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危害

2020-03-03 19:16: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刑讯逼供的危害

【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权衡利弊,刑讯逼供危害较多。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现从刑讯逼供导致的一些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形成的原因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刑讯逼供 危害 原因对策

一、研究目的

通过对典型刑讯逼供案例的分析,揭示刑讯逼供的危害,探讨形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以期提高执法人员对刑讯逼供危害的认识,促进科学办案,依法办案意识的提高。

二、研究方法—案例评析法

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不仅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 ,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佘祥林杀妻案和近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赵作海案件,是多么严重的教训。赵作海案件发生于10多年前,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其家属报警,赵作海被带走并获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29年。然而,2010年5月2日上午,被“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原来,赵振晌是出去做生意了。此时,赵作海已经被羁押10多年。赵作海错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蒙冤11年的他终于走出监狱大门,商丘市检察院称此案存在刑讯逼供。赵作海错案之所以发生, 其首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审查时多次翻供,并称受到刑讯逼供,但是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因此事件演变至今,影响恶劣。在我国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时,这种野蛮的审讯方法还是挥之不去。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社会遏制刑讯逼供,就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依靠具体制度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近期,国内发生多起相关事件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喝水死事件”,湖北某县公安机关“洗脸死事件”,开封某公安看守机关“冲凉死事件”等等,无疑公安机关监管单位的存在的漏洞是明显的,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目前检查院已经开始介入调查。虽然修订后新《刑法》第247条加重了刑讯逼供犯罪的法定处刑,增加了暴力取证罪名,就是我国现有的对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对策。然而,这些法律对策并没有遏制这两种犯罪的发生。

三、研究结果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修改后的《刑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上述案例说明,我国现有法律对策并没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证言,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

(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早在17世纪的法国,就有人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的确,通过刑讯使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的虽然不少,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乱攀乱供,含冤受罚的也不乏其例。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 1

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被告人在审判中翻供。司法实践中在一些主要以口供定案或以口供为线索获取其他证据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旦以自己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翻供,整个案件的证明活动就有失败的可能,这就使得检察官和法官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

(二)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四) 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

(五)刑讯逼供直接模糊了有罪和无罪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四、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

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

(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

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期

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

(二)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三)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

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

(四)技术侦查设备陈旧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司法投入少,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即为设备的陈旧,科技含量低。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也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虽然我国也已多次应用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案件,但总体来说设备的更新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技术获取证据手段的缺乏,导致案件执法工作的突破口难以打开。这样容易致使某些干警在无奈之余,拿起刑讯逼供的“法宝”,这个问题相信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日益发展,技术装备和手段会逐渐赶超一些发达国家.,从而解决这一难题。

五、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

(一)转变封建法制观念,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1.全面反思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刑讯逼供即使被强行禁止,还会有其他非法取证手段的出现,这与我国刑诉法中废除了收容审查但司法实践中还有留置盘查、收容遣送、强制医疗等一系列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是一个道理。不从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反思和改进,就无法正本清源,彻底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土壤。

2.正确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刑讯逼供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侦查人员一味的迷信口供,依然信奉“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因而千方百计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欲取而不得时,就难免会使用刑讯的方式逼取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从根本上取消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要求侦查人员把工作放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上,从而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也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所以,要遏制刑讯逼供,就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努力收集案件的各方面证据,而不要老是在套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上下功夫。

(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确定无罪推定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罪推定从根本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明确了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被追诉者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罪犯,那么他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的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而不应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使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因而逼取口供便失去了动力与条件。沉默权制度得以从根基上削弱刑讯逼供的趋向,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现象。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都没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需要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推动侦查工作的正确进行。设立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促使他们在收集证据时更多的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尤其是提高收集、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这更有利于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使一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徒劳无益,从而在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

(三)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四)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取证的科技含量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司法的投入也在逐步增加,但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相比,司法投入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精、尖”科学技术的运用,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呈现出范围更广、隐蔽性更强、手段更狡猾的局面,这样一来导致取证的难度不断加大,如果继续采用以往的侦查手段破案显然力不从心。因此在这里加大司法投入显得尤为必要,而且这也是其他良好制度得以实行的基础。物质的充分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用较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大司法投入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当侦查技术达到较高水平时,刑讯逼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参考资料

1、《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3日报道

2、

4、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6、陈广普《论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 》,中国律师网2003年

7、王岩《论刑讯逼供》,山东法律律师事物所2002年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

论训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规制

浅析刑讯逼供

再谈刑讯逼供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法院院长遭遇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罪新论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刑讯逼供的危害.doc》
刑讯逼供的危害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