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2020-03-03 11:06: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在疆内购进的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电子一单通”,并对“一单通”所列内容与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查验票货无误后方可进货,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

(三)疆外购进货物,必须查验和索取以下资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许可证;

2、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检验(检疫)证明;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报关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根据索要证件,对未在电子监管系统内备案的食品,要及时备案。

(四)对购进散装食品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查看标注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

3、对贮存、销售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单独存放区,并标明问题食品存放区字样。

5、主功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6、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教、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 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8、采购散装食品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9、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15、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16、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带口軍、手套和帽子。

17、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18、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19、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日期。如混装销售,则按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合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項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不得先试用后体检。 健康证明过期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6、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要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7、坚持日“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査、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晨检录。

8、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经营者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保持个人卫生。

9、食品经营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10、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四、从业人员合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食品经管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备查验。

五、食品安金检验制度

为验证产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由公司化验室做为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表产品原辅料进厂验收、包装物验收、生产过程符合性的监督、最终产品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2、公司应对原辅材料/包装物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报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料/包装物进厂后,由化验室进行数量、外观抽样检验,根据产品情况索取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根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4.生产操作人员现场操作过程,必须填写《岗位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各工序相关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并由化验员对生产过程中样品取样验证后填写《过程检验结果单》反馈生产操作人员,以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5、化验室对最终成品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要求留取样品保存,并対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结果报告》及《样品留样记录》。

6、检验合格的产品及开发运出厂,产品发运前,由化验室对产品做出厂前的检验,以外现为主,对不合格外观要求的产品,做剔除返工处置,并做记录。

7、按月定期检查库存,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卫生标准,做到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及发现变质、过期等问题食品。对经检查清理的问题食品,即时采取下架、退市等制度。

8、每月定期组织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9、涉及到产品检验全过程的质量记录,须保存2年。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定期对贮存,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洗刷或消毒。

2、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需符合卫生条件,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4、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毗邻有毒有害物质。

5、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

七、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救治。

4、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对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8、不阻扰、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消费者购买的个别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按规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

三、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退市。

四、发现有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级)等级的;2.辐照食 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11.国家明令精致销售的食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4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并登记造册;2.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并履行退市手续;3.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并履行销毁手续;4.可能造成安全卫士危害的,立即向工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告。5.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六、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进行调查,弄清原因后,属食品质量问题的,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七、退市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方能上市销售。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证八项自律制度范本

食品流通制度

超市食品流通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1]

食品流通承诺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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