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2020-03-02 20:07: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主持下,由卫生院(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汇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工作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工作小组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二、按照国家关于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卫生院(医院)实际制定具体鉴定标准,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继续留存或销毁依据。

三、档案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逐份(件)审查登记、确定档案继续留存或销毁。经鉴定,继续留存档案应当重新规范整理归档。

四、需销毁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册和提交销毁报告(内容包括:立档单位、销毁档案所属年代、数量和内容、销毁理由等),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入销毁程序。

五、销毁档案须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的字样,监销人本人签字和载明销毁日期。

六、凡未经鉴定或不按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加强政策理论与档案业务知识学习,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负责卫生院(医院)各门类、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利用工作。

三、积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写卫生院(医院)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建立好档案查阅和利用效果记录。

四、积极提供档案,为卫生院(医院)各项工作服务。服务思想要明确,服务态度要端正,熟悉室藏档案,及时准确提供档案。

五、负责卫生院(医院)业务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与业务培训工作。

六、及时贯彻上级机关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性文件,并结合卫生院(医院)实际,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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