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总结

2020-03-02 08:53: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后,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客户(进口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银行提供有追索权短期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

产品特点:

1.银行在货物出运后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2.一般用于对采用汇出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贸易提供融资 3.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4.商业发票上应注明该发票项下货款已经让渡给我行 5.我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指货物先于信用证项下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的情况下,为便于进口商办理提货,进口实现销售和避免货物滞港造成的费用和损失,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银行在担保书中承诺日后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

提货担保占用授信额度,一般仅限于信用证项下使用。(进口商办理提货担保,必须向银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船公司到货通知,致船公司的预先提货保证书,以及提单和发票等的复印件)

提货担保其实是开证行出具的一种保函,开证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保函项下保证人所面临的一切风险。因此,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后,要求申请人对于事后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得拒付。必须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才会办理提货担保。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货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行介入打包贷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出口商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结束。

在打包贷款中,如出口商不按规定履约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以收回贷出款项,打包贷款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70% ,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的80%。 打包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信用证期限为基础,一般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按相应期限的本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据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先垫付给出口商,然后再向开证行索汇)

特点:

1.押汇/贴现为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

2.押汇/贴现押汇不是预扣,贴现是预扣,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x融资年利率x押汇天数/360 计算

3.押汇/贴现是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无论保种原因

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售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商请求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 如果客户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银行在收到国外出口商寄来的客户所开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如单证相符,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用于支付该笔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即进口押汇。此时客户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

基本流程: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想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汇款。 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的,用以证明银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银行的委托人代替银行处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商在发货后,将全套单据提交本行,本行在审核单据后,在进口商未对单据付款前,先向出口商预付货款,再凭全部单据向进口商索汇,银行收取相应的押汇利息,并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一般是原币入账(即托收使用的货币),若收款人无外汇账户,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出口托收押汇和出口信用证押汇的区别:

出口托收押汇与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而前者为商业信用,没有银行作为付款保证,出口方收款人能否收回款项,完全取决于国外付款人的信誉,与托收行,代收行等银行无关,收汇的风险较大。

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代收行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和押汇协议,先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贷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进口代收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续作进口代收押汇,商业信用就转嫁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

信托: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福费廷:

福费廷,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包买商从出口商哪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有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

保函产生的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有待考察其真实性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标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雨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担保人: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指示开立保函给委托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它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想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通常是指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出口保理是指保理商对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出口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出口商在受让其应收账款的基础上,提供信用担保,货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贷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方(保理商)承担风险的作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组织,这就是说如果海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其付款等,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这是保理业务的最主要的特点和内容。 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立即受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如果出口商资金雄厚,有时也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再向保理组织索要货款;有时保理组织也在票据到期日以前,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出口货款,其余20%的货款待进口商付款后再予以支付。、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 买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

出口保理适用于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

1.保理商(银行)审核出口商提出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

2.保理商对出口商在本行的授信进行调查,确保能够从授信额度中划出专项额度用于商业发票贴现。 3.出口商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以及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和其他相关单据。 4.保理商应逐笔办理贴现,将贴现款项给付出口商,在办理贴现时收取手续费,同时扣减出口商贴现额度,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5.收到债务人付款后,保理商应在扣收利息后将余额划入出口商账户,恢复出口商额度,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6.如已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后未能收回,保理商应自相关发票到期日起以恰当的方式向出口商催款。

汇兑业务:

汇兑业务是指承兑行将客户持交的一定款项汇至异地指定的收款人。承汇行在接受客户持交的款项后,通过汇票或支付委托书向异地承兑行发起命令,由承兑行向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币种。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信贷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当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特点:

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备用信用证下之义务。

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约具有独立性,不取决无其他 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

承兑即承兑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只有远期汇票才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会发生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票务账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时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一招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做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付款人的签名。

开户行:

开户银行是在票据清算过程中付款人或收款人开有户头的银行。根据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清算分为顺汇清算和委托收款清算两种。顺汇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付款人开户行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则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收款行收取票据款项。

出口核销:

是指外汇监管当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实施跟踪监管直到货款收回进行核销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中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向将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在其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主要是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位或利用报关单位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销结案信息。

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出口收汇:

出口收汇时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正式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收汇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账户的过程。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收汇流程:

1.先查询到待核查账户的金额。

2.查询电子口岸上一般贸易额度是否足

3.准备好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出口收汇说明,电子口岸操作员卡。

4.先去领水单,填写好申报单,出口收汇说明,如果此时有核销单号就一起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5.将水单,出口收汇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进出口企业除了从采用美元信用证转为采用人民币信用证之外并不会有明显的感觉,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

