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

2020-03-01 23:16: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乌海市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各区大队及所属现役警官。

第三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评的范围包括:

(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四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总体要求:

消防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施网上执法,严禁违反规定实行网外执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支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部门、政工部门、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抓部署,政工纪委领导抓整改落实的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业务量化考核工作,政委、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教导员负责抓执法监督整改落实。

第六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采取网上工作量考核、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日常督察、执法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1 行。

第七条 执法规范化考核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支队对大队和防火处有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一次定期量化考核,公布考核成绩。考核由支队防火处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执法质量量化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十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总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成绩=100+A-B-C-D 其中: A为网上工作量考核得分;

B为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扣分 C为日常督察扣分 D为执法案卷审查扣分

单位总成绩=100+A 第十一条 执法量化考核成绩实行个人、单位分别统计计算,列入年终个人、单位成绩。作为考核评比、提拨任用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加分(扣分)项目均指主责承办人,法核人、审批人按30%加分,按100%扣分。

第十三条 支队防火处应建立大队、防火处执法科室以及防火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大队应建立本级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 对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政委组织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负责抓支队防火处行政许可案件的督办,政治处主任负责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类案件的督办,教导员负责抓大队存在问题的督办,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

2 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处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每月5日前进行,对上月网上执法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网上工作量考核。

(一)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维护重点单位基础信息。随机抽取10%的重点单位,有一家信息不录入或不完整的扣录入者0.5分,更新不及时扣0.5分,弄虚作假的扣2分;大队领导扣除相应分值的50%;防火处、大队行政领导每月未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扣3分。

(二)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检查数据,每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加1分,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加2分,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意见书加2分。

(三)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建审验收数据,每受理一个审核项目加2分,每下发一份审核意见(含复查)书加5分;每受理一个验收项目加2分,每下发验收意见书(含复查)一份加5分;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一次加5分;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1起加5分;每下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一份加2分。

(四)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行政处罚数据。每受理一般程序行政办案一起,加2分,每裁决一般程序行政办案

3 一起加2分,每责令三停一家,加2分,每下发一份处罚决定书加2分,拘留一人加2分,警告一人加0.5分,每罚款单位一家加1分,每罚款个人一人加1分,每罚款1千元(取小数点后1位数,四舍五入)给单位加0.2分,每办理听证案件1起加2分,每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1份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加2分。

(五)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火灾调查数据,每办理火灾原因调查(含复核)1起加2分,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含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一份加5分,每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加2分,每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一份加5分,每下发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一份加1分。

第四章 网上反查

第十八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的每一项业务主项进行网上反查。反查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日常进行,日常反查应随时通报扣分情况,计入考核成绩。网上反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证据材料(照片、笔录、录像、其他纸质材料扫描件等)应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未上传或上传不全,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有一份扣1-5分(以0.5分为一个阶次,下同);

(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使用营业前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各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定时限。不符合法定时限的,有一次扣除0.5分。

(三)系统其它未尽事项由考核组根据情节扣1-5分。 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应当填写规范:

(一)文书编号,如“XX公消安检许字[ ]第XXXX号”,“XX”处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简称;中括号“[ ]”处填写年度;“第XXXX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

4 编号。要填写数字的,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文书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二)文书中填写单位或场所名称的,应当写全称,即使用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对外统一的字号。填写不规范的,有一处扣0.5分;

(三)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填写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各类法律文书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发。对违反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制发法律文书的,每一份扣1分。

(六)法律文书有错、漏字或断句现象的,有一处扣0.5分。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应上传材料少一份扣0.5分。

(二)监督检查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每起扣1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最高扣2分。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五)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七)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八)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第二十条 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每少一份扣0.5分。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抽查卷内的检查记录,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

6 定规则》(GA588-2005)规定,应当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个方面。检查内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七)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八)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九)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单位整改隐患的难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给定期限明显不当的,扣除1分。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

(一)火灾事故调查应在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案情复杂、疑难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有一起扣1分。电子案卷文书、证据材料应当齐全。资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0.5分。

(二)现场勘验严格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

7 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勘验后应当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扣1分;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不全,勘验未按照正确步骤进行的扣0.5分。

(三)从火灾现场提取物证,应当由两名以上火灾调查人员进行,并应当制作证据提取记录,由提取人、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提取物证未制作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全、不准的扣1分;

(四)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提取前应当采取录像、照相等形式记录。未上传录像、照相记录的扣1分。

(五)提取的物证应当与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扣1分。

(六)火灾事故调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进行准确记录:

