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

2020-03-02 22:23: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基层组织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下列工作规范。

一、组织设置规范。

严格按照《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以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临近单位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党员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要求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数不足7人的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出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二、发展党员规范。

1、申请人初步培养阶段:

(1)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与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要及时安排与其谈话,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接受党组织考验。

(3)初步培养:党支部要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培养,组织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申请人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根据党员推荐、群众推优、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推荐和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提交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提交支部大会,下同)讨论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2)进行公示:党支部要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5至7天的公示。

(3)确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4)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收集保存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调查材料、政审材料、推优表、培训卡、预审表等有关材料。

(5)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培养、教育和考察:①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采取吸收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进行培训和教育;②培养联系人要定期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并将谈话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③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情况汇报。

3、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1)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委审查。

(2)进行政治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3)集中培训:发展对象要参加乡镇党委或区委组织部举办的集中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4、预备党员审批、接收阶段:

(1)党(工)委预审:党支部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工)委预审。材料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自传、简历和思想汇报;③推优表;④《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⑤公示登记表;⑥政审材料;⑦监察、综治、信访、计生《征求意见表》;⑧培训材料;⑨党内外群众评议材料;⑩综合审查报告等。

区委组织部审查,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2)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填写《入党志愿书》:上级党(工)委预审通过后,党支部要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①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②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3)支部大会讨论:主要程序①主持人宣布议程,报告出席会议党员人数和会议是否有效;②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③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④支委会报告审查及征求意见情况;⑤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⑥支委会综合讨论意见;⑦党员进行票决,作出决议;⑧发展对象表态。

(4)支部报批: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①发展对象的优缺点;②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③通过决议的情况和日期。并将《入党志愿书》(党总支签署意见)连同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5)进行公示:党支部要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5-7天的公示。

(6)党(工)委审批:①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②召开党(工)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审批预备党员。党(工)委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下发《预备党员通知书》通知支部;③对私营企业主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党(工)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工)委批准。对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

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区级或区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对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7)宣布批复: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工)委批复。介绍人指导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并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5、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1)编入党组织: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2)组织新党员宣誓: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主要程序①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宣誓人的姓名及入党时间;③宣誓人列队肃立,随领誓人跟读,最后报出自己的姓名;④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⑤党员代表发言;⑥党组织负责人总结发言;⑦奏唱《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3)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党支部要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给预备党员,在实践锻炼中考察其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预备党员要按规定按期交纳党费,做到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4)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届满后,预备党员要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写清在预备期的表现及今后努力方向。

(5)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主要程序①主持人宣布议程,报告出席会议党员人数和会议是否有效;②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③党小组(或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④支委会介绍征求意见及考察情况,发表意见;⑤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⑥党员进行票决,作出决议;⑦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6)公示:党支部要对预备期满拟转正的党员进行5至7天的公示。

(7)党(工)委审查审批:党(工)委要进一步审查预备党员对党是否忠诚,材料、入党手续和入党程序是否齐全完备、符合党章规定;进一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组织员的意见;召开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审批,作出决议。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

(8)转正批复:党(工)委讨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9)与新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工)委的审批结果后,要与新党员谈话,教育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10)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1个月内,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票决结果、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党员档案。有人事档案的转入人事档案。

三、教育阵地规范。

(一)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社区党校和党员中心户等阵地建设,做到“五有五上墙”,即有牌子、有设备、有资料、有簿册、有制度,支部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社区党校还同时要将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与义务上墙。

(二)党(工)委电教站片库电教片总数不得少于50部,各播放点不得少于30部;党(工)委电教站当年新增电教片不得少于20部,各播放点不得少于8部。及时更新电教设备,在“两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室”的基础上,各电教播放站(点)要逐步达到“三机(在“两机”基础增加一台微机)一室”,并努力达到“四机”(在“三机”基础上增加一台摄像机)一室”。建立健全电教片登记、借阅、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播前有准备、播放有记录、观后有讨论、课后有实践”。

四、“三会一课”规范。

“三会一课”即每月一次支委会、每季度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一至两次党小组会议、每季度一次党课。“三会一课”要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

五、民主生活会规范。

党支部班子每半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会前组织调研和征求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会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形成民主生活会综合报告,连同记录本报党(工)委审阅。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六、支部学习规范。

年度学习有计划、每次学习有考勤、有讨论题目、有专门学习记录本。学习记录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名单、学习议题、主持人、参加学习人员的发言要点等。

七、党费收缴规范。

1、基层党支部要严格执行中组部规定的标准,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认真登记,对每个党员的姓名、月工资、交纳标准、应交数额等情况进行如实核查,认真填写党支部党费收缴一览表。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工资变动时,要及时按比例相应调整党费交纳数额。党(工)委要以支部为单位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册。

2、党员必须按月按基数及时向党支部(党小组可代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欠。如遇特殊情况,可缓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3、党支部每月要将所收党费及时上缴各党(工)委,各党(工)委要在每季度20日前将上一季度党费上交区委组织部。

4、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时,党支部要为每位党员填写好党费证,按时填写好党费收缴一览表并与上级出具的党费收缴凭证一起张榜公布;党支部向党(工)委上交党费时,党(工)委应向党支部开具党费收据,并填写好党费收缴册。

5、党支部每月在公示栏、宣传栏等醒目处公示一次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党(工)委每季度公示一次所属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

6、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支部要记录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和今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及时与党员本人或其家属取得联系;超过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予以处理。

八、流动党员管理规范。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很需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对流出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五)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

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九、党组织关系接转规范。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的组织关系。因原单位转制、党组织变更或其他原因将组织关系转迁原籍或居住地的党员,应提供在接收地经常居住的证明及党员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党费。

3、党员3个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都 (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保持联系。

4、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关系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的党的组织生活。

6、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十、党员议事会工作规范

1、党员议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员议事会由村党(总)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于会议前一周将议事内容和会议安排通知议事会成员。

3、党员议事会由村党(总)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提出相关议题,介绍议题有关背景和相关决策草案。

4、议事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由党(总)支部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未能形成决议的议案,由村党(总)支部根据评议意见对议案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下一次议事会上评议表决。

5、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决议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6、决议执行情况须在下一次党员议事会上予以通报,并及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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