比如,中国某出口企业在海外买方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议付行通知卖家,之后才是发货,收汇,收付款等。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呗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期履行,采用循环信用证可节省手续费和开证押金。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和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出口托收:

出口商运货后,将出口项下的商业票据或金融票据交给委托银行,委托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收取货款。

典型案例:

出口商A出运货物后委托我行以承兑交单的方式向美国进口商B收取货款,并将出口单据及汇票交予我行。我行按照国家外管规定审查出口商业务资格,贸易背景灯,并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我行我A选择B公司的账户行(美方)为代收行,并向(美方)银行寄出委托书和全套单据。B承兑汇票后,美方银行向我行发来SWIFT承兑电,经审核无误后,我行及时通知A。汇票到期后,美方银行借记B账户并将款项付至我行。我行确认款项无误后,根据国家外管真诚贷记A账户。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即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经交运的单据(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在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开信用证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有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于即期收汇,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远期汇票,即期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到达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通常用在分批交货情况下使用。

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N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金额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担负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商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后再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付货款的利息。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的开证行的偿付。是一种银行信用。

运作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申请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议付: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入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行为。办理议付的银行成为议付行。如开证行拒付汇票,议付行对出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在议付时,议付行要求出口商出具质押书。若汇票遭到拒付时,银行除向出票人追索外,还有权处理抵押品。(即银行根据信用证付钱)

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本来信用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但是你在出口地一般会找一个银行交单,这个银行审核单据一致后,如果该银行认可,可以把信用证金额给你,然后拿着你的单子去付款行索汇。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ok,如果拒付,交单行可以向你追索。这种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项下资金融通就是出口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但是实际业务中,至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大部分是指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据,出口地银行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金融通。在这里银行就好像是一个代理的角色,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行拒付,你去做客户工作。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入账了。这项业务中,银行是几乎没有风险的,我们目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而已。

议付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单据的行为。

议付:审单结束,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应在信用证的背面对议付的日期和金额等进行批注,国外也成这种批注为背书,以防止有人再造单据向其他银行议付。

出口代付:

指我行应出口客户申请,对出口客户向我行提交的复核出口押汇业务要求的出口单据,由我行委托代理行(即出口代付银行,简称代付行)代我行对出口客户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出口代付到期后,由开证行/进口商直接向代付行付款,我行收取代付差价收入。

信用证交单:

信用证交单是指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设和,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注意事项:

1. 单据的种类和分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 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

3. 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4. 交单要及时,也不能超过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21天,即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交单方式:

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

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十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交单期:

交单期: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的那句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单日提交)

汇入汇款:

(一)产品描述:汇入汇款,是指国外银行接受其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国内解付银行,指示其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国内收款人的业务。按汇入款项性质,汇入汇款分为贸易项下及非贸易项下汇入汇款。汇款分为电汇、票汇、信汇三种,电汇是目前使用最多、最普遍的汇款方式。

(二)产品用途:满足客户外汇资金的收入需要。

(三)客户定位:有收汇需要的客户。

(四)产品优势和特点:汇款速度快、效率高,款项到帐及时准确。

(五)关联产品或子产品:结汇。

(六)产品期限:即期。

(七)产品价格:0.05%,最低¥50,最高¥500,本行客户可免收。

(八)产品办理流程: (1)正常出口收汇办理流程:

①客户提供材料:ⅰ.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申请书。ⅱ.出口收汇说明。ⅲ.涉外收入申报单。ⅳ.若客户未进行网上交单的,需提供电子口岸客户端IC卡。

②广西北部湾银行国际业务工作人员收到报文后通知客户,询问该笔汇入汇款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客户提供核销单号码。

③在国结系统做登记解付交易,款项进入客户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④客户提供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申请书、出口收汇说明和涉外收入申报单。 ⑤若客户已进行网上交单,可直接进入电子口岸查询客户额度并核注,打印电子口岸核注情况留底。若客户未进行网上交单,则客户需提供电子口岸客户端IC卡,经办员再进入电子口岸查询客户额度并核注,打印电子口岸核注情况留底。

⑥在国结系统做手工结汇/原币划转交易,根据客户指令进行结汇入人民币账户或原币划转入经常项目账户。 2.预收货款流程: ①收到报文后通知客户,询问该笔汇入汇款的具体情况。

②在国结系统做登记解付交易,款项进入客户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③客户提供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申请书、出口收汇说明和涉外收入申报单。 ④进入电子口岸“预收货款”处对该笔预收货款进行核注,并打印核注情况留底。

