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2020-03-03 09:32: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五月一日)

为配合我市有关公共厕所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努力打造公共厕所管理品牌,根据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条 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

第三条 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模式,即除了具体保洁责任人按标准搞好厕所的卫生保洁外,管理者要每天对公共厕所的全部内外设施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维护保养。

第四条

本区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管理的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六条 公共厕所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标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使用。出现问题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

(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3日内修复或更换;

(四)公共厕所内设置的标志等出现破损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 清掏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时清掏,粪便不得外溢;

(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三)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八条

公共厕所的保洁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清洗冲刷地面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

(二)墙壁、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三)便器及时冲刷,无粪迹、尿迹和其他污物;

(四)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五)空气流通无臭气;

(六)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七)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杂物;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九条

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一)制定保洁与服务管理规范并予以公示;

(二)在公共厕所内明显位置公示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

(三)指示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齐全

(四)公示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方便群众使用;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卫生纸、清洁液等用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条 区建管局成立专门的巡线检查考核队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巡线检查档案和奖惩制度,按月汇总累计,通报全区,考核结果直接和经济效益挂钩。每座公共厕所没发现一处不合格扣除0.1分,每月满1分扣除人民币1000元;在市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每次扣除2000元;对连续2个月考核不达标、市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多、问题严重的公共厕所直接取消中标人的管护资格。

设定全区公共厕所全年平均检查考核达标成绩为95分以上(含95分,95分为不达标。全年平均考核成绩低于95分的,每分扣减5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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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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