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8:31: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市物价局近日发布有关文件,对市三区和甬江新区内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的分摊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住宅小共内楼梯、走廊、共用自行车房(棚)、电子防盗门等公用电费,可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也可向住用人分摊,但具体标准要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中高层、高层房屋的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备的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住用人分摊,分摊办法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未设置独立计量表的,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中高层、高屋房屋的走廊、楼梯、增压水泵等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也均应有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用自行负担,不能向住用人分摊。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折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地支,也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值班室、保安亭、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
凡向住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均须单独列帐并向住用人公布,不能与住用人自用的水电费混合统收。
据了解,这一分摊规定于本月起实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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