,运用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筛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看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非法添加、农残超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情况。

三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看销售者有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喷洒、浸泡、催熟、保鲜等行为。

四查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看猪肉是否具备检疫和检验“两证两章”,看猪肉肉质、色泽、气味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涉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看市场内其他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看手续载明的内容与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

(1)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日常检查、消费者食品申诉处理、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况等经营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

(2)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充分运用食品监管的职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好信用分类监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 (3)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布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利用,作为开展违法案件排查、设定监督检查重点及调整巡查监管频次的依据,为上级机关研判本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应对策略等提供依据。

(四)市场清查 对抽样检验发现、舆情监测或通报的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采取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相应监管措施,开展市场清查,及时清除市场食品安全隐患。

(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检验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具体体现,是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依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检验的最大区别是实施抽样检验的时间是否确定,定期检验一般是常规的工作安排,不定期检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迅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由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

(3)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经初检认定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复检结果显示被检食品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恢复与被检食品同品种、同批次食品的销售。

2.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

(2)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参照食品抽样检验规定执行。

(七)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要点

1.实施流通环节快速检测的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是辖区内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和指标项目。

2.快速检测作为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补充,在快速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用农产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对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将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

4.实施快速检测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布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食品流通市场主体责任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责任

1.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供货者应当主动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为食品经营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2.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经营人员出具有效的个人健康证明才能上岗;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岗位上。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3.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直接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清查库存,登记造册,妥善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要求供货者按照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所销售食品,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加盖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食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2)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如实填写并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总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当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5.食品流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并保存至规定时限。凡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食品或直接向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保存 “食品销货凭证”至规定时限。

(二)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管理义务,如实填写《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帐》并妥善保存备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等规定,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并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查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和标识,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销售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在销售食品添加剂时,不能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的销售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添加剂进、销货台帐,自行留存《食品添加剂销货凭证》,以建立销货台账。同时,应当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添加剂进货凭证》,以便食品添加剂零售者建立其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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