1、查清火灾发生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发生火灾场所负责人或产权所有人、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等。有一项未查清的扣0.5分。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3、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论述准确,无歧义,并有证据支持,论述顺畅,符合逻辑。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无充分证据支持扣1分,论述不清、不合逻辑的扣1分。最多扣除4分。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限: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有一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随机抽取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各1-3卷)

(一)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文书应当齐全(可以附件形式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应有材料不全的有一处扣0.5分。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没有按照此期限审核的扣1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没有按照此期限验收的扣1分。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受理系统中公告。违反本规定的每项扣1分。

(五)审核、验收意见书中明确审核、验收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和位置,不明确的扣1分。

(六)审核、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明确的扣2分。结论为不合格时未写明理由和依据的扣2分

(七)图纸审查环节没有勘察现场的(以监督检查记录为准),有一个扣2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一)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定准确,提取证件并上传系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姓名、字号、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认定准确,提取证件并上传系统;有一项认定不准或为上传证件的扣0.5分。

(二)违法行为认定准确:准确认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违反的法律规定或不符合的技术标准等。有一项认定不准的扣0.5分。

(三)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应上传至系统,以便于网上实

9 时审核。证据未及时上传或不完整、不齐全的,每起扣2分。

(三)应当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而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的有一项扣0.5分。

(四)依法使用传唤措施。传唤当事人,应当使用传唤证,并由当事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当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询问时注明当事人到案经过、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案情复杂、依法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依法进行询问。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有误或有遗漏,被询问人进行修改的,应当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五)对被扣押和登记保存的物证,应当制作扣押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字。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正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适用条款项错误的有一处扣2分。

(七)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适用处罚措施错误的扣2分。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扣1分。

(九)符合临时查封情形,而没有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的,扣1分;

(十)临时查封在火灾隐患消除后没有及时解除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的,有一案扣2分;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未强制执行的扣0.5分;

(十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的扣1分。

(十三)罚款缴纳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扣1分。

(十四)强制执行没有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的,扣1分。

(十五)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没有制作执行笔录,并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的,扣1分。

第五章 日常督察

第二十四条 支队、大队政治主官、支队纪委督察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督察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督察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专项行动的部署、落实情况;

(二) 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 各级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 社会评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督察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填写检查记录并扣除相应分值:

(一)网上录入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应与案卷信息一致,有一起扣主责承办人3分。

消防执法信息需现场填写的,应在当日24时前完成网上录入。有一起录入超时扣主责承办人1分。

(二)在互联网上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公开,举报投诉网上反馈,行政许可、备案抽查结果网上公布。有一起未公开、公布或超期公布扣主责承办人1分。

(三)发生火灾后大队应调查而未调查或未及时建档和结案的,每起扣主责承办人2分。

(四)从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三项中,各抽查1个单位到现场查看。

(一)现场查看的内容包括单位实际情况与文书对应情况、隐患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等。

(二)被检查场所情况与网上信息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除0.5分。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每发现一处未改正的,扣除2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未执行到位的,扣3分,弄虚作假的,扣5分。

(五) 按照“防火墙”工程推进进度,随机抽取应该达标的社会单位3家进行反查,达不到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总分50分)主要内容的,分值在30分以下的有一家扣除大队领导和辖区监督员各5分。

(六)发现“网外”执法的,有一起扣除军政主官5分,同时在支队绩效考核中扣除军政主官5分。

第六章 执法案卷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案卷审查支队防火监督部门不含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大队不含审核验收卷。

第三十条 首先应检查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对应情况。如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在重要处罚数据上和关键证据上出现不符,有一卷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组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类、行政许可类、火灾调查类、行政处罚类案卷(类型中不足的从数量多的一类抽取补足)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有效方式送达:

(一)法律文书能够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员在法律文书的附卷存档联上填写姓名并注明收到日期。附卷联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签名人身份不明的,有一处扣0.5分;。

(二)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达,需要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附在该法律文书之后。间接送达没有使用送达回执的,有一处扣0.5分。

(三)结论性的法律文书送达单位的均应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上签收人的姓名、签收日期、代收原因、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等项目应填写准确。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第三十三条 法律文书应当严格规范管理:

(一)火灾隐患整改、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火灾调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跨月度时,在结案以前,要对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防止文书损毁、丢失。从执法台帐中随机抽查法律文书,对于没有结案又没有集中保管的,每一份扣2分;

(二)行政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每案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立卷归档。不符合规定的,每一案扣2分;

(三)卷内文书要逐页编号,正确排序。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卷扣1分。

(四)文书中的存根部分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不符合规定的有一案扣0.5分;

(五)要保持案卷整洁,防止破损、丢失和有污渍的现象。有一处扣0.5分。

第三十四条 各类档案归档内容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严格落实,2011年发生的执法类档案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支队防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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