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2020-03-03 00:23: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华容县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县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

1 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县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环卫等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浏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

2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公厕的使用性质。

确需关闭、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重建公厕方案,明确重建时间,并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重建公厕应当就地、就近建设和先建后拆。确需先行拆除的,应当就地、就近设置临时公厕,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独立或配套建设的公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县环卫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公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公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理顺体制、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县环卫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部门单位自建、社会

3 捐资建设的公厕,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公厕管理档案,并办理《土地证》和《产权证》等证明文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按标准足额拨付养管费用。

第十五条

所有公厕应当全天24小时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十六条 公厕应当设立明显、统

一、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合标准(CJJ/T125-2008)》规定的标志。建立和完善导向牌、指示牌、管理制度、保洁标准及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公厕应当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日常卫生保洁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六无”:无积水、无积粪、无蜘蛛网、无纸屑、无痰迹、无尿迹;

(二)“六净”:地面净、墙面净、便池净、窗台净、隔板净;

(三)环境清新,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四)室内设施和清洗消毒用品配套齐全;

(五)公厕周边及厕内环境干净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六)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4 第十八条 公厕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九)建筑物外观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十九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扫保洁、维修养护、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侵占公厕的,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应按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50元罚款;

(三)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县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改造公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公厕作业与管理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环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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