⑤在国结系统做手工结汇/原币划转交易,根据客户指令进行结汇入人民币账户或原币划转入经常项目账户。

⑥在企业实际出口并补充核销信息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3.延期收款流程:

①收到报文后通知客户,询问该笔汇入汇款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客户提供核销单号码。 ②在贸易信贷系统中查询客户的延期收款额度,并打印查询情况留底。

③在确认贸易信贷系统中的信息与该笔收汇完全一致后,在国结系统做登记解付交易,款项进入客户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④在贸易信贷系统中注销客户额度。

⑤客户提供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申请书、出口收汇说明和涉外收入申报单。 ⑥若客户已进行网上交单,可直接进入电子口岸查询客户额度并核注,打印电子口岸核注情况留底。若客户未进行网上交单,则客户需提供电子口岸客户端IC卡,经办员再进入电子口岸查询客户额度并核注,打印电子口岸核注情况留底。

⑦在国结系统做手工结汇/原币划转交易,根据客户指令进行结汇入人民币账户或原币划转入经常项目账户。 4.非贸易收汇流程:

①客户提供材料:ⅰ收汇说明。ⅱ结汇申请书(如需)。ⅲ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②收到报文后通知客户,询问该笔汇入汇款的具体情况。

③若客户当日能提供收汇说明,在国结系统中做登记解付交易;若客户当日未能提供收汇说明,则在国结系统登记解付交易中做挂账处理,待客户提供收汇说明后再做后续解付交易。

(九)产品风险揭示:

1.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监管部门对外汇汇入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并不断进行更新,经办人员办理时需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法规审核材料,合规办理,防止操作和政策风险。 2.客户收到的汇款为外币,若不及时结汇,外汇汇率时波动而容易引发外汇汇率风险,因及时提醒客户规避该风险。

信用证开立业务流程: 信用证开立:

1. 信用证副本制作:

本交易是国际业务单证人员为客户在开立信用证之前进行信用证副本制作,并打印副本供客户确认,生成MT700报文,但不发送。

2. 信用证开立登记:

本交易时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扫描客户开证申请书,同时扫描系统生成信用证号,并录入客户,信用证金额等基本信息,扫描提交完成后,在分行国际业务生成一笔开立信用证交易。

3. 信用证开立: 本交易按客户申请开立一完整有效的信用证,并生成MT700/MT701等报文。

4. 信用证修改:

本交易在信用证发出后,接到开证申请人有关信用证金额,装效期,信用证条款等内容的修改时,录入生成MT707等报文。

5. 信用证修改确认: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时再信用证修改发出后,受益人明确确认时,做修改确认处理。

6. 信用证撤销: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在信用证发出后,受益人接受申请人提出撤销信用证申请时(或申请人接受受益人提出撤销信用证申请时),作信用证撤销处理。撤销时,恢复客户额度,销表外。

7. 循环信用证(激活):

本交易在非自动循环即期信用证(或半自动循环即期信用证)需循环时,作信用证手工循环处理。循环时恢复信用证余额。

8. 信用证注销:

本交易在信用证过效期3个月后,作信用证注销处理。注销时,恢复客户额度,销表外。 9. 信用证注销恢复:

本交易在信用证注销后,需恢复时,作信用证注销恢复处理。恢复时不需审批,不占客户额度,不记表外,后续交易使用时不占客户额度,不记表外,视为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

进口到单:

1. 不符点登记:

本交易可由MT750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交单行电提不符点通知时,作不符点登记处理。

2. 授权付款/承兑/议付

本交易是开证行收到交单行的电提不符点报文(即做了不符点登记交易)后,接受不符点时,作授权对方付款/承兑/议付处理,并生成MT752报文。

3. 信用证到单:

本交易是我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时,进行审单,做信用证到单处理。 审核单据,确认是否一次寄单或有二次寄单的情况,如有不符点在系统中寄来不符点并通知申请人。审单时,可根据信用证号查询是否有未关联的不符点登记信息。

4. 信用证二次到单:

本交易是我行接到议付行二次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时,作信用证二次到单处理。

5. 提单背书/授权提货:

本交易时海运提单做成我行抬头,背书给进口商;或空运单据以我行作为提货人,授权给进口商时,做提单背书/授权提货处理。

6. 拒付:

本交易是审单发现不符点,进口商不接受时,作拒付处理。本交易处理全套单据。 7. 改单:

