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投公司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2020-03-04 02:14: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公司改革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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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公司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公司转型发展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全面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三重一大”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盲目确定投资经营重大事项、随意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置公司系统、本部门、本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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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学习,不经常开展党课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实不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和公司党委十八条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制度,在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不追究、不报告、不查处,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公司干部员工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尤其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人严重失察、任人唯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公司党委、支部(总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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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等职责,没有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公司纪委、所属企业纪检人员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公司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认真筹划、具体部署、谈话提醒;班子成员没有做到亲自安排、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散布谣言、传播小道消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回答组织谈话、函询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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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损坏党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范围内出现严重失密泄密问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公司管理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不重视,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公司系统党风廉洁建设不力,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在扶贫项目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较为突出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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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按照权限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权限和有关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公司党委、纪委和所属企业党支部(总支)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公司党委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司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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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公司纪委和所属企业党组织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公司党委作出决定。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和所属企业党支部(总支)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公司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公司纪委和所属企业党组织还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的,直接由公司党委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三)被问责的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提拔使用。其中,受到诫勉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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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支部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档或上报。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部门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常态督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国投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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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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