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专题

2020-03-02 15:10: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开出的,有开出人签字,要求收件人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开出的,由出票人签字,保证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支票:是银行客户向银行开出,有银行客户签字,授权银行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4.三种结算工具的区别:

 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

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

 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

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 付款人资格: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 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 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 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

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

责任。

 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 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5.票据行为:

出票(Iue):指出票人按照规定填写汇票并签字后,将汇票交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Endorsement):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指示性抬头的票据必须通过背书完成转让,来人抬头的票据,持票人仅凭交付即完成转让,限制性抬头的票据无背书行为。

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汇票上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分普通承兑和限制性承兑。

6.汇款: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电报、电传或电话等电讯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资金转移速度快,节约利息费用;(2)费用相对较高;(3)银行不易占用客户资金;(4)可以防范汇率风险; 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汇出行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方式,通过邮局传递或航空邮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资金转移速度较慢;(2)费用相对较低;(3)银行将在一定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4)收款人将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至付款地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汇出行交给汇款人的是一张银行即期汇票;(2)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上门自取;(3)最终收款人可能不是最初的收款人,安全性不如电汇、信汇;(4)资金转移慢,银行可以长期占用客户资金;(5)汇率风险。

7.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范的时间内提交符

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或对受益人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作承兑及付款。

8.信用证中三个主要当事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开证人为进口商,其权利义务依据合同和开证申请书。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交付信用证保证金、承担开证费用;

---在开证行无力支付时,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承认付款赎单前,单据及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归开证行;

---对合格单据付款,对不符单据有权拒付或要求修改;

---对不符货物有拒收和追索权。

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包括:

---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不得利用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受益人拒付或拒收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不能因开证人提交的保证金不足或因开证人无偿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开证行的权利:

---有权向开证人收取信用证保证金和开证申请费;

---有审单权,对不符单据有权拒付和退单或要求修改;

---开证人无故拒付,开证行除有权没收信用证保证金外,对单据和货物有留置权,必要时可以处置货物以弥补损失,并拥有对开证人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为出口商,其权利义务依据合同和信用证。

---按合同规定如期按质、按量发货;

---承担与价格条件相适应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合格单据;

---有权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信用证;

---对合格单据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对开证行、进口商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追索。

11.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以第一张信用证为保证和基础,故称为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使用的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对背信用证有二张;

---信用证转让必须有开证行的授权,对背信用证则不需要开证行的授权;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对所有受益人负责,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对其受益人负责;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次交单议付,对背信用证有二次交单议付;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对背信用证中的第二张信用证可以不受原证内容的约束;

---对背信用证中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对背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12.银行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应其客户(委托人)的要求或应其他人(指示方)的指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就委托人关于某一基础合同的债务或责任向第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受益人)作出保证。

13.国际保理Factoring是指销售商以商业信用形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将其债权卖断给保理商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4.票据包买Forfaiting是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持有的并经进口方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和结算方式。

票据包买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形成的是一种双重约束机制。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不但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而且还减少了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了出口商资产负债表上的原有负债,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状况。

★二者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融资期限不同;

---融资条件不同;

---融资成本不同;

---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效应不同;

---业务功效有所差异。

15.单据的作用(1)物权凭证(2)履约证明(3)付款依据(4)融资手段

16.商业发票的作用;

(1)是全部单据的中心。(2)是交易的证明(3)是记账凭证(4)是报关征税的依据

(5)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17.海运提单的作用:

(1)是货物依据(2)是运输合同证明(3)是物权证书

18.保险单的作用:是保险合同证明;是赔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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