本交易是受益人提出寄来单据进行修改时,作改单处理,包括,单据替换,单据补给,金额修改等。增减额时更新信用证余额,到单金额。

8. 无偿放单:

本交易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在得到受益人发起可以无偿放单的指示报文时,做无偿放单处理。无偿放单时,恢复客户额度。销表外。

9. 退单: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拒付后续的退单业务)

本交易是审核到单后,发现有严重不符点与客户确认后需对单据退回交单(拒付退单)或得到受益人发出的退单指示报文时,作退单处理。

10.承兑:

本交易是远期信用证到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作承兑处理。

11.承兑展期: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双方确认延长承兑到期日时,作承兑展期处理。

12.信用证付汇:

本交易是即期信用证到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作付汇处理,或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时,作信用证付汇处理。

出口信用证通知:

1. 信用证预通知:

本交易可由MT705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开证行信用证预通知时,作信用证预通知处理。 2. 信用证通知:

本交易可由MT700(MT701)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开证行信用证通知或简电正是时,作信用证预通知处理。

3. 他行信用证通知:

本交易是他行信用证通知在我行议付时,作他行信用证通知处理。

4. 信用证修改通知:

本交易可由MT707报文发起。

本交易在接到开证行有关信用证金额,装效期,信用证条款等内容修改时,作修改通知处理。

5. 信用证修改拒绝:

本交易是受益人拒绝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修改时,作信用证修改拒绝处理。 本交易可对某次修改进行拒绝处理。

6. 信用证撤销通知: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在受益人接受申请人提出撤销信用证申请时(或申请人接受受益人提出撤销信用证申请时),作信用证撤销通知处理。

7. 信用证注销:

本交易在信用证效期后,作信用证注销处理

8. 信用证注销恢复:

本交易在信用证注销后,需恢复时,作信用证注销恢复处理。 出口信用证议付

1. 审单议付

本交易是在客户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我行时,作审单议付处理。 电提时,不更新信用证余额,不生成寄单面函

在开证行授权付款/承兑/议付后,在议付出单交易中作后续正常寄单处理:更新信用证余额,生成寄单面函;

不选择电提时,正常寄单处理:更新信用证余额,生成寄单面函。

2. 议付出单:

本交易可通过MT752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开证行授权付款/承兑/议付,作议付出单处理,更新信用证余额,生成寄单面函。

3. 电文登记: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对方承兑电文,承兑展期电文,拒付电文或其他相关电文时,作电文登记处理。

4. 改单:

本交易是受益人提出改单时,作改单处理。

5. 退单/无偿放单

本交易是收到收单行退回单据或受益人提出无偿放单时,作退单/无偿放单处理。退单时更新出口信用证余额。

6. 议付收汇:

本交易是收到收汇头寸电文时,作议付收汇处理。

有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如打包贷款,押汇,贴现时,需归还融资。 有我行保兑时,为银行收入,不能解付客户帐。 有出口代付时,入暂挂户,发起还出口代付流程。 有转让时,对转让第二受益人的款项进行暂挂处理,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汇交易中作后续付汇处理。

7. 后续解付:

本交易是收汇有长款,经确认后,作后续解付处理。收汇款项或者解付,或者退汇,不能仅对长款进行部分退汇处理。

有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如打包贷款,押汇,贴现时,需归还融资。 有我行保兑时,为银行收入,不能解付客户帐。 有出口代付时,入暂挂户,发起还出口代付流程。 有转让时,对转让第二受益人的款项进行暂挂处理,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汇交易中作后续付汇处理。

出口信用证加保:

1. 保兑

本交易对于已经在信用证通知时选择加保的信用证,作保兑处理。

2. 保兑修改

本交易是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对加保信用证作保兑修改处理。对信用证增额部分加保时,需扣减开证行在我行的额度,记表外,减额时,恢复开证行在我行的额度,销表外。

3. 保兑撤销:

本交易是在信用证通知撤销后,对已加保信用证作保兑撤销处理。撤销时,恢复开证行在我行的额度,销表外。

4. 保兑付汇:

本交易对加保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无不符点寄单时,作保兑付汇处理,解付入客户帐。

5. 保兑注销:

本交易在信用证过效期后,作保兑注销处理。注销时,恢复开证行在我行的额度,销表外。 出口托收代收: 出口托收:

1. 托收寄单

本交易是托收人委托并提交单据时,作托收寄单处理。

2. 电文登记:

本交易可由MT4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对方承兑,承兑展期电文,拒付电文或其他相关电文时,作电文登记处理。

3. 改单:

本交易是受益人提出改单(修改托收指示,换单)时,作改单处理。增加额时,更新托收金额。

4. 退单/无偿放单

本交易是收到收单行退回单据或受益人提出无偿放单时,作退单/无偿放单处理。

5. 托收收汇:

本交易是收到收汇头寸电文时,作议付收汇处理。 有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时,需归还押汇/贴现 有出口代付时,入暂挂户,发起还出口代付流程

6. 后续解付:

本交易是收汇有长款经确认后,作后续解付处理。收汇款项或者解付,或者退汇,不能仅对长款进行部分退汇处理。

有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时,需归还押汇/贴现

有出口代付时,入暂挂户,发起还出口代付流程 7. 托收注销:

本交易是不再后续处理时,作托收注销处理。

进口代收:

1. 代收到单:

本交易是我行接到托收行寄来的跟单托收单据时,进行审单,作代收到单处理。

2. 代收二次到单

本交易是我行接到托收行二次寄来的跟单托收项下单据时,作代收二次到单处理。

3. 拒付:

本交易是向托收行通知:付款人拒绝付汇或承兑时,作拒付处理。

4. 改单:

本交易可由MT430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受益人提出对寄来单据进行修改时,作改单处理,包括:单据替换,单据补寄(金额修改)等。增减额时更新到单金额。

5. 无偿放单:

本交易可由MT4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在得到受益人发出可以无偿放单的指示报文时,作无偿放单处理。

6. 退单:

本交易可由MT4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客户拒付退单或者得到受益人发出退单的指示报文时,作托单处理。

7. 承兑:

本交易是付款人办妥承兑手续时,作承兑处理。 8. 承兑展期:

本交易可由MT4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双方确认延长承兑到期日,作承兑展期处理。

9. 代收付汇:

本交易是客户支付足额款项并指示我行对外付汇时,作代收付汇处理。

10. 代收注销:

本交易是不再后续处理时,作代收注销处理。

保函/备用信用证 保函开立

1. 保函副本制作:

本交易是国际业务人员为客户在开立保函之前进行保函副本制作,并打印副本供客户确认,生成MT760(保函面函),不发送

2. 保函开立登记:

本交易是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扫描客户保函开立申请书,同时扫描系统生成保函号,并录入客户,保函金额等基本信息,扫描提交完成后,在分行国际部生成一笔保函开立交易。

3. 保函开立:

本交易是按客户申请考虑一完成宝航,并生成MT760 MT799等报文或保函开立面函

4. 生效日/失效日确认

该交易对在保函开立时暂无法确认生效日或失效日的进行生效日/失效日确认 5. 担保责任增减

本交易在保函条款约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增减时,作担保责任增减处理。该交易不修改保函金额,增加时不增加保函金额(开立保函时按最大金额审批即可),减除时减少保函余额。

6. 保函修改:

本交易在保函开出后,接到开立申请人有关保函金额,装效期,保函条款等内容的修改时,录入生成MT767等报文。

7. 保函修改确认:

本交易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在保函修改发出后,受益人明确确认时,作修改确认处理。 本交易可选择对某次修改进行确认。

8. 保函撤销: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在保函开出后,受益人接受申请人提出撤销保函申请时(或申请人接受受益人提出撤销保函申请时),作保函撤销处理。撤销时,恢复客户(反担保时,恢复代理行额度,销表外)

9. 保函注销:

本交易在保函过效期后,作注销处理。注销时,恢复客户额度(反担保时恢复代理行额度)销表外。

10. 保函注销恢复:

本交易在保函注销后,需恢复时,作注销恢复处理。恢复时不需要审批,不占额度,不记表外。 保函索赔

1. 保函索赔:

本交易是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作保函索赔处理。

2. 电文登记:

本交易可由MT799报文发起。

本交易是收到对方拒付电文或其他相关电文时,作电文登记处理。

3. 改单:

本交易是受益人提出改单时,作改单处理。增减额时更新保函通知余额,索赔金额。

4. 退单:

本交易是收到收单行退回单据时,作退单处理。更新保函通知余额。

5. 索赔收汇:

本交易是收到收汇头寸电文时,作索赔收汇处理。

备用信用证有我行保兑时,为银行收入,不能解付客户帐

反担保保函收汇时,入暂挂户,后续在保函索赔付汇交易中处理。

6. 后续解付:

本交易是收汇有长款经过确认后,作后续解付处理。收汇款项或者解付,或者退汇,不能仅对长款进行部分退汇处理。

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说明自己总结

国际结算考试总结

国际结算重点总结

国际结算总结[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结算——托收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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