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

2020-03-03 09:07: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含义

客座教授是指经学院正式聘用的行业(实务)部门业务骨干。外聘教师是指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专指聘请来校兼课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校外兼课教师指聘请来校兼课的其他高校的教师。

二、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资格和条件

(一)客座教授。客座教授一般应为外语类院校的骨干教师、行业(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一般应具有在教学科研单位或行业(实务)部门工作的经历,且经验丰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二)外聘教师。外聘教师一般应为行业(实务)部门的管理或技术人员,或其他高校的教师。行业(实务)部门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应具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外聘教师须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教学工作。

三、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客座教授。由系部提出申请(受聘人填写《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提交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复核、学术委员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审批,由人事处发给聘书。聘期为3年,可连续聘用。审批表和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归档。

(二)外聘教师。由系部提出申请(受聘人填写《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提交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复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外聘教师一学期一聘,可连续聘用,审批表和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归档。

四、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职责

(一)客座教授

1、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

2、参加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题研究。

3、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就业等,帮助学院扩展实训、实习基地。指导学院教师实习调研、收集案例资料和行业最新信息。如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或重点章节授课任务,其授课职责见“外聘教师职责”。原则上每年义务为学院师生作一次学术讲座。

(二)外聘教师

1、开课前与同课程教师共同研究填写《课程教学计划》。

2、课前认真撰写教案或制作课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与难点。

3、教学过程中严格课堂考勤,严管课堂纪律,严格要求学生完成作业,并记入学生平时成绩。随时注意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力求教、学、做协调一致。

4、严格执行课程表和课程进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课或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学要求。一学期调课不得超过4次。

5、按学院要求出卷、阅卷、分析试卷、统计评定学生成绩等。

五、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基本信息和在校期间劳动纪律管理由人事处负责,教学和业务活动由教务处和所在系部负责。系部应与客座教授、外聘教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告知学院教学管理常规,邀请参加系部教研教改活动,经常组织听课,并及时以各种方式反馈其课堂教学信息和学院教学管理动态。

(一)客座教授

1、承担课程教学、重点章节教学、学生实习指导任务的客座教授一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办法与院内教师相同。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的可继续承担教学或实习指导任务,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在“良好”(不含)以下的不再安排教学或实习指导任务,是否解聘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

2、没有承担课程教学、重点章节教学、学生实习指导任务的客座教授一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主要从“客座教授职责”方面考虑。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的可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在 “良好”(不含)以下的是否解聘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

3、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客座教授,评选办法另定。

4、考核评优结束后由系部写出考核鉴定报人事处,归入客座教授档案。

(二)外聘教师

1、外聘教师每学期考核一次,必要时可进行多次考核,考核办法见《教学质量测评表》。

2、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的下学期(学年)可续聘,考核结果在“良好”(不含)以下的下学期(学年)不再续聘。

3、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外聘教师,评选办法另定。

4、考核评优结束后由系部写出考核鉴定报人事处,归入外聘教师档案。

六、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的课酬

(一)客座教授。正处以上(含正处)的客座教授,每课时100元;副处以下(含副处)的客座教授,每课时80元;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按学院有关规定付酬;每年二次举行学术讲座按正处以上(含正处)1000元/次、副处以下(含副处)800元/次付酬。

(二)外聘教师。教授(高级职称)100元/课时;副教授(副高级职称)80元/课时;讲师(中级职称)60元/课时。

(三)外聘企业、行业兼职教师,课酬根据情况双方商定。

(四)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另商定。

七、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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