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新业务新产品风险分析报告

2020-03-03 09:50: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我行国际业务新业务、新产品风险分析报告

我行2011年度国际业务推出2个新业务:福费廷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一)我行开展福费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福费廷是银行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进行的中介性融资服务,对票据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重新安排,有利有弊。 我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适用法律的风险。银行在签订福费廷协议时对法律的选择,可能很难预见票据相关的商品交易的法律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以致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国家风险。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了远期票据后,银行承担了收汇风险,收汇的实现可能受制于进口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安全,如果进口商国家出现战争等政治风险,银行可能面临损失。

第三,外汇管制风险。银行收汇的顺利与否,也直接受制于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汇制度,如果进口商所在国的外汇管制使得外汇无法汇出,银行将面临无法收汇风险。

第四,利率风险。在福费廷协议项下的票据买卖,是银行以固定利率买进票据并承担了利率变动的风险。

第五,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包买银行收汇能否完成,关键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和能力。如果进口商由于自身的经营状况或者固有的不良信用,不能或者拒付货款,贴现银行便面临拒付风险。

第六,贸易纠纷相关的风险。虽然银行在福费廷业务中,银行所包买的票据通常都是已经经过进口商承兑的票据,银行的收款权利不受贸易纠纷的影响,但是票据与信用证事项联系的,信用证开证行可能因单证不符等原因行使拒付权利,从而导致贴现银行遭受拒付。

第七,票据的瑕疵或欺诈风险。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票据欺诈甚为严重,因此银行在包买票据时,如果发生了虚假票据、瑕疵票据或者违法票据,则银行将遭受无法收款的风险。特别是,如果银行再福费廷协议中,又没有将此种责任转移给出口商,则将是银行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防范福费廷业务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注意审查贸易的内容,避免为我国法律、外国法或者国际法所禁止的贸易提供融资。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非法贸易、禁止出口贸易不得进行福费廷融资。根据国际福费廷惯例,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180天以上,而且贸易合同的金额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圆。考虑到国际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问题,贸易合同应当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的有关法规,并取得进口国外汇惯例部门的同意。有关债权凭证以及其他单据应符合叙做福费廷业务。

第二,严格审查融资对象基本情况。如果企业连履行贸易合同的能力都不具备,或者企业有违约的记录,可能给贴现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第三,注意审查有关单据,确保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应在合同福费廷协议中设计必要的条款来防止欺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出口商发货后应将提单等全套物权凭证提交出口商银行,出口商银行将远期票据交给开证行承兑后退还出口商,出口商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贴现行连同提单副本、发票副本、贸易合同副本、信用证或保函副本(以及修改文件)以及出口商债权转让函等单据转让给贴现商。贴现行审核单据以及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转让性。但必须明确,福费廷业务中转让的主体是票据,而不是商业信用证的转让。贴现行经审查如同意贴现,应将贴现款按时划入出口商制定的帐户。

第四,认真拟定并签署福费廷协议。福费廷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债权凭证;贴现金额、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生效条款;法律适用和纠纷处理等等。福费廷协议是福费廷业务的中心法律文件,必须仔细约定,避免合同和法律风险。

第五,设计有效的担保机制确保福费廷项下权益的维护。贴现银行应该要求债权凭证必须由进口商所在国可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承兑或提供独立的担保。债权凭证以银行本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最为保险。如果债权凭证是进口商签发的本票或者进口商签发并承兑的汇票,应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在票据上加保。 第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价格风险。在得到银行的报价后,出口商核算成本,并与进口商磋商,确保贸易延付利率不低于福费廷价格。要对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外汇汇出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家整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国家信用额度和综合风险系数。然后分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最后分析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资信以及履约能力。

第七,确保票据转让的合法有效。应注意如下几点:(1)背书应注明“无追索权”字样。(2)审查并确认福费廷项下债权凭证的清洁性,以防止陷入贸易纠纷中去。当然严格遵守各行自己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也是完全必要的。

第八,防范到期索偿和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与进口方银行达成合作协议,事先取得进口方银行的付款承诺。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不需交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即净额支付。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一)我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面临的风险

1、试点企业和国外参加行资质风险。

2、企业骗取退税的风险。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没有采取类似外汇核销管理的方式审核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人民币报关、结算和出口退税不用提交核销单,出口收入也不用先进待核查账户,给了试点企业涉税违规的便利,出口骗退税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3、国外游资热钱流入风险。我国外汇管理实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而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一方面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另一方面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并可能出现多次转汇后支付渠道与国内支付渠道混淆的状况,无法界定人民币“输出输入”渠道,无法核查是否“热钱”流入。

(二)防范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严格审查试点企业和境外银行资质。选择资信良好、国际贸易经验丰富,且能够严格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各项规定的企业进行试点。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和备案。

2、.加强贸易全过程管理和真实性审核。严格监督试点企业落实贸易支付措施,监督试点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应当提供进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详细记录和反映真实的贸易情况。

3、加强贸易全过程管理。严格贸易过程预收、预付资金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预收、预付资金有真实的贸易基础和收支的合规性。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逐笔审核和记录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并对资金性质和报关时间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报关单等足以证明贸易真实性的贸易单证。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境内结算银行向试点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也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融资金额严格控制在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之内。

4、强化结算业务办理过程的常规监管,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结算业务办理过程的常规监管,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鞍